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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剑桥中国史:辽夏宋金元史-第9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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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着责任与义务。在汉文记载中,他们被称作诸国人或色目人(各色各
目之人)。这些词语译成英语时常常被不太严格地写作“西亚人”,因为他
们中的大多数实际上属于中国以西地区的各民族。
在这些色目人中,数量与作用都占优势的是畏兀儿人。早在 1209 年成吉


① '13'托马斯?T。爱尔森:《13 世纪的元朝和吐鲁番的畏兀儿人》,第 262 页。
② '13'爱尔森:《13 世纪的元朝和吐鲁番的畏兀儿人》,第 246—248 页。亦见'849'黄清连:《元代户计制
度研究》,第 128—135 页。



思汗尚未用强制方法兼并他们时,他们就自愿地宣布自己为属国,从而与蒙
古人之间有了一种特殊的关系。①畏兀儿人曾于 8、9 世纪创立过一个强大的
游牧国家,那时他们与唐朝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也很敌对。9 世期中期他们
被迫西迁至中国新疆,此后又几经辗转。他们在富庶的绿洲耕作、经商,成
为定居民族。他们也开始放弃曾十分崇信的摩尼教而改信佛教和景教(聂思
脱里教),13 世纪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又皈依了伊斯兰教。
畏兀儿人本身具有丰富的汉人行政管理的知识,他们成为经商、理财及
文官政府机构中的专家,在他们自己的地域,也在部分汉化了的哈剌契丹的
西辽国服务。他们采用从叙利亚文发展而来的一套字母书写自己的突厥语,
从而有了文字。畏兀儿人作为可信任的同盟者、能干的斗士和掌握读写技术
的专家,与蒙古人建立了紧密的关系,这一关系注定了蒙古人很愿意依赖他
们的帮助来统治中国。在归入色目人的 20 个以上的民族或部族中,畏兀儿人
是最重要的。
色目人是蒙古国法律上承认的第二等人。随着蒙古人对北部中国的兼并
和其后对整个中国的占领,又在法律上出现了另外两等人。在蒙古人统治下,
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划分在范围上有了定义并被宣布为永久性的,这是在以
往征服者的统治下都未曾有过的。在 1215 年至 1234 年征服金朝之后的 20
年内,有两千多万定居人口,主要是华北的汉人,也有西夏的党项人、渤海
人、高丽人以及中国北方的其他居民,都处于蒙古人的统治之下。①
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这些新被征服的属民被称为“汉人”。而对于汉
人来说,这个词本身指的则是整个汉文化共同体或汉民族共同体;当时在法
律上被称为汉人的蒙古属民中的绝大部分当然也是汉人。但是这个词又被用
来指所有曾经在中国北方的金朝统治下的属民,不管他们是不是汉族,也不
管他们是不是游牧民。②1275 年至 1279 年蒙古人又征服了南宋,第四等人也
随之被规定下来,这就是“南人”,它专指 5000 万以上的南宋遗民。③
这就是著名的法律上的四等人制度。在统治中国的初期,蒙古人试图通
过颁布法律来创建一种与汉人的社会结构、社会意识形态的所有特征都相反
的社会秩序。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按种族集团分为四等,似乎并没
有系统地正式宣布过。但是即使在对人数最多的第四等人征服之前,在忽必
烈朝初期,各种机构的设置和为实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项规定,都已充分考
虑了这些区别,并且从法律上加以强化。它们确实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到
一个世纪之后元朝灭亡为止。这些规定被歧视性地用于所有与国家有关的规
范人民生活的各项事务中:它们能影响赋役,决定选派官员的资格条件,决
定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的不同权利、特权和量刑轻重,确定可否免除义务,
同时,这些规定还可作为授予各种特权的基础。在这个制度中前两等人所得
到的某些利益,与以前宋朝文官的地位带给士大夫的特权与优待相当,但文


① '13'爱尔森:《13 世纪的元朝和吐鲁番的畏兀儿人》;'398'罗依果:《蒙古统治下的突厥人:13—14 世
纪突厥与蒙古关系初探》。畏兀儿人的首领早在 1204 年就已得到蒙古人的宠信。
① 本章前面已提到 1207 年金朝在籍人口超过 5000 万,其中不少于一半的人口在元朝初年的户口统计中被
计入户籍。
② '674'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 9,第 205—206 页,“汉人八种”,指出在汉人下包括 8 个种族集
团。
③ '828'姚从吾:《忽必烈汗对于汉化态度的分析》。



官的地位要经过科举成功才能赢得。元朝的制度是硬性的,不 考虑个人成就,
它是世袭的,在原则上一切个人或家庭都逃脱不出已被指定的地位。
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四等人制度有它自身的道理。它是维护统治者利
益的一种便利方法,可以得到可信赖的合作者的帮助并给其奖励,使他们担
当起基本的军政任务,而让被征服者保持服从的地位,不构成威胁。当蒙古
人还在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大规模的征服时,为了处理从未有过的繁多紧迫行
政事务,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恰在这个过程中,四等人的制度产生了。
因此,在征服是以直接掠夺为目的时,它代表了一种进步,因为它体现了某
种感性认识:对组成社会的各个集团,应在作用与义务、奖励与责任等方面
给予明确划分。
我们看待四等人这一制度,应将它与蒙古人实行的颇为复杂的户计制度
联系起来。①户计制度这一手段既是种族社会四等人制度的补充,又是它的延
伸。户计制度是将蒙古人及其所有属民都以一定职业按户划分。最重要的是
它将被征服人口,特别是汉族,不管属于汉人还是属于南人,都根据他们对
于统治者的重要性而加以分类。有一个学者列出了 83 种户计的表格。②这些
分类标明了特殊的技艺与生产功能,为的是保证这些划定了户计的后代能够
继续他们各自的职业。这在中国制度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在这儿我们看到的
是一个游牧的完全军事化的部落社会。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建议与经验,就能
够在管理一个全然不同的社会时,创造出一种十分复杂的、有关社会地位与
生产功能的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虽然四等级社会阶级制度以及对不同行业
户籍的确定在对社会尤其是对社会变革的认识上是短视的,但它们仍代表了
一种并非无足轻重的成就。我们应当从蒙古历史的基础以及在中国社会史的
范围内对此加以评价。①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元朝强加的社会阶层以及世代
相袭的职业、地位的企图并没有成功地实现,也许它不可能成功地实现;也
没有积极地加以维持,因为它显然违反常规。可是它并未被放弃。它使最好
的行政管理人员遇挫,使被统治者恼怒,它又是必要的改革的阻碍,可是却
一直捱到了元朝灭亡,甚至还影响了随之而来的明代制度的发展。
但是我们此处的兴趣是要理解元朝统治的所有特殊条件是如何影响汉人
生活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组成的两级特权阶层垄断了通过社会地位与权力而
获得的利益,这直接冲击了旧的具有学问与修养的汉人精英阶层的存在,冲
击了他们在政治与社会上作为领袖的传统。对此,他们的反应不尽相同,从
苦涩的报怨与蔑视,到犹豫地或被动地接受。但是,最终他们中的大多数都
接受了元朝统治,而且很多人接受了政府的聘用,在较为屈辱的环境下做了
文化上不敌他们的人的低级助手。
在汉人儒士适应调整过程中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外族上层掌握真正权
力的现实,既没有消除中国社会对文人的崇尚,也没有完全摧垮被征服者中
原来属于社会上层的那些人的经济实力。就是说,汉人士大夫们尽管与高官
无缘,但仍旧被百姓看做是地方社会的领袖。只要翻一翻当时人的著述,就
可以看出,征服者的新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干扰老百姓心目中所认为的


① '849'黄清连:《元代户计制度研究》,第 13—18 页。
② '849'黄清连:《元代户计制度研究》,第 197—216 页。
① '874'蒙思明的《元代社会阶级制度》发表在 50 年前,但至今还未被新成



社会精英“应有的”资格。那些拥有土地或靠经商致富的汉人在蒙古人统治
北方的最初几十年虽然被没收了财产,但是有很多事例说明,到忽必烈时期
他们财产的安全程度与宋朝统治时相比并无明显的降低。
事实上,在 13 世纪最后几十年,在忽必烈的元朝统治制度化了的新条件
下,同时存在着两个精英集团:一个是法律上的,另一个是事实上的。一开
始,前者得势,后者心理上受到极大压抑,物质上也遭受不同程度的剥夺。
但是对于旧有的汉人精英,不管是那些忽必烈朝以前在受损较重的北方的,
还是那些在新被征服的受损较轻的南方宋朝的,征服者都没有任何消灭他们
的企图,也没想对社会秩序进行革命。原来的汉人精英被迫适应粗暴的、不
舒服的环境,而且大多数人都这么做了,其中有些人还事业有成。但也有不
少人作为个人而不是有组织的政治阴谋分子,对这种征服进行嘲讽,不承认
元朝。更多的则是消极抵抗或隐居不出,成为传说或神话的题材。①在北方,
被蒙古人征服的第一代人中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反抗精神,在 13 世纪 70 年代
忽必烈的军队征服南宋疆域时,精忠报国的精神表现得尤为强烈。
有一个流传甚久但却缺乏充分根据的说法是忽必烈征服时期强加给中国
社会的“十类划分”。根据传说,蒙古人和色目人当然优于汉人而不在这个
系统之内。头两类为官和吏,第八类是妓,儒为第九类,丐被划为第十类,
是社会上最低下的一类人。半个世纪之前,有人做了明确的论证:虽被经济
上的不稳定和心理上受到的压抑所困扰,中国社会等级中事实上的精英,在
社会中仍是一个优越的阶层。②他们不再可能通过科举考试取得地位、官职和
财富。他们被迫与法律上的精英合作,表现出各种高尚的与不那么高尚的动
机。但是汉人儒士在蒙古统治下存在下来了,并保留了他们文化的完整,即
使在时代的压力与机会下不是完全没有改变。
必须指出,尽管社会的四等级制度没有消灭以前存在的中国精英阶层,
也并不想把所有的中国人都降到一个低下的经济水平上,但这一制度也没有
保证所有的蒙古人和色目人都获得优越的经济地位。尽管他们在法律上保有
许多种特权,但这两类上等人中的经济地位是高下不等的,很多蒙古人和色
目人陷于贫困的境地,甚至不如汉人。他们中的富人自然和与他们相当的汉
人结为联盟,而他们中的穷人也像处于低下阶层的汉人那样忍受着同样的贫
困。
蒙古人有关民族歧视的规定的一个主要后果(虽然不是有意的),是造
成了汉人精英的赋闲或无所事事这样一种大环境,但却没有破坏这个集团的
群体意识和内聚力。蒙古人是想将汉人排斥在政府最高职位之外,不让文官
系统成为不能控制的汉人行动的舞台。至于这个汉人精英集团在失去了他们
社会地位的主要支持之后能否仍旧在社会上作为精英集团而存在,就不是蒙
古人的政治策略所关心的了。
有元一代,仅仅有很少的几个汉人曾在政府中任较高的官职。终于,做
如此尝试的汉人越来越少了。按汉人的标准有资格做官的那些人中,大多数
人对于不允许他们献身于仕途感到泄气。政府的各机构同时设两个长官,较
高的职位与权力都给了蒙古人和色目人,对他们并不要求具备实际的资格,
而这些资格却是等而下之的汉人通常必须具备的。


① '320'牟复礼:《元代的儒家隐士》。
② '874'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下同。



如同那些严格的等级规定导致了汉人精英的漠不关心一样,在这一环境
下的公众生活也是冷漠的。一方面,从传统的观点来看,它扭曲了官场的组
成;另一方面,它使那些自认为是儒士的人改变了对职业的选择,很多人不
得不转而去从事各种本不愿从事的职业。其中那些能够负担得起闲散生活开
支的人常常钻进艺术、学术和经典作品中去,或者是过着醉生梦死的生活。
当然,更多的人负担不起过这样的生活,他们必须找工作。他们有文化,可
以去从事某些卑微的职业,如当职员、教师、医生、算命先生,或者从事更
低下的职业。一些人皈依佛教或道教,纵使不出家的话,他们也与当地的宗
教组织保持着联系。当把作官作为惟一的职业理想而“暂时”不能实现时,
当这种标准的认识影响因此而削弱时,元代那些想当而当不上士大夫的人往
往会有奇怪的失落感。



儒    户

一些知识精英在括户中被划为“儒户”,这是为他们的命运做出的新安
排,被划为这一类的人的社会责任就是“研习以备任用”。元代社会制度的
这种特殊现象值得进一步探讨。①“儒户”这个词在元代律令中具有特定的意
义,表示划入那类户口的人有希望作为中间等级而成为吏员,也就是这一世
袭职业的成员有义务世世代代提供这种特殊的服务。
“儒户”这样一种概念,以前是没有听说过的。在蒙古人统治北部中国
最初的几十年,与这一划分类似的特殊的户籍,还规定有以佛教、道教、聂
思脱里派、答失蛮(穆斯林)以及阴阳先生、术士、萨满教和其他宗教信仰
确定的户籍。蒙古人以优待、奖赏和免税来鼓励所有的宗教专职人员。当某
一派得到什么好处时,其他的派别也竞相提出要求,往往就可以得到同等的
待遇。但是儒士并不认为自己是一个宗教派别的成员,常常鄙视专业的宗教
人士。可是,宗教在那时的汉语中称作教,犹如孔教。
对于蒙古人来说这种类推无疑是够准确的了,所以在非常特殊的条件
下,根据向大汗窝阔台的建议,儒士们被赐予了这种职业上的划分。随着蒙
古人在 13 世纪 30 年代完成了平定金朝的战争,一种残酷的命运降临到老百
姓头上。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在战场上得胜的将领们可以抢掠财产、牲
畜和人口,把人变为他们的奴隶或家奴,一点也不考虑这些人原来的身份。
耶律楚材①是窝阔台朝廷的一位高度汉化的契丹人谋士,他目睹蒙古人不能更
有目的地利用人才而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于 1238 年建议在户计制度中加上
“儒户”这一项。在这之前他就为儒士争取到了免除赋役的规定,同样是以
佛教徒和道士所受优待作的类推。这个新的户籍类别划分确实是给了他们好
处,在当时是一个重要的策略上的巧妙考虑。直到 130 年后元朝灭亡,这一
规定一直在起作用。
户籍类别划分起初使文人们在如此巨大不幸的年代中得到了一些保护,
以后又成为元朝制度的一个固定部分。耶律楚材的意图是利用这个特殊的户
籍分类作为起步,然后系统地以这些受到保护的文人来充实整个政府的行政
管理机构。在实现这个较大的目标方面他没有成功。他在朝廷的影响下降了,
而 1243 年他死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没有一个具有较大影响的、在政府中有地
位的人同情儒士并为他们说话。
在大汗蒙哥(12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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