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起源+ 完全版+郭绍华着-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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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细节的比较。
具体的比较与判断就是用一个元间作为标准的模板,与
对象进行比较,发现对象与模板之间的差异形式和差异的程
度,发现两者之间的契合程度。
这样,比较和判断这两个原先重叠在一起的环节发生了
分离,开始各自拥有了自己相对独立的意义。比较和判断的
差异在于:作为相互作用过程的不同阶段,比较主要指相互
作用的过程,判断主要指比较得到的结果。
判断作为比较的结果,以新的物质和元间的事实具体地
表达和实现,具体地实现为相互作用双方的改变以及新的物
质及元间的产生,因此,这时的判断都以具体的反应与改变
结果来实现。
7。6。6 反应与改变
比较的实现是参与比较的双方都被改变,只有使双方都
发生改变,才能实现更彻底的比较。
改变是比较的结果,结果本身意味着判断。判断作为比
较环节的一种发展了的形式,其特点在于凸现和实现了比较
中产生的差异,因此,判断依赖于新事件、新物质的出现。
判断之后的改变是比较者对于比较过程、判断者对于判
断对象的反应。反应是被限定模式的变化。
比如,在比较中,A和B的某个部分有结构上的契合,
实际上,是双方都以自己的结构对对方的部分、片断进行对
比、选择和判断,凸显出了契合之处,契合的部分就会产生
结合,生成特定结果的变化,这种变化及其结局就是反应。
7。6。7 三个环节
如图7。6。7所示,相互作用的过程可以归纳成由接触—
—比较与判断——反应与改变这样三个环节组成的连续链
条。
实际上,对于简单的、初级进化水平的物质和元间来说,
接触、比较和判断、反应和改变三者最初仅仅作为同一个直
接的过程被重叠、蜷缩在一起,是没有充分展开和分化的同
一个状态,是同时发生的同一个事件,是对这同一个过程的
不同角度的描述。
对于充分积累了的、趋向复杂和进化的相互作用过程来
说,这三个环节将分别被各自展开为更长、更丰富的、相对
独立的子过程。三个环节分别展开、充实,开始拥有各自的
内容,进而发展成了相对独立的过程。
图 7。6。7
这三个环节分化、展开的过程和程度成为物种进化、逻
辑进化、世界进化过程和程度的标度。
比较与判断
反应与改变
反应与改变
接 触
是
不是
是 什 么
反应与改变
7。7 间接作用
间接作用是指以作用者的作用为主的作用过程,也就是
指以作用作为作用者时的相互作用。
7。7。1 直接与间接的相对性
间接作用因作用和作用者的相对分离而产生。
比如,太阳发出的光线中有太阳的作用,阳光本质上属
于太阳的一部分,但是,太阳光和太阳本身发生了分离,作
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发生了分离。我们现在还不能和太阳发
生直接的接触,只能通过太阳的电磁波、粒子风、引力等太
阳的作用和它发生间接作用。
从一个实体的最核心位置到最边缘位置,我们把这其中
的哪一部分当做是作用者本身,哪些部分当做是这个作用者
的作用,这中间没有一个绝对的界限,只有相对意义。只有
在这种相对性出现显著不对称时,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之
间的分离才是显著的,才有明确意义。
作用者时空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作用与作用者的分离导
致了一个实体被分成了许多不同的层次,各个层次分别又成
为相对独立的作用者,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这就意味着,
一个作用者的作用本身又是另一层次的作用者。一个作用除
了作为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受到上一层次作用者的调制,
实现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之外,其本身也是作用者,也是
一个相对的时空过程,也具有自己的核心时空区域和边缘时
空区域,也要发挥和实现自己的作用,也可能发生作用者和
作用者的作用这样两个部分的分离,产生下一层次的作用者。
对于更为一般的情形,
设:
作用者R1发出了作用“F1”。
F1作为一个被分离出来的作用,携带了R1的元间“r1”。
作为相对独立的作用者F1又拥有自己的元间“f1”;
同样,作用者R2发出了作用“F2”,F2作为作用,携带
了R2的元间“r2”,作为作用者F2又拥有自己的元间“f2”。
当R1与F1之间、 R2与F2之间的差别很小或者趋于无
穷小时,当R1与R2发生相互作用时,这种相互作用就是直
接作用,两者之间的作用不经过F1、F2的过程和中介。
当R1与F1之间的差别相对于 R2有意义的时候,R1与
R2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是间接作用。R1与R2之间的相互作用
就要以F1、F2的相互作用作为过程和中介。R1与R2之间发
生的间接作用实质上是F1与F2的直接作用,R1与R2之间
的间接作用通过F1与F2之间的直接作用来实现。
7。7。2 间接作用者的双重元间
F1与F2都是具有双重身份的实体,首先,F作为实体R
的作用,各自携带了所由发出的实体R的元间r;其次,F
作为另一层次的作用者本身又各自具有自身的元间f。
F的元间由R的元间r和自身的元间f这两种成分构成,
这两种成分分别在0 —— 1的范围之内取一定的值,当一
方趋近于1时,另一方就趋近0。比如,当F中的元间r达
到最大值时, F就是R本身,F还没有从R中分离出来;当
F中的元间f达到最大值时,F中的r就会是趋近于0的最
小值,就意味着F已经成为远远脱离R的独立实体了。
间接相互作用者拥有的元间处于上述这两个极限的范
围之内。F作为R的作用要从R中分离出去,就必须拥有自
己的相对独立和分离的物质成分,这些物质成分本身也必须
具有相对独立的元间形式f ,具有不同于R之r的新的元间
形式;F既然作为R的作用就不能不带有r,一旦r成为0,
F和R之间就失去了联系的意义,F也就不再是F了。因此,
F中的元间只能是由r和f 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的双重内容。
7。7。3 双重的作用
每一个实体、每一个作用者都被看作是一个以自己的核
心时空区域为起点,以不均匀的形式覆盖整个统一场的完整
实体,核心时空区域附近的部分被称为作用者,远离核心时
空区域的部分被称为这个实体的作用。这只是一种近似的描
述。
间接作用者都具有的双重作用,一方面是其作为作用所
携带的所由发出的、所被调制的作用者的势态和作用力,另
一方面是其本身作为作用者以及所直接拥有的势态和作用
力,从以这个实体自己的核心时空区域向整个统一场辐射的
作用。
从实体中心辐射出的实体的作用本身作为作用者并不
可能毫无阻挡、一帆风顺地行进,在途中不可避免地要与熙
熙攘攘的其他作用者们遭遇,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的时空区间
发生影响。或者说,由于作用必须是相互的,如果不是存在
着这种影响,任何实体就没有对外产生作用的可能,任何实
体本身也就没有形成和存在的可能。作用者的作用和环境的
相互作用是作用者本身存在的前提,也是其作用本身存在的
前提,作用者的作用与统一场中其他作用者的相互作用决定
了作用者本身的存在形式,也决定了这个作用者对外发生的
作用的形式。
作用者的作用是受到作用者调制的作用,携带了作用者
的部分元间,当这种作用本身作为作用者与其他作用者再发
生相互作用时,实际上就成了自己携带的元间与对方所携带
的元间相互之间的比较和较量,又成了两个结构者的比较。
这种意义上的比较者都具有双重意义、双重身份。一方
面,作为作用,携带着所由发出的作用者的元间,体现的是
作用者的势态和作用力;另一方面,其本身作为作用者又有
自己本身的势态和特性。具有双重性质的作用者的作用,产
生的结果必定是带有双方作用者各自两个层次的元间的新
的实体和事件。
比如两个全权代表之间的谈判,首先是这两人各自所代
表的利益集团的立场,其次是这两人本身各自的人格立场。
谈判所能产生的只会是这两种因素的综合结果。
7。7。4 相互改变的单向性程度
相互作用只有通过相互改变才能实现和完成,这个一般
性原则对于两个处于均势中的直接作用者来说不言而喻。但
是,对两个相互十分悬殊的作用者或者对于间接的作用来说,
相互改变也成了悬殊的和间接的。比如在人和太阳的相互作
用中,人对于太阳不会有直接和显著的改变,人对太阳的影
响能力趋近于0,相互改变成了单向的改变。出现了一方作
为单纯的作用方,一方作为单纯的被作用方的极端局面。
这提示,相互改变有两个极限端点。
1、单纯作用者
单纯作用者对于对象发挥物质和元间的作用,改变对象
的物质和元间的状态与构成方式,但是其本身不因这种输出
发生改变。同时,对象的改变不会对单纯作用者本身发生影
响,单纯作用者不因对象的物质或元间的改变而改变。
对于直接作用来说,当作用者R1的规模、强度远远大
于另一方作用者R2时,当R2对于R1的改变小到可忽略不
计的程度时,R1可以被认为是单纯作用者。
对于间接作用来说,当作用者R1发出的作用F1与R1
本身出现了时间和空间的分离,F1作为R1的作用同R2或者
R2的作用F2发生相互作用时,两者产生的各种变化无法通
过F1或者其他途径直接反馈到R1;也不会使得R1因为F1对
R2的相互作用产生直接和显著的变化,那么,R1也可以被
看作是单纯作用者。
2、单纯被作用者
理想的单纯被作用者应当是无条件接受作用者施加给
自己的一切物质的、元间的作用,无条件地被对方改变,自
己对于对方却不发出任何有意义的作用,或者说,发不出任
何足以造成对方改变的作用。
实际上,既然是实体,既然是存在者,就必然处于相互
作用之中,就既是作用者又是被作用者,就不可能存在真正
意义上的、绝对的、理想的被作用者。所谓单纯的被作用者
只是一种极限形式,是某个实体的某个局部在某种条件下的
特殊作用方式。
结构相对简单的实体在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改
变的同时就改变了这个实体本身,这个实体的本质被改变,
就不再是这个实体了,这个实体就不再能继续作为原来意义
上的存在者存在了,也就不能成其为单纯被作用者了。
只有充分积累的、具备足够层次的复杂物质才可能作为
单纯被作用者。或者说,所谓单纯被作用者不是指一个完整
的实体本身的性质,而是指一个完整实体所具有的一种可以
更完美接受对方对于自己的改变的局部以及自己这个局部
的性能。整体的性质不会在相互作用中丧失或发生重大改变,
但是整体中的某个局部或某个层次的性质、结构可以被作用
对方改变,可以作为单纯被作用者,较为理想地复制和记忆
对方的元间。
所以,单纯被作用者只能是一个依附在复杂实体之上的
局部的性质和能力。
7。7。5 本底元间
任何作用者或者被作用者在参与新的一次相互作用之
前都已经是具体实体,它们都以自己的这种特定的身份和特
征处于相互作用中,参与同对象的比较和较量。可以把被作
用者在参与再次相互作用之前已经拥有的元间定义为“本征
态”或“本底元间”,用来表示被作用者原有的、本来的、
基础的存在形式。
从普遍的意义说,相互作用通过相互改变来实现,相互
作用的结果导致本底元间的改变。
但是,有以下两种极端的情况。
1、相互作用对于单纯作用者造成的改变可以忽略不计,
单纯作用者可以相对保持自己的本底元间,保持自己本底元
间的能力越强,单纯程度就越高。反之亦然;
2、相互作用中,单纯被作用者被改变,可能被彻底置
换自己的本底元间。放弃自己本底元间越彻底,接受和继承
对方的元间的成分越纯粹,作为单纯被作用者的单纯度就越
高,元间转移的程度就越高。
在两个极限端点之间,相互作用将对双方的本底元间都
产生不同程度的改变。换言之,元间转移的程度是处于这两
个极端之间的一个具体的值。
如果某个单纯被作用者是一个充分积累了的、复杂的实
体中具有的可以被改变的部分或层次,有这样一种可能:其
一部分可以作为单纯作用者,在许多条件下不会被相互作用
改变,可以保持自己的本底元间,其另一部分又可以作为单
纯被作用者,可以作为更为理想的元间接受者。事实上,所
有能够实现元间转移的实体都具有这样双重的性质,越是能
同时接近这两个极端,越是能实现更为理想的元间转移。
第八章 个体与势态
8。1 初始个体与初始势态
8。1。1 初始个体
世界开端的本底状态被设想为一个体系由于无法继续
承受自己内部不断趋向于均匀而残留着的最后差别而发生
了爆炸性的分裂。爆炸之前的世界仅仅剩下的是两个还有意
义的差别者。其实,这时候已经分辨不出两者谁是差别者,
谁是差别,也没有了分辨的可能和必要,从总体上讲,是差
别和差别者的直接统一。
当大爆炸发生之后,抽象的差别和差别者都突然间成为
具体的差别和差别者,无数元子成为具体的差别者,元子之
间的区别成为具体的差别,上一状态中的“最后差别”在这
里演变成所有元子整体分布的集体形式,成为元子分布不均
匀的“原始差别”。
由于极限状态的最小尺度是元子尺度,原始差别也应当
是元子尺度的。可以把原始差别等效为一个与众不同的“元
子”,一个具有与众不同自身形式的特殊元子。
这样,这时的个体有两种:
1、无数的元子,作为差别与差别者直接统一体的元子
个体;
2、至少一个以上的与众不同的特殊“元子”,是仅仅作
为差别的“伪元子”。
8。1。2 初始势态
初始个体之间的初始关系即初始的势态有这样两个特
点:
1、所有元子都应处在绝对的、普遍的相关之中,也就
是说任何一个元子的行为都应直接引起每一个其他元子的
反应。元子之间处于无限维的联系之中。正因为如此,元子
处在被无限规定、绝对制约之中。
2、在上述普遍均匀的元子分布中,至少有一个特殊的
“元子”不遵守绝对均匀关系。也就是说,无限维的普遍关
系出现了破缺。
以此条件为前提
假设:
破缺中的元子仅仅是单一维度的。
因此:
在这个展开的维度上,元子都只能直线排列,每一个元
子仅仅和“前”、“后”各一个元子相邻。如果有一个元子发
生异动,由此产生的影响在一瞬间只能对其毗邻的两个元子
发生作用,之后这个影响才能通过已经受影响的元子再次如
多米诺骨牌一样向两个方向传播。
这就意味着,尽管任何一个元子的行为都将引起每一个
其他元子的反应,但是,在单一维度里,这种联系是相对联
系,因此,在单一维度上,这种作用传播的速度是有限的,
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