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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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的文字。
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⑧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3)发票的管理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做好本地区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4)发票的印制
发票的种类,由省级(含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申请自印普通发票。不得私印、伪造和变造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应不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区的发票。民族自治区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5)发票的领购
①领购发票的对象。依法输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科吃力登记但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领购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②领购发票的程序。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 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6)发票的保管
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请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7)发票的检查
税务人员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否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审查无问题时应当及时归还。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检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内容
2。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班里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里。
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庆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4。纳税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班里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税款征收
(一) 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该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账簿、凭证和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单位。
2。查验征收
该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生产单位。
3。查定征收
该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不固定、税源分散、账簿不健全的单位。
4。核定征收
主要适用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立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其他方式,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方式。
(二)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8条)
(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6)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8)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5条)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税款征收措施
1。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补缴和追征税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
3。税收保全措施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税务机关收到税款或者银行回传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4。强制执行措施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需注意的是:
①上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③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5。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欠税公告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纳税人欠税情况。
三、法律责任(了解)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四)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重点掌握)
(五)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七)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八)抗税的法律责任
(九)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十)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十一)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十二)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
(十三)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是会计从业人员的立身之本。
第一节 职业道德和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1。职业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有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以善与恶、美与丑、正与邪、是与非、诚实与虚伪等作为评价标准,以法律为保障并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无处不在,它是除法律以外规范和调整个人行为和群体行为的最重要的约束力量。
在长期的实践中,因为从事相同职业,基于相同的职业特点和职业态度、职业品质和职业精神,通过长期、反复的提炼与升华,就必然会形成这一职业共同认可的职业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不同职业的人员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形成了特殊的职业关系、职业利益、职业活动范围和方式,由此形成了不同职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2。职业道德的本质表现
(1)职业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社会以公有制为主体,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强调奉献社会,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
(2)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对职业行为的道德要求,针对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对其职业行为提出的不同道德要求,形成了不同的职业道德规范。
(3)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活动形成的各种职业关系的手段。职业关系是一般社会关系在职业或行业方面的特定表现,具体表现为从业人员之间、职业之间和职业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
3。职业道德的三个特征
(1)职业性(只能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发挥作用);
(2)实践性(与具体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偏重于实用性);
(3)继承性(同一种职业因服务对象、服务手段、职业利益、职业责任和义务相对稳定,职业行为的道德要求的核心内容将被继承和发扬,从而形成了被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普遍认同的职业道德规范)。
4。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倡导的首要规范。爱岗敬业是指对自己的工作要专心认真、负责任,要为实现职业上的奋斗目标而不懈努力。
(2)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职业道德的精髓。诚实就是实事求是地待人做事,不弄虚作假。守信就是讲信用,重信誉,信守诺言,不搞坑蒙欺诈,不搞假冒伪劣。
(3)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是指处理各种职业事物公道正派,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4)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是指要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要,提高服务质量。
(5)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奉献社会是指履行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为社会、为他人做出贡献。要求每一个从业人员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
二、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1)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包括的几个方面:
①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会计职业道德允许个人和各经济主体获取合法的自身利益,但反对通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获取违法利益。
②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会计标准的设计、会计政策的制定、会计方法的选择,都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经济规律和要求,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③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由于会计服务的对象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公共产品,所以会计职业道德的优劣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
①含义
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强调爱岗敬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爱岗和敬业互为前提,相互支持,相辅相成。
一个有很强责任感的会计人员会千方百计干好工作,去履行自己的使命和责任;而一个责任感不强或没有责任的人,就会把工作当儿戏,也谈不上做好本职工作。
敬业是指人们对其所从事的会计职业或行业的正确认识和恭敬态度,并用这种严肃恭敬的态度,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将身心与本职工作融为一体。
爱岗和敬业,互为前提,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爱岗是敬业的基石,敬业是爱岗的升华。
②基本要求
第一、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
第二、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第三、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安心本职工作,以从事会计工作为乐,而不是“这山望着那山高”。
第四、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会计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没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就可能出偏差。
第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忠实于服务主体、忠实于社会公众、忠实于国家。
2。诚实守信
①含义
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