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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供应的行为-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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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效信托做法的人甚众。这个合并热潮使美国政府认为有以大欺小的可能,于一八九○年通过了Sherman Act这个大名鼎鼎的反垄断法例。二十年后,标准石油被怀疑施行掠夺性减价(predatory price cutting),以本伤人,政府起诉,标准石油托拉斯于一九一一年被瓦解。反垄断的法例在美国称为反托拉斯(antitrust)是那时开始的。 
一九一四年美国国会通过Clayton Antitrust Act,一九三六年通过Robinson…Patman Act,三管齐下,反垄断的法例在美国威不可挡。虽然称作反托拉斯(反信托),但有没有信托(trust)的存在是没有关系的。反托拉斯就是反垄断。虽然世界上有好些国家有反垄断的法例,但有关的话题永远集中在美国。那里的法例最广泛,执行最严谨,而差不多每一件案都是学者的研究题材。 
我很不愿意在美国的反托拉斯问题上下笔,因为摸不准其性质。但这一章是关于垄断的,总应该分析一下。另一方面,我是个如假包换的专家,作过研究,也曾经为两件反托拉斯大案作过理论顾问,凡六年之久。专家摸不头脑,门外汉却津津乐道。这反映反托拉斯的深不可测。在我所认识的美国经济学大师中,反对所有反托拉斯法例的有佛利民(M。Friedman)、高斯(R。Hase)、艾智仁(A。A。Alchian)等人,支持的有森穆逊(P。A。Samuelson)、夏保加(A。C。Harberger)等人。这些学者大智大慧,都是朋友,但所持的观点各走极端,为时甚久,也可见反托拉斯是不容易理解的。 
在新古典经济学重视市场的传统上,交易费用被漠视了,不完善的市场历来都归咎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见卷三),及企业的垄断。前者在高斯一九六○年的鸿文之后不再有大争议,而垄断就成为市场的罪魁祸首。但政府与经济学者是不能一般性地反对垄断的。事实上,所有我在本章指出的垄断,政府都不反对。这就是美国政府大事推行反垄断(反托拉斯)法例不容易明白的重心所在。 
且让我再列出本章所说的几种垄断的成因,看看谁支持谁反对。 
(一)垄断是因为政府有法例或牌照的保护而成的。这组垄断政府当然不反对,但大部分经济学者是反对的。既然政府是这组垄断的始作俑者,反托拉斯不可能是为之而设的。 
(二)垄断起于上苍赐予的天分,或特殊环境,或个人的勤修苦练。这组垄断政府不反对,而经济学者也是不反对的,所以不可能是反垄断法例的理由。 
(三)垄断是因为有发明专利,有商业秘密,或有版权或商标专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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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组垄断政府不反对,而大部分经济学者也是不反对的,所以也不可能是反垄断法例的理由。 
以上三组是我可能想到的有「成因」的垄断,再想不到有其他。说有成因,是说有基本的条件,有资格,可以垄断而赚点钱的。但这些都不是反托拉斯法例针对的。那么美国的反垄断究竟是反些什么呢?这个问题不同的经济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我自己的看法,是反托拉斯反对的大致有两类。 
第一类:某企业的甲产品有上述的基本条件的垄断权,但这企业要将甲产品的垄断权伸展到乙产品或其他没有垄断权的产品那里去。又或者,这企业为恐外人参与竞争,削弱其垄断权力,就诸多留难,阻碍他人参进。这一类是说,垄断者要利用自己的垄断权力去扩展垄断或维护垄断。 
第二类:某企业没有垄断权,基本没有上述的垄断条件,但这企业用上述的条件之外的办法去争取垄断。换言之,反托拉斯反对的这两类,是垄断的动词(monopolize)而不是其名词(monopoly)。 
以我之见,上述的两类行为不是没有,但一般来说不可能成功,而好些看来是垄断动作的行为,其实不是为了垄断,又或者是竞争的手法。且让我举一些实例吧。 
例一,我将会在第八章分析的,捆绑销售(tie…in sales)。这是我曾经称为「连销」的现象了。有名的天下大案是三十年代IBM强迫租用其电脑的顾客购买他供应的纸咭,被反托拉斯法认为IBM是将电脑的垄断权伸展到没有垄断权的纸咭上去。官司打了二十多年,IBM败诉。更有名的天下大案是一九九八年五月起的微软(Microsoft)官司。微软把有垄断性的软件捆绑在不是他生产的硬件之内,被指为阻碍其他软件的竞争者。微软也败诉(后来上诉后官司要再打,最近商谈庭外和解)。我认为上述的两项「捆绑」都不是要伸延或加强垄断,法庭的推理是错了的。捆绑销售是第八章的话题,到时再详述。 
例二,美国电话公司(AT and T)的天下大案,起于该企业拒绝卖电话给行家,及不准行家把线路通入他的线路上。当年有技术上的问题,这里不能详述。另一方面,AT and T历来认为他们的垄断及行为是政府特许的,但打起官司来政府却否认特许过什么。官司打了十年,庭外和解,A Tand T要瓦解,丧失了大部分的垄断权。 
例三,中等之案,柯达(Kodak)停产了一种摄影胶卷,使另一家企业所产的照相机没有胶卷可用。柯达的解释是该种胶卷市场太小,生意做不过。柯达败诉,但我是同意柯达的解释的。 
例四,也是天下大案。一九一○年标准石油被控以本伤人,掠夺性地割价,要把行家杀下马来。标准石油也败诉,要瓦解,后人的研究证明标准石油从来没有掠夺性割价,而若这样做是愚蠢的行为,因为把行家收购相宜得多。 
掠夺性割价一般是指售价低于成本。这样做来霸占市场而垄断,不需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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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垄断权,信之者大不乏人,但成功都是神话。一个香港的例子倒也过瘾。两年前黎智英搞「苹果速销」,以低于成本之价送货上门。黎智英当然不会那样蠢,认为以本伤人可以垄断。他的目的是争取市场,表演服务,然后加价。殊不知遇到财雄势大的超级市场,减斗减,结果苹果速销输了十亿港元,关门大吉。 
有人认为超级市场把苹果速销杀下马来之后加价,是垄断者。这观点是不对的。据我所理解,若超级市场完全不减价,苹果速销也是要倒闭的。这是因为后者的送货成本太高,根本不可能生存。 
例五,收购企业好些时是犯了反托拉斯法例。一家企业如果没有任何垄断条件,要以收购的办法来成为垄断者,是异想天开。收购有时可以减少产品的平均成本,或减少交易费用,藉收购而垄断却是傻瓜:没有资格的垄断,收购竞争者是购之不尽的。 
例六,与行家协议订价(price fixing)是犯了反托拉斯的大忌。但好些做生意的人都知道,在某些竞争的情况下,协议订价是一种生存的办法。如果大家在基本上没有垄断的条件,协订之价若持久地高于参与竞争的成本价,必将惨淡收场。 
上述是一些反托拉斯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例子,说得很简略,还有其他怪诞不经的──如某食品企业被认为广告卖得太多──不用多说了。一家企业持有基本条件的垄断权,可不可以把这权扩展到没有垄断权的产品而赚更多的钱?一家有垄断条件的企业,可不可以用这权限之外的手法来维护既有的权利?一家基本上没有垄断权的企业,可不可以杀退或收购竞争者而成为垄断者?我的答案是其一不可能,其二不清楚,其三也不可能。 
我认为整个反托拉斯法例的传统,是基于一八八○至一九五○那个时代的新古典经济学对市场的看法。这传统有一个信念,那就是竞争的行为会受到市场结构的影响。于是,见到行为有点不妥,或来得古怪,或与书本上所描述的完善竞争的行为有所不同,这传统就认为市场的结构出现了问题,要以反托拉斯或其他法例去修改这结构,从而改变竞争的行为。 
我自己的研究所得,是上述的传统本末倒置,把整个问题看错了。正确的看法,不是市场结构决定竞争行为,而是竞争行为决定市场结构。市场有持有垄断条件的竞争者,也有没有垄断条件的竞争者。他们一起参与竞争,市场的结构就形成了,而他们的行为全部是竞争的行为。经济学者与要改进社会的君子们很少到市场走走,体会一下市场的运作。他们不明白竞争的行为包括讨价还价、价格分歧、大出血、捆绑销售、协议订价、收购合并、政治买卖,凡此种种,对市场的结构都有影响,有决定性。 
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角度看,对社会为祸最大的垄断是政府以法例或牌照约束竞争而造成的垄断。但这些政府视若无睹。我们因此不能不怀疑政府以反垄断法例来改进社会的意图。以价格管制来约束垄断物价是反垄断法例之外的事,但我们知道价管的得益者历来是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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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我们提及,因为有潜在的竞争者,只有一个供应商存在不等于垄断。同样,在有多人竞争的市场中,一个优胜者可以单一胜出,淘汰了所有的其他竞争者。这就是我曾经说微软的垄断可能是竞争的结果,只是表面上的「垄断」。当然,除了精于竞争外,微软的产品是受到专利与商业秘密的保障的。 
不严谨的证据,支持反垄断法例对经济发展帮不到忙或帮倒忙的看法。两个例子有说服力。其一是香港的经验。毫无天然资源的香港,在九十年代之前的工商业发展是人类历史的奇迹,但香港从来没有反垄断的法例。其二是八十年代的美国。那时有列根总统执政的八年,是美国经济难得一见的大好转时代。列根执政,反托拉斯的案件大幅度地下降了!反托拉斯法例是那样模糊不清,模棱两可,执行与否历来是一朝天子一朝臣,老板不喜欢就没有谁大叫大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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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觅价与价格分歧 
觅价(price searching)是指一个出售者不愿意以市场或行家之价为依归,或市场没有同样产品之价作指引,而要自己找寻出售的价格。换言之,这出售者面对的市场需求曲线不是平的,而是向右下倾斜。传统的看法,是出售者若面对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就是个垄断者。我可不那样看。没有错,一个垄断者面对的市场需求曲线是向右下倾斜的。但在一个有很多竞争者的市场,只要讯息费用够高,出售者与购买者都要觅价。觅价当然不会有一条明确而平坦的需求曲线面对出售者。有讯息费用存在,不是垄断也可能面对一条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而有时出售者不知道需求曲线的大概位置。好些时,因为有讯息费用,一个供应者单对一个购买者要讨价还价。购买者不知市价,或只知大约,出售者面对的需求曲线总会有一部分是向右下倾斜的了。 
在原则上,我们大致可分开觅价是因为产品有垄断性而起,或是因为有讯息费用而起。但通常是垄断市场也有讯息费用,或是一个竞争市场因为有讯息费用而使竞争出售者有点垄断性。这样,要分开觅价是因为垄断,还是因为讯息费用,就不容易了。我们于是只能在原则上把二者分开:垄断的觅价与讯息费用的觅价。这分别是重要的,因为觅价的理由二者不同,觅价行为的解释也跟有别。  
第一节:垄断的觅价行为 
我要以一些简单的数字来示范与批评传统的垄断觅价分析,然后提出芝加哥学派与我自己的观点。数字简单,而事实上整个问题也不湛深,但因为变化不少,说起来相当复杂。读者要细心地体会,跟进。有些浅问题是不容易说清楚的。先看下列的数字吧。 
产品数量是指需求量,这里可看作一个消费者或是整个市场的需求量。边际用值(marginal use value)这里等于平均换值(average exchange value),也即是出售价(price)。这些概念我在卷一的第五章说清楚了。量越大,边际用值越低,代表面对垄断者的需求曲线是向右下倾斜的。 
要注意的是这需求曲线之价,是任顾客选购多少的不限量之价。价7。00,顾客选购三件;价6。00,顾客选购五件;等等。为了简化,我们假设了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相等,二者是同一平线,每件5。00。垄断者要赚取的是最高的总租值(monopoly rent)。以这些数字为例,租值最高是6。00(26。00总收入减20。00总成本)。这是边际收入(marginal revenue)等于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的那一点。那是说,争取最高租值的售价是6。50,顾客买四件。 
以上是传统的结论。这结论的一个要点,是垄断会导致无效率的资源使用,或引起浪费。产量四件,边际用值(出售价)是6。50,而边际成本只是5。00,增加生产会对社会有利:生产第五件社会多赚一元,第六件多赚五毫。我们以总用值减除总成本来求出社会利益,后者最高是10。50。这是产量第六或第七件,边际用值(5。00)与边际成本(5。00)相等。但如果售价5。00而任君选量(5。00选购七件),垄断者的总租值是零。租值最高的6。00是售价6。50,产量四件。 
从垄断租值最高的产量四件到社会利益最高的产量七件,有一个大名鼎鼎的「死三角」(dead weight loss)。那就是生产第五件社会可多赚一元,第六件多赚五毫,加起来是一元半。可赚而不赚,是浪费了。垄断历来被谴责,这就是原因。 
因为垄断有浪费,五、六十年代以戴维德(A。Director)为首的芝加哥经济学者就考虑垄断者以榨取消费者盈余(extraction of consumer's surplus)的办法来增加产量,减少或减除死三角。三个明显的办法我们在卷一第五章分析过的。其一是跟需求曲线收费:第一件卖8。00,第二件7。50??等等。第七件卖5。00,与边际成本相等。消费者盈余是零。其二是收一个会员费或入场费。上述的数字例子,会员费最高可收10。50(最高的消费者盈余),产品售价5。00,顾客选购七件,死三角就消失了。最后一种办法,是全部或零(all…or…nothing):要就一起买七件,平均售价(平均用值)6。50,否则一件也不准买。这样,消费者盈余被垄断者榨取了,死三角不再存在。 
以上三种办法,第一种(每件收不同之价)显然不容易;第二种(收取会员费)要做多一重手续;但全部或零的交易费用并不高于订一价而不限量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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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说,与不限量相比,以全部或零的总价或平均价出售,不会有额外的交易费用。困难是一般而言,不同的顾客有不同的需求曲线。订出一个全部或零的安排,一些顾客可能选零而不买,另一些购买的可能还有消费者盈余。如果只有一个顾客,或所有顾客天生一样,有同样的需求曲线,全部或零的安排会很容易地消除那死三角的浪费,而全部或零能赚取的租值(10。50)比不限量的租值(6。00)为高。 
原则上,就算不同的顾客有不同的需求曲线,选取一个全部或零的安排,让一些顾客选零退出,另一些有消费者盈余,垄断者所获取的租值,可能比订一价不限量的租值为高,而那死三角的浪费也可能减少。因此,采用全部或零的安排的困难,不单是因为顾客的需求曲线不同,而是不同得有很大的差距,从而使全部或零的安排所带来的租值,低于订一价不限量所得的租值。 
因为以上的缘故,经济学者认为要清除或减少那死三角的浪费,价格分歧是需要的。那是说,顾客有不同的需求曲线,垄断出售者要以不同的全部或零的安排,或不同的入场费或会员费,才可以达到边际用值近于或等于边际成本的生产量。但价格分歧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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