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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清净道论-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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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知粗细。
  (二)“依自性”说:苦受、因为无乐、不静、烦扰、恐怖及为他所克胜之
  故,比较其他(乐、舍)二受为粗。其他的(乐、舍)二受,因为是乐、是寂
  静、是胜、是适意及中庸之故,比较苦受则为细。其次乐与苦的二受,因为不
  静,烦扰及明了之故,比较不苦不乐受则为粗。那(不苦、不乐受)恰恰与上述
  相反,故比较前二者为细。如是当依自性而知粗细。
  (三)“依人”说:不入定者的受,因对种种的所缘而散乱,故比较入定者
  的受为粗。与此相反的(入定者的受)则为细,如是当依人而知粗细。
  (四)“依世间及出世间”说:有漏的受为世间。那有漏受,因为是起漏之
  因,是为瀑流所流,为轭所轭,为缚所缚,而至取着及杂染之故,是凡夫所共之
  故,比较无漏受则为粗。而无漏受与此相反,故比较有漏则为细。如是当依世
  间、出世间而知粗细。
  这里以种类及自性等的分别,应该注意避免其(粗细的)混杂。虽然与不善
  异熟身识相应的受,依种类说,因无记故为细,但依自性(人、世间、出世间)
  等说则为粗。即如这样说:“无记受为细,苦受为粗。入定者的受为细,不入定
  者的受为粗。无漏受为细,有漏受为粗”。亦如苦受所说,而乐受等依种类说虽
  为粗,依自性等则为细。因此依种类等没有混杂,当知诸受的粗细不混。即所
  谓:无记受依种类说,则比较善与不善为细。可是这里不应作如是自性等的分别
  说:“什么是无记?它是苦受吗?乐受吗?它是入定者的受吗?是不入定者的受
  吗?它是有漏受吗?它是无漏受吗”?其他的一切处也是这样。
  更依这样的语句:“或依彼此的受,互相比较,而知受的粗细”,甚至于不
  善等中,嗔俱受,因为如火烧自己的所依(心依处)一样,故比较贪俱受为粗;
  而贪俱受则比较为细。于嗔俱受中,亦以决定有者为粗,不决定有者为细。于决
  定有者的受中,亦以劫住(生存一劫)者的受为粗,余者为细。于劫住者的受
  中,亦以无行的为粗,有行的为细。其次于贪俱的受,与见相应的为粗,余者为
  细。于见相应的受中,亦以决定、劫住、无行的为粗,余者为细。总之,不善的
  受,能产生许多异熟的为粗,产生少异熟的为细。善的受,则产生少异熟的为
  粗,产生许多异熟的为细。
  还有:欲界的善受为粗,色界的为细;无色界的受更细;出世间的受再细。
  于欲界的善受,施所成的为粗,戒所成的为细;修所成的更细。于修所成受中,
  有二因的为粗,有三因的为细。于三因的受中,有行的粗,无行的细。于色界善
  受中,初禅受粗……乃至第五禅受为细。于无色界善受中,空无边处相应受为粗
  ……乃至非想非非想处受为细。于出世间善受中,须陀洹道相应受为粗……乃至
  阿罗汉道相应受为细。同样的,关于各地的异熟,唯作的受,依苦等、不入定者
  等、有漏等的方法,与所说的受中一样。
  依处所说,地狱的苦为粗,畜生界的苦为细……乃至他化自在天的苦为细。
  犹如苦受,而乐受亦宜就一切处类推而知。
  依事物说,任何由劣的事物所起的受为粗,由胜的事物所起的受为细。
  次依“劣、胜”的分别,当知那粗的受为劣,而细的受为胜。
  其次关于“远、近”之句,在《分别论》曾作此等分别:“不善受与善及无
  记受隔远;不善受与不善受接近”等。是故不善受,因为是不同分,不相合,不
  类似,故与善及无记受隔远;同样的,善及无记受与不善受隔远。其他一切类推
  可知。不善受,因为是同分,类似,故与不善受接近。
  这是详论受蕴的过去等的分别。
  (2)(关于五蕴的抉择说)对于与诸受相应的想等(三蕴),亦当以同样
  的方法而知。既然知道了这些,更应该:
  为了欲于诸蕴而得种种智,
  一以次第,二差别,
  三不增减,四譬喻,
  五以二种的所见,
  六以如是见者的利益成就,
  智者当知此等正确的抉择。
  此中:(Ⅰ)“以次第”,有生起的次第,舍断的次第,行道的次第,地的
  次第,以及说法的次第等种种的次第。
  此中:
  “最初便是羯罗蓝,
  羯罗蓝后頞部昙”。
  此等是“生起的次第”。“以见舍断法,以修舍断法”,此等是“舍断的次
  第”。“戒清净……心清净”,此等是“行道的次第”。“欲界、色界”,此等
  是“地的次第”。“四念处,四正勤”或“施说、戒说”,此等是“说法的次
  第”。
  于此等之中,先说这里不合于生起的次第,因为诸蕴的生起是不能象羯罗蓝
  等那样确定前后的。舍断的次第也不合,因为善与无记应不舍断之故。行道的次
  第亦不适合,因为不善不可作为行道之故。地的次第亦不适合,因为受等是包摄
  于四地之中的。只有说法的次第是适合的。即世尊对不分别五蕴而起我执的应该
  化导的人,欲令他们脱离我执,为示(五蕴)积聚的区别,并欲使他们获益及容
  易了解起见,故最初对他们说眼等之境而较粗的色蕴。其次说有觉受于好与不好
  的色的受,有觉受而有想念之故,次说如是把取于受的境的行相的想。次说由于
  想而行作的行。最后说彼受(想行)等所依止及为彼等之主的识。如是当知先依
  次第而抉择。
  (Ⅱ)“以差别”,即依蕴与取蕴的差别。什么是它们的差别呢?“蕴”是
  普通无差别而说的;“取蕴”,因为是有漏与取着的对象,所以是差别说的。即
  所谓:“诸比丘!我对你们说五蕴及五取蕴,汝当谛听。诸比丘,什么是五蕴?
  诸比丘!那任何色,过去、未来、现在……乃至或近的,诸比丘,是名色蕴。那
  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识……乃至或近的,诸比丘,是名识蕴。诸比丘,此等名
  为五蕴。诸比丘,什么是五取蕴?诸比丘,那任何色……乃至或近的,是有漏
  的,取着的,诸比丘,是名色取蕴。那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识,或近的,有漏
  的,取着的,诸比丘,是名识取蕴。诸比丘,此等名为五取蕴”。
  在此经中:受等是有无漏的,而色是没有无漏的。然而此色由于聚的意义,
  是适合于蕴的意义,故说为蕴;此色由于聚义及有漏之义,则适合于取蕴,故说
  为取蕴。可是受等在蕴中说是无漏的,在取蕴中说是有漏的,在这里的取蕴,当
  知是“取着之境的蕴为取蕴”的意义。然而在这里(清净道论)是把此等(蕴、
  取蕴)一切总括一起而单说为蕴的。
  (Ⅲ)“以不增减”,为什么世尊只说五蕴而不多不少呢?(一)一切有为
  法依同分而类集为五之故,(二)是我与我所执的对象的最上之故,(三)此五
  蕴包摄其他(戒蕴等)之故。(一)于各种的有为法中,依其同分及总括为一起
  的方面说:即色依色的同分而集结一起为一蕴,受依受的同分而集结一起为一
  蕴,如是想等也一样。所以说“一切有为法依同分而类集为五之故”。(二)于
  我与我所执的对象中以此色等五种为最上,即所谓:“于现存的色中,由于取色
  而住着于色,生起这样的见:‘这是我的,我是此,这是我自己’;于现存的受
  中……想中……行中……乃至识中,由于取识而住着于识,生起这样的见:‘这
  是我的,我是此,这是我自己’”。所以说“是我与我所执的对象的最上之
  故”。(三)关于其他所说的戒等的五法蕴,他们都包摄于这行蕴之中。所以
  说:“此五蕴包摄其他(戒蕴等)之故”。如是当知依不增减而抉择。
  (Ⅳ)“以譬喻”,色取蕴如病院,因为它是象病人的识取蕴的基地(所
  依),门(根),所缘(境),有住所的意义之故。受取蕴,因起苦痛之故如
  病。想取蕴,因为由于欲想等而起与贪等相应的受,所以譬如病的等起因。行取
  蕴,因为是受的病的因缘,所以譬如不适当侍病。如经中说:“受是为觉受性而
  行作”;即是说“因为行了不善业,积集起来,故成异熟报,生起苦俱的身
  识”。识取蕴,因为不脱离于受的病,所以譬如病人。此等五蕴,又如:牢狱、
  惩罚、犯罪、惩罚者、服罪者;亦如食器、食物、菜、侍候者、食者。如是当知
  以譬喻而抉择。
  (Ⅴ)“以二种所见”,即以简略及详细的二种见,为这里的抉择。(一)
  “简略”,即如毒蛇喻经中所说的道理,当见举剑的敌人为五取蕴;在重担经所
  说的,应见重担;于说食经中所说的,应见食者;于阎摩迦经中所说的,应见无
  常、苦、无我、有为及杀戮者为五蕴。(二)详细,即应视色如泡沫聚,因为不
  能捏成之故。视受如水泡,因有暂时之乐的缘故。视想如阳焰,因为幻象之故。
  视行如芭蕉之干,因无真实心髓之故。视识如幻,因为欺诈之故。再特别详细的
  说:内部的色,虽极优美,亦当视为不净。视受为苦,因为不离三苦之故。视想
  与行为无我,因为它们不能受制之故。视识为无常,因为是生灭之法的缘故。
  (Ⅵ)“以如是见者的利益成就”——如是以简略与详细二种而见者,成就
  利益,而知抉择。即先以简略而见五取蕴如举剑的敌人等,则不为诸蕴所恼害。
  次以详细而见色等如泡沫聚等之人,则不会于不真实而见为真实。更就五蕴特别
  地说:
  (1)见内色为不净者,则善知段食,能于不净之中而舍断于净的颠倒,超
  越于欲流,解除欲的轭,以欲漏而成无漏,破除贪欲身系,不取于欲取。
  (2)见受为苦者,则善知触食,能于苦中而舍断于乐的颠倒,超越于有
  流,解除有的轭,以有漏而成无漏,破除嗔恚身系,不取于戒禁取。
  (3)见想、行为无我者,则善知意思食,能于无我中而舍断我的颠倒,超
  越于见流,解除见的轭,以见漏而成无漏,破除以此为真实住着的身系,不取于
  我语取。
  (4)见识为无常者,则善知识食,能于无常中而舍断于常的颠倒,超越于
  无明流,解除无明的轭,以无明漏而成无漏,破除戒禁取的身系,不取于见取。
  因见五蕴是谋杀者,
  它有这样大的功德,
  智者呀!
  当见五蕴是杀戮者。
  为善人所喜悦而造的清净道论,在论慧的修习中,完
  成了第十四品,定名为蕴的解释。


  第十五 说处界品

  慧地之二——释十二处

  诸“处”有十二处,即眼处、色处、耳处、声处、鼻处、香处、舌处、味
  处、身处、触处、意处、法处。释此十二处:
  义、相、限量,次第及简详,
  并以所见而知于抉择。
  (一)“以义”这里先以各别的说:见故为“眼”,即是它欣享及启示于色
  的意思。显示自己故为“色”,即是一个人的颜色变化而能显示他的心意的意
  思。闻故为“耳”。发音故为“声”,即发声的意思。嗅故为“鼻”。开显故为
  “香”,即开陈自己的事的意思,呼(食物而保持他的)命故为“舌”。有情嗜
  爱故为“味”,即嗜尝于味的意思。是可厌的有漏法的来处故为“身”,来处即
  生起的地方。接触故为“触”。思考故为“意”。保持自己的特相故为“法”。
  其次普通的说(处的意义):(一)努力故,(二)来的伸展故,(三)长
  领导故,当知为“处”。即(一)于眼及色等的根门、所缘、而心、心所法各各
  紧张发奋努力精进其自己的感受等的作用(所以说努力故为处)。(二)此等十
  二处能伸展扩大彼等所来的心、心所法,所以说(来的伸展故为处)。(三)直
  至那在无始轮回中所起的极长的轮回之苦未得停止,而此等十二处便起领导(而
  受轮回之苦),所以说(长领导故为处)。是以说此等一切(十二处)法,因努
  力故,因来的伸展故,因长领导故为“处”。
  还有(一)以住处之义,(二)以矿山之义,(三)以会合处之义,(四)
  以产地之义,(五)以原因之义故为“处”。即(一)如说世间是自在天处,梵
  苏天处等,故说以住处之义为处。(二)如说金处、银处等,故说以矿山之义为
  处。(三)如佛教中说:
  “悦意之处,诸鸟同栖”。
  在这些地方,则以“会合处”为处。(四)如说“南路是产牛之处”等,则以
  “产地”为处。(五)如说“如有处,他必得证明的能力”等,则以“原因”为
  处。(一)因为心、心所法住于眼等之中,依他们而存在之故,所以眼等是心,
  心所法的住处。(二)因为心、心所法散布于眼等之中,以他们为依止及以他们
  为所缘之故,所以眼等是心,心所法的矿山。(三)眼等是心,心所法的基地
  (所依),认识之门,所缘及集合之处,所以是他们的会合处。(四)因为心、
  心所法以眼等为依止,为所缘始能生起,所以是他们的产地。(五)若无眼等,
  亦无心、心所法,所以眼等是他们的原因。如是依住处之义,矿山之义,会合处
  之义,产地之义及原因之义等的理由,故说此等法为处。依照上述的意义,眼即
  是处,故名眼处……乃至法即是处,故名法处。如是当先以义而知抉择。
  (二)“以相”,这里亦当以眼等的相而知抉择。他们的相与蕴的解释中所
  说的同样。
  (三)“以限量”,即是说以那样的数量。眼等亦即是法。那末,为什么不
  说眼等为法处,却说为十二处呢?因为依据确定六识身生起的门及所缘之故,即
  由于确定这六识身的门及所缘的差别故说为十二。因为属于眼识路线所摄的识
  身,只有眼处是他的生起之门,色处是他的所缘。其他诸识身和诸处也是同样。
  唯第六(意识身),只有称为有分意的意处的一分是他的生起之门,不共的法处
  是他的所缘。这是依据确定六识身的生起之门及所缘,故说十二。如是当知以限
  量而抉择。
  (四)“以次第”,这里也适合应用于前面所说的生起次第。即于六内处中
  的眼处,因为以有见有对色为境之故,是明了的,所以最先说。其次因为以无见
  有对色为境之故,所以说耳处等。或者由于见优胜、闻优胜、有许多利益之故,
  于内处中,先说眼处及耳处,此后再说鼻等三处。意处以五种为活动的范围,故
  于最后说。其次根据眼处等的活动范围,所以在内六处之间,次第而说外六处的
  色处等。亦因确定识的生起的原因,故说此等十二处的次第。即如世尊说:“诸
  比丘,以眼与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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