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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11-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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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地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地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四条  地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属于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或者辅助活动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固定基金;属于其他经营使用的,计入经营支出。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地质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地质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地质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地质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地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对外投资必须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的原则。 
  地质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地勘事业单位负债是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向其他单位应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 
  (三)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尚未结算的有关款项。 
  (四)应缴款项,是指单位按照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地质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地质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规定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对其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地质事业单位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制定清算方案,对地质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册,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第四十三条  财务清算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财务清算机构要做好债权债务清理、财产移交、接收、划转和清算期间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财务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消的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地质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地质事业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它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地质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结余分配情况表以及有关附表。 
  第四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总结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收支与结余分配、资金增减、缴纳税金、各项财产物资变化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详见附件)。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如: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根据地质事业发展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各主管部门所增加或减少的地质事业单位,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条  地质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地质系统所属科研、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执行相应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地质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  地质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及计算公式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及计算公式 
  1。经费自给率:衡量地质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其它收入)/(事业支出十经营支出)×100%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衡量地质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债权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地质事业单位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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