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净道论-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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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对有情而维持其中立的态度为相,以平等而视有情为味,嗔恨与爱着的止息为现起,“诸有情的业为自己的所有,他们随业力而成幸福,或解脱痛苦,或既得的成功而不退失”——如是见业为所有为足处,嗔恚与爱着的止息是它的成就,发生了世俗的无智的舍是它的失败。
(修四梵住的目的)获得毗钵舍那之乐及有的成就(善趣)为此等四梵住的共同目的;破除嗔恚等为(四梵住的)不共(各别)的目的。即破除嗔恚为慈的目的,其余的(悲喜舍)以破除害、不乐及贪为目的。亦即所谓:“朋友,嗔恚的出离,即慈心解脱……。朋友,害的出离,即悲心解脱……。朋友,不乐的出离,即喜心解脱……。朋友,贪的出离,即舍心解脱”。
(四梵住之敌)于此(四梵住)中各各有近与远二种敌。即:“慈梵住”,(1)以贪为近敌,因其性质(与慈)同类故,好象行近其人的仇敌相似。那(贪)是很容易得有机会侵袭的,所以应该好生保护于慈。(2)嗔恚是远敌,(与慈的)性质不同故,好象一人之敌藏于深山里面相似。是故当以无恐怖(于嗔恚)而行慈。若人行慈而同时起嗔怒是不可能的。
“悲梵住”,(1)“未得愿望的好乐的爱的悦意的适意的与世间品质相应的眼所识之色,而忆念其未得(而起忧),或者忆念过去已得的而今已成过去消灭及变易的而起忧,此等忧名为世俗的忧”,象此等所说的世俗的忧为(悲梵住的)近敌,因见失败(与悲)
同类故。(2)害是远敌,(与悲的)性质不同故。是故当以无恐怖而行悲愍。若行悲愍而同时以手等去加害是不可能的。
“喜梵住”,(1):“所得愿望的好乐的爱的悦意的适意的与世间品质相应的眼所识之色,忆念其所得(而起喜),或者忆念过去已得的而今已成过去消灭及变易的而起喜,此等喜名为世俗的喜”,象此等所说的世俗的喜为(喜梵住的)近敌,因见成功为同类故。 (2)不乐是远敌,(与喜的)性质不同故。是故当无恐怖而修喜。若修喜而同时对诸边远的住处或对(止观等)殊胜的善法而抱不满是不可能的。
“舍梵住”,(1):“愚者、痴者、凡夫、未能制胜(烦恼)者、未胜异熟者、不见(恶法的)过患者无闻的凡夫,以眼见色而起舍,这样的舍是不能超越于色的,故名为世俗的舍”,象这样所说的世俗的无智的舍是(舍梵住的)近敌,因为不能辨别过失与功德而视同类故。(2)贪与嗔是远敌,因性质不同故。是故当无恐怖而行舍。
若行舍而同时贪求及嗔害是不可能的。
(四梵住的初中后)于此等(四梵住)中,以欲行之愿为初,镇伏(五)盖等为中,安止定为后。
(增长四梵住的所缘)依假法的一有情或多数有情为(四梵住的)所缘。获得近行定或安止定的时候而增长所缘。其增长所缘的次序如下:譬如善巧的农夫先把所耕的田地划一界限而耕之,如是先以一住所为界限,对此(一住所之)内的有情,以“愿此住所之内的有情无怨”等的方法而修慈。于此一处令心柔软而适合于工作之后,再以二住所为界限。此后次第以三以四、五、六、七、八、九、十、(住所)以一街、半村、一村、一县、一国、一方乃至扩大至一轮围界,或者更过之,对于其中的有情而修慈。如是悲等亦同样。
这是增长四梵住的所缘的次序。
(四梵住的等流关系)例如无色定是十遍定的等流(果),非想非非想处是(色界及下三无色)定的等流(果),果定是毗钵舍那(观)的等流(果),灭尽定是止观的等流(果)。如是于四梵住中的舍梵住是前三梵住的等流(果)。譬如(建屋)不安柱子不架栋梁,而于空中放置椽桷是不可能的,是故缺乏前(三者之)中的第三禅去修第四禅是不可能的。
(关于四梵住的四个问题)这里有几个问题:(1)为什么此等慈悲喜舍名为梵住?(2)为什么(梵住)有四?(3)此等(四梵住)的次序如何?(4)为什么在阿毗达磨之中称(梵住)为无量?
(1)答道:先依最胜之义及无过失而了解梵住之意。即此等住是以正当的行道而对诸有情故为最胜。譬如诸梵天以无过失之心而住、与此等(四梵住)相应的瑜伽者则等于诸梵天而住,所以说依最胜之义及无过失而称为“梵住”。
其次对于“为什么(梵住)有四”等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清净道等而有四,
依利益等的行相有这样的次序。
对无量之境而起,
故有无量。
(2)即于此等(四梵住)中,慈为多嗔恚者的(清净道),悲为多害者的(清净道),喜为多不乐者的(清净道),舍为多贪者的清净道。是故对诸有情有四种(清净如理的)作意:(一)取来(他人的)利益,(二)拔除(他人的)不利,(三)喜悦(他人的)幸福,(四)以无关心。譬如母亲对于幼儿、病者、青年、自能谋生者的四位儿子。(一)对幼儿希望其成长,(二)对病者希望其病的痊愈,(三)对青年希望其永久保持青年的幸福,(四)对于自谋生活者则没有什么关心。以无量而住者,亦应以慈等而对一切有情,是故依清净道而有四无量(住)。
(3)欲修习此等四(梵住)者,(一)第一须以维持利益的行相对诸有情而行(慈);且慈有维持他人的利益的特相。(二)其次若见若闻若思希望获得利益的有情为苦所逼恼,当起拔除他们的苦恼(而对他们行悲);且悲有拔除他人的苦恼的行相为特相。(三)如是(修习者)若见希望得利益及希望拔除苦恼的彼等(有情)而获得成功,当以喜悦他们的幸福(而对他们行喜);且喜有喜悦(他人幸福)的特相。(四)此后更无所作故当以称为舍置的中立态度而行(舍);且舍有维持中立的行相的特相。是故说依利益等的行相而第一为慈、其次为悲、为喜、为舍,是他们的次序。
(4)其次此等一切(四梵住)是对无量之境而起,因为无量的有情是此等(四梵住)的境界。甚至就一,有情说,亦不采取“仅对一部分身而修慈等”的这样限量,须以遍满全身而起(慈等)。是故说道:
“依清净道等而有四,
依利益等的行相有这样的次序。
对无量之境而起,
故有无量”。
(四梵住与色界诸禅的关系)如是无量之境虽然为此等(四梵住)的同一特相,但前面三(梵住)仅属于(四种禅中的前)三禅及(五种禅中的前)四禅。何以故?彼等与喜相应故。怎么与喜相应呢?因为出离了自忧等而起的嗔恚等之故,而后者(舍梵住)则仅属于其余的一禅(第四禅或第五禅)。何以故?与舍受相应故;因为(舍梵住)是对诸有情以中立的行相而起,所以梵住舍若无舍受则不起。
或者有人问道:世尊在(增部)第八集中关于四无量是以无区别而说的;“比丘!汝当修习这有寻有伺定,亦应修无寻唯伺(定),修无寻无伺(定),修有喜(定),修无喜(定),修乐俱(定)及修舍俱(定)”——所以四无量应属于四种禅及五种禅(的一切)。
(答)他不应作如是说。如果象他这样说,那么,身随观(身念处)等亦应属于四种禅及五种禅?然而连受随观等(后三)亦全无初禅,更不必说第二禅等了。切莫只取字句之影而诽谤世尊!佛语甚深,常亲近阿阇梨而习取其真意。当知这才是那经中的真意,因为那比丘这样的请求世尊说法:“尊师!如果世尊为我略说法要,则幸甚矣!我闻了世尊之法后,当独离愦闹不放逸热心自勤精进而住”,然而此比丘以前已经闻法,但仍然住在那里不去实行沙门之法,是故世尊呵责他说:“兹有痴人,只是请我(说法),我说了法,他却只想随从我(不去修行)”!然而又因为他具有得阿罗汉的近依(强因))所以世尊又教诫他说:“然而比丘,当如是说:我要集中而善建立我的内心,使已生的恶不善法不在心内取着,比丘!你应该这样的学”。这只是教诫他以自己的内心(一刹那的)一境性的(初步的)根本定而说。
此后则指示不要仅以此(初步的根本定)而生满足,当增长那定说:“比丘!你的内心既已集中而善建立,使已生的恶不善法不在心内取着,那么,比丘!此后你应这样学:我要修习多作常作实地作确立熟练善修慈心解脱,比丘!你应这样学”!这是对他说以慈的修习,继之又说:“比丘!自从由你修习多作如是之定,故此后比丘,汝应修习这有寻有伺的根本定……乃至亦修舍俱定”。它的意思是这样的:“比丘!如是以慈修习此根本定之时,你不仅以此根本定为满足,亦于其他的(地遍等)所缘修习有寻有伺等定而获至四种及五种禅”。这样说了之后,再指示他以悲等其余的梵住为先导而于其他的(地遍等)所缘修习四种禅及五种禅说:“比丘!因你如是修习多作此定,故比丘,其次你当这样学:我以悲心解脱”等等。
如是指示了以慈等为先导而修习四种及五种禅,再指示以身随观等为先导说:“比丘!因你修习多作此定,故比丘!其次你当这样学:我于身观身住等”,又说,“比丘!你要修习此定而善修习已,此后比丘!则你行于何处必得安乐行,立于何处必得安乐立,坐于何处必得安乐坐,卧于何处必得安乐卧”,这样以阿罗汉果的顶点而结束其说法。
是故慈等(的前三梵住)仅属于(前)三禅及(前)四禅,而舍梵住仅属其余的一禅。
这在阿毗达摩(《法聚论》的心生品等)中亦同样解说。
(四梵住所达的最高处)如是依照(前)三禅及四禅并依照其余的一禅而成立为二种的四梵住,当知根据其最高的清净(解脱)等是有互相不同的特殊的威力的。即如郁金布经中依照此等(四梵住)的最高的清净(解脱)等而区别的说:“诸比丘!(1)我说慈心解脱以清净(解脱)为最上:诸比丘!(2)我说悲心解脱以空无边处为最上……诸比丘!(3)我说喜心解脱以识无边处为最上……诸比丘!(4)我说舍心解脱以无所有处为最上”。
为什么此等(四梵住)要这样说呢?因为是它们的近依(强因)之故。即:
(1)慈住者是不厌恶有情的。当他(对有情)熟练不厌恶,而专注其心于不厌恶的青等的遍净之色时则他的心进入那(遍净色)中而无困难了。如是则慈为清净解脱的近依(强因),更无过上,所以说(慈)以清净解脱为最上。
(2)悲住者,是对于为杖所击等的色相而观有情之苦生起悲愍的,故能善知色的危险。当他熟悉了色的危险,离去任何地遍等,而专注其心于出离了色的虚空之时,则他的心进入那(虚空)而无困难了。·如是则悲为空无边处的近依,更无过上,所以说(悲)以空无边处为最上。
(3)喜住者,因为随观由于各种可喜的原因而生喜悦的有情的识而生起喜,所以他的心是非常的理解于识的。当他次第的超越空无边处而专注其心于虚空境相的识的时候,则他的心很容易的进入那识了。
如是喜为识无边处的近依,更无过上,所以说(喜)以识无边处为最上。
(4)舍住者,因为没有思虑“愿有情乐,或愿其解脱痛苦,或愿其不脱离所得的幸福及因为于胜义中解脱苦与乐等的执取、所以他的心(于胜义中)是不存在着执取之苦的。当他的心熟练了自胜义中解脱(苦乐等的)执取及自胜义中不存在着执取之苦而次第的超越识无边处专注其心于胜义中的无有识的自性存在之时,则他的心不难进入于无识了。如是则舍为无所有处的近依,更无过上,所以说(舍)以无所有处为最上。
(四梵住为十波罗蜜等一切善法的圆满者)如是既依净(解脱)
为最上等而知此等(四梵住)的威力,更应知道此等(四梵住)是布施等一切善法的圆满者。即:(一)为求有情的利益,(二)不堪有情的痛苦,(三)希望有情持续其殊胜的幸福,(四)及对一切有情以无偏无倚而起平等之心的摩诃萨(大士)。(一)不作“此人应施,此人不应施”的分别而行为一切有情的快乐之因的“布施”‘,(二)为避免加害彼等(一切有情)而“持戒”,(三)为圆满戒律而行“出离”,(四)为了不愚痴于有情的有益无益而净其“慧”,(五)为了有情的利益安乐而常勤“精进”,(六)以获得最上的精进与勇猛而对有情的违犯行“忍”,(七)对于“我要给你这些,我要替你做”的允许决不破约(即“谛”=真实),(八)为彼等(有情)的利益安乐而作不变动的“决意”,(九)对诸有情以不变动之“慈”而施以恩惠,(十)由于“舍”而不希望酬报。他(菩萨)如是完成了十波罗蜜乃至十力、四无畏、六不共智、十八佛法等一切善法亦得圆满。所以此等(四梵住)是布施等一切善法的圆满者。
为诸善人所喜悦而造的清净道论,在论定的修习中完成
了第九品,定名为梵住的解释。
第十 说无色品
(一)空无边处业处
(空无边处业处的修法)在四梵住之后,提示四无色(定)之中,先说希望修习空无边处的人这样的考察:“由于有色之故,才见得有取杖、取刀剑,吵嘴辩驳诤论;然而在无色界中则全无此等事情”,他依于“为厌离、为离贪、为灭色而行道”的说法,见此业生色中有取杖等的过患及眼耳之病等的数千病患,为了要超越那种过患,除了有限制的虚空遍之外,以其余的地等九遍中的任何一遍而生起第四禅。他虽然已用色界的第四禅而超越了业生色,但是那遍的色也是(与业生色)类似的,所以连那(遍的色)亦欲超越。
何以故?譬如一个怕蛇的人,在林中为蛇所追逐,急速而逃,但在其所逃之处看到(象蛇皮的)花纹的多罗叶或藤或绳或裂地的裂痕,亦生怖畏而战栗,所以连那种(相象的东西)也不愿见,又譬如一位和加害他的敌人共住在一村的人,为敌人的杀缚与放火烧房等所恼乱,因此便去他村而住,但在那里看到(与敌)相似的面容、声音及行动的人,亦生恐怖而战栗,所以也不愿见他。
这譬喻与前说的结合如下:比丘以其所缘而具有业生色的时候,如那人为蛇
或为敌所恼乱的时候。比丘以色界的第四禅而超越业生色之时,如那人的急速而
逃及向他村而行。比丘考察遍的色也类似于彼(业生色),故亦欲超越那遍的
色,如那人于所逃之处及他村看见有花纹的多罗叶等及与敌人相似的人亦生恐怖
而战栗,故亦不愿见他们。
又被野猪所袭的狗及怕鬼的人的譬喻,亦可引例于此处。
如是那比丘因厌离于第四禅的所缘的遍的色,且欲超越它,曾于(转向、入定、在定、出定、观察等的)五行相而得自在。从熟练了的色界第四禅出定之后,看见那禅有这样的过患:“在那第四禅中是以我所厌离的色为所缘”,“这第四禅与喜之敌相近故”,“这(第四禅)较粗于(无色禅的)寂静解脱故”。
然而论(第四禅的)支是没有粗的,因为如色(界第四禅所具)的二支
(舍,一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