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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2010年上海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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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金(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除外)
(4)损失
(5)其他支出
4。相关扣除项目范围和标准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②企业拨款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③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财产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0)租赁费。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来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项目。
(13)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5。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在汇总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案例—15】某工业企业,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700万元,2008年度的相关情况如下:(1)产品销售收入96万元;(2)其他应征税的收入17万元;(3)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52。7万元;(4)有关费用、其他支出36万元;(5)经审查企业多列支福利费5万元。计算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税额。
案例分析和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依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的乘积,作为庆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额、扣除额、免税收入额、以及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后的余额。税率根据相关规定来确定,本案例中的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税率应该是20%。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扣除额―免税收入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96+17)-(52。7+36-5)=29。3(万元)
(2)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29。3×20%=5。86(万元)
答: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9。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是5。86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了解)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源泉扣缴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的规定
①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④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计算缴纳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算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2部分)
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季)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应纳所得税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适用税率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式: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预缴所得税额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和从我国取得所得的个人,就其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纳税人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有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5%至45%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9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表中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5%至15%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表中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和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过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和领事馆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自2008年3月1日起,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 800元。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2 000元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3—19】某股份制企业,一董事长2008年10月工薪16万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和计算:
首先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每月收入额扣除“减除费用额”后的余额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以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规定)税率计算。通常是按简易办法计算,又称速算法,即: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①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额=160000-20000=158000(元)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8000×45%-15375=55725(元)
答:该董事长2008年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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