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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之一-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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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项。助理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d.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制定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对考试的种类、科目设置、报考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资格考试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从1992年开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3)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规范》第十四条还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这是因为,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使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对他们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的学历的,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或者是技术上的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主要要通过在职培训来解决。一般说来,会计人员大多是认识到这一点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支持。对此,《规范》第十四条作了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这是对会计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与各单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
  6.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已不在少数,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其必要性已经十分明显。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亲属关系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他们之间通过父、母、夫、妻、儿、女、兄、弟、姐、妹、姑、舅、侄等称谓来表示,他们之间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相互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在一般事情上表现为比他人更为紧密的合作与支持;在工作和个人事业上,这种密切关系往往表现为相互提携、相互支持;这就容易滋生用人唯亲、相互利用甚至徇私枉法的弊端。所以,要实行回避。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属亲属回避的主要内容之一。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分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根据公务员条例的上述规定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积极作用,其他单位应当有必要对会计人员实行必要的回避或参照《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就职人员的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统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本章第二节在讲解会计人员的条件时引述过《规范》第十四条,其中就对会计人员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规范》在第二章中专门用一节(自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共八条)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1.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意义
  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意义表现为:
  (1)是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途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工作规范的组成部分。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不仅同各项技术规范有关,更同道德规范密切相连。因为技术性规范是由会计人员来执行的,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对业务的主观判断以及对技术规范的执行,从而影响到会计工作的质量。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可以强化对会计人员的道德约束,促使会计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各项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
  (2)是防止和杜绝会计工作中的不道德行为的必要措施。在会计工作中出现的不依法建账、弄虚作假、通同作弊等违法乱纪现象,首先是违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可以使会计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中对自己的职业行为有对照的准绳和衡量的标准;可以帮助会计人员理直气壮地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守口,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一个有过硬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必然也是在遵纪守法方面不含糊、不懈怠的会计人员。这样的会计人员多了,就能有效地阻止会计工作中的不道德行为,也会大大制止和杜绝经济生活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良现象。
  (3)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要求。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的建设,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提出的重大课题。会计工作是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会计工作中不忘精神文明建设,符合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都要硬的要求。会计人员分布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单位,是社会中负有特别使命的成员,会计工作渗透社会活动的各个环节。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会直接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进而影响到社会风气,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规范》关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规定有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热爱本职工作,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会计人员只有为自己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法制意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不单自己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要能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在自已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对服务和监督对象则能够进行会计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帮助他们辨明法律上的是与非,促使他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依法办事,避免不轨行为。
  (3)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不但要体现在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记录上,还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上,使单位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监督部门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样做,会计人员应该继续在这一点上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职业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会计工作,无疑是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但这并不足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有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同样重要,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5)搞好服务。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以便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在这片广阔天地里驰骋需要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服务意识。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把这部分工作做好对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这也正是会计人员的责任所在。
  (6)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机会了解到本单位的重要机密,如对企业说来,关键技术、工艺规程、配方、控制手段和成本资料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明显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对被泄密的单位是非常不公正的。所以,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露商业秘密是大忌的观念,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保守,不能信口吐露,也不能为了一己的私利而向外界提供。
  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
  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工作非常必要,是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规范》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作出全面的规定,必定大大促进我国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工作。不仅如此,《规范》第二十四条还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作了规定。
  (1)规定了检查考核部门。根据《规范》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是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部门。但检查部门首先应该是教育部门,因为检查出问题来并不是目的,检查的目的是督促。因此,应该充分抓好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进行严格的考核和检查。这种考核和检查,应有要求、有制度,以便会计人员据以对自己提出具体要求。
  (2)规定了基本的奖惩办法。《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检查的情况,应“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这些规定,将对推动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会计核算是《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通过会计核算,使一个单位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情况转化为价值形态的信息资料,形成供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使用的资源。会计核算环节上的会计基础工作出了问题,会对会计核算乃至整个会计工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会计核算环节上的基础工作,在整个会计基础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会计核算中的问题,有许多是会计基础工作范围内的问题。《规范》针对这些问题,从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出发,作了必要的具体规定。
  一、建账的基本要求
  1.建账是法律和法规的基本要求
  账主要是指会计账册,亦称会计账簿,也可以理解为其主体为会计账簿。会计账册是记录会计核算的载体,建账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为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账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和《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账簿”;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综上所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会计账册的问题,在我国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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