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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03-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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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权益资本和公积应予分析,分别单独反映缴入资本、股票溢价和各种公积的不同类别。 
    74.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披露下列内容:
    (1)对每类股本: 
    ①授权的股数; 
    ②已发行且已收到全额股放的股数、已发行但尚未收到全额股款的股数; 
    ③每股面值.或无面值股数; 
    ④年初和年末发行在外股数的调整; 
    ⑤各种权利,附于其上的各种优惠和限制,包括分派股利和偿还资本的限制; 
    ⑥企业自身持有、或企业的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持有的企业股份; 
    ⑦为以期权和销售合约(包括期限和金额)方式发售而储备的股份;
    (2)股东权益中每项公积的性质和用途的说明;
    (3)对已建议但尚未正式批准交付的股利,包括(或未包括)在负债中的金额;
    (4)未确认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额。 
    没有股本的企业(如合伙企业),应被白与以上要求的伯息对等的伯恩,以反映当期每一类别中的权益和权利,以及附于每一类别权益上的优惠与限制条件的变化情况。
结构和内容…收益表…在收益表内列报的信息
75.收益表内至少应包括反映下列金额的项目:
    (1)收入;
    (2)经营活动的成果;
    (3)融资成本;
    (4)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利润和亏损份额;
    (5)所得税费用;
    (6)正常活动损益;
    (7)非常项目;
    (8)少数股东权益;
    (9)当期净损益。
    如果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列报附加项目、标题和小计金额,或作这种列报对于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是必要的,则应在收益表内作这种列报。
    76.企业的各种活动、交易和事项的影响在稳定性、风险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不同的。经营业绩组成要素的披露有助于理解所取得的业绩并评估将来的成果。附加的项目应包括在收益表中;且当修改所用的描述和项目顺序对于说明经营业绩的组成要素显得必要时,则应予修改。所考虑的因素应包括收益和费用项目不同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性质和功能。例如,银行应补充一些描述以便于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信息》第9段至第17段的规定。收益和费用项目只有在符合第34段的标准时,才能抵销。
结构和内容…收益表…在收益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
77.企业应在收益来内或收益来附注中用一种分类对苦用进行分析,该分类以企业范围内收益和自用的性质或其功能为基础。
    78.鼓励企业在收益表内列示第77段要求的分析。 
    79.费用项目应进一步细分以突出经营业绩中在稳定性、形成利润或亏损的潜在性和可预测性方面可能不同的一系列组成部分。这些信息应按二种方法中的一种来提供。 
    80.第一种分析称作费用性质法(或称“支出性质法”)。费用按其性质(例如,折旧、原材料购买成本、运输费用、工资和薪水广告费用)在收益表内以总额反映,不在企业范围内不同的功能单位之间再分摊。这种方法只用于许多较小公司,为经营费用在各功能单位中进行分摊是没有必要的。使用费用性质法分类的例子如下:
    收入x
    其他经营收益X
    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X
    耗用的原材料和易耗品X
    雇员成本X
    折旧和摊销费用X
    其他经营费用X
    经营费用总额(X)
    经营活动形成的利润X
    81.当期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表示对生产费用的调整,以反映生产使存货增加或超过生产量的销售使存货减少的情况。在有些管辖权范围内,当期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增加紧接在以上分析中的收入之后列报。但是,所采用的列报方式并不意味着该金额代表收益。 
    82.第二种分析称作费用的功能分类法或“销售成本”法,它将费用按其功能划分为销售成本、销售或管理活动等部分。这种方法通常能向使用者提供比按性质进行费用分类更相关的信息,但将费用分摊给各功能单位可能具有随意性且涉及到相当多的判断。使用费用的功能分类法分类的例子如下:
    收入X
    销售成本(X)
    毛利润X
    其他经营收益X
    销售费用(X)
    管理费用(X)
    其他经营费用(X)
    经营利润X
    83.将费用按功能划分的企业应披露关于费用(包括折旧、管理费用和雇员成本)性质的附加信息。 
    84.选择销售成本法还是支出性质法依赖于历史和行业因素,以及企业组织的性质。两种方法均能提供哪些成本可能随企业的销售或生产水平直接或间接发生变化的信息。由于每种列报方法对不同类型企业均有合适之处,因此本准则要求基于最能公允地列报企业经营业绩组成要素的分类来作出方法选择。但是,由于关于费用性质的信息有助于预测未来现金流量,因而要求在使用销售成本法时作附加披露。 
    85.企业应在收益表内或收益表的附注中,披露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已宣告或建议发放的每股股利金额。
结构和内容…权益变动
86.作为其财务报表的单独组成部分,企业应提供反映下列内容的报表:
    (1)当期净损益;
    (2)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直接进入权益中的每个收益和费用、利得或亏损项目,以及这些项目的总额;
    (3)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更正的累积影响。
    此外,企业应在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列报:
    (4)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和给所有者的分派;
    (5)期初和资产债表日累积损益余额,以及当期变动; 
    86.当期期初和期末每类权益资本、资本溢价和每项公积的帐面金额之间的调整情况,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之间的变动应单独披露。 
    87.两个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企业权益变动,反映了财务报表中根据特定计量原则计量和披露的当期企业净资产或财富的增加或减少。除了与股东的交易(如资本投入和股利分配)产生的变化,权益的综合变动代表了当期企业活动形成的总损益。 
    88.《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与费用项目包括在当期净损益中;除非某项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企业不这么做。其他准则要求利得和损失(例如,重估价盈余和损失以及某种外币折算差额)直接确认为权益变化,同与企业所有者之间的资本交易和给所有者的分派一样处理。由于在评估两个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企业财务状况时考虑所有的利得和亏损是重要的,本准则要求企业提供单独的财务报表以着重反映企业的总利得和损失,包括在权益中直接确认的那些利得和损失。 
    89.可以有多种方式来满足第86段的要求。在许多管辖权范围内使用的方法采用多栏式格式,它对股东权益内每个要素的期初和期末余额之间进行调整,包括(第86段中)项目(1)至项目(6)。另一种做法是提供只列报(第86段中)项目(1)至项目(3)的单独财务报表。按这种方法,(第86段中)项目(4)至项目(6)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反映。本准则的附录对两种方法均有说明。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第86段均要求提供项目(2)的小计金额,以使使用者能得出当期企业的活动形成的总利得和损失。
结构和内容…现金流量表
90。《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规定了现金流量表列报和相关披露要求。该准则指出,现金流量信息有助于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对企业生成现金及等价物的能力,以及企业利用这些现金流量的需求进行评估的基础。
结构和内容…财务报表附注…结构
91.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应为:
    (l)提供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选择并运用于重要交易和事项的特定会计政策的信息;
    (2)披露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但不在财务报表的其地位置反映的信息; 
    (3)提供不在财务报表内列报、但对于公允地反映却是必要的附加信息。 
    92.财务报表附注应按系统的方式反映。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内的各项目应在附注的相关资料中交叉注释。
    93.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权益变动表内反映的金额的叙述性描述或更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包括诸如或有负债和承诺等附加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和鼓励的信息以及为实现公允反映而必需的披露。 
    94.附注通常按下列顺序列报,这种顺序有助于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并将它们与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l)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声明(参见第11段);
    (2)计量基础和所运用会计政策的说明;
    (3)对各财务报表内列报的项目予以注解的信息,按列报每个项目和每种财务报表的顺序排列;
    (4)其他披露,包括: 
    ①或有、承诺和其他财务方面的披露; 
    ②非财务方面的披露。 
    95.在某些情况下,在附注内改变特定项目的顺序可能是必要或必需的。例如,有关利率和公允价值调整的信息可能与关于金融工具的到期日的信息合并在一起,尽管前者是收益表披露而后者是资产负债表披露。但是,附注的系统结构应尽可能地予以保留。 
    96.关于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和特定会计政策的信息可能作为财务报表的单独组成部分予以反映。
结构和内容…财务报表附注…会计政策的说明
97.财务报表附注中会计政策部分应披露如下内容:
    (1)编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计量基础;
    (2)对于恰当地理解财务报表所必需的各项特定会计政策。
    98.除了财务报表中使用的特定会计政策外,使使用者知道所采用的计量基础(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实现净值、公允价值或现值)也是重要的,因为计量基础构成全部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如果在财务报表中使用一种以上的计量基础,例如重估某些非流动资产,则提供每种计量基础适用的资产和负债类别的特征就足够了。 
    99.在决定一项具体的会计政策是否应予披露时,管理部门应考虑披露是否能帮助使用者理解在已报告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中反映交易和事项的方式。企业可以考虑列报的会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如下方面:
    (1)收入确认;
    (2)合并原则,包括子公司和联营企业;
    (3)企业合并;
    (4)合营企业;
    (5)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确认和折旧/摊销;
    (6)借款费用和其他支出的资本化;
    (7)建造合同;
    (8)房地产投资;
    (9)金融工具和投资;
    (10)租赁;
    (11)研究与开发;
    (12)存货;
    (13)税项,包括递延税项;
    (14)准备;
    (15)雇员福利费用;
    (16)外币折算和套期;
    (17)产业和地区分部的定义以及在分部之间分配费用的基础;
    (1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19)通货膨胀会计;
    (20)政府援助; 
    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会特别要求披露以上领域的许多方面的会计政策。 
    100.每个企业应考虑其经营性质和会计政策,这是使用者期望针对该企业的类型所要求披露的内容。例如,所有的私营企业被期望披露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资产)的会计政策。当企业拥有重大的国外营业或外币交易时,使用者期望企业披露确认汇兑损益和对这些损益进行套期的会计政策。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用于确定商誉和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政策应予披露。 
    101.即使当期和以前期间反映的金额不重要,会计政策也可能是重要的。披露现行国际会计准则没有规定,而按第20段的要求选择并运用的各项政策的会计政策也是恰当的。
结构和内容…财务报表附注…其他披露
102.如果下列内容没有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则企业应将其披露:
    (1)企业所在地和法律形式、公司的国别以及注册总部的地址(或产业的主要地点,如果其与注册总部不在同一地点的话);
    (2)企业经营的性质及其主要活动的描述;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高的母公司的名称;
    (4)当期期末或当期平均雇员数量。
生效日期
103.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日期自1998年7月1日开始或以后的财务报表生效。鼓励及早采用。
    104.本国际会计准则替代1994年重述过并得到理事会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会计政策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 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 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
附录:示范财务报表结构
(略)
老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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