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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温家宝+依法行政-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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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各级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干部的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绝对不能够越权或者违法施政。法律约束被管理的公民,同时也约束施政的国家公务员,这是统一的。管理者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基础,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使被管理者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遵守法律,社会才能走上法治之路,公民的生产,生活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公民才能有安全意识和创造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中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体现“人民权力人民用”,“赋予权力为人民”的宗旨观念。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保障,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依法行政相关书籍
,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各类事务时不至于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这一航道。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3、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   4、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5、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要保证。   首先它是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的具体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成功的经济需要市场的驱动,市场驱动除了需要建立经济类型的机制外,还需要建立负责和透明的政府系统,完善的法治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因此,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迅速发展,对法治化要求就越高。这样,一方面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有效地利用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管理者,各级政府行为必须更加规范有序,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没有健全的法律,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就不可能改善投资环境,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依法行政
其次,依法行政是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纪律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民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这三种观念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保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   6、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据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将着眼点放在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
编辑本段宪法学视角
  一、宪法的效力表现上阐述依宪行政的必然性   的效力,从法理学的角度上讲,是法的效力在实际运用中的最重要形式。法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它包括国家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法律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国家制定与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此,的效力我们可以定义为宪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其涉及的是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全部领域,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因而又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所以的效力又是一种最高的法律效力。   1。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的三个“基本”,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冲突。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一种法的渊源,它是我国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只是“子法”。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只是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具体化。各种行政法律法规也只是宪法在行政方面规定的具体化、实施化,也都必须符合的三个“基本”,构成违反的行政法律法规都必须废止或修改。宪法的具体实施是依靠行政机关去执行的,所以要使宪法的这种效力表现具体贯穿与其他法律之中,使其他法律符合宪法,就必然要求依宪行政。依宪行政必然有利于宪法的“母法”地位具体贯彻于其他法律部门之中,从而确保其他法律不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   2。其他法律的立法必须依据于。没有作立法依据,其他法律的立法就无从谈起。立法即法的创制,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过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中国的行政机关依照其法定职权和程序,可以进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活动,即行政立法活动。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确保他们的合宪性,以致于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具体实行。依宪行政是以宪法为理论依据,他的推行必然有利于行政机关明确宪法在行政方面的具体规定和体现的精神,可以使行政立法者了解到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理论基础,从而形成对宪法全面而又客观的认识。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正如韩大元教授所讲:“宪法不仅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而在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具有优先性与普遍的约束力,是人类生存的最高准则。”中国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分别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行政问题中,一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他们的活动都必须围绕“宪法”展开并从宪法的规定中寻找妥当性的基础,“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人的行为的合宪性要求使依宪行政成为了必然。
编辑本段执行及完善措施
  第一、行政人员的问题。行政的运作离不开人为因素,政府工作人员在行政运作的过程中,腐败行为给依法行政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第二,加强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的改造,加强学习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法治教育,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加强为人民服务典型事迹的学习,树立“守纪律、讲奉献、顾大局”的观念,树立“执政、创业、为民”的思想理念,做廉洁的公务员。   第三、加大监督力度。监督应是多方面的,监督抓好了就能做到“抓苗头,堵源头”,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   第四、加大对国家公务员的查处力度。查处要严,要狠,对不能够坚持依法行政的人员,包括高层领导,除了承担责任后果外,要按规定按章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相关理解
  依法行政和违法施政是处理一个问题的两种相反的手段,前者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办事,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减少处理问题中的纠纷和矛盾。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程,避免了处理问题走弯路,这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而后者则是目无法纪的表现。社会上仍存在个别权权交易,权财交易,权色交易现象。这些现象虽然是极少的,不能影响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但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大大破坏了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提高认识,上好依法行政这一课,从而提高整个干部群体的素质、提高办事效率。
编辑本段结语
  依法行政是党员干部的切身职责,它渗透于日常工作之中,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给了党员干部依法行政的标准,党员干部要加强学习,加强抵御社会不良风气诱惑的能力,做一个真正服务于人民的基层干部,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严格做到依法行政,用法律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中国要建设全面的小康,就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当今社会解决基层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各类问题的关键。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干部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行政的内涵和重点 李杭   
   
 
  

□李 杭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本质出发,依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内涵:

一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必须合法。依法行政首先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组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而是经人民授予,也即由法律法规授予的”。同时,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越权。

三是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在享有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当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放弃那就是失职,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正确理解依法行政的本质和基本内涵,在实践中必须纠正两种错误观念和倾向。一是纠正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人、依法治事”的观念。必须彻底抛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牢记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认识到依法行政是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二是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必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坚决贯彻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总之,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权力,同时,它又是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关键。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意义重大。十七届中央政治局进行的第一次集体学习就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题,也充分说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而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关键,在当前尤为重要。

(一)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实践。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精神”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最重要的是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切实在思想观念上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关于公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二是在法治观念上,必须从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转变;三是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而要实现观念的转变,关键是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一是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懂得“主权在民”,自觉做到“执法为民”;二是要培养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做执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模范;三是培育法律思维的能力,用法律思维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越是情况紧急,越是问题突出,就越要想到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夯实和谐社会建设基础。要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夯实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首先要注重把握制度建设的规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要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要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上的平衡。其次要坚持制度建设的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原则,制度建设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着眼点,“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权力与责任要挂钩、权力与利益要脱钩,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控权要到位、监督要有力”。三是坚持立足现实与着眼未来相结合的原则,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律规范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三)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和谐社会建设环境。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政府必须切实转变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审批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一是要落实“三个优先”原则,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要恪守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政策和决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三是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晓的政策、决定都要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四是要创新管理方式,逐步实现通过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加强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的作用。

(四)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抓好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环节。古人说“依法不足以自行”,执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关键。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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