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漠那边--林彪坠机真相-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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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月13日2时左右,苏布拉嘎盆地发生火灾,当地人员前往灭火,一架不明国籍的飞机失事,在800米×200米的面积上,燃烧着飞机残骸及周围的茅草,扑灭后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失事飞机的情况。
观察飞机失事的情况,从最初着陆的地方强烈擦地,从29米起着火,又21米起机身部分破碎,并向周围散落。从第一个点开始到二三百米处有标着“……56”号码的机翼部分、三连靠背座位两个,在500米处留下了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有喷气发动机(按:飞机尾部残骸实际上已没有喷气发动机,当时我方不知道)、编有“256”号码的飞机尾部,在东边约五十米处,作为失事要害的头部已完全烧毁,金属熔化、凝结。
2。该机在没有外来影响下,而由于自身的不明原因,降低飞行高度,试着用腹部着陆时,左翼(按:在会谈中我方提出,根据现场调查应为右翼,蒙方确认为右翼)撞地,造成严重损坏,因此发生爆炸而失事。
据乌兰巴托中央机场气象台报告,在9月13日两点钟时,肯特省伊德尔莫格县上空有二至四级的云,能见度五十公里,无危险的气象情况,无风沙,无雾,无风。
3。失事飞机是装有英国制“三叉戟…1E”型喷气发动机的用于远程飞行的客货机。
4。除失事飞机主身、机翼、尾部、发动机之外,没有留下完整的东西,完全损坏,不能使用。
在这架飞机上除九名遇难者的遗体外,没有发现装有其他货物的痕迹。
5。从飞机失事地点找到八男一女共九人的尸体,从外表看死亡的情况,都是由于飞机爆炸烧灼皮肤和骨头,头部损坏,手腿折断,除一人的皮夹克没有烧毁外,其他人的所有衣服全部烧毁,赤身被抛到不同的距离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提出建议,死者是由于飞机失事而死亡是清楚的,所以没有必要进行解剖。因此双方商定不进行法医解剖而埋葬。
死者的脸形已分辨不清,从烧毁衣服的特征、周围的武器、某些死者身上没烧毁而留下的手枪套、子弹带和从失事地点找到的某些证件来看,证明他们是军事人员。
6。在失事地点有:手枪7支、自动枪1支(按:实际上是两支),有的已烧毁,子弹43发,枪套8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5元券1张、10元券6张,共65元,烧了一半和完整留下的军服、床上用品、椅套、书籍本子、手表等东西。其中有些东西由地方有关部门保管着。
7。这些迹象证明,失事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人员使用的。
代表蒙古人民共和国方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边防内务军事务管理局处长 中国驻蒙特命全权大使
桑加上校 许文益
1971年9月16日
于温都尔汗
蒙方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失事遇难人员安葬的纪要》稿子,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军事人员驾驶的,1971年9月13日夜进入蒙古人民共和国领空,于同日夜2时在肯特省伊德尔莫格县苏布拉嘎盆地试图降落时失事的“三叉戟…1E”型飞机旁九人遗体按下述方式安葬:
1。九人遗体于1971年9月16日11时安葬在距失事地点西1。1公里的无名高地的东坡,东经111°17′40″, 北纬47°41′20″。
2。将死者逐个装入木头棺材,并排合葬在一个1。5米深的大墓穴里。由于没有得到了解他们姓名的具体材料,在墓上竖有1—9号的木牌。
3。参加安葬遇难人员的,蒙古方面有(人员名单同前一纪要),中国方面有(人员名单同前一纪要)。
代表蒙古人民共和国方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边防内务军事务管理局处长 中国驻蒙特命全权大使
桑加上校 许文益
1971年9月16日
于温都尔汗
第三轮会谈,我方提出修改意见
我看了蒙方起草的《纪要》稿子,感到蒙方的意图已经比较清楚,他们采取友好合作态度,安排我们进行视察和善后处理,但在《纪要》上却要写上中国的军用飞机、深入蒙古领空、没有外来影响而坠毁这些文字,目的无非为了在今后两国的交涉中占据有利地位,假如该机是被苏蒙军击伤而坠落,则正可借此推卸责任。这是会谈的要害所在。由于我们的惟一根据是国内的来电,看了现场之后,更加确认这完全是一架中国民航飞机,死难者都是机组人员,“空中小姐”看上去年岁大了一些,估计是专机的需要。当时,我们每人脑子里都有些问号,但是谁也没有讲出来。小王看到林立果的出入证,曾联想到是否“林副统帅”的儿子,因为他在北大外语系上学时,知道林立果是物理系的一名学生,“文革”开始时辍学离开北大。但是,他考虑天下重名者很多,讲错了担不起责任,就闷在肚子里。这种心理状态,经过“文化大革命”洗炼的人,或多或少都存在。当然他当时如果讲出来,视察现场可能进一步发现一些问题,对尸体和文件可能观察更为仔细。但是,他不讲也是无可非议的。
二十九
我向许大使讲了自己的感觉。许大使讲,蒙方在处理死者遗体入殓和安葬方面的确是友好合作的,《纪要》也没有像额尔敦比列格那样把我机说成是“侵犯”或“入侵”蒙古国境,而改用“进入”一词。但是,他们强调“军事人员驾驶的”、“军事人员乘坐的”,甚至说是“为军事目的服务的”,无非是想在政治上捞到些有利的东西,这我们不能迁就,必须按中央指示精神,坚持“民航飞机误入蒙境”的立场,进行说理斗争。至于飞机是否是被击伤而坠落,因证据不足,应该实事求是慎重对待。
在讨论中,集中研究了会谈的对策,决定在暂不追究飞机坠毁原因的前提下,争取达成协议,写出可以接受的《纪要》,以便把死难者的遗物接收过来(视察开始前蒙方提出,现场物品只看不取,死难者遗物待双方会谈结束后移交,我方同意)。但是,在飞机的属性上,蒙方居心叵测,一场“民”字和“军”字之争看来难以避免。根据这个指导思想,我方对蒙方起草的第一个文件《现场调查纪要》稿子,提了九点修改意见。
第三轮会谈开始,已是9月17日凌晨4时25分,我们又是一夜未眠。
双方坐定,许大使首先发言,对蒙古政府和蒙方人员的友好协助,使现场视察和死者安葬工作顺利完成,表示深切谢意。接着,他对蒙方起草的稿子提出了我方九点修改意见:
第一点,在序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进入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境”一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改成“民航飞机由于迷失方向……误入蒙古国境”。
第二点,主要在文字的叙述方法上做些修改,不用“确立”字样,而用“叙述”,把“确立如下几点”改为“情况叙述如下”。
第三点,在第一条最后加上“在东面二十余米处有损坏的机翼,上面有‘民航’二字”。
第四点,第二条开头一句改成:“该机由于不明之原因,在降低飞行,试图用腹部着陆时,右翼撞地,引起爆炸失事。”
第五点,第二条最后(气象情况)与现场调查没有关系,无必要写。如蒙方认为要写,则应加上“根据蒙古方面提供的材料说……”。
第六点,第五条第二段,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同意九名人员死亡是由于飞机失事造成的,所以双方同意没有必要进行解剖。双方同意不进行法医解剖而进行埋葬”。
第七点,第五条第三段,内容跟第六条有重复,第六条讲了子弹多少,枪支多少,都讲了,其最后一句“证明他们是军事人员”可放到第七条后改写。
第八点,把第七条改写为“这一架中国民航256号飞机载有中国军事人员,也载有非军事人员”。
第九点,把第六条最后一句改为第八条,即“因飞机失事死亡的九名人员的遗物和机上的文件、资料,有的在现场,有的由蒙古方面有关部门保管着,应列具清单作为本纪要的附件。中国方面要求蒙方将这些遗物、文件、材料交还中国。双方同意就此问题继续商谈”。
另外,建议把现场示意图作为附件给我们一份。
许大使对第二个文件《遇难人员安葬的纪要》,建议在开头序言部分加上蒙方的友好协助,认为可以这样改写:“在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友好帮助下,中国民航256号飞机失事遇难的九名人员(八男一女)的遗体按下述方式安葬。”
许大使讲的过程中,古尔斯德字斟句酌地做了翻译,有的词他要小沈用蒙文告诉他,蒙方人员尤其是桑加上校,紧张地做记录。
许大使讲了约一个小时,时间到了9月17日晨5时25分。蒙方建议休息10分钟。后来,蒙方又要求推迟至上午10时以后再谈,看来他们感到双方在关键问题上针锋相对,需要仔细研究。
第四轮会谈,蒙方态度僵硬
天色大亮以后,小沈外出解手(室内无卫生间,因温都尔汗市没有自来水系统)观察到,蒙方人员进了邮电局,估计是向乌兰巴托打电话请示。许大使考虑,不能被拖在温都尔汗,得尽早回使馆以便向国内报告现场情况,听取国内指示。他让我去向蒙方提出:因为我国国庆22周年将到,大使要在今天赶回乌兰巴托料理馆务,建议谈判移到乌市继续进行,如果蒙方一定要在温都尔汗谈,由我作为大使的代表。我当即约见古尔斯德转述大使意见,他听后感到有些意外,答应马上报告高陶布司长和桑加上校。
9月17日上午10时15分到11时55分,双方举行了第四轮会谈。我尽可能地记录下双方的对话。
桑加(以下称桑)首先开讲:“今天第一个工作,从答复大使对第一个文件的修改意见开始。”
许大使(以下称许)打断桑的话:“我想问,对我今天回乌兰巴托的计划,你们的意见如何?”
高陶布(以下称高):“现在说不好,不知道去乌兰巴托的时间。”
许:“在我走前谈完更好,如果谈不完,由我们的孙秘书在这里代表我谈。”
桑加没容许大使再讲话,就滔滔不绝地讲起来:“昨天大使提的第一条意见‘中国民航飞机由于迷失方向……’,大使意思是飞机迷了路误入蒙古国境的。现在我方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所以没有必要、没有根据这样写。”
许:“9月14日晚,我奉政府之命向额尔敦比列格副外长说明,‘失事飞机可能是由于迷失方向误入蒙古国境,我们表示遗憾。’副外长当时未表示不同意见。这是我们政府的指示,我是奉政府的指示这样说的。”
高:“副外长有没有表示异议,当时我们也不在场。我们是用现场有的东西来证明。”
桑紧接着讲:“第二个问题,大使意见把‘确定如下几点’改为‘情况叙述如下’,作为正式纪要在修辞上这是不合适的,因为纪要不是清单表,纪要应该有在现场对失事原因做出结论的阐明。”桑对修辞也不放过,看来要对许大使提出的修改意见全面驳回。
“第三个问题,大使建议在第一条第二段最后加上‘在东边……的机翼,上面有民航二字’,不必要加这段话。为什么?如果这个写进去,纪要就得把所有的东西都写进去。第四点,纪要第二条开头我们写‘该机在没有外来影响下,而由于……’,就是说这架飞机失事没有受到外来影响,我们清楚,你们也清楚。所以,我们意见这句话仍应放进纪要。第五点,关于气象一段的写法,我们同意大使提出的意见,但修辞要改一下:‘据蒙古人民共和国气象部门的报告’。第六点,关于纪要第五条第二段,大使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可以的,我们意见只把句子变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认为,死者是由于飞机失事而死亡是清楚的,……’。”
接着,桑把大使提出的第七、八条修改意见并在一起驳回:“我们认为‘死者脸形已分辨不清’是实际情况,应该保留。‘证明他们是军事人员’这句话还要,这表明死者的外表穿的是军装。这个文件不写死者死后的情况是不可以的。第九个问题,你们提出把纪要第六条第二段拿出来专写一条,我们不这样看。另行提出这个问题是你们的权利,我们建议第六条仍然原样不动。第十个问题,大使提出要现场示意图,我们回到乌兰巴托可以作为这个文件的附件附上。”
桑加几乎是一口气把我方对纪要的修改意见逐条驳回,意思是蒙方起草的这个稿子一个字也不能改。许大使虽然耐心地听完,但气愤的样子已从面色上表现出来。高陶布看到谈判桌上的气氛不大好,有“爆炸”的可能性,就连忙插话来缓冲了一下:
“大使同志亲自来肯特省现场工作,我们很高兴。我们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和分析情况。双方都有快结束这个问题的愿望。大使说今天要回去,我们理解你的工作很忙,大使也可能了解我们工作也很忙。要是大使和桑加同志同意的话,我的意见是今天把这个问题谈好,一起回去。我的主张是按实际情况正确解决问题,不要为一个词去争。我希望有经验的大使同志给予协助。大使说要本着两国友好的精神来解决问题,我对大使的主张表示欢迎。”
三十
许大使按下了心头的怒火,发表了长篇讲话,耐心地说服对方:
“经过这两次会谈,可以进一步了解,双方哪些是同意的,哪些是有不同意见的。有关纪要的谈判,我们才进行了两次,双方存在不同意见是很自然的。但我相信,通过友好的实事求是的互相谅解的反复商谈,问题总会得到解决。我从第一次接触额尔敦比列格副外长,他通知中国飞机在蒙坠毁这件事开始,到我们在这里的前几次会谈,总的印象是蒙古政府对中国256号民航机失事的处理,是本着友好精神的。所以,我相信只要双方很诚恳地把这种精神贯注到谈判中来,很多分歧是可以解决的。
“其次,从这次现场视察看,对死难者遗体的处理看,都本着友好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工作顺利地进行了。在处理纪要这个问题时,如能继续贯彻这种精神的话,问题同样可以得到解决。我还要重复说,这次同上校、司长和同志们共事这几天,合作得很好,相处得很愉快。
“刚才上校提出的对我们修改意见的考虑,我认为双方还可以商量。现在先发表两点看法:中国政府曾通过中国大使,正式向蒙古外交部解释了关于中国飞机进入蒙古国境的答复,即9月14日晚8时半,我向额尔敦比列格副外长所讲的那几句话。考虑到这是由于蒙古政府的要求而做出的解释,因此纪要上应当写出这几句话。当然,这里发生一个问题,即蒙古同志们是否同意这种看法,对此我无法表示我自己的意见。根据我的观察,蒙古政府对此是采取谅解态度的。
“第二个考虑,我们不应限于事情的现象,而应从事情的本质去看,对事情的分析就容易取得一致认识。也就是说,为了说明一个问题,事情的局部不能说明其实质,只有事情的实质才能说明这个问题的全面。比如说,在哪个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车祸,假如只发现了汽车的轮子、方向盘,交通民警是不能判断是谁的车,只有看到这个车的牌照是ДК多少号,才能知道是哪个大使馆的。为什么这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