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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秦汉法律与社会-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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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先秦时期的〃刑〃、〃法〃、〃律〃
           一、〃刑〃
           二、〃法〃
           三、〃律〃
      第二节 秦律与春秋战国时期诸国法律的关系
           一、秦律与《周礼》
           二、秦律与六国法律
  第二章 汉代法律考述
      第一节 《九章律》之沿革
           一、〃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二、萧何《九章律》与秦律的关系
           三、《九章律》内容的变动情况
           四、关于《九章律》的篇目
      第二节 律·令·科·比
           一、律
           二、令
           三、科
           四、比
      第三节 〃经义决狱〃的实质与作用
  第三章 秦汉刑制的演变
      第一节 先秦刑制蠡测
      第二节 秦律中之肉刑与徒刑的关系
      第三节 汉代刑制的变化
           一、肉刑废除以后的徒刑等级
           二、〃无任〃与〃五任〃
  第四章 秦汉法律的伦常化
      第一节 法家的伦常观念与秦律中的伦常秩序
           一、法家的伦常观念
           二、秦律中的伦常秩序
      第二节 汉代法律的伦常化
           一、〃三纲〃在汉代法律中的反映
           二、家族关系与株连
  第五章 秦汉法律与社会等级
      第一节 皇权与法律
      第二节 社会等级与法律秩序
           一、贵族与官僚的法定特权
           二、法律与平民的权益
           三、良贱身份的法律规定
  第六章 秦汉法律与经济发展
      第一节 契约
           一、契约的内容
           二、官府与经济契约的关系
      第二节 工商业方面的法律
           一、关市
           二、盐铁
           三、酒
           四、铸钱
      第三节 保护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法律
      第四节 法律运行机制对经济发展及百姓生活的影响
  第七章 秦汉法律与吏治
      第一节 法律对官吏的制约
      第二节 秦汉时期的〃文法吏〃
           一、〃文法吏〃的含义
           二、〃文法吏〃产生的条件
           三、〃文法吏〃与酷吏
  第八章 秦汉时期的执法
      第一节 循吏与酷吏
           一、循吏与执法
           二、酷吏与执法
      第二节 关于秦汉时期执法的思考
           一、信法兴邦
           二、倾法亡国
        结 语
        后 记
于振波

    1966年1月生于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汉族。1990年至1993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历史系,师从张传玺先生学习秦汉史,并获得中国古代史硕士学位。1993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林甘泉先生指导下继续学习秦汉史,1996年获博士学位。现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秦汉社会史、秦汉简牍。

  第一节 先秦时期的〃刑〃、〃法〃、〃律〃

      中国古代法典的名称,大体经历了〃刑〃、〃法〃和〃律〃三个阶段。法典的内容与名称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关系?对此学术界有很多争议。一些学者从文献学、训诂学等不同角度对这些问题加以讨论,提出不少精辟见解。这里主要从传世文献中提到的和经考古发现的法律文书本身入手,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刑〃
       在中国古代,〃礼〃规定了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而〃刑〃则规定了对违反礼制者的惩罚措施。 〃刑〃是从另一个方面对〃礼〃所做的规定,这类规定最早很可能就存在于〃礼〃的规范之中,古朗士著、李玄伯译《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曾这样描述法律的起源:
     希腊、罗马、印度古代,法律皆为宗教的一部份。各邦古法,既含有礼节仪注、祷辞,亦有立法、所有权、继承权,各种法律,散列于祭礼、葬礼、祀祖礼之间。
     (法律)当初写出时,始写在礼记内,杂列在祷辞、礼节之间。瓦伦曾述及都斯古伦城的古法,并注明见于此城的圣书。德尼斯曾翻过史料原本,他说罗马在十位立法员时代前,少数写出的法律,皆见于圣书中。后来法律离开礼记独立,但在习惯上,仍旧存于庙,由教士保存。
     这些描述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法律的起源。随着社会的演进,当阶级对立日益尖锐,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违〃礼〃的行为越来越多,需要有专门的规范来对付这些情况时,〃刑〃或〃刑书〃便应运而生了。《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夏、商时期是否有刑书,由于文献不足,已无从考证;《九刑》在《左传》、《逸周书》等先秦典籍中都曾见到,很可能存在于西周。《左传·文公十八年》还有关于《九刑》内容的记载,出自太史克之口:
     (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贼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
     这里所谈的全是正刑定罪方面的内容。
     《尚书》中有《吕刑》一篇,郭沫若认为是春秋时期的作品,《吕刑》是当时吕国的刑书。《尚书·吕刑》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刑罚的种类、使用刑罚的原则和一些司法制度,说明《吕刑》是一部刑法典。
     《左传·昭公六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叔向批评说:〃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叔向把刑书视为与礼不相容的东西,并将其与〃乱狱〃、〃贿赂〃等相提并论,说明子产的刑书是刑法典。此后邓析的《竹刑》是对子产刑书的进一步完善,并未改变其刑法典的性质。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晋国铸刑鼎,〃铸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孔子认为:〃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所谓〃夷之蒐〃的历史内容见《左传·文公六年》:赵盾为中军主帅,始执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典,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范宣子之法所以称〃刑书〃而不称〃法〃,恐怕主要是因为范宣子只取〃常法〃中有关刑狱方面的内容加以修订,而不是全部。
     上述例证说明中国古代以〃刑〃命名的法典,都是刑法典。
  二、〃法〃
     晋国赵盾制定的〃常法〃不仅有正刑定罪方面的内容,还有改良政治、选拔人才、维护礼制等方面的内容,这后一部分内容是刑书所不具备的。
     在赵盾之前,晋文公曾〃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杜预注:〃(鲁)僖二十七年,文公蒐被庐,修唐叔之法。〃 〃蒐〃是古代带有军事检阅性质的一种礼仪活动,借以顺少长、明贵贱,因此〃被庐之法〃主要是强调礼制,维护尊卑等级。银雀山汉简的出土,使我们有机会了解战国时期齐国法律的部分内容。 从这批竹简中可知,齐国法律也以〃法〃命名,如《守法》、《库法》、《市法》、《田法》等等。这些〃法〃有科罪量刑的内容,最典型的就是〃公人〃制度。如《田法》:
     卒岁田入少入五十斗者,□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
     有罪有罚,罪罚相应。另一方面,齐法中存在大量设范立制的内容,如《守法》中关于城郭的规模、各种器物及兵力配置的规定,《库法》中关于器物的保管、出纳的规定,《市法》中关于〃市〃的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等,都不属于刑狱方面的内容。
     《说文解字·廌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只是就〃法〃的本义而言,春秋战国时期实际存在的〃法〃,其内容已大大丰富了,绝不仅限于《说文》一义。
     春秋以前,〃设范立制〃与〃正刑定罪〃基本分属于〃礼〃与〃刑〃两个不同的范畴。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急剧变革,各国统治者不得不改良旧制,创立新制。这些新创立的制度由于很难从传统的〃礼〃中找到根据,不可能挂在〃礼〃的名下。〃刑〃作为以科刑定罪为宗旨的法典名称由来已久,直到春秋战国时期这一用法仍在继续,其〃罚罪〃一义在人们头脑中已根深蒂固,因而也不可能包容〃设范立制〃的内容。〃法〃字产生以后,用法逐渐增多。《尚书·大诰》有〃若考作室既叄ǎ视枘烁タ咸茫蚩瞎梗俊ㄒ挥铮ǚāㄖ肝ㄖ课荻杓频姆ㄊ健U窃谡庖灰庖迳希ǚāú唤霰硎拘谭#部杀硎竟娣丁⒅贫取⒎ㄔ虻鹊取U焦逼谛似鸬姆乙猿急浞ǘ疲浞ň褪恰ū湎韧踔āú唤鲆湎韧踔讨疲惨湎韧踔裰啤7艺谴庸阋迳鲜褂谩ǚāㄕ庖皇跤锏摹F涫悼鬃釉谂澜潭κ彼岬降摹ǹ凳逯ǘ取ê汀ū宦āǎ玫囊彩枪阋宓摹ǚāā C骱醮耍虼呵镎焦逼诮ㄉ璺读⒅啤ㄓ搿ㄕ潭ㄗ铩ǖ哪谌萃彻橛凇ǚāǎ喽ㄒ浴ǚā姆ǖ渚筒荒牙斫饬恕
     战国时期,随着变法运动的深入开展,各国颁布的法令,既有制度、规范方面的,也有科刑罚罪方面的,而且许多法令有赏有罚。在此基础上修订的法典,传统的〃礼〃与〃刑〃都不足以体现其内容。本着名实相符的原则,或沿称春秋以来的〃法〃(如魏《法经》、银雀山竹简〃齐法〃),或称〃宪〃(如魏《大府之宪》、楚《宪令》),或称〃符〃(如韩国行用申不害之《三符》,《刑符》即其中之一),或称〃律〃(如赵《国律》、〃秦律〃),恐怕主要是为了避免沿用〃礼〃、〃刑〃之名而引起误会,不得不如此。
  三、〃律〃
     赵国的《国律》,见于《韩非子·饰邪》,但语焉不详,无从考证。
     睡虎地秦墓竹简保存了许多秦律条文,其中大部分条文是属于刑法方面的,对此无需多言。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秦律中还有相当数量其他方面的条文。《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就有农业丰欠情况汇报制度、刍稾税的征收制度的规定。四川青川木牍有秦〃更修为田律〃一条,详细规定了耕地的亩制、阡陌的规格形制和修缮道路方面的内容。《传食律》是关于驿传供给饮食的法律,秦简中保存的三条律文,都是根据〃使者〃的身份而供给不同规格伙食待遇的规定。此外,秦律中还有关于奖赏的规定,如《苑厩律》规定对耕牛饲养状况定期加以评比,被评为〃最〃的,〃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 。再如,《法律答问》:〃耐罪以上,购如捕它罪人。〃 说明对捉拿犯罪者予以奖赏也是秦律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说,以〃律〃命名的秦法典与春秋战国时期以〃法〃命名的各国法典之间,并没有多少差别。李悝的《法经》就其体例而言,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个部分,很像一部刑法典。但由于秦律脱胎于《法经》,其设范立制与奖励捕盗、奖励农耕等内容,《法经》中应该也有。李悝的〃尽地力之教〃、〃和平籴〃以及一系列信赏必罚的措施,也应在《法经》中有所反映。因此,虽然《法经》和秦律的体例为后代法典树立了楷模,但其内容要达到完全以〃正刑定罪〃为主,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发展历程。
     〃律〃长期用于指音律,而音律是要求与度量衡一样精确严密的。〃律〃也很早就与〃法〃有联系。《左传·宣公十二年》〃师出以律〃杜预注:〃律,法。〃《左传·哀公十六年》〃尼父,无自律〃杜预注:〃律,法也。言丧尼父,无以自为法。〃因此,强调〃明法〃、主张信赏必罚的法家,一方面为了与传统的礼、刑相区别,一方面也希望法律能像音律一样精确严密而为人们所信奉,于是便以〃律〃名〃法〃。商鞅改法为律,也只能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实不能过分夸大。正因为商鞅〃改法为律〃与战国时期其它诸侯国法律相比并无深义,所以才被当时人所忽略,以后也很少被人提起,只是到了唐代,才偶尔有人述及。
     杜预《律序》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唐六典》曰:〃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 有些学者往往以此为根据,认为战国、秦时之律也是刑法典,其实这并不符合实际。〃法〃和〃律〃是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出现的新的法律形式,既〃正罪名〃又〃存事制〃,既罚过也赏功,具有很大的综合性,甚至在汉律中仍然保存了设范立制的内容 。〃律〃发展成完全以〃正刑定罪〃为主的刑法典应在魏晋以后。


  第二节 秦律与春秋战国时期诸国法律的关系


     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逾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逾益不同于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立法就显得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并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己的内在基础中例如从'意识概念'中,获得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
     尽管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战国时期的法律已比春秋时期有更多新的内容,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法律本身的规律决定的了,不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它都无法与春秋时期的法律完全割裂开来。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其《汉律摭遗·自序》中说:
     自商鞅变法相秦孝公而秦以强,秦人世守其法,是秦先世所用者,商鞅之法也。始皇并天下,专任刑法,以刻削毋仁恩和义为宗旨,而未尽变秦先世之法,是始皇所用者,亦商鞅之法也。鞅之法,受之李悝;悝之法,撰次诸国,岂遂无三代先王之法存于其中者乎?鞅之变者,牧司连坐之法,二男分异之法,末利怠贫收孥之法,余仍悝法也。然而商鞅之法,岂遂无三代先王之法存于其中者乎?迨李斯创焚书之议,敢偶语《诗》、《书》者弃市,是古非今者族,法之烦苛,莫此为甚。其后复行督责之令,民不堪命,而秦以亡,非尽由商鞅之法。
     沈氏这一论断的精到之处在于,他把秦律与三代、六国的法律联系起来,以历史的眼光重新加以审视,这对于正确认识和估价秦律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秦律不仅继承了西周、春秋以来的法律并加以改造,而且与六国法律互相借鉴、互相影响,惟其如此,秦律才能推陈出新,更加系统和周密。关于这一问题,栗劲在其所著《秦律通论》之〃秦律的刑罚体系〃等章节中已做了不少考证,其结论大都言之有据,本文限于篇幅就不再加以引述了。这里仅就某些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秦律与《周礼》
     《周礼》成书较晚,秦之立法者未必得以观览,按说秦律与《周礼》本来谈不上有什么关系,但是《周礼》中保存了不少先秦时期的法律史料,我们可以通过《周礼》中的材料探讨一下秦律与先秦法律的关系。
     《周礼》的成书年代在此姑且不论,《周礼》内容所反映的时代则需要加以分析。本文认为《周礼》的记述大体反映的是春秋时期的历史情况。首先,《周礼》之〃六官〃体系有别于西周而更接近于春秋列国的官制。陈汉平曾利用《左传》、《国语》和《论语》等较为可信的史籍,证明春秋列国〃官制中与六官相应之官名大同小异〃,他本想以此推论:〃诸侯国既有六官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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