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名著蚜-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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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体 论 原 则 相 应 , 在 认 识 论 上 所 提 出 的 , 就 是 他 在 《 明 象 》 中
所 讲 的 “ 得 意 忘 象 ” 的 原 则 , 他 把 “ 忘 象 ” 看 作 “ 得 意 ” 的
条 件 , 成 为 彻 底 的 唯 心 主 义 者 。
“ 以 无 为 本 ” 出 自 《 老 子 注 》 , 这 是 王 弼 一 部 重 要 的 哲 学
著 作 , 影 响 很 大 , 被 后 人 当 做 标 准 本 。 王 弼 还 有 《 周 易 注 》 ,
它 在 经 学 历 史 上 , 有 相 当 重 要 的 地 位 。 《 周 易 》 是 儒 家 经 典 中
一 部 重 要 著 作 , 历 代 有 许 多 人 给 它 作 注 。 在 王 弼 以 前 , 汉 朝
人 注 《 周 易 》 多 讲 究 所 谓 “ 象 ” 和 “ 数 ” 以 及 许 多 宗 教 迷 信 、
五 行 四 时 之 类 的 神 秘 主 义 东 西 , 对 《 周 易 》 进 行 烦 琐 的 考 释 ,
忽 视 义 理 分 析 。 王 弼 针 对 这 种 流 弊 , 改 用 《 老 子 》 的 思 想 来
解 《 周 易 》 , 基 本 上 摆 脱 了 汉 人 的 迷 魂 阵 , 使 人 耳 目 一 新 。 唐
以 后 , 王 弼 注 被 钦 定 为 《 周 易 》 的 标 准 注 释 本 , 影 响 很 大 。 与
《 周 易 注 》 相 辅 而 行 的 是 《 周 易 略 例 》 , 它 讲 的 是 《 周 易 》 的
基 本 原 则 , 是 了 解 王 弼 哲 学 思 想 的 重 要 资 料 。 这 里 所 选 的
《 明 象 》 就 是 这 部 书 中 的 一 篇 。
王 弼 的 著 作 还 有 《 老 子 指 略 》 、 《 论 语 释 疑 》 等 。 1 9 8 0 年
中 华 书 局 出 版 了 楼 宇 烈 的 《 王 弼 集 校 释 》 ( 上 下 两 册 ) , 汇 集
了 王 弼 的 全 部 著 作 , 可 以 参 考 。 这 里 的 选 文 , 即 依 此 书 下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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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象
A 原 文 B
① ② ③
夫 象 者 , 出 意 者 也 。 言 者 , 明 象 者 也 。 尽 意 莫 若 象 ,
④
尽 象 莫 若 言 。 言 生 于 象 , 故 可 寻 言 以 观 象 ; 象 生 于 意 , 故 可
寻 象 以 观 意 。 意 以 象 尽 , 象 以 言 著 。 故 言 者 所 以 明 象 , 得 象
⑤
而 忘 言 ; 象 者 , 所 以 存 意 , 得 意 而 忘 象 。 犹 蹄 者 所 以 在 兔 ,
⑥
得 兔 而 忘 蹄 ; 筌 者 所 以 在 鱼 , 得 鱼 而 忘 筌 也 。 然 则 , 言 者 ,
⑦
象 之 蹄 也 ; 象 者 , 意 之 筌 也 。 是 故 , 存 言 者 , 非 得 象 者 也 ;
存 象 者 , 非 得 意 者 也 。 象 生 于 意 而 存 象 焉 , 则 所 存 者 乃 非 其
⑧ ⑨
象 也 ; 言 生 于 象 而 存 言 焉 , 则 所 存 者 乃 非 其 言 也 。 然 则 , 忘
象 者 , 乃 得 意 者 也 ; 忘 言 者 , 乃 得 象 者 也 。 得 意 在 忘 象 , 得
D C
象 在 忘 言 。 故 立 象 以 尽 意 , 而 象 可 忘 也 ; 重 画 以 尽 情 , 而 画
可 忘 也 。
E C F C
是 故 触 类 可 为 其 象 , 合 义 可 为 其 征 。 义 苟 在 健 , 何 必
G C H C
马 乎 ? 类 苟 在 顺 , 何 必 牛 乎 ? 爻 苟 合 顺 , 何 必 坤 乃 为 牛 ? 义
苟 应 健 , 何 必 乾 乃 为 马 ? 而 或 者 定 马 于 乾 , 案 文 责 卦 , 有 马
I C J C K C
无 乾 , 则 伪 说 滋 漫 , 难 可 纪 矣 。 互 体 不 足 , 遂 及 卦 变 ; 变
L C M C
又 不 足 , 推 致 五 行 。 一 失 其 原 , 巧 愈 弥 甚 。 纵 复 或 值 , 而
D N
义 无 所 取 。 盖 存 象 忘 意 之 由 也 。 忘 象 以 求 其 意 , 义 斯 见 矣 。
A 注 释 B
① 象 : 指 爻 象 和 卦 象 , 如 — 、 - - 、 、 ; 也 泛 指 一 般 事 物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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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象 。 意 : 意 义 , 这 里 指 卦 象 或 事 物 所 包 含 的 意 义 。 这 是 说 , 所
谓 象 是 用 来 表 达 意 的 。
② 言 : 语 言 、 文 字 , 具 体 指 《 周 易 》 中 的 卦 辞 和 爻 辞 。 这 是 说 , 所
谓 言 是 用 来 说 明 象 的 。
③ 尽 意 : 充 分 地 把 意 表 达 出 来 。
④ 这 是 说 , 《 周 易 》 的 卦 爻 辞 是 由 卦 爻 象 派 生 出 来 的 , 所 以 可 以 根
据 卦 爻 辞 的 内 容 来 观 察 卦 爻 象 。
⑤ 存 : 保 存 , 蕴 含 。
⑥ 蹄 : 捕 兔 的 器 具 。 筌 : 捕 鱼 的 竹 器 。 这 是 说 , 言 如 同 捕 兔 用 的
蹄 , 得 到 了 兔 就 可 以 把 蹄 忘 掉 ; 象 如 同 捕 鱼 用 的 筌 , 得 到 了 鱼
就 可 以 把 筌 忘 掉 。
⑦ 蹄 : 用 来 比 喻 言 。 筌 : 用 来 比 喻 象 。
⑧ 非 其 象 : 指 不 是 生 于 意 的 象 。 这 是 说 , 象 是 从 意 产 生 的 , 如 果
只 停 留 在 象 本 身 , 那 么 它 就 不 是 具 有 “ 存 意 ” 作 用 的 象 了 。
⑨ 非 其 言 : 指 不 是 生 于 象 的 言 。 这 是 说 , 言 是 从 象 产 生 的 , 如 果
只 停 留 在 言 本 身 , 那 么 它 就 不 是 具 有 “ 明 象 ” 作 用 的 言 了 。
D C 画 : 指 爻 。 重 画 : 重 爻 为 卦 。 情 : 指 一 卦 的 义 理 或 情 理 。
E C 触 类 可 为 其 象 : 触 逢 一 类 的 事 物 , 可 以 用 同 一 物 象 来 表 示 , 例
如 以 马 象 征 刚 健 一 类 的 东 西 , 以 牛 象 征 柔 顺 一 类 的 东 西 。
F C 合 义 : 义 理 相 同 的 事 物 。 征 : 象 征 。 这 是 说 , 义 理 相 同 的 事 物 ,
可 用 同 一 象 征 。
G C 这 是 说 , 乾 卦 的 义 理 是 刚 健 , 所 以 用 马 来 象 征 。 坤 卦 的 义 理 是
柔 顺 , 所 以 用 牛 来 象 征 。 其 实 只 要 合 乎 刚 健 和 柔 顺 的 义 理 , 何
必 拘 泥 于 马 和 牛 这 些 具 体 象 征 呢 ? 事 实 上 , 牛 未 必 只 象 征 坤 , 马
也 未 必 只 象 征 乾 , 如 坤 卦 卦 辞 说 : “ 利 牝 马 之 贞 ” , 就 是 用 牝 马
象 征 坤 。
H C 这 是 说 , 卦 爻 只 要 合 乎 柔 顺 的 义 理 , 不 是 坤 卦 的 , 也 可 以 用 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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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象 征 。 如 遯 卦 卦 象 是 , 其 中 没 有 坤 卦 卦 象 , 可 是 此 卦 六
二 爻 辞 却 说 : “ 执 之 用 黄 牛 之 革 。 ”
I C 文 : 指 卦 辞 和 爻 辞 。 卦 : 指 卦 象 。 滋 漫 : 漫 延 滋 长 。 纪 : 纲 纪 。
这 是 说 , 有 些 人 认 定 马 就 是 乾 , 但 是 按 卦 辞 和 爻 辞 来 考 查 卦 象 ,
遇 到 讲 马 的 时 候 , 并 没 有 乾 , 于 是 就 穿 凿 附 会 , 产 生 许 多 荒 谬
的 言 论 。
J C 互 体 ; 每 卦 六 爻 , 由 上 下 两 经 卦 重 叠 而 成 , 其 中 二 至 四 爻 , 三
至 五 爻 又 可 各 成 一 经 卦 , 这 样 一 卦 中 包 含 四 个 经 卦 , 卦 与 卦 互
相 包 含 , 称 为 互 体 。
K C 卦 变 : 指 改 变 卦 中 某 爻 , 阴 爻 改 变 为 阳 爻 , 阳 爻 改 变 为 阴 爻 , 爻
象 一 变 , 也 就 变 成 了 另 一 卦 。
L C 推 致 五 行 : 推 而 广 之 , 用 卦 象 分 别 代 表 五 行 ( 金 、 木 、 水 、 火 、
土 ) , 然 后 又 用 五 行 相 生 相 克 等 理 论 来 解 释 卦 的 意 义 。
M C 纵 复 : 纵 然 , 即 使 。 值 : 相 符 。 纵 复 或 值 : 即 使 有 的 物 象 与 卦
义 相 符 。
D N 这 是 说 , 上 述 种 种 错 误 , 都 是 由 于 “ 存 象 忘 意 ” 所 造 成 的 。
A 简 析 B
《 明 象 》 主 要 阐 述 了 《 周 易 》 中 的 卦 言 ( 卦 爻 辞 ) 、 卦 象
和 卦 意 三 者 的 关 系 , 提 出 了 “ 得 意 忘 象 , 得 象 忘 言 ” 的 认 识
理 论 。 全 文 可 分 两 段 。
第 一 段 , 从 “ 夫 象 者 ” 至 “ 而 画 可 忘 也 ” 。 这 段 从 其 行 文
顺 序 及 所 包 含 思 想 来 看 , 有 四 个 逻 辑 层 次 。
第 一 个 层 次 , 从 “ 夫 象 者 ” 至 “ 故 可 寻 象 以 观 意 ” 。 这 里
说 明 言 、 象 、 意 三 者 之 间 有 递 进 生 成 关 系 和 递 进 表 达 关 系 , 强
调 “ 言 ” 、 “ 象 ” 产 生 于 “ 意 ” , 所 以 能 表 达 “ 意 ” 。 “ 意 ” 是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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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 的 对 象 , “ 言 ” 、 “ 象 ” 是 认 识 的 媒 介 、 工 具 。 这 说 明 王 弼 承
认 认 识 必 须 通 过 某 种 媒 介 、 工 具 , 才 可 能 达 到 对 本 质 的 认 识 ,
“ 言 ” 、 “ 象 ” 与 “ 意 ” 具 有 相 统 一 的 关 系 。
第 二 个 层 次 , 从 “ 意 以 象 尽 ” 至 “ 象 者 意 之 筌 也 ” 。 这 里
一 方 面 强 调 言 、 象 能 够 表 达 、 说 明 “ 意 ” , 突 出 了 言 、 象 与
“ 意 ” 的 统 一 关 系 ; 另 一 方 面 又 认 为 言 、 象 在 表 达 、 说 明
“ 意 ” 之 后 , 就 可 以 把 它 们 忘 掉 、 舍 弃 。 蹄 、 筌 之 喻 就 是 说 明
蹄 、 筌 是 捕 兔 、 鱼 的 工 具 , 言 、 象 是 “ 得 意 ” 的 工 具 ; 捕 到
兔 、 鱼 后 可 以 把 蹄 、 筌 忘 掉 , “ 得 意 ” 后 可 以 把 言 、 象 忘 掉 。
这 就 否 定 了 他 在 上 面 所 承 认 的 “ 言 ” 、 “ 象 ” 与 “ 意 ” 相 统 一
的 思 想 , 而 把 言 、 象 与 “ 意 ” 对 立 起 来 , 表 现 了 割 裂 言 、 象
与 “ 意 ” 的 倾 向 。
第 三 个 层 次 , 从 “ 是 故 存 言 者 ” 至 “ 则 所 存 者 乃 非 其 言
也 ” 。 王 弼 在 此 用 反 证 法 , 进 一 步 说 明 “ 忘 言 ” 、 “ 忘 象 ” 的 意
义 。 他 认 为 , 如 果 只 停 留 在 言 和 象 本 身 , 那 么 不 但 不 能 得 意 ,
而 且 会 使 言 、 象 失 去 “ 明 象 ” 和 “ 存 意 ” 的 作 用 。 指 出 认 识
对 象 和 认 识 的 媒 介 、 工 具 有 区 别 , 这 一 点 有 合 理 因 素 , 但 是
过 分 地 强 调 概 念 和 它 所 代 表 的 事 物 不 相 同 的 方 面 , 从 而 否 认
概 念 是 它 所 代 表 的 事 物 的 反 映 , 这 就 走 向 了 诡 辩 。
第 四 个 层 次 , 从 “ 然 则 忘 象 者 乃 得 意 者 也 ” 至 “ 而 画 可
忘 也 ” 。 这 是 全 文 的 结 论 。 本 来 认 识 必 须 借 助 一 定 的 工 具 , 包
括 言 语 、 思 维 、 形 象 等 等 , 来 作 为 把 握 对 象 的 前 提 条 件 。 而
王 弼 却 认 为 只 有 忘 掉 了 “ 象 ” , 才 能 “ 得 意 ” ; 只 有 忘 掉 了
“ 言 ” , 才 能 “ 得 象 ” 。 “ 忘 言 ” 成 了 “ 得 象 ” 的 必 要 条 件 , “ 忘
象 ” 成 了 “ 得 意 ” 的 必 要 条 件 。 他 无 限 夸 大 了 “ 言 ”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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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 ” 作 为 认 识 媒 介 在 认 识 过 程 中 的 局 限 性 , 把 它 们 看 成 是
“ 得 意 ” 的 障 碍 , 从 而 把 “ 言 ” 、 “ 象 ” 和 “ 意 ” 对 立 起 来 , 割
裂 了 三 者 之 间 本 来 存 在 的 统 一 关 系 。 这 种 “ 忘 言 忘 象 ” 的 思
辨 方 法 , 是 认 识 论 上 的 形 而 上 学 的 典 型 表 现 。
第 二 段 , 从 “ 是 故 触 类 可 为 其 象 ” 至 “ 义 斯 见 矣 ” 。 这 段
批 判 了 汉 儒 拘 泥 于 言 、 象 , 忽 视 义 理 分 析 的 烦 琐 解 《 易 》 方
法 , 提 出 了 “ 触 类 可 为 其 象 , 合 义 可 为 其 征 ” , 表 明 《 周 易 》
思 维 特 征 在 于 同 一 卦 象 或 物 象 不 只 象 征 某 一 单 个 事 理 , 而 可
随 人 拟 议 同 类 的 事 理 , 因 此 , 只 有 “ 忘 象 以 求 其 意 ” , 才 能 见
到 义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