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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拿破仑法典-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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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09条在前条的情形,对于善意第三人,受任人应履行所约定的义务。
  第2010条受任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必须通知委任人,在委任人收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前,井应为委任人的利益处理紧急的事务。
  第一四章保证
  第一节保证的性质及范围
  第2011条债务的保证人,在债务人自己不履行其债务时,对债权人负履行其债务的责任。
  第2012条保证仅得就有效的债务提供之。
  但对于仅债务人个人有取消债务抗辩权的债务,例如未成年人订立的债务,仍得提供保证。
  第2013条保证不得超过债务人负担的范围,亦不得约定较重的条件。
  保证得约定仅担保债务的一部,并得约定较轻的条件。
  超过债务的保证,或约定较重条件的保证,并非无效:仅应减缩至主债务的限度。
  第2014条虽无主债务人的委托,甚至未为主债务人所知悉,亦得提供保证。
  不仅得为主债务人的保证人,亦得为保证人的保证人。
  第2015条保证不得推定;保证应以明示为之,并不得扩张至超过契约所定的限度。
  第2016条对于主债务的无限制保证及于该主债务的一切附带债务,即使最初的诉讼费用及通知保证人以后的一切费用,亦在保证范围之内。
  第2017条保证人的义务得移转于其继承人,但保证人如负民事拘留的义务时,不在此限。
  第2018条负提供保证人义务的债务人,应提供有缔结契约的能力、有担保债务充分的财产并在国王法院(上诉法院)管辖区内有住所之人为保证人。
  第2019条保证人的资力仅以其不动产所有权为标准,但关于商事事件或小量债务,不在此限。
  讼争的不动产,或其所在地距离遥远难以行使追索者,不计入前项不动产之内。
  第2020条债权人自愿接受或裁判上接受的保证人,如以后无资力时,债务人应提供其他保证人。
  前项规定,对于依同意而由债权人所指定的特定人为保证人时,不适用之。
  第二节保证的效果
  第一目债权人及保证人间的保证效果
  第2021条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始对于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追索,但保证人抛弃此种抗辩的利益,或保证人与债务人负担连带债务时,不在此限;在后一情形,关于保证人义务的效果,应适用连带债务的规定。
  第2022条保证人在最初被诉而主张应先向主债务人追索时,债权人应负追索主债务人财产的义务。
  第2023条请求先向主债务人追索的保证人,应将主债务人的财产指示于债
  权人,并预支为追索所必要的金额。
  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在履行地国王法院(上诉法院)管辖外的财产,或讼争中的财产,或为主债务设定抵押权而现不在主债务人占有中的财产,不得指示之。
  第2024条保证人指示前条规定的财产并预付为追索所必要的金额时,债权人如不为请求而日后主债务人发生无资力的情形,对于保证人在其指示财产的限度内,自行负责。
  第2025条数人为同一债务及同一债务人的保证人对,保证人各自负保证全部债务的责任。
  第2026条但各共同保证人,除抛弃分担保证的利益外,得请求债权人预先分割其诉权并缩减各保证人负担保证的部分。
  因保证人中一人的请求而为分割宣判的当时,如保证人中有无资力者,此保证人应就无资力者所负担的部分,按比率负保证责任。但分割后发生无资力的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2027条如债权人自愿分割其请求权时,即使在其同意分割前有无资力的保证人,亦不得请求取消其分割。
  第二目债务人及保证人相互间的保证效果
  第2028条已为清偿的保证人,不问其提供保证是否为债务人所知悉,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
  前项求偿权包括原本、利息及费用:但保证人仅限于将自己被诉的事实告知主债务人以后所支出的费用,始有求偿权。
  保证人如受有损害时,对损害赔偿亦有求偿权。
  第2029条已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位债权人取得其对于债务人的一切权利。
  第2030条同一债务有数个主债务人负连带债务时,保证全体债务人的保证人,对于各连带债务人,有请求偿还其所支付金额的权利。
  第2031条已为第一次清偿的保证人未将其清偿通知主债务人,而主债务人为第二次清偿者,保证人不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但对于债权人得行使请求返还的权利。
  在保证人未经债权人诉追且未通知主债务人而为清偿的情形,如在清偿当时主债务人有请求宣告债务消灭的防御方法时,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无求偿权;但对于债权人得行使请求返还的权利。
  第2032条保证人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在为清偿以前,得对债务人行使求偿权:一、保证人被追诉清偿时;二、债务人陷于破产或非商人的破产时;三、债务人负担义务在特定期间内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时;四、债务因约定期间的到来而达清偿期时;五、主债务未定有清偿期而经过十年时;但主债务在特定时期以前依其性质不得消灭者,例如监护人的义务,不在此限。
  第三目共同保证人间的保证效果
  第2033条数人对同一债务、同一债务人为保证时,其已为清偿的保证人有向其他保证人依各自负担部分,请求偿还之权。
  但此项求偿权权限于保证人依前条规定情形之一而为清偿时,始得行使之。
  第三节保证的消灭
  第2034条由保证所生的债务,因与其他债务同一的原因而消灭。
  第2035条主债务人和其保证人,如一方为他方的继承人时,因两种资格集中于一身而发生混同;在此情形,债权人对于保证人的保证人的请求权并不消灭。
  第2036条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得主张属于主债务人和主债务的一切抗辩。
  但保证人不得主张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抗辩。
  第2037条因债权人的行为,致保证人不能代位债权人行使属于债权人的权利、抵押权和优先权者,保证人应免其责。
  第2038条债权人同意接受不动产或某种动产抵偿其债权时,保证人即免除责任,即使日后债权人接受的财产被追夺时,亦同。
  第2039条债权人如单纯允许主债务人延期清偿时,并不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在此情形,保证人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强其偿还。
  第四节法定保证人及裁判上的保证人
  第2040条依法律或裁判负有提供保证人义务之人,其提出的保证人应具备第2018条及第2019条所定的条件。
  裁判上的保证人除依前项规定外,并应为依法得处民事拘留之人。
  第2041条如未能提供保证时,得代之以相当的动产质押。
  第2042条裁判上的保证人不得为先向主债务人进行道索的请求。
  第2043条单纯为裁判上的保证人之保证人者,不得为先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追索的请求。
  第一五章和解
  第2044条和解为当事人以终止已发生的争执或防止将发生的争执为目的之契约。
  和解契约应以书面作成之。
  第2045条和解当事人,应对于和解标的物,有处分的权利。
  监护人仅得依未成年人、监护及亲权解除章第467条规定,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缔结和解;关于监护的计算,监护人仅得依同章第472条规定,于未成年人达成年后,与之缔结和解。
  区、乡及公共机关非经国王的明示许可时,不得缔结和解。
  第2046条关于由侵权行为所生的民事利益,不妨成立和解。
  前项和解并不阻止检察官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2047条在和解上,对于不履行和解者,得为违约金的约定。
  第2048条和解仅对于其标的物发生效力:在和解上所为一切权利、诉权及请求权的抛弃,仅以有关争执发生的原因者为限。
  第2049条和解仅处理和解中所包括的争执,关于争执的范围,或以当事人特定的或概括的言词表达的意思,或依其表示的必然结论得以认定的意思为准。
  第2050条凡就自己个人的权利缔结和解者,以后又由他人取得同类权利时,其所取得的权利不受以前和解的拘束。
  第2051条利害关系人中之一人所缔结的和解,不得拘束其他关系人,并不得对其他关系人主张和解。
  第2052条和解在当事人间有终审判决的效力。
  和解不得以法律错误或有失公平为理由提出攻击。
  第2053条但关于争执的当事人或标的物有错误时,和解得取消之。
  在任何情形下,如有诈欺或胁迫时,其和解亦得取消之。
  第2054条就无效的权利证书的履行缔结和解者,亦得诉请取消;但当事人如明知其无效而缔结和解时,不在此限。
  第2055条基于以后证明为伪造的权利证书而缔结和解者,应全部无效。
  第2056条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知诉讼经确定判决而取得判决拘束力时,其对于诉讼所缔结的和解无效。
  如当事人不知其判决有上诉可能时,其所缔结的和解有效。
  第2057条当事人对于相互间所发生的一切争执而为概括的和解时,权利证书在当时为当事人所不知而在以后发现者,不得作为取消和解的原因;但权利证书由当事人一方留置时,不在此限。
  如依新发现的证书确认当事人一方对于和解的标的物并无权利时,关于该标的物所缔结的和解,无效。
  第2058条和解如有计算的错误时,应订正之。
  第一六章民事拘留
  第2059条在民事上有假冒情形时,得处以民事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冒:一、明知不属于自己的不动产而以之出售或抵押时:二、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而诡称并未设有负担时;或诡称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小于其实际负担时。
  第206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处以民事拘留:一、在紧急寄托的情形〔受寄人有恶意时〕;二、在以暴行夺去所有人的不动产,经法院判决恢复原状,返还在不法占有期中所收取的果实,并偿还所有人所受的损失时(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应拘留侵夺占有的行为人);三、对于负责受寄金钱的官吏,请求返还金钱〔而拒绝返还〕时:四、对于讼争物受寄人,或法院所任命的其他保管人,请求返还寄托物(而拒绝返还)时;五、对于裁判上保证人和得处以民事拘留的保证人〔因其不履行保证义务时〕,但在后一情形,以保证人曾承诺此种执行方法者为限!
  六、对于官吏,因其违背命令而不交出所保存的原本时;七、对于公证人、律师及执行员,请求返还其在职务上代诉讼人收受的权利证书和款项〔而拒绝返还〕时。
  第2061条关于确认不动产所有权之诉,败诉人经确定判决判令其迁离不动产而拒绝履行时,法院在送达第一次判决于败诉人本人或其住所十五日后,得为第二次判决,处以民事拘留。如土地或不动产距离败诉人住所地在五十公里以上时,前项十五日的期间,应按每五十公里增加一日。
  第2062条对于承租人,关于乡村财产租金的支付,除租赁契约明白约定外,不得力民事拘留的判决。
  乡村财产租赁的承租人和约定分享果实的承租人在租赁契约终止时不交还所使用的牲畜、种子及其他农具者,除证明此种财物的缺损非由于承租人的行为外,得处以民事拘留。
  第2063条在以前各条规定的情形或在将来以其他法律明白规定的情形以外,审判员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公证人或书记员不得作成有关此类约定的证书,又此类证书即使已在外国订立,法国公民亦不得承诺此类证书;如违背上述规定者,无效,并负担费用和损害赔偿。
  第2064条虽在前数条规定的情形,对于未成年人,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
  第2065条在三百法郎以下的金额,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
  第2066条对于七十岁老人及已婚或未婚的妇女,除假冒的情形外,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仅须七十岁开始,即得享受关于七十岁老人所享受的利益。
  对于已婚妇女在结婚期间,仅关于其分别财产制的财产或保留自由管理的财产,且以此等财产名义设定(假冒)的负担的情形,始得基于假冒的原因而为民事拘留的判决。
  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已婚妇女,应与其夫负共同的或连带的责任,不得因此种夫妻财产契约而视为假冒。
  第2067条民事拘留,虽在法律上有规定的情形,亦只能依判决为之。
  第2068条因提供保证而准予暂先执行的判决所宣告的民事拘留不因上诉而停止。
  第2069条民事拘留的判决,并不阻止或停止对于其财产的追宗和执行。
  第2070条本章规定并不变更特别法律中有关商事的民事拘留的规定,或有关违警罚的法律或有关管理公款的法律中此类的规定。
  第一七章质押
  第2071条质押契约为债务人将作为担保债务的物件支付于其债权人的契约。
  第2072条动产质押契约称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押契约称为“不动产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2073条动产质权赋与债权人在质物上优先千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第2074条此种优先权仅限于合法登记的公证书或私证书所记载主债务的数额以及作为担保品物件的性质、种类或黏附于证书的记录所载该物件质量、重量、及长度的范围内发生。
  但价值超过一百五十法郎时,始有作成证书和登记的必要。
  第2075条前条的优先权如以无形动产——例如有关动产的请求权一为标的,仅得以公证书或私证书作成且经登记并通知设定质权的请求权的债务人时,始得成立。
  第2076条在任何情形下,如质物仅在债权人或经当事人同意的第三人手中并继续占有时,其优先权始存在于质物之上。
  第2077条第三人亦得为债务人而提供质物。
  第2078条债权人在债务不清偿时,不得处分质物:但债权人得请求法院准其依照鉴定人的估价,在债务的限度内,将质物作为代物清偿而归属于自己,或以拍卖方法,将质物出售之。
  几允许债权人不具备前项方式而取得或处分质物的约款无效。
  第2079条债务人在其质物所有权彼剥夺(强制执行)以前,仍保有质物的所有权;在债权人占有中的质物,亦仅寄托于债权人以确保其优先权。
  第2080条债权人依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章的规定,对于因自己过失所发生质物的灭失或毁损,负赔偿责任。
  但债权人为债务人保存质物所支出有益并必要的费用,应由债务人偿还之。
  第2081条在以债权作质时,该债权如订有利息,质权人得由该债权的利息内取偿自己债权的利息。
  如以债权作质所担保的债未订有利息时,质权人得由该债权的利息取偿自己债权的原本。
  第2082条债务人汉于以质权担保的债务的原本、利息及费用已全部清偿时,始得请求返还质物,但质物占有人滥用质物时,不在此限。
  同一债务人于设定质权后又对同一债权人约定负担其他债务,而该债务在第一债务清偿前到期者,债权人在两个债权未受到完全清偿前,不负交还质物的义务,即使并无特约以质物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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