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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清净道论-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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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处等。亦因确定识的生起的原因,故说此等十二处的次第。即如世尊说:“诸
  比丘,以眼与色为缘生起眼识……乃至以意与法为缘生起意识”。如是当知这十
  二处的次第的抉择。
  (五)“以简略与详细”,先就简略说:意处及法处的一部分是属于名所
  摄,其他的诸处属于色所摄,所以十二处只是名与色而已。其次详细地说:先内
  六处中的眼处,依种类只是“净眼”,但依于(善恶等的业)缘,(地狱乃至天
  界的五)趣,(象马或刹帝利等的)部类及(凡圣等的)人的不同,则有无数的
  区别。耳处等四种也是同样。意处,同有善、不善、异熟、唯作识的不同,所以
  有八十九种或一百二十一种的区别。色、声、香、味处,因(青黄等的)异分及
  (善恶等的业)缘等的不同,故有无数的区别。触处,依地界、火界、风界,有
  三种区别;若依缘等的不同,则有多数的区别。法处,依受、想、行蕴、细色、
  涅槃、(苦乐等的)自性及(眼触所生、耳触所生等的)种种性不同,故有多数
  的区别。如是当以简略与详细而知抉择。
  (六)“以所见”,在这里,一切有为的处,都应视为不来不去。因为他们
  (有为处)在生起之前无所从来,在消灭之后亦无所去。诚然它们在生起之前为
  不得自性,在消灭之后则完全破坏了自性,唯在前际与后际的中间,与缘结合而
  起作用,不能自在控制的,所以说应视(有为处)为不来不去。
  同样的,应视(有为处)为非努力,亦非创作。因为眼与色等决不会这样思
  念:“呀!好的,我们和合,令识生起”!它们(有为处)亦不会努力从事以
  (认识之)门,以基地(所依),或以所缘,令色生起。只是法性本然,眼与色
  等和合之时,而眼识等生起。所以说应视有为处为非努力亦非创作。
  并且应视内六处如无人的乡村,因为没有常、净、乐、我的状态之故;应视
  外六处如抢劫村庄的强盗,因为它们有害于内六处之故。即所谓:“诸比丘!眼
  为可意及不可意的色所害”。亦应视内六处如六种动物;视外六处如彼等(六动
  物)的活动境界。如是应以所见而知抉择。
  这是先为详论十二处。

  慧地之三——释十八界

  其次说“界”有十八,即眼界、色界、眼识界、耳界、声界、耳识界、鼻
  界、香界、鼻识界、舌界、味界、舌识界、身界、触界、身识界、意界、法界、
  意识界。释此十八界:
  一以义,二以相等,三以次第,四以限量,五以数,六以缘,
  七以所见而知于抉择。
  此中:(一)“以义”,即见故为眼,显示自己故为色,眼的识故为眼识。
  当以此等方法,而知抉择眼等十八界的各别意义。其次普通说界的意义:(一)
  令倾向故,(二)负运故,(三)配给故,(四)因此令向故,(五)此中保持
  故为界。即(一)譬如金银等的要素(界)能生金银等,由于世间的诸界决定的
  原因,令向于种种的轮回之苦。(二)负即运义,由有情负于界,如运夫的负
  重。(三)此等(世间的诸界)只配给苦,不如人意之故。(四)由于此等(诸
  界)为因,而有情倾向于轮回之苦。(五)保持即放置义,是说把苦保持于此等
  (诸界)之中的意思。如是于眼等的一一法由生而令倾向及负运等的意义,故名
  为界。
  又(一)譬如诸外道所说的我,实在是毫无自性的,此等(十八界)则不
  然,它们是保持自己的自性的,所以为界。(二)譬如世间种种黄的雄黄及红的
  砒石等是岩石的成分,而说为界,如是此等诸界亦如界(成分),因为此等种种
  (界)是智及可知的成分。(三)譬如称为身体的复合体的成分中的脂肪质和血
  等,由于特相不同,互相各异,而称为界,如是称为五蕴的身体的成分中的十八
  界,亦称为界,因为此等眼等诸界的特相亦互相各异不同之故。(四)又界与“非
  命”是一同义语。即如世尊为了欲使断除命想的说法所示:“比丘!此人是六界
  所成”等。所以依照上面所说的方法,眼即是界故为眼界……乃至意识即是界故
  为意识界。如是当知先依此等的义而抉择。
  (二)“以相等”,这里当知以眼等的相等而抉择。他们的相等,与蕴的解
  释中所说的一样。
  (三)“以次第”,这里亦如前面所说的生起次第等之中,以说法的次第为
  适宜。那说法的次第,是指确定因果的次序而说,即眼界与色界二种为因,而眼
  识界是果。余者亦然。
  (四)“以限量”,即以数量而说。在各种的经与论中,亦曾说到十八界以
  外的其他诸界,如:光明界、净界、空无边处界、识无边处界、无所有处界、非
  想非非想处界、想受灭处界、欲界、恚界、害界、出离界、无恚界、无害界、乐
  界、苦界、喜界、忧界、舍界、无明界、精进界、勤界、勤勇界、劣界、中界、
  胜界、地界、水界、火界、风界、空界、识界、有为界、无为界、多界、种种界
  的世间。
  (问)既然这样,为什么不以一切界为限而只以此十八界为限呢?(答)因
  为所存的一切界,从自性上说,都可以含摄于此十八界之中的缘故。即“光明
  界”只不过是色界。“净界”亦与色等有关。何以故?因为它只是一种净的相,
  即净相而为净界,那净相是不能离开色等而存在的。或者说,善异熟识的所缘的
  色等为净界,所以净界只是色等而已。在“空无边处界”等之中,那心法则摄意
  识界中,余者(心所法)则摄于法界中,其次“想受灭界”,实无自性;只是
  (意识界及法界)二界的灭而已。“欲界”只是法界;即所谓“此中欲界怎样?
  便是与欲有关的思择、寻求……乃至邪思惟”。或者十八界即欲界;所谓:“下
  自无间地狱起,上至他化自在天止,任何行动于此中及包摄于此中的蕴、界、
  处、色、受、想、行、识。是名为欲界”。
  “出离界”亦只是法界。依据此说:“一切善法为出离界”,所以即是意识
  界。
  “恚界、害界、无恚界、无害界、乐界、苦界、喜界、忧界、舍界、无明
  界、精进界、勤界、勤勇界”亦只是法界而已。
  “劣界、中界、胜界”只是十八界而已。因为劣的眼等为劣界,中、胜的眼
  等为中界及胜界。总而言之:不善之法界及意识界为劣界;世间的善及无记的眼
  界等同为中界;出世间的法界及意识界为胜界。
  “地界、火界、风界”只是触界而已。“水界和空界”只是法界。“识界”
  只是眼识等七识界的简略之说。
  十七界及法界的一部分是“有为界”。“无为界”则只是法界的另一部分。
  如是存在的一切界,从自性上说,都得含摄于十八界之内,所以只说十八
  界;也是为了欲除有人于有知识的自性的识中而起的命想,所以这样说。即因为
  有于知识的自性的识中而作命想的有情,世尊为了欲使他们断灭长时所怀的命
  想,指明有眼识界、耳识界、鼻识界、舌识界、身识界、意界、意识界等多识的
  差别,并且它们是依止于眼及色等的缘而起作用,是无常的,所以佛说十八界。
  更因为是随顺其所教化的弟子的意乐,所以这样说。又这样不过于简略也不过于
  详细的说法,是随顺其所教化的有情的意,所以说明十八。
  世尊以广略的法门而说法,
  他的正法之光照耀的时候,
  其所化有情心中的黑暗,
  便在刹那之间消灭了。
  如是当知以限量而抉择。
  (五)“以数”,先说眼界,据种类,依净眼只有一法数。耳、鼻、舌、
  身、色、声、香、味界亦同样,依净耳等亦只有一法数。其次触界,依地、火、
  风,有三法数。眼识界,依善与不善的异熟,有二法数。如是耳、鼻、舌、身识
  界亦同。其次意界,依五门转向的善与不善的异熟及领受(唯作),有三法数。
  法界,依三无色蕴(受想行)及十六细色并无为界,有二十法数。意识界,依其
  余的善、不善、无记的识,有七十六法数。如是当知以数而抉择。
  (六)“以缘”,先说眼界,给与眼识界以不相应、前生、有、不离、依
  止、根缘的六缘为缘。色界给与眼识界以前生、有、不离、所缘缘的四缘为缘。
  如是耳界、声界等给与耳识界等为缘亦然。
  其次对于眼识等的五种,则五门转向的意界给与他们以无间、等无间、非
  有、离、亲依止的五缘为缘。而彼等前五识亦给与领受意界(以五缘为缘)。同
  样的,领受意界给与推度意识界,推度意识界给与确定意识界,确定意识界给与
  速行意识界(以五缘为缘)。而速行意识界再给与各各以后的速行意识界以彼等
  (无间、等无间、非有、离、亲依止)的五缘及数数修习缘的六缘为缘。这是在
  五门作用的方法。
  次于意门,则有分意识界给与(意门)转向意识界,而(意门)转向意识界
  给与速行意识界以上面所说的五缘为缘。
  其次法界(受想行——心所法)给与七识界以俱生,相互、依止、相应、
  有、不离等的多种缘为缘。而眼界等及一部分的法界(如细色、涅槃等)则给与
  一部分的意识界以所缘缘等为缘。对于眼识界等,不只是以眼界及色等为生起之
  缘,亦以光明等为缘,所以古师说:“以眼、色、光明,作意为缘生起眼识;以
  耳、声、空间,作意为缘生起耳识;以鼻、香、风,作意为缘生起鼻识;以舌、
  味、水,作意为缘生起舌识;以身、触、地,作意为缘生起身识;以有分意、
  法,作意为缘生起意识”。这里是略说。对于缘的详细分别,将在缘起的解释中
  更明白地说。如是当知(这十八界)以缘而抉择。
  (七)“以所见”,是说当以所见而知抉择之义。即一切的有为界,无论是
  前际后际的都应视为无真实性,没有常、净、乐、我的特性,并且都是依于缘而
  相关的作用。
  次就十八界各别而说:当视眼界如鼓面,色界如鼓槌,眼识界如鼓声;又眼
  界如镜,色界如面,眼识界如映于镜中的面相;或者眼界如甘蔗与胡麻,色界如
  榨机的轮轴,眼识界如甘蔗汁及麻油;或视为眼界如下面的木燧,色界如上面的
  木燧,眼识界如所起的火。对于耳界等亦应视为同样。
  其次意界,从生起方面说,应视它是眼识界的先驱及随从者。
  在法界中的受蕴,当视如箭如桩。其中的想蕴及行蕴,则如受了与受的箭桩
  的苦痛。或者凡夫的想,因由意欲而生苦痛之故如空拳,或因取于不如实之想,
  故如森林之鹿(见假的草人而作人想)。行蕴,由它而投人于结生,故应视如投
  人于火坑的人,或因它而为生苦所随,故应视如为官吏所追的盗贼,或因为它是
  取来一切不利的蕴的相续之因,故应视如毒树的种子。(而法处所摄的)色,因
  为是种种的危险之相,故应视如刀轮。
  对于无为界,则应视为不死、寂静、安隐。何以故?因为是反对取来一切不
  利之故。
  意识界,于诸所缘,不能确定,故应视如森林的猿猴;甚难调御,故如野
  马;它能落于任何所欲之境,故如投于空中的棍;因它穿了贪嗔等的种种烦恼之
  衣,故应视如盛装的舞女。
  为诸善人所喜悦而造的清净道论,在论慧的修习中
  完成了第十五品,定名为处界的解释。

  ———————————————————————————————————                第十六  说根谛品

  慧地之四——释二十二根

  其次在界之后,举示二十二根:即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
  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乐根、苦根、喜根、忧根、舍根、信根、精
  进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当知根、已知根、具知根。释此二十二
  根:
  一以义,二以相等,三次第,
  四以别无别,
  五以作用,六以地,
  我等如是知抉择。
  此中:(一)“以义”,先说眼等,即如前面所说的见故为眼等
  的方法。但最后的三(无漏根)中:第一,在修习的前分,由于“我
  将知道未知的不死之道或四谛法”这样的行道者所生起故,且有根
  的意义,故说“未知当知根”。第二,已知(四谛)故,且有根的意义,
  故说“已知根”。第三,是全知者——即完成四谛智的作用者及漏
  尽者所生起故,且有根的意义,故说“具知根”。
  然而什么是彼等(二十二根)的根的意义?(一)因陀(主)(业)
  的表相之义为根义;(二)因陀(世尊)所教示之义为根义;(三)因
  陀(世尊)所见之义为根义;(四)因陀(业)所生起之义为根义;
  (五)因陀(世尊)所习用之义为根义。这一切义都适合。即以世
  尊、等正觉者是最上自在者之故为“因陀”。又因为没有任何人能
  主于业故以善及不善的业为“因陀”。
  是故于此(二十二根)中,先说(一)由业而生的诸根,所以说
  “因陀的表相之义”及(四)“因陀所生起之义”为根义。其次(二)此
  等一切(二十二根)是由世尊如实而说明,及(三)正觉之故,所
  以说“因陀所教示之义”及“因陀所见之义”为根义。(五)因为有些
  根由世尊——牟尼因陀作为境习用,有些作为修习用,故说“因陀
  所习用之义为根义”。
  又此等之所以说为根,是(六)因为称为增上(有力)的自在之
  义。即眼识等的生起,是眼等的成就之力(增上),若此等(成就之
  力)锐利时,彼等(眼识等亦起)锐利,此等迟钝时,彼等亦迟钝。这
  是先以义而抉择。
  (二)“以相等”,是以相、味、现起、足处而知抉择眼等之义。而
  彼等(二十二根)的相等,已于蕴的解释中说。即最后的慧根(及
  三无漏根)等的四种是无痴之义。余者都已在那(蕴的解释)中而
  述他们的真实状态。
  (三)“以次第”,这里也是(前面所说的各种次第中的)说法次
  第。
  由于善知内法而证得圣地之故,所以先说摄属于身体的眼根
  等。
  其次,为示那与身体有关系之法而被称为男或女,故此后说女
  根、男根。其次为了知道(那男女的身体)二者是与命根结合而生
  存,故此后说命根。
  为了知道直至命根的存在,而此等觉受亦不灭,并且一切觉受
  都是苦的,故此后说乐根等。
  为了指示“为灭彼等苦当修此等法”的行道,故此后说信等。
  为了指示行道不是徒然无益的,由于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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