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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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第01号…财务报表列报
1997年修订
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与本准则中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的内容一并阅读。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参见《前言》第12段)
目录
目的
范围
财务报表的目的
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财务报表的组成
总体要求
公允列报和遵守国际会计准则
会外政策
持续经营
权责发生制会计
列报的一致性
重要性和汇总
抵销
比较信息
结构和内容
引言
财务报表的界定
报告期间
及时性
资产负债表
流动/非流动的区分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财务报表内应列报的信息
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
收益表
在收益表内列报的信息
在收益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
权益变动
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表附注
结构
会计政策的说明
其他披露
生效日期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通用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以确保企业自身的财务报表与其前期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为达到该目的,本准则提出了财务报表列报的总体要求,提供了有关财务报表结构的指南,还提出了财务报表列报内容的最低要求。具体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在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报的所有通用财务报表的列报。
2.通用财务报表,指意在满足那些不能要求报告符合其特定信息需求的使用者需要的那类财务报表。通用财务报表包括单独提供或含在公开文件(如年度报告或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报表。本准则对简明的中期财务信息不适用。本准则一视同仁地适用于单个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不过,只要在会计政策说明中清楚地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各自的编制基础,本准则并不阻止在同一份文件中,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列报合并报表,而依据国家会计准则要求列报母公司财务报表。
3.本准则适用于包括银行和保险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的企业。与本准则的要求一致且针对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的附加披露要求,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 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中规定。
4.本准则使用适合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的术语,因而公共部门经营企业可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打算运用本准则的非盈利、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企业,可能需要补充对财务报表中某些特定项目以及对财务报表本准则的说明。这类企业也可能需要提供一些财务报表的额外信息。
财务报表的目的
5.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业务的结构性财务描述。通用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提供有助 于广大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财务报表还反映企业管理部门对受托资源保管工作的结果。为达到该目的,财务报表应提供有关企业下列方面的信息:
(1)资产;
(2)负债;
(3)权益;
(4)收益和费用,包括利得和损失;
(5)现金流量。
这些信息,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其他信息,有助于使用者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尤其是产生现金等价物的时间和确定性。
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6.企业的董事会和(或)其他管理机构对其财务报表的编制负责。
财务报表的组成
7.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一份反映①权益的所有变动;或②不是由业主资本交易和对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的报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政策和说明性注释。
8.鼓励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披露管理部门提供的财务评述,该评述应描述和解释企业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主要特征及其面临的主要不确定事项。这样的报告可以包括对以下方面的评述:
(l)决定业绩的主要因素和影响,包括企业经营所处环境的变化、企业对这些变化的瓜和这些变化产生的影响、企业对这些变化的瓜和这些变化产生的影响、企业为维持提高经营业绩而采取的投资政策(包括其股利政策);
(2)企业筹资来源、举债政策及其风险管理政策;
(3)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其价值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企业实力和资源。
9.许多企业在财务报表外提供诸如环境报告和增值表等附表,在环境因素影响重大和雇员被视作重要的使用者团体的行业尤其如此。如果企业的管理部门认为这类附表有助于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则本准则鼓励其提供这类附表。
总体要求…公允列报和遵守国际会计准则
10.财务报表应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恰当地运用国际会计准则,并在必要时提供附加披露,在几乎所有民政部下都将生成公允列报的财务报表。
1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披露这个事实。只有当财务报表遵守了每项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和每项适用的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的全部要求时,该财务报表才能被认为是遵守了国际会计准则。
12.不恰当的会计处理不能通过披露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或通过提供附注或说明性材料加以纠正。
13.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管理部门断定遵守某项准则的要求将导致误解,从而有必要背离该项要求以实现公允列报,则企业此时应披露:
(1)管理部门已断定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除为实现公允列报而背离了某项准则外,企业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已遵守了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
(3)企业背离的那项准则、背离的性质,包括该项准则要求的处理方法、在那种情况下该处理方法导致误解的原因和现在采用的处理方法;
(4)该种背离对企业每个列报期间的净损益、资产、负债、权益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财务影响。
14.有时,财务报表被描述成“基于国际会计准则”或“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重要规定”或“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要求”。尽管很明显,该报表并未满足重要的披露要求(如果不是会计要求),但通常也没有进一步的信息。这种处理是使人误解的,因为它们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理解性。为了确保那些声明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符合国际范围内的使用者所要求的标准,本准则包括了一项总体要求,即财务报表应公允地列报,并提供了如何符合公允列报要求的指南,还进一步提供了如何确定有必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这种极少数情况的指南。本准则也要求着重披露造成背离的情况。存在与本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发生冲突本身,不足以断言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出现了背离情况。
15.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公允列报可以通过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守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来实现。公允列报要求:
(1)根据第20段规定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2)按提供相关、可靠、可比和可理解的信息的方式列报信息,包括会计政策;
(3)当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不足以让使用者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影响时,提供附加信息。
16.在极少数情况下,某项国际会计准则的某项特定要求的运用可能导致使人误解的财务报表。这只有在该准则所要求的处理方法很明显不恰当,因而公允列报不能通过运用该准则或单独地通过附加披露来实现时,才出现这种情况。
17.评估是否有必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的某项特定要求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该要求的目的和为什么不能达到该目的,或为什么在特定情况下该目的是不相关的;
(2)企业不同于遵循该要求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18.由于要求背离(国际会计准则)的情况预期很少出现,且是否需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是一个极富争议和主观判断的问题,因而使用者能意识到企业没有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守国际会计是重要的。为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其能对是否有必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作出有依据的判断,并使其能计算如被要求遵守该准则而产生的调整,也是重要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监测引起其注意(比如,被企业、企业的审计人员和管理者)的那些“不遵守”的情况,并考虑是否需要通过解释或补充国际会计准则(如果恰当的话)来明确某些规定,以确保背离只在极少数情况下才是必要的。
19.当企业根据一项国际会计准则的特别条款规定,在该准则生效日期以前采用时,需要披露这一事实。
总体要求…会计政策
20.管理部门应选择和运用企业的会计政策,以使其财务报表遵守每项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的所有要求。在不存在特定要求的情况下,管理部门应制定政策以确保财务报表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信息:
(1)对使用者的决策需求是相关的;
(2)是可靠的,表现为他们:
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②反映事项和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只是法律形式;
③是公正的;不偏不倚;
④是稳健的;
⑤在所有直要方面是完整的。
2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特定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
22.在缺乏特定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时,管理部门应运用其判断来制定政策,所制定的会计政策应能为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最有用的信息。在作这种判断时,管理部门应考虑如下因素:
(1)处理类似和相关问题的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和指南;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概念框架中设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及相关的计量标准;
(3)其他准则制定团体的公告和认可的行业惯例(当且仅当这些公告和惯例与本段中的(1)和(2)一致时)。
总体要求…持续经营
23.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是否仍能持续经营进行评估。除非管理部门打算清算该企业,或打算中止经营,或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否则财务报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予以编制。当管理部门在做这种评估时意识到与某些事项或条件相关的高度不确定因素,而这些事项或条件可能引致人们对企业是否仍能持续经营产生巨大怀疑,则这些不确定因素应予披露。如果财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应披露这个事实.并披露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和企业不被认为是持续经营的原因。
24.在评估持续经营假定是否恰当时,管理部门应考虑所有能获得的有关可预见未来的信息,这些信息至少(但不限于)应涵盖自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的时间。考虑的程度依各种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企业有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易于获得财务资源,则会计持续经营基础是恰当的这个结论可以不需要作详细的分析就可以得出。在其他情况下,管理部门在确定持续经营假定对其是恰当的之前,可能需要考虑广泛的因素,包括目前和预期获利能力报务偿还计划和潜在融资替代资源。
总体要求…权责发生制会计
25.除现金流量表外,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其财务报表。
26.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交易和事项应在其发生时(而不是收到或支付现金或其等价物时)确认,在会计记录中记录,并在其相关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报告。费用应以发生的成本和特定收益项目的收入之间的直接联系为基础在收益表中予以确认(配比)。但是,配比概念的运用不允许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那些不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项目。
总体要求…列报的一致性
27.财务报表中项目的列报和分类,应自一个期间至下一个期间保持一致,除非:
(1)企业经营性质的重大变化或对其财务报表列报的审视表明,改变报表中项目的列报与分类将导致反恰当地列报事项或交易;
(2)国际会计准则或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要求改变列报方式。
28.一项重大的购买或处置事项,或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审视,可能表明财务报表应以不同的方式列报。只有当修改过的结构可能持续,或当另外的列报方式的好处明显时,企业才应改变其财务报表的列报方式。当改变列报方式时,企业应按第38段的要求对其比较信息进行重新分类。只要修改过的列报方式与本准则的要求一致,则允许为遵守国家会计准则的规定而改变列报方式。
总体要求…重要性和汇总
29.每个重要项目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重要的金额应与具有类似性质或功能的金额汇总,不必单独列报。
30.财务报表是通过对大量的交易进行处理而生成的,这些交易按其性质或功能汇总成类。在汇总和分类过程的最后阶段是将浓缩和分类的数据列报,这些数据形成财务报表内的项目或附注中的项目。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重要,则应将其与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的其他项目汇总。但是,其重要程度不足以在财务报表内单独列报的项目,对于附注而言,却可能是足够重要的,从而应在附注中单独列报。
31.就本准则而言,一项信息如果不披露就有可能影响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进行经济决策,则该信息是重要的。重要性依项目的规模和性质而定,规模和性质是根据其忽略的特定情况来判断的。在决定一个项目或一个汇总的项目是否重要时,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应一起予以评价。依情况不同,或是项目的性质或是项目的规模可能是决定性因素。例如,具有同样性质和功能的各单项”资产的金额,即使单项金额大,也应予以合并。但是,性质或功能各异的大项目则应单独列报。
32.重要性要求,如果生成的信息不重要,则不必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特定披露要求。
总体要求…抵销
33.除非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抵销,否则资产和负债不能抵销。
34.当且仅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收益和费用项目应予抵销:
(1)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抵消;
(2)同样或类似交易和事项形成的利得、损失和相关的费用不重要。这些金额应按第29段的要求予以汇总。
35.单独列报重要的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是重要的。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的抵销,除非反映了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否则不能让使用者理解所进行的交易以及评价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扣除计价准备(如存货毁损准备和应收款坏帐准备)后的资产净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