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依法行政-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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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二十六)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二十七)省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合理分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八)市县政府要狠抓落实。市县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九)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十)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省(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依法行政的情况。
其他行政机关也要按照本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进程。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
国务院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
时间:2010…08…11 来源:中国政府网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法治中国30年——我国依法行政回顾与展望
中国网 china 时间: 2008…11…26 发表评论》》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引领我国开始走向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的同时,开启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30年来,我国整个社会始终处于深刻转型和快速发展之中,不仅基本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转型,而且逐步实现了从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政府转型,而其背后深深蕴含的是法治在我国的高扬,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治理模式的转型。
公认的,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归根到底在于“公法的脆弱性”———要求掌权者奉法守法之不易。然而,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依法行政已实现历史性跨越,从过去行政法几近空白发展到体系相对完整、结构较为合理的行政法,形成了基本可与国际接轨的依法行政理念、体系和机制,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定基础。
(一)依法行政的框架体系、奋斗目标和基本要求初定。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基本确立了行政法治的基本制度框架,这一框架以行政权须全面接受法治约束为要求,涵盖行政管理运作全过程,形成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救济法体系。在此框架体系之下,明确提出我国推进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是要建设法治政府,近期目标是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这在世界法治史上是少见的;并高度概括和清晰地提出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一致。
(二)契合发展阶段和实际确定政府职能转变方向。政府职能定位的偏差和行政管理体制不畅,既是阻滞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政府有效运作的重大障碍,也是制约我国依法行政推进和深化的体制性因素。30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成功之处在于,能够适应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实际,确定政府职能转变方向。从发展历程看,前20年我国依法行政理论和实践建基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突出强调政府职能和职权的有限性,要求政府行使职权必须于法有据,强调现代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后10年,随着我国政府与社会关系凸显,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日渐成为重要问题,依法行政要求关注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机制,强调现代政府同时应当是服务政府。《劳动合同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恰逢其时的出台,是这一趋势的生动展示。
(三)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救济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几乎遍及政府管理各领域、数以万计的法律规范的出台,逐步实现我国政府管理从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的转变。1979年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约400件,其中近十年来所制定的法律中逾半数以上是有关市场经济、依法行政、民生的立法;地方人大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已超过7000件;国务院共制定行政法规1000余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600多件,规章数量更是庞大,这些行政立法或填补立法上的空缺,或细化和具体化相关法律规定,或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创造条件,是实现“有法可依”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数部蕴含着现代行政法精神的综合性法律的颁布实施,不仅整肃了政府管理乃至立法中的某些混乱局面,而且确立了我国行政行为法发展的基调和方向。与此同时,西方国家经历了漫长演化和磨合才建立起来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行政监督救济制度,在我国仅用了短短十数年时间即得以顺利确立,并不断处于完善之中。自制度建立以来,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量总体处于上升趋势,近年来各自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态势,二者共同构筑了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四)行政系统内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日趋合理。行政系统内的权力由大一统走向适度分离,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分工又制约的理念走入行政实践;《行政监察法》和《审计法》所建立的专门监督机制,近年来日益迸发出强大能量;各级行政机关通过自身建设,不断建立健全系统内的制约和监督制度。早前所确立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通过《立法法》和国务院两度制定的行政法规,从过去备而少查发展到今天已基本成熟的备案审查制。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执法体制改革,推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许可权,尝试在城市管理等领域进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逐步推进行政问责,要求建立责任政府。
(五)现代理念、原则和新型管理手段在依法行政中得到肯认和运用。三十年间,我国依法行政已远远超越了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这一传统行政法理念和原则限域,既大大丰富和深化了这些原则的要求,也继受和接纳了听证、信赖保护、公开、参与、比例原则等诸多现代行政法治原则。听证会、各类听取意见会增多,公众参与政府活动的几率上升、途径多样;而今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吸纳此前由数十个地方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或规章积累的经验,把阳光政府向前推了一步。在行政法制度设计和政府管理工作方面,相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工作开始摆脱单纯或主要从权力行使出发的偏狭视角,走上注意从管理实效和所针对对象利益角度安排和设计管理方式方法之路,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沟通协调等柔性管理方式得到重视,间接管理、动态管理、成本效益分析等新型管理手段被尝试开发和运用。
(六)践行依法行政正由外在要求转向内在自觉。依法行政决不简单是政府运用法律从事管理,更不是指政府用法律管理和限制公众。相反,其本质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框架之下运用行政权力,实现保护公众和公民权益的根本宗旨,依法制约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权力是依法行政的核心。三十年来,我国依法行政发展扭转和纠正了先前对依法行政的错误或不正确的观念,并让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成为依法行政的自觉实践者。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认识到,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的必然选择,是每个公务员必须奉行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不只是一个重大的方向性问题,而是需要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政府管理中不断推进的实践活动。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觉依法行政,首次对依法行政作出全面部署;2004年,国务院再出重大举措,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目标、要求和各项任务作出系统规划和安排;新近,国务院针对推进市县行政机关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工程要求,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也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发掘自身的依法行政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又迈出了坚定的一步。我国依法行政实践表明,各地、各部门所探索和创新的依法行政机制和方法,是推进我国依法行政的源头活水。
(七)公众的监督、参与和支持构成依法行政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我国30年来的依法行政发展及研究表明,作为法治后发国家,我国依法行政要想快速发展,就必须发挥政府本身的能动作用,我国30年来的依法行政实践也证明了政府可以担此重任。但依法行政从来不是政府单方就可以完成的事务。从形式上看,虽然依法行政体现的是法律与行政的关系,但它内在地指向于一种合乎常理的、正当的行政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构建,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众权利和提升社会福祉。因此,即使政府主动、自觉践行法治,也要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的积极性,让社会和公众了解政府推进政府法制的工作和成效,接受公众的监督,公众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参与和支持构成了依法行政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
过去30年,是我国依法行政阔步向前的30年,是奠定迈向法治政府基石的30年,通过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和规模空前的制度变革,我国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走向一条正确之路,开辟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不过,我们必须同时清醒地看到我国依法行政的处境。虽然我国依法行政成绩斐然,发展迅猛,但尚不能充分满足现实发展需要和公众对法治的强烈愿望,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确定的10年目标,也非易事。未来30年或50年,将是我国依法行政走向深入的时代,必须在坚持正确方向之上继续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一是要努力消除形式法治主义倾向和色彩,强化法治的民主性和公正性,避免让法治退化为一些官员的“护身符”;二是切实提高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质量,从源头上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三是落实职权法定的要求,大力发展行政组织法,把政府转变职能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转化和上升为法律制度,恰当地配置行政权力、机构和人员,实现依法行政制度结构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