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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毛泽东读书笔记解析-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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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才能最后解脱。泡尔生在书中谈到叔本华两个具体观点。一个是在小己之生存与世界之生存不可兼得时,为了自保,可不顾世界之灭亡;一个是“道德之价值,必以他人之利害为其行为之动机”。毛泽东在批语中,除了进一步表述了“推己及人”、以小我含大我的“利己主义”伦理观外,对叔本华的这两个观点进行了反驳。从毛泽东的反驳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利己主义”同叔本华的利己主义不可同日而语。
  毛泽东的逻辑是:利他的本质就是“自利”,而自利的内容,在利自己之“精神”,即主体主观世界当中因有的某种愿望、感情与意志。例如,我对自己亲爱的人,感情上不能忘怀,在对方遭准时,便有宁可使自己死也要去解救的意志,只有这样做了“吾情始决,吾意始畅”,这就叫做“利自己之精神”。按这个逻辑,利小己与利世界,利他人,并不是不可以兼得的。据此,叔本华的第一个观点是不对的。根据这个思路,毛泽东进一步反驳了叔本华的第二个观点,认为叔本华提出的道德的价值“无不有待于他人”,是割裂了主观道德感的客观道德律。在毛泽东看来,“吾人欲自尽其性,自完其心,自有最可宝贵之道德律。世界固有人有物,然皆因我而有,我眼一闭,固不见物也,故客观之道德律亦系主观之道德律。”这里可以看出当时毛泽东所受影响是很杂乱的,所谓“世界固有人有物,然皆因我而有”,就是贝克莱的著名命题:“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从伦理观点看,“因我而有”的道德价值,是指一切道德行为的起因和效果,在于“尽吾这心,完吾之性”,即体现了和实现了我利他的情感和意志,所以是主观的道德律。于是,在另一处批语中,毛泽东说,“叔本华所谓必为利他始有道德之价值”,是“不知真正利己主义者也。” 
30。善必须是自觉的道德行为(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惟是吾人之动作,非必有此正鹄之关系于意识中,而始有道德之价值。如前文所述,老妇畏忌盗窃之事,彼徒以其背于基督第七戒耳,非有他理想也。然其事实,则诉合善事。维哲学家洞悉人类生活之规,财产制度之重要者,亦无以过之。要之彼之所为,非由知识而由其良能,然其于道德之价值,固不以是而贬也。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以处不免有奖励盲目道德之弊。现今之人所为善事,如修桥补路之类,无非盲目的道德也。道德之实行,固赖感情与意志,而其前必于此将实行之道德,有明判然之意识,而后此行为乃为自动的。若盲目之道德,固毫无价值也。
  前段发明且为作用、且为正鹄之精神,足使人类之人生观意义为之一变。何则?从前之人,莫不以为事未至最终之目的,即为无甚价值。因之在未达目的之前毫无生意,视其所行之一段路若废物焉。今知且为作用、且为正鹄,则无往不乐。有一日之生活即有一日之价值,使人不畏死,上寿百年亦可也,即死亦可也。
  上所论乃高智之人之道德,虽然若普通之人,则多以良能行事亦足以完满其生活也。此良能乃祖先以来多代相传之经验,其始固有意识存乎其间,及其行之以已久,成为社会之习馈,在个人之脑筋中成为一种不假思索脱然而出之反射运动,乃所谓良能也。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
  “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155—157页)
  [解析]
  泡尔生在上面所引的那段话中认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避恶就善,常常是因为遵守某些客观的信条和潜意识当中的“良能”,未必与他们的主观的生活信仰和自己为自己设定的道德准则有关系。毛泽东不同意这个观点。他认为:
  (一)所谓“善”,不是客观存在的,做某件事情,孤立地看,它并没有善的或恶的性质,只有与人们自己的生活发生联系时,才可能引申出道德价值的评判。在另一处的批语中,他说:“非某事之本体有超然之善,乃因其与生活有关系故云善。”接着又说:“于此,吾又有所感焉。某事某物之善与不善,乃人所随意呼加,视其与人类生活之关系如何而定也,并非指其本体之实”。
  (二)由这个观点,毛泽东认为,如果自己对自己做的事情,没有感情上和意志上的明确“意识”,即使做了些如修桥补路的好事,也因为不是“自觉”的行动,从而是“盲目之道德”,是“毫无价值”的。为此,泡尔生的上述观点,便是在鼓励这种盲目的道德。
  (三)只要人们为自己设立了理想目标,人们的生活就会很有意义,按这个理想去做事情,就有道德价值,不管做这些事情是否最终达到了理想目的,都是有价值的。所以,“有一日之生活,即有一日之价值”。
  (四)诚然,对普通人来说,并不是都为自己设立有崇高的理想目标,他们多按“良能”行事。毛泽东认为,这个“良能”看起来是“不假思索”的条件反射,但它根本上是世代相传的“经验”存于人们的“意识”之中,也是一种意识,人们觉得据此“足以完满其生活也”。所以,也是一种主观的东西。 
31。观念造成文明(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自精神之生活以渐发展,而理想亦以渐分化,随理想之分化而本之以实现者,亦益因人而殊。于是意识中表彰理想之直觉,各异其明昧之度,抵抗魔障奋追理想之能力,亦各异其强弱之度。然而人类无不有理想,且无不本其理想以为完成其本质发展其生活之动作,则无论何人,必不能不承认其事实也。
  国民益进化,则能采其过去之历史,以构成理想。而实则全世界文明历史之生活,乃皆观念之所管辖也。彼其完成本质、发展生活之动作之模型,既已发现,则自能制其故见,动其新思,而终实现于动作。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2章“至善快乐论与势力论之见解”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予谓人类只有精神之生活,无肉体之生活。试观精神时时有变化,肉体则万年无变化可以知也。
  予谓理想之本体亦有深浅。
  精神发展,理想分化。
  观念造成文明。诚然,诚然。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2章“至善快乐论与势力论之见解”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168页)
  [解析]
  泡尔生在书中提出,历代的生活内容,“恒结为理想”,存现于人们的心中,人们据此对自己的现实生活的价值,作出选择和判断,并在生活中实现和发展这种价值。从整个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看,也是这样,即不同民族,不同时代,不同团体,都是按自己的理想来创造生活的,来推进社会进步的。“试观十五世纪博爱主义之运动,非由于当时之生活理想乎?宗教改革,非由于信仰基督教及构成新生活之理想乎?”
  毛泽东同意泡尔生的上述论述,并把它概括为“观念造成文明”。
  具体说来,(一)毛泽东在批评中把人们的精神生活和肉体生活分割开来,不承认后者的存在,这样,他所说的“生活”,事实上就是精神活动。从道德上说,毛泽东在另一处批语中说:“肉欲关乎个人,我欲及于交际,肉欲关私德,我欲关公德。”这里说的“我欲”,就是脱离物质欲望的精神活动、自觉意识,亦即“观念”、“理想”。
  (二)观念,理想是人们创造现实生活的根本动力,起着绝对的支配作用。泡尔生在书中另一处谈到,“国民之有理想也,决不暇计其价值,为自由则争自由,为势力为名誉则争势力争名誉,其于幸福有几何之得失,非所计也。国民欲实现其理想,则直前勇往,举各人之利益生命以为牺牲,而各人亦愿牺牲其利益生命而无悔。即使各人未必无吝于牺牲之见,而既为国民之一分子,则必欲以身殉之。且也历史之判断,亦如历史之意志然。”毛泽东批注说:“必如此以说明历史之生活,始近真理,始有价值。”这就是说,“历史之生活”恰是“国民之理想”的创造物和转化形态。
  (三)人们的“理想”、“观念”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人们的现实生活不可能最终达到它,因此,“理想”、“观念”总是引导着人们的现实生活前进,指出新的生活内容。在另一处批语中,毛泽东说:“人不能达到根本之欲望,亦可谓之人不能达到根本之理想。人只能达到借以达于理想之事,及事达到,理想又高一层。故理想终不能达到,惟事能达到也。”这样,人们为了实现理想而不断达到的“事”,便积淀成社会历史的“文明”。在这个意义上,自然是“观念造成文明”。 
32。从个人主义到现实主义(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人类之不免于珍灭也如是,然则人类之生活,又有何等价值那?余以为不然。花之开,数日耳,歌舞,数时耳,而价值自若。凡内容有限者,其现实亦不能无限。人也,国民也,人类也,其生活皆然,其本质之内容本有限,其发达安得而无限。凡事物有限者皆无常,亘永劫而不失其现实性者,惟无限之实体而已。然而人类之不免于灭亡,其一切价值,并不因之而消失。否则人类何为而勤动,何为而困苦,何为而竞争耶?死者,不过生活连续之截止,而不能影响于过去之生活。使谓过去者必无价值,而现在者始为现实,吾人与夫吾人之生活,必在现在吾人之意识中者,始有现实之性质乎?然而现在者,一点耳,非有广狭也,吾人之生活,成立于包有过去及未来之时间之经历,而不能成立于现在之一点也。使以吾人过去之生活为与非现实同义,则是谓一切生活,无有含现实之性质者也,岂其然乎。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4章“害及恶”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时间之有去来,今人强分之耳,实则一片也。然则吾人之生活在此一片之时间,处处皆现实,而岂有所谓过去之生活非现实耶?
  吾于伦理学上有二主张。一日主人主义。一切之生活动作所以成全个人,一切之道德所以成全个人,表同情于他人,为他人谋幸福,非以为人,乃以为己。吾有此种爱人之心,即须完成之,如不完成即是于具足生活有缺,即是未达正鹄。释迦墨翟皆所以达其个人之正鹄也。一日现实主义。以时间论,止见过去、未来,本不见有现在。实现非此之谓,乃诣吾之一生所团结之精神、物质在宇宙中之经历,吾人务须致力于现实者。如一种行为,此客观妥当之实事,所当尽力遂行;一种思想,此主观妥当之实事,所当尽力实现。吾只对于吾主观客观之现实者负责,非吾主观客观之现实者,吾概不负责焉。既往吾不知,未来吾不知,以与吾个人之现实无关也。或谓人在历史中负有继往开来之资者,吾不信也。吾惟发展吾之一身,使吾内而思维、外而行事,皆达正鹄。吾死之后,置吾之身于历史之中,使后人见之,皆知吾确然有以自完。后人因吾之完满如此,亦自加吾以芳名,然而非吾之所喜悦,以其属之后来,非吾躬与之现实也。历史前之事亦然。吾取历史以其足以资吾发展现实之具足生活也。或谓吾人负有生殖之责任,吾亦不信,我自欲生殖也,我具足生活中有此一片段之生活,我自欲遂行也,向谁负责任?必依此二主义,乃可谓之真自由,乃可谓之真自完。泡尔生谓人死而功业足以利后世,其生涯犹存于子孙国民之中,谓之不死可也。此只可为客观方面事实之描写,而决不可存于其人主观之中。吾人并非建功业以遗后世,此功业自有足以利后世之性质存于其中云尔。吾之不灭也,亦吾本有此不灭之性质具于吾之身中云尔。此二主义,泡尔生氏亦有之,但未十分明言耳。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4章“害及恶”的批语(见《毛译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202—206页)
  [解析]
  上面这段批语,比较集中地表达出毛泽东当时的伦理观点。他明确宣称他在伦理学上有两个基本主张:“一曰个人主义”,这是他在批语中反反复复表达的,我们在前面的一些条目中已有论述。“一曰现实主义”,这是他对前一个观点的重要补充,或者说是毛泽东的个人主义观点的逻辑归宿,也反映出青年毛泽东的伦理主张两个互相结立,但他却力图使它们统一起来的侧面。
  早在1913年的《讲堂录》里,毛泽东就记下了两个基本观点:一“贵我”,一“通令”。1917—1918年临近毕业时,这两个观点便进一步具体化为读《伦理学原理》批语所说的“精神上之个人主义”和“现实主义”。毫无疑瓿,前者引导主体寻求个体的理想,到精神世界中去体味至真、至善、至美,后者把主体推向现实世界的冷静而务实的斗争,以获得自我实现的社会价值。
  本来,青年毛泽东寻求本源,提出“宇宙唯我”,目的也不仅仅是确认自我在精神世界中的位置,也是为了确认自我在社会实践中的位置,并最终在现实生活中实现自我的功能价值。因此,在时间范畴上,这意味着一个实在的运动过程。精神上之个人主义,作为一种价值尺度,虽然超越时空界限,但它毕竟只是把握人生的一个前提,接下来必然是自我的对象化。否则这个价值尺度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具体说来,青年毛泽东是用以下的逻辑关系把个人主义的理想精神同客观现实扭结在一起,以强调一种现实主义的人生态度的。
  (一)青年毛泽东的现实主义人生态度体现在重视思想、信仰的实现,强调为通过求知而形成的信念不懈奋斗。“吾人务须致力于现实者,如一种行为,此客观妥当之实事,所当尽力遂行。一种思想,此主观妥当之实事,所当尽力实现。”思想是内在的主观性的东西,行为实践是外在的客观性的东西。一个要“尽力实现”,一个要“尽力遂行”,尽力实现是满足主观精神的需求,尽力遂行是满足客观现实的规律性要求。内而思维,外而行事,就是主客观的统一过程。完整意义上的人生现实和主体活切,要考虑自己和客观环境的联系,只要客观环境的改造和自己的“自完”相关,就必须全力去实行。如果把二者割裂开来,特别是不把主观信念施于行动,其价值便无从体现。泡尔生在《伦理学原理》中说,主体出于义务,履危蹈险,舍身救人,为之则有功,不为之亦无损于义务。青年毛泽东不同意这种说法,他认为人格的良心、义务,本身就必须包含着实践,包含着职分,“吾人须以实践至善的义务”,若“偷安而不之为,即为义务之所禁。”义务怎么能分成不为与可为的两个方面呢?“安有不为之亦无损于义务之理。”
  (二)所谓现实,不等同于时间的“现在”;它不是外在于主观的东西,而是指“吾人一生所团聚之精神、物质在宇宙之经历”,现实主义人生态度就是老老实实地对自我的一生负责。具体说来,现实只是“我”所生存、把握和经历的东西,它对我来说,是最有价值的。而与吾个人之现实无关者,“吾不知”,不知,也当然不行。故“吾只对于吾主观客观之现实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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