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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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清旧账。将所有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然后在下面通栏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个总账账户和明细账户年终转账后的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记账凭证),将表列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其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资料,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下期实施计划的基础。
第六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和报表编制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十二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及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汇总单位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报表和审核无误的全部所属单位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应按上级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及时报送报表,保证上级汇总的需要。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10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15日内报出;半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半年度终了3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次年3月底前报出;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应于项目竣工时报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具体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的单位。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经费核算,按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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