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古代前期生活习俗史-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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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当无疑义,但这种交换婚大多是通过“寇”(即抢夺)的形式来实现的,
这就意味着最早的交换婚首先是建立在掠夺婚基础之上的。 《诗·大雅·思
齐》:“思媚周姜,京室之妇”,这位周姜是太王古公亶父的妃子。从古公
亶父以来姬 (周族的姓)、姜(齐国始祖太公望一族的姓)两姓(氏族)便
是世代相互通婚的。这一现象说明交换婚在西周时期是十分盛行的婚俗,其
对春秋时期姬、姜两姓及其它姓氏的交换联姻习俗的沿袭发展予以重要的影
响。
西周时期姬、姜两姓的世代交换婚是属于统治阶层的交换婚,这种世代
的交换婚是建立在门当户对的基础上的,故从婚姻目的而言,这种交换婚也
是一种政治联姻。上行下效,统治阶层的交换婚俗也自然会影响到下层民众,
广大民众出于彼此负担不起大量聘礼等原因,也很快地将交换婚俗流行起
来。
(10)夏王朝前后的族外婚
夏王朝前后指夏启之前鲧、禹开始至夏桀失国时期,此时期是中国原始
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和阶级社会初兴时期,尽管夏启开创了第一个国家组
织,但父系氏族组织的习惯势力仍在左右着此一时期的社会政治,反映到婚
姻形态上便是仍然实行族外一夫一妻制婚姻,这种族外婚成为当时一个重要
的社会标志。《帝王世纪》说:“鲧纳有莘氏女,曰志,是为修己”;《世
本·帝系篇》:“禹纳涂山氏女,曰女娇,是为攸女”;《吴越春秋·越王
无余外传》:“禹三十未娶,行至涂山,恐时之暮,失其度制……因取涂山,
谓之女娇”;《史记·吴太伯世家》:“帝相之妃后缗方娠,逃于有仍而生
少康,少康为有仍牧正,有仍又欲杀少康,少康奔有虞,有虞思夏德,于是
妻之以二女而邑之于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国语·晋语》:“昔夏
桀伐有施,有施氏以妹喜女焉。”据以上记载,鲧妻是有莘族人,禹妻是涂
山族人、相妻是有仍族人,少康妻是有仍族人,桀妻是有施族人。一脉相承,
祖宗数代联姻均娶外族人,充分说明此时期流行的是族外婚制。这种族外婚
①
起到了“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的作用。
(11)夏商时期的一夫一妻婚俗
一夫一妻制经过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孕育发展,到夏商时期已基本确
立。但无论哪个地方、哪一民族,当一夫一妻制出现的同时,也会衍生出一
夫多妻。尤其是奴隶社会初期的一夫一妻婚制,主要是约束平民百姓的,对
王公贵族而言,这不过是一障人眼目的幌子。表面上只有法定配偶一个,实
际上却拥有一个以上或多个法定配偶,这种一夫多妻的现象,在夏商时期颇
为常见。《竹书纪年》说:“(岷山氏)进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受
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管子、轻重甲编》:“昔者桀之时,
女乐3万人”,这充分说明夏商时期流行有多妻习俗。
在商朝的“周祭”祀典中,绝大多数的王室明文上只有一个王后可以进
入祀典,出现在祀典上的王后,都是法定的配偶,个别王的配偶也只有同时
① 《礼记·郊特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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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出现在祀典上的,这并不是多妻的表明,而是因王后早逝或后代追认
生母等等原因所造成的。她们不违反一个法定配偶的规定。显然,在商代王
室的“周祭”祀典上,查不出真正有悖一夫一妻制的证据。但祀典反映的只
是表面文章,实际大多数的商王除了一个法定配偶外,还同时拥有不少不能
进入祀典名单中的非法定配偶。以中兴商朝闻名的武丁王,在位59年,祀典
上他有法定配偶3个 (很可能是因为配偶早死造成的),而其非法定配偶,
据胡厚宣先生统计,共有64人之多。武丁多妻故儿子也多达53人,从武丁
王的例子推知,商代王公贵族的夫一妻制,事实都伴生着多妻的形式,只有
当时平民百姓的婚姻,才真正代表商朝的一夫一妻婚制。《周易·渐第五十
三》九三爻辞:“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在丈夫外出参与
征战期间,妻子即使是怀孕了 (因这是与别的男子发生关系而怀孕),腹中
的孩子是断然不可让其降生的,这便是当时严格约束庶民百姓婚姻和女人贞
操的社会道德规范。
(12)媵制婚俗
媵是随嫁、陪嫁的意思,媵婚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变异婚型,是对
一夫多妻现象的伪善及巧妙的修饰。
一个男子有权将自己的妻妹也娶为妻子,这是母系族外婚向对偶婚转变
时期及对偶婚时期常见的婚俗,或认为这就是最早的媵制婚,至少是媵制婚
的前身。《尚书·尧典》:“釐降二女于妫讷,嫔于虞”;《史记·五帝本
纪》:“舜年二十,以孝闻,三十而帝尧问可用者,四岳咸荐虞舜,曰:‘可’。
于是尧乃以二女妻舜”,此两则说尧将两个女儿同时许配给舜的记述,是妻
姐妹婚的直接表露,妻姐妹婚事实上是后来滕制婚的祖型,中国媵制婚姻的
原型——妻姐妹婚当早在尧、舜生活的新石器时代晚期便已出现和流行。古
籍 《尸子》说:“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则进一步指出尧嫁二女于舜就是
媵制婚,尧的大女儿皇是舜的正妻,其妹英是媵娣。
《左传·哀公元年》:“虞恩于是妻之以二姚”与少康,《史记·吴太
伯世家》:“少康奔有虞,有虞思夏德,于是妻之以二女而邑之于纶。”少
康是夏后相 (夏代初期王之一)的儿子,曾是夏代一个有作为的王,在他执
政期间,史家誉称为“少康中兴”,少康落难有虞,有虞国王为报夏的恩德,
将二个女儿许配少康,这个故事与尧妻二女于舜一样,也是妻姐妹婚,它表
明夏代是流行着媵制婚俗的。
商代的媵制婚姻,或可从伊尹的故事中窥其端倪。《楚辞·天问》:“而
媵有莘之妇”;有莘或写作有侁, 《吕氏春秋、本味篇》:“有侁氏女子采
桑,得婴儿于空桑之中……身因化为空桑,故命之曰伊尹,此伊尹生空桑之
故也。长而贤,汤闻伊尹,使人请之有侁氏,有侁氏不可。伊尹亦欲归汤,
汤于是请取妇为婚,有侁氏喜,以伊尹为媵送女”,以上记述的大意是:伊
尹生于桑林之中,被有侁氏女子发现抱养,长大后德才兼备,商王汤闻知后,
想请伊尹出山辅助商朝,伊尹也有此心意,但遭有侁国拒绝,成汤于是用娶
有侁国王女为妻的办法,使伊尹得以媵臣的身份随嫁到商国。伊尹虽出身卑
微,但其雄才大略却为成汤王赏识,尽管他是以媵臣的身份来到商国,却得
到商汤王的信任和重用,最后并辅助成汤建立商王朝大业,其功盖世。伊尹
媵有侁 (莘)氏之妇而至商辅汤王成就大业的故事,充分说明商朝不仅流行
媵制婚俗,而且还使其成为一种政治途径或手段。伊尹其人在殷墟出土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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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甲骨文中成为特祭的对象之一,证实了传说的伊尹辅汤。《墨子·尚贤篇》
说:“昔伊尹为有莘氏女仆师,亲为庖人,汤得而举之”、“汤有小臣”;
《吕氏春秋·尊师篇》:“汤师小臣”,东周文献都称伊尹为小臣。显然,
小臣是指媵夫、庖人之类。先秦时期,凡后妃出嫁,例应有小臣充嫁妆,充
嫁妆的小臣因是随媵的,故亦可称媵臣。《齐叔弓钟》在叙述成汤伐夏事迹
中亦有“伊小臣维辅”之铭,甲骨文中也多见小臣之官名。推测商周时期的
小臣设置,极有可能与伊尹的经历影响有关,并可能多含有媵臣的意义,从
而证明商代的媵制婚俗是颇为流行的,甲骨文的“归妹”、“归娥”和“■”
等字词,也被认为具媵婚含意,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佐证了商代媵婚的存在与
流行。
媵制婚姻经商朝一代的持续发展和演变,至西周时期已更趋成熟和完
备。大量的文献资料和考古资料表明,媵婚已成为西周时期中上层人士、尤
其是世族 (世袭贵族)们最重要、最流行的婚俗。《周易·泰第十一》六五
爻辞:“帝乙归妹以祉,元吉”,《周易·旧妹第五十四》:“归妹:征凶,
无攸利。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六三,归妹以须,反归以娣。
九四,归妹愆期,迟归有时。六五,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
月几望,吉”;《诗·大雅·韩奕》:“韩侯娶妻……诸娣从之”,以上记
述,都是对西周媵婚的直接描述。考古发掘在湖北黄陂鲁台山西周早期墓M30
发现的数件公大史为姬■所作的铜媵器以及其它地点出土的同类品,则进一
步证实了西周时期媵婚习俗的存在、发展与流行。
(13)夏商时期的收继婚
收继婚亦称转房制婚,通常是兄死弟纳其嫂,弟死兄纳其弟媳或父死子
纳父之妾等为妻。
收继婚的习俗大约发生在原始社会晚期。《孟子·万章上》说:“象计
媒杀舜,而云二嫂治朕栖”; 《史记·五帝本纪》说:舜的父亲瞽叟和母亲
嚚及弟弟象,一直密谋杀舜,因舜警觉,多次陷于死地而后生。有一次挖井,
父、弟两人乘舜在井下深处埋头干活时,往井中填土,以为舜因此必死无疑,
于是便回家瓜分舜的财产,象提议“舜妻尧二女与琴,象取之;牛羊仓廪予
父母”,分配停当,象便住进舜的宫室内,谁知舜从井底边洞死里逃生,使
父、弟的阴谋没有得逞。舜弟象杀兄娶嫂阴谋虽未得逞,但却说明当时是存
在收继婚俗的,象不过是想效仿而未成功罢了。兄弟间的收继婚,或又称夫
兄弟婚。这种婚俗与原始时期的母系族外婚有渊源关系,是族外婚的一种孑
遗形式。
《史记·匈奴传》说:“桀崩,其子淳维妻其众妾”。桀是夏代最后一
个国王,商汤伐夏,夏桀逃奔南巢而死,桀子淳便将父王的妻妾(生母除外)
全部接收过来作为己之妻妾。这个故事表明夏代曾存在儿子收纳亡父妻妾的
父子收继婚俗。
(14)商代的同姓婚和西周的同姓不婚习俗
同姓婚是商代上流阶层流行的婚俗之一。商代的同姓基本等于同族,故
同姓婚是原始社会族内婚的一种孑遗。《通典·礼》说:“殷以上婚不隔同
姓,周制则不娶宗族”;《魏书·高祖纪》说:“夏商不嫌一姓之婚,周制
始绝同姓之娶;”近代学者王国维在考证殷周制度时认为“同姓不婚之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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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周始”,商代的同姓婚通常实施在六世之后 ①
据商代甲骨文所载,商代晚期的武丁王,其法定配偶之一是妇好,1976
年殷墟妇好墓的发现,进一步证实了妇好的身份。甲骨文有“帚好”、“帚
姘”、“帚姪、“帚媟”等等妇女名称,帚即妇,妇后之字为加了女字旁的
姓氏。帚好、帚■、帚姪、帚媟即妇子、妇井、妇至、妇枼。她们都是武丁
王的法定和非法定配偶。妇好是子姓,妇■是井姓……,商王室诸王均是子
姓,故妇好与武丁的婚姻,属于商代子姓族内同姓婚,至于武丁与妇好是否
属六世之后的同姓族内婚,则已无法细考。武丁与妇好同姓相婚的事例,反
映了商代统治阶层或贵族圈内流行有同姓婚的习俗,证明后世传说商人婚姻
不隔同姓确有其事。
同姓不婚的实质是氏族外婚,族外婚源于母系氏族社会阶段,父系社会、
夏王朝时期均流行异姓族外婚。西周时期则开始发展成为严格的、成熟的和
制度化的同姓不婚。之所以实行严格的同姓不婚,其理由是“不娶同姓者,
重人伦,防淫佚与禽兽同也”(《左传》),“同姓不昏(婚),惧不殖(生
殖)也”(《国语·晋语》),“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生不繁(《左
传》)、“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礼记》)。西周的同姓不婚严禁
娶妻娶同姓,即使是通过买卖而来的妾女,也追究是否同姓,若“买妾不知
其姓”者,则用占卜方法解决 (《礼记》)。这种婚俗制度的流行,达到了
杜绝血缘近亲婚配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的目的,对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就当时的历史条件而言,这无疑是一个莫大的文明进步。
①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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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饮食与穿戴习俗
(1)饮食习俗
中国远古至夏商周三代的饮食文化,历史悠久古老,特性突出明显,内
容丰富多彩。其发展的总趋势是从原始到开化,从生吃变熟食,从单调到复
杂,从随便到讲究。
①茹毛饮血、生吞活咽的饮食。茹毛即连皮毛一齐吞咽,饮血即生饮动
物血水。这是一种确确实实发生在人类历史童年时期的饮食习俗。《韩非子·五
蠹》:“上古之世……民食果蓏 (音luǒ)蜯(蚌)蛤,腥臊恶臭,而伤害
肠胃,民多疾病”; 《庄子·盗跖》:古者“昼拾橡栗”而吃;《礼记·礼
运》:“昔者……未有火化,食草木之实,鸟兽之肉,饮其血,茹其毛”;
《白虎通》:“古之时……饥即求食,绝即弃余,茹毛饮血”;《淮南子·脩
务训》:“古者民茹草饮水,采草木之实,食蠃(螺)、停。ò觯┲猓薄
多疾病毒伤之害”。以上传说的饮食习俗,当发生在掌握、利用天然火之前
的旧石器时代早期。中国旧石器早期的元谋人、西侯度人、蓝田人等遗址虽
均见用火的痕迹,但其属自然火烧或是人工专门利用,目前学术界尚存争议。
用火是人类从蒙昧或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中级阶段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故
多数学者倾向中国用火的习俗,当发生在北京猿人时期。如此,中国用火习
俗的历史迄今已有约70万年左右的历史,而茹毛饮血、生吞活咽的饮食习俗
则主要发生和流行于火发明之前的时代,即在距今70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早期
时代。
在距今80万年至200万年期间的中国蓝田人、西侯度人、元谋人、巫山
人,由于尚未掌握保存自然火种的办法,故在为生存而进行的狩猎生产中,
采取本能的办法将猎获的野兽飞禽就地用粗糙石器进行宰杀瓜分,然后将野
兽、禽肉连毛带血地放进嘴里咀嚼吞咽,以达到解馋、充饥,或直接食用野
兽动物的腐尸。食物的内容不拘一格,此时期的人类肉食,按现代的饮食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