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春秋谷梁传注疏-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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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其志,何也?以为唯未易灾之馀而尝可也,志不敬也。郑嗣曰:“唯以未易灾之馀而尝,然后可志也。用火焚之馀以祭宗庙,非人子所以尽其心力,不敬之大也。”○尽,注忍反。天子亲耕,以共粢盛。天子亲耕,其礼三推。黍稷曰粢,在器曰盛。○共音恭,一本作供。粢音咨。推,昌谁反,一音他回反。
'疏'注“天子”至“曰盛”。释曰:《月令》天子於孟春之月,“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藉。天子三推,公五推,卿诸侯九推”,是其文也。
王后亲蚕,以共祭服。王后亲蚕,齐戒躬桑,夫人三缫,遂班三宫。朱绿玄黄,以为黼黻文章,服既成,君服以祀之。○齐戒,侧皆反,本亦作斋。缫,先刀反。黼音甫,亦作黼。黻音弗,俗作绂。
'疏'注“王后”至“祀之”。○释曰:王后亲蚕,齐戒躬桑,《月令》文。夫人三缫,遂班三宫云云,《祭义》文。故彼云:“古者天子诸侯必有公桑蚕室,近川而为之,筑宫仞有三尺,棘墙而外闭之。及大昕之朝,君皮弁素积,卜三宫之夫人世妇之吉者,使入蚕于蚕室,奉种浴于川,桑于公桑,风戾以食之。”郑玄云:“大昕,季春朔日之朝也。诸侯夫人三宫,半王后也。又云:“及良日,夫人缫,三盆手,遂布于三宫夫人世妇之吉者,使缫,遂朱绿之,玄黄之,以为黼黻文章。服既成,君服以祀先王先公,敬之至也。”郑玄云“三盆手者,三淹也。凡缫,每淹,大总而手振之,以出绪也”是也。
国非无良农工女也,以为人之所尽事其祖祢,不若以已所自亲者也。凯曰:“夫治人之道,莫急於礼。礼有《五经》,莫重於祭。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由中出者,身致其诚信,然后可以交於神明,祭之道也。”○祢,乃礼反。
'疏'注“礼有”至“道也”。○释曰《祭统》文。郑玄云:“《五经》者,吉、凶、宾、军、嘉也。莫重於祭,谓以吉礼为首也。《大宗伯职》曰,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祗。”
何用见其未易灾之馀而尝也?曰,甸粟而内之三宫,三宫米而藏之御廪。甸,甸师,掌田之官也。三宫,三夫人也。宗庙之礼,君亲割,夫人亲舂。○亲舂,伤容反。
'疏'注“甸甸”至“亲舂”。○释曰:传言“甸粟”,知是掌田之官也。礼:王后六宫,诸侯夫人三宫也。故知“三宫”是三夫人宫也。“宗庙之礼,君亲割,夫人亲舂”者,文十三年传文。未尝,必有兼甸之事焉。夫人亲舂,是兼甸之事。○兼甸如字,一本作旬,十日为旬,注亦然。
'疏'“兼甸之事焉”。○释曰:传“兼甸之事焉”者,纳粟者甸师,而夫人亲舂,是兼之也。
壬申,御禀灾,乙亥,尝,以为未易灾之馀而尝也。郑嗣曰:“壬申乙亥相去四日,言用日至少而功多,明未足及易而尝。”
冬,十有二月,丁巳,齐侯禄父卒。
宋人以齐人、蔡人、卫人、陈人伐郑。以者,不以者也。民者,君之本也。使人以其死,非正也。不以者,谓本非所得制,今得以之也。刺四国使宋专用其师,轻民命也。○刺,七赐反。
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来求车。古者诸侯时献于天子,以其国之所有,故有辞让,而无征求。求车,非礼也。求金,甚矣。文九年“毛伯来求金”。
'疏'“求车”至“甚矣”。○释曰:求赙、求金并发传者,以所求不同,故各发之。不云“求赙,甚”,而云“求金,甚”者,丧事有赙,但求之非礼,金非丧所供,故以为甚。
三月,乙未,天王崩。桓王。
夏,四月,己巳,葬齐僖公。
五月,郑伯突出奔蔡。讥夺正也。礼:诸侯不生名。今名突,以讥之。
郑世子忽复归于郑。反正也。
'疏'“反正也”。○释曰:传“反正也”者,释其称世子也。
许叔入于许。传例曰:“大夫出奔反,以好曰归,以恶曰入。”
'疏'注“传例”至“曰入”。○释曰:庄九年传文。
许叔,许之贵者也,莫宜乎许叔。其曰入,何也?其归之道,非所以归也。泰曰:“许国之贵,莫过许叔。叔之宜立,又无与二,而进无王命,退非父授,故不书曰归,同之恶入。”
公会齐侯于蒿。蒿,《左氏》作艾,公羊作鄗。
邾人、牟人、葛人来朝。何休曰:“桓公行恶,而三人俱朝事之,三人为众,众足责,故夷狄之。”○行,下孟反,又如字。
秋,九月,郑伯突入于栎。栎,郑邑也。突不正,书入,明不当受。○栎,力狄反。
'疏'注“栎郑”至“当受”。○释曰:案“齐小白入于齐”,传曰:“以恶曰入。”“卫侯朔入卫”,传曰:“入者,内弗受也。”盖旧为国君而入者,则是内不受,若“卫侯朔入于卫”,“郑伯突入于栎”是也。公子不正取国者,则是以恶,故曰入,若“许叔入于许”,“齐小白入于齐”是也。观范之注,其事必然,但旧无此解,不敢辄定。或当以恶入者,即内不当受,传文互举之,其实不异,理亦通耳。
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蔡侯、陈侯于,伐郑。,宋地。○,昌氏反。地而后伐,疑辞也,非其疑也。郑突欲篡国,伐而正之,义也。不应疑,故责之。
十有六年,春,正月,公会宋公、蔡侯、卫侯于曹。
夏,四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伐郑。蔡常在卫上,今序陈下,盖后至。
'疏'注“蔡常”至“后至”。○释曰:桓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此春“公会宋公、蔡侯、卫侯于曹”,是蔡常在卫上,今在下,故知后至。
秋,七月,公至自伐郑。桓无会,其致何也?危之也。桓公再助篡伐正,危殆之甚,喜得全归,故致之。
'疏'注“桓公”至“致之”释曰:公与诸侯此年为突伐郑,前年虽为忽讨突,疑而不用心,亦是其助,故云“再助”也。范答薄氏駮云:“明桓伐突非本心,故言再助是也。”范必知前年为忽伐郑,而此年为突伐郑者,以前年责其疑,若是伐嫡而疑,则不足可责,明是为忽讨突也。此年传云:“桓无会,其致何也?危之也。”若是助嫡,则不须云危,故知是助突讨忽也。
冬,城向。向,舒尚反。
十有一月,卫侯朔出奔齐。朔,惠公名。朔之名,恶也,天子召而不往也。
'疏'“朔之”至“往也”。○释曰:不云失地,而言恶者,以朔不奉王命,重於失地,故直云恶也。
十有七年,春,正月,丙辰,公会齐侯、纪侯,盟于黄。黄,齐地。
二月,丙午,公及邾仪父盟于趡。趡,鲁地。○趡,翠轨反。
夏,五月,丙午,及齐师战于郎。内讳败,举其可道者也。败耻大,战耻小。○战于郎,《左氏》作干奚。不言其人,以吾败也。言人则微者,败於微者,其耻又甚,故言师。不言及之者,为内讳也。及当有人,公亲帅之,耻大不可言。○为,于伪反。
'疏'注“公亲帅之”。○释曰:知非卿帅而言公者,《春秋》之义,唯为亲尊讳,不为卿讳。又传云“为内讳”,则是公可知。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秋,八月,蔡季自陈归于蔡。蔡季,蔡之贵者也。自陈,陈有奉焉尔。陈以力助。
癸巳,葬蔡桓侯。徐邈曰:“葬者臣子之事,故书葬皆以公配谥。此称侯,盖蔡臣子失礼,故即其所称以示过。”
'疏'葬蔡桓侯。○释曰:“何休云:“蔡季贤而桓侯不能用,故抑之。”杜预云:“疑谬误。”范以为臣子失礼称侯、既就其所称以示过。三传无文,各以意说。
及宋人、卫人伐邾。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既,尽也。尽朔一日,至明日乃食,是月二日食也。
'疏'注“既尽”至“食也”。○释曰:知二日者,以传云“食既朔”也。言食尽朔,是二日明矣。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于泺。此年书王,以王法终始治桓之事。○泺,力沃反,又音洛,旧音匹沃反。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公本与夫人俱行,至泺,公与齐侯行会礼,故先书会泺,既会而相随至齐,故曰遂。遂,继事之辞,他皆放此。泺之会,不言及夫人,何也?据夫人实在,当言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于泺。
'疏'注“据夫”至“于泺”。○释曰:决僖公十一年“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阳穀”是也。《公羊》以为此不言及,夫人外公也。《左氏》无正文。或当以公男女无别,故不言及,并与《穀梁》异。
以夫人之伉,弗称数也。泺之会,夫人骄伉,不可言及,故舍而弗数。今书遂如齐,欲录其致变之由,故不可以不书。实骄伉而不制,故不言及。○伉,本又作亢,苦浪反。数,色尹反。舍音舍。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齐。夫人与齐谋杀之,不书,讳也。鲁公薨正与不正皆日,所以别内外也。○别内外,彼列反。其地,於外也。薨称公,举上也。公,五等之上。
'疏'“其地”至“上也”。○释曰:据隐闵不地,故决之也。其外诸侯之卒皆不言公,尊内,故举五等之上也。
丁酉,公之丧至自齐。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已丑,葬我君桓公。葬我君,接上下也。言我君,举国上下之辞。
'疏'“葬我”至“下也”。○释曰:公者,臣子之称也。我君者,接及举国上下之辞。
君弑,贼不讨,不书葬,此其言葬,何也?据隐公不书葬。不责逾国而讨于是也。礼:君父之仇,不与共戴天。而曰“不责逾国而讨于是”者,时齐强大,非已所讨,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
'疏'“不责”至“是也”。○释曰:不责其讨而讥其狩于郜者,齐鲁大小不敌,故恕而免之。公虽不能报,理当绝交,而与之同狩,故讥之也。
桓公葬而后举谥,谥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谥者行之迹,所以表德人之终卒,事毕於葬,故於葬定称号也。昔武王崩,周公制谥法,大行受大名,小行受小名,所以劝善而惩恶。礼:天子崩,称天命以谥之。诸侯薨,天子谥之。卿大夫卒,受谥於其君。○行之,下孟反。下同。称,尸证反。
'疏'注“谥者”至“其君”。○释曰:以《左传》无骇卒,羽父请谥於隐公,是大夫谥诸侯赐之。诸侯既上有王者,故知天子赐之。《礼记》云:“天子称天以诔之。”又《公羊》说天子谥於南郊,在天子上者唯天耳,故知称天命以谥。
知者虑,义者行,仁者守。有此三者备,然后可以会矣。桓无此三者而出会大国,所以见杀。○知音智,守如字,又音狩。
'疏'“知者”至“会矣”。○释曰:复发传者,隐公表会戎之危,此明桓公见杀之事,故重发之也。
□《春秋穀梁传注疏》□注 晋·范 宁□疏 唐·杨士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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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穀梁传注疏》
卷五
卷五
◎庄公起元年,尽十八年
'疏'《鲁世家》庄公名同,桓公之子,以庄王四年即位。《谥法》“胜敌克壮曰庄。”
元年,春,王正月。继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疏'“继弑”至“正也”。○释曰:桓继弑即位,非正,故此言正以明之。继弑君不言即位之为正,何也?据君不绝。曰,先君不以其道终,则子不忍即位也。
三月,夫人孙于齐。桓公夫人文姜也。哀姜有杀子之罪轻,故僖元年曰“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去“姜”以贬之。文姜有杀夫之罪重,故去“姜氏”以贬之。此轻重之差。○孙音逊,本亦作逊。去,起吕反,下去姜同。孙之为言犹孙也,孙,孙遁而去。○遁,徒困反。讳奔也。接练时,录母之变,始人之也。夫人初与桓俱如齐,今又书者,於练时感夫人不与祭,故始以人道录之。○与祭音豫。
'疏'传“始人之也”。○释曰:既以人道录之,又不言氏姓贬之者,公以练祭,感母不与,故以人道录之,但以妻杀夫,罪同至逆,不可不贬,故又以人道绝之,所以进退见法也。计桓公以十八年四月薨,至此年三月,未是练时,而云练祭感母不与者,至四月则当练,今方至练,故感之而思母。故何休云:“月者,起练祭左右。”是其意亦以四月为练也。不言氏姓,贬之也。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於人也,以言受命。臣子则受君父之命,妇受夫之命。不若于道者,天绝之也。若,顺。不若于言者,人绝之也。臣子大受命。言义得贬夫人。
'疏'传“人之”至“受命”。○释曰:天之道,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也。夫者妻之天,故曰“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谓事夫之道也。臣子之法,当受君父教令,故曰“於人也,以言受命,不若於道者,天绝之也。”,谓文姜杀夫,是不顺於道,故天当绝之。“不若於言者,人绝之也”,谓臣子不顺君父之命,则君父当绝之。“臣子大受命”,谓君父既绝天人,臣子受君父之命,故不得不贬也。其注云“臣子则受君父之命”者,解经中“以言受命”也。云“妇受夫之命”者,解“以道受命”也。恐此说非也,但旧为此解,不得不述。或当“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谓顺天道以事夫也。“於人也,以言受命”,谓臣受君命也。不顺於道者天绝之,天道妻当事夫,今夫人反弑公,是不顺天也,故天绝之。不顺於言者,人绝之,谓妇当受天之命,夫人不受夫命,是不顺人也,故人绝之。“臣子大受命”者,臣谓群下,子谓庄公,上受命於天,下受命於君,是大受命也。以其受君天之命,故臣子得贬退夫人也。
夏,单伯逆王姬。单,姓也。伯,字。○单音善。单,姓;伯,字;《左氏》以为王卿士。逆王姬,《左氏》作“送王姬”。单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命大夫,故不名也。诸侯岁贡士于天子,天子亲命之,使还其国为大夫者不名,天子就其国命之者,以名氏通也。
'疏'注“诸侯”至“通也”。○释曰:知诸侯贡士于天子者,传称“国、高在”,又何休云“大国举三人,次国举二人,小国举一人”,是有贡士之法。今单伯,天子命大夫,故不名,知书名者,就国命之。
其不言如,何也?据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言“如”。其义不可受於京师也。其义不可受於京师,何也?曰,躬君弑於齐,使之主婚姻,与齐为礼,其义固不可受也。礼:尊卑不敌,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同姓诸侯主之。鲁桓亲见杀于齐,若天子命使为主,则非礼大矣。《春秋》为尊者讳,故不可受之于京师。○弑又作杀。为尊,于伪反,下“为之筑”同。
'疏'注“礼尊”至“京师”。○释曰: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同姓诸侯主婚之意者,天子与诸侯尊卑不敌,若行君臣之礼,则废婚姻之好,若行婚姻之好,则废君臣之礼,故使诸侯主之。
秋,筑王姬之馆于外。筑,礼也。于外,非礼也。外,城外也。
'疏'“于外,非礼也”。○释曰:《左氏》以为筑于外,礼也。此云“非礼”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