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城邦制度--读希腊史笔记-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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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1204 年那里的贸易又丢给威尼斯 (Venice)。1261 年,热那亚人从威尼斯手中夺得了那里的贸易。
① 按古希腊风习,托庇神坛的人不能杀害,否则死者的血既沾污了土地,必定要被除;杀人者为罪责所沾
污,这种罪责还延及后代。所以这次渎神罪使阿克密尼德世世代代 “背上了黑锅”,这个氏族的后人长期
间年是雅典的当政显要人物,伯里克理斯的母系就属于这个氏族,在政争中敌对的党派常据以攻击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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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
僭主是城邦特殊条件下的产物
如果着重于僭主一词的篡夺者或僭窃者的意义,那么,我国战国时代分
晋的三家韩、魏、赵是僭主,取代姜齐的田成子是僭主,崛起草莽的刘邦也
是僭主。然而两千多年来我国史家虽有直书弑君的传统,虽有正统非正统之
争,都从来没有僭主这个概念。一切开国皇帝,无论是农民暴动中崛起的刘
邦、朱元璋,无论是欺凌孤儿寡妇的赵匡胤,无论是挟天子以凌诸侯,终于
达成 “我其为周文王乎”的曹操,都是“奉天承运”的天子。其实,往上推
溯,被孔丘捧到天上的文武周公的道统,从殷商 “法统”的观念来看,又何
尝不是僭主?
开国帝王吹捧为 “奉天承运”的天子,不仅我国古代有,希腊罗马文明
传统中也有。马其顿亚历山大征服波斯,威行天下,希腊的:知识分子纷纷
尊他为神。罗马的凯撒,死后被把为神,这是共和罗马转为帝国罗马必不可
少的宗教上和思想上的准备。然而城邦希腊的专制君主却被称为僭主,永不
能获得 “神授王权”的尊荣,这是城邦特殊条件下所产生的结果。
希腊城邦是一些蕞尔小邦,一个城市及郊区就是一个国家,它们不像广
大的领土国家那样,可以在王国中央建成一个住居着王室及朝廷以及为王室
及其朝廷服务的形形色色人员的王都。这样一个王都,唯有广大领土的国家
才供养得起。同样,也唯有有这样一个王都,王权才能用辉煌的宫殿、神庙、
仪仗、御林军装饰起来;又唯有有这些装饰, “奉天承运”的谎言才能发生
效力。蕞尔小邦的希腊城邦,僭主周围虽然围绕着一批雇佣卫队、顾问、和
战友,但规模究竟有限。深宫幽居,故示神秘,森严戒备,盛饰仪仗,都是
他们所办不到的。而他们兴起的时候,又值希腊古代王权传统已被航海、贸
易、神人同形的宗教,人文主义的文艺所摧毁,贵族阶级亦即知识阶级充满
着一种 “玩世不恭”的不信神的精神的时候,要把他们属于他们侪辈的,只
因为手段高明,获得了政权的僭主尊为神祐的王是绝对办不到的。于是这些
事实上的专制君主,只能是僭夺者和篡窃者的僭主了。
希腊僭主,也有力图建成工业的,叙拉古三次出现大僭主,头两次的机
伦 (公元前5 世纪前期)和岱奥尼素 (公元前4 世纪前期)都有战胜迦太基
的武功,他们力图建成王业的手段,有依靠雇佣军臣属周围城邦,以及把附
近希腊城市的居民迁到叙拉古以扩大该城,并在该城地势险要的一角,建设
堡垒林立,警备森严的王宫。确实,假使不通过兼并把城邦转化为领土国家,
蹂躏城邦制度中的战士一公民这个因素,用强力把它转化为臣民…雇佣军制
度,假如不建立宏伟森严的王都及王宫,僭主永远转化不成为奉天承运的
“王”。希腊史上,做到这一点的,除西西里而外,还有一个南俄的旁提卡
彭。格拉脱说,两者有一个条件是相同的,即他们周围有希腊化或半希腊化
的当地人民成为雇佣军的来源,这是那里僭主传统强烈,得以从僭主转成王
业的原因。其他地方,无论是早期僭主还是晚期僭主,总不过是僭主而已。
亚里士多德论僭主
身为亚历山大老师的亚里士多德,在他的 《政治学》中对王政是竭力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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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化的,对僭主则很不恭敬。他的 《政治学》中,多处论到僭主,满是叽
嘲的口吻,他说,有一种僭主政体是:
“单独一人统驭着全邦所有与之同等或比他良好的人民,施政专以私利为尚,对于
人民的公益则毫不顾惜,而且也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限制他个人的权力。” (第203 页)
他也纵论僭主的 “僭术”:
“相传??僭主司拉绪布卢(米利都)曾遣人间计于另一邦(科林斯)的僭主伯利
安德。伯利安德正站在黍田之间,对使者默然不作答,而以手杖击落高而且大的黍穗,直
至黍穗四顾齐平而止。使者不懂他的用意,就这样去回报主人,司拉绪布卢听到了,心里
知道伯利安德是在劝他芟刈邦年特出的人。” (第155页)
“(僭主)还须禁止会餐、结党、教育以及性质相类似的其他事情——这也就是说,
凡是一切足以使民众聚合而产生互信和足以培养人们志气的活动,全都应加预防。此外,
僭主也须禁止文化研究及类似同的的各种会社。总之,他应该用种种手段使每一个人同其
他的人都好像陌生人一样。??僭主还要使住在城内的人民时常集合于公共场所,时常汇
集在他的官门之前。这样僭主既可以借以窥察人民的言行,也可由此使大家习惯于奴颜婢
膝的风尚??” (第292 页)
“僭主的习惯就是永不录用具有自尊心和独立自由意志的人们。在他看来,这些品
质专属于主上,如果他人也自持其尊严而独立行事,这就触犯了他的尊严和自由;因此僭
主都厌恶这些妨碍他的权威的人们。僭主还有宁愿以外邦人为伴侣而不愿交接本国公民的
习性??他们感到外邦人对他们毫无敌意,而公民都抱有对抗的情绪。” (第294—295
页)
初期僭主的历史作用
然而亚里士多德是奴录主利益的拥护者,他也激烈反对于民政权 (他所
称的 “民主政体”),力主平民有权参与议事或审判的贵族政体,因为当政
需要贤人,而唯有贵族才是贤人。既然如此,他当然不会懂得初期僭主在历
史上还起过巨大的作用。
公元前 7至6 世纪的僭主,史称为初期僭主,以别于伯罗奔尼撒战争以
后战乱频仍的时代中,依靠雇佣军起家的军阀,僭窃政权的那些僭主,即所
谓后期僭主,他们所处环境不同,所起作用各异,大体上矛头是针对民主政
体的,西西里的阿加托克利斯 (Agatocles,公元前3 世纪)即其一例。初期
僭主所取代的政权,大体上是贵族寡头政体,所依赖的力量,是无法忍受经
济上惨遭剥削和政治上绝对无权的农奴或平民。他们当政以后念念不忘的固
然是一己的或家庭的私利,可是为此他们就必须采取牺牲贵族,有利于民的
政策。上引瓦德…吉里文中所说,他们 “依靠的是尚未成熟的平民的意志”,
是说得很对的。因为如果平民已经在政治上成熟了,他们就无须依靠僭主来
贯彻他们的意志,他们可以自己起来革命,建立民主政体,或者,至少利用
平民意志的贵族,已经不能建立僭政,只能在民主政体的框架中获得一己的
领导权了。正是因为两个彼此敌对的阶级,一个已经统治不下去,一个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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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到可以统治,两个阶级之间的斗争胜负不决,行将两败俱伤,于是才出
现凌驾于两个阶级之上的僭主专制政体,用强力来把社会维持下去。公元前
7 至 6 世纪希腊世界的普遍状况是:继僭主政体以后,出现了普遍的民主政
治时代,僭主政体所起的,正是从贵族寡头专政到民主政治的过渡作用。
上述这种历史过渡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见于小亚细亚诸邦作为吕底
亚、波斯藩臣儿皇帝的那些僭主。那些城邦工商业一般比较发达,传统的负
担较少,从贵族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过渡理当较为顺利,而在外力干涉不到的
地方,例如累斯博斯、米提利尼、基俄斯等岛屿,也确实是民主政体发源之
地。吕底亚、波斯的进犯打断了正常的历史进程,那里普遍出现了僭主,而
且是儿皇帝式的僭主,这是和希腊本土的科林斯、雅典不同的地方。然而这
些僭主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所采政治一般不能违背压抑贵族,加惠平民的
常例。这样,上面所说僭主政体的历史过渡作用在他们身上也或多或少地体
现出来了的。但是 “过渡作用”总限于一个短暂的时期,僭主的第二代第三
代又无例外地愈来愈陷于贪婪、残暴与无能,这是 “城邦的人”——公民所
忍受不了的。公元前5 世纪初;小亚细亚藩属波斯的城邦反抗波斯统治的起
义,事实上同时也是反对僭主统治的起义。希波战争的胜利,也使那些地方
的僭主政体一扫而空了。
民选调解官
当城邦的阶级斗争激化,需要一个独裁者来调解敌对阶级的利益的时
①
候,希腊有过民选调解官 或民选独裁者的例子,雅典的梭伦,米提利厄的彼
塔卡斯是著名的两个例子。亚里士多德认为民选调解官 “约略相当于公举的
僭主,??这种统治职位有时及于终身,有时为时若干年,或以完成某些事
业为期”。吴寿彭考证:
“‘艾修尼德’(Aesymmites)这名称见于荷马 《奥德赛》者为运动会中的裁判员,
见于亚里士多德残篇者为库梅 (Gyme)执政官的通称。这里所述具有特大权力的“民选总
裁”制度,米利都古代??和优卑亚古代??都曾有过,哈里加那苏 (Halicarnassus)
的狄欧尼修 (Dionysuis) 《罗马掌故》??说,希腊城邦的民选总裁和罗马的‘狄克推
多制’ (独裁制)相同,世人往往视为僭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60页译
注)
这里所说的类似僭主是指他们具有独裁权力,而不是指他们是 “僭窃政权
者”,因为他们既是民选的,就谈不上什么僭窃政权了。而且梭伦和彼塔卡
斯两人有一切机会可以建立世袭的僭政,然而任期届满时都自动放下政权,
更不类僭主行径。大征服以前,共和罗马时期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不止一次
选出独裁官,当民主政制还富有生命力,兵制还是公民军的时候,这些独裁
官也都任满离职,并未企图僭窃最高政权。所以,民选调解官和僭主一样,
都是城邦制度的特殊产物,专制主义盛行的 “东方”,是不可能产生这类史
例的。
① 吕底亚美阿母乡德 (Mermnadse)王朝的创业君主。他原是吕底亚旧的侍卫,串同王妃杀了旧王坎道列
斯,僭位为王,其时在公元前7 世纪初。希罗多德生动地为我们讲述了他弑君篡位的故事,见I,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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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主和民选调解官何以不见于我国古代
然而,当我们说僭主或民选调解官是凌驾于两个敌对阶级之上的国家权
力,它是城邦制度的产物的时候,事实上已经隐默地设定了一个前提,即城
邦政治是一种阶级政治。说得具体一点,那就是指在通常的不需要什么僭主
或民选调解官的状态下,城邦政权掌握在利益互有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阶
级中的一个阶级手里,而城邦的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显然这就是马克
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实质,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国两个拿破仑专制主义皇朝的
分析,事实上也就是我们对于希腊初期僭主的历史作用的分析。这里我们要
提出一个问题,既然僭主,民选调解官之类的史例不见于我国古代,也不见
干一切专制主义的 “东方”,那么,上述国家学说又应该如何具体应用于我
国和 “东方”?
当然,我国古代和任何东方国家,阶级和阶级斗争是存在着的,而且是
十分深刻的。然而专制主义政治有一点显然完全不同于城邦政治:那里不许
可社会的各个阶层组成为政治上的各个阶级,那里没有以其政纲体现与代表
不同阶级的利益的政党或政派。专制主义政体自以为 “抚民如抚赤子”,亦
即一切阶级无论其利害如何不同,均被视为皇帝的子民,皇帝自命为一视同
仁地照顾他们的利益,不许结党,不许发表不同于皇帝的政见,不许干预皇
帝的施政。事实上,一方面皇朝残酷地剥削人民,成为人民利益的最大的敌
对者,一方面,皇帝的庞大的官僚机构又每日每时在产生出来新的贵族阶级,
帮助皇帝剥削与统治。这样,皇朝政权及其官僚机构自己处于敌对阶级中的
一方,而又讳言阶级,严禁结党,阶级斗争就只好采取骚乱、暴动、农民战
争和皇朝更迭的形态。在这种状况下,阶级政治的城邦制度的一切现象当然
不会出现,皇朗政权也就决不是什么凌驾于敌对诸阶级之上,不使各阶级之
间胜负不决的斗争弄到两败俱伤,使社会得以持续下去的一切暂时现象了。
立法者
立法者 (Lawgiver)在希腊史上有两种意义:一是编纂法典,使之成文
化,并予以公布的政治家兼法学家,旧邦如雅典的德拉孔,新邦如建城不久
的西西里的卡塔拉 (Catana)请卡伦达斯 (Charondas)为之立法。第二种是
梭伦、来库古等实现了社会和政治制度上的重大改革的立法者兼最高政权的
执掌者。例如梭伦就在他 “民选调解官”的任期内立了新法,改革了旧制,
它们的历史意义,以前屡次说到,这里不再重复。
立法者这个名词,是文艺复兴以后的西方人常常使用的名词,如孟德斯
鸠、卢梭,这个名词在我国和僭主、民选调解官一样是陌生的。近人麦孟华
(康有为的门生,见所著《商君评传》)说:“中国??数千年来未闻有立
法之事,惟求之于二千年上,其有足与来库古、梭伦相仿佛者,于齐则得一
管子,于秦则得一商君。”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比拟也是可以的,但是管
仲、商鞅是君主的顾问和大臣,而不是民选的调解官;他们的立法活动,是
为君主谋宫国强兵,而不是为了调整阶级关系;他们立法取消了世卿政治,
但是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专制政体。希腊的立法者,则把贵族政体基本上改
变成了民主政体,甚至斯巴达的来库古也不算例外。何以两者间有此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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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上面的解释也是适用的。春秋战国时代,正当我国历史转变的关头,
但是从殷商到西周、东周长期 “神授王权”的传统,已经决定了唯有绝对专
制主义才能完成中国的统一,才能继承发扬并传布中国文明,虽然这种专制
主义使中国长期处于停滞不前,进展有限的状态之中,但这是历史,历史是
没有什么可以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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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城邦希腊从极盛到衰亡——公元前 5—4 世纪的希腊
第一节 概 况
城邦希腊的发展和希腊城邦制度的最后形成,都以希腊人得以比较自由
地殖民于东西南北为其先决条件。大体说来,时期愈早,这个条件愈充分,
时期愈晚,困难愈大。由上章,我们已经知道,公元前7 世纪起,希腊人在
东方首先是面临强大的吕底亚王国,以后又面临更强大的波斯帝国,以至小
亚细亚的希腊人不得不作避难移民,或则屈服于吕底亚、波斯的统治。在西
方,从公元前8 世纪起,希腊人和伊达拉里亚及迎太基之间移民竞争十分激
烈。总的说来,公元前6 纪世纪末,地中海和黑海周边可以殖民的地方或者
已经分割完毕,或者因为内陆强国的阻力,新殖民城市已经没有建立的余地
了。以本上为中心的希腊世界到公元前6 世纪末已经定型,从此再也没有扩
展,希腊城邦制度,经过长期演变,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