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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02-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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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度发生的各种待摊投资明细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建设单位概预算和基建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本表“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将贷款转入存款户后所实现的存款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本表“汇兑损益”、“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和“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项目,均反映建设单位当年发生的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净损失,应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3)本年其他各项目,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表04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基建借款的借入、归还及豁免情况。 
  2。本表各行反映的内容如下: 
  (1)“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预算内拨改贷投资借款。 
  (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投资借款。 
  “用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用国家预算划拨的基金安排的基建投资借款。 
  (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借入的投资借款。 
  “基建基金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用国家预算拨入的基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其他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用发行建设债券筹措的资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由主管部门从财政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 
  (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反映实行基金制的主管部门用部门管理的基建基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6)“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用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7)“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建设银行发放的基建投资借款。 
  (8)“煤代油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9)“国外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金融机构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10)“其他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如建设单位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11)“国内储备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而向建设银行借入的储备借款。 
  “中央基建储备借款”项目,反映中央级建设单位从建设银行总行借入的储备借款。 
  (12)“周转借款”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由于建设单位进度提前,年度投资借款指标不足,而向银行借入的周转借款。 
  3。本表纵向各栏的填列方法: 
  (1)“年初借款余额”栏,反映建设单位年初各种基建借款的余额。根据上年本表“年末借款余额”数字分行填列。 
  (2)“本年实际借款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自年初起到本年年末止支用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和生产自立借款本金及发生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和“其他借款”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年还款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累计归还的各种借款本金和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和“其他借款”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4)“本年豁免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内经批准豁免的基建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借方有关发生额分析填列。 
  (5)“年末借方余额”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年末各种基建借款余额,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05表) 
  1。本表反映实行基建概算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基建包干节余的提取和分配情况。 
  主管部门汇总编制本表时,按所属实行概算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逐行填列。 
  2。本表各栏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建设项目概算包干数”栏,根据概算批准的包干合同(或协议)中确定的概算包干数填列。 
  (2)“已完单项工程概算数”栏,根据批准的基建概算中该单项工程概算数填列。 
  (3)“已完单项工程实际支出”栏,反映已竣工的单项工程实际支出数额。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本年借方有关发生额分析填列。 
  (4)“已完单项工程概算节余数”栏,反映已完单项工程实现的包干节余,根据2栏数字减3栏数字后的余额填列。 
  (5)“预提留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6)“建设项目概算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实行包干的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实现的包干节余,根据“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应留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结转留用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按规定比例计算填列。 
  (8)“应归还基建借款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应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按规定比例计算填列。 
  (9)“应付财政和主管部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实行基建拨款办法的建设单位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填列。 
  (10)“已归还基建借款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已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已交财政和主管部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实际已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8'17号    1998年6月8日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补充规定,制定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适用于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现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建设单位或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
  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音乐会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设安装工作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音乐会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金”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增设“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额,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者捐赠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
  科目;收到投资者捐赠的材料物资,应按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音乐会使用资产”科目。
  “项目资本公积”科目应按形成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设“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形成资产部分的上述投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核算。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取消的项目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可行性研究费”科目。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本科目应按支出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建设单位为项目配套而建造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投资支出,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
  建造专用设施发生投资支出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专用设施完工后,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计入转出投资,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无形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五)、增设“转出投资”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完工时,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转出投资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转出投资”科目。
  本科目应按转出投资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六)、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为购置产权不归属本单位但拥有使用权的统建住房而拨付给统建单位的投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视同出包工程,通过“预付工程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拨付统建单位投资时,借记“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后,应于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项目资本”、“待冲基建支出”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七)、取消“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
  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原在“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
  科目核算,取消该科目后,收到财政拨的贴息资金,通过“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先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调帐,即将“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和“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
  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以后收到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二、会计报表
  (一)、资金平衡表

  1。在资金占用方“其他投资”项目下,增加“二、待核销基建支出”项目和“三、转出投资”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尚未冲销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
  分别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和“转出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资金来源方,取消原“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项目;将原“二、联营拨款”项目改为“二、项目资本”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增加“三、项目资本公积”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分别根据“项目资本”科目和“项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表其他有关项目序号顺延。
  (三)、待摊投资明细表
  将“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改为“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实现的各项存款处处收入以及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根据“等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为适应投融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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