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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秦汉法律与社会-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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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其他事项
 买卖契约因所涉及的标的不同,其内容也有一定的差别。
 王褒《僮约》的有关资料是这样的:
 蜀郡王子渊,以事到湔,止寡妇杨惠舍。惠有夫时奴,名便了。子渊倩奴行酤酒,便了拽大杖,上夫冢岭,曰:〃大夫买便了时,但要守家,不要为他人男子酤酒。〃子渊大怒曰;〃奴宁欲卖耶?〃惠曰:〃奴大忤人,人无欲者。〃子渊即决买券云云。奴复曰:〃欲使,皆上券;不上券,便了不能为也。〃子渊曰:〃诺。〃券文曰:〃神爵三年正月十五日,资中男子王子渊从成都安志里女子杨惠买夫时户下髯奴便了,决卖万五千。奴从百役使,不得有二言。……奴不得有奸私,事事当闻白。奴不听教,当笞一百。〃读券文适讫,词穷咋索,仡仡叩头,两手自搏,目泪下落,鼻涕长一尺:〃审如王大夫言,不如早归黄土陌,丘蚓钻额;早知当尔,为王大夫酤酒,真不敢作恶。〃
 《僮约》所涉及的标的是一个奴隶,因此契约中对奴隶的职责有详细的规定,并且对不履行职责的奴隶,还有处罚措施,要〃加笞一百〃。这些内容是其他标的的契约中所不会出现的。引文中的便了是一个敢于争取自身权利的奴隶,而王褒则用苛刻的条件、戏谑笔法写下这份买奴《僮约》,对他百般刁难。汉代的买奴契约是否必须对奴婢的职责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奴婢是否只做契约所规定的工作?事实上恐怕未必。买卖双方在签订契约时,对奴婢提出一些有利于买主的要求,是可能的;而主人在役使奴婢时,即使超出契约的规定,奴婢恐怕也很难进行反抗。
 买卖土地的契约,其典型形式大体上当与买地券相仿。土地是比较重要的不动产,因此在签订有关的买卖契约时,对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四至等都有明确规定,如《孙成买田券》有关内容为〃广德亭部罗佰田一町……田东比张长卿,南比许仲异,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曹仲成买田券》为〃长右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田东比胡奴,北比胡奴,西比胡奴,南尽松道〃,等等,都是如此。有的买地券规定了卖主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樊利家买田券》〃若一旦田为吏民秦胡所名有,謌子自当解之〃,还有的规定了买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如《孙成买田券》〃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曹仲成买田券》〃四比之内,根生伏账物一钱以上,皆属仲成〃,《房桃枝买地券》〃田中有伏尸,男为奴,女为婢〃。抛开这些用语中的迷信色彩,其实际意义是表示买主对所买土地拥有所有权,并对土地的出产及土地上的附属物也拥有所有权。
 在董永以自身做抵押,向富豪借钱来安葬父亲的事例中(引文见前),我们看到的是借贷抵押制度的影子,更重要的是,他是以牺牲人身自由为代价的。据说天上的织女为他的孝心所感动,帮他还清了债务,摆脱了奴隶的境地。然而事实上,一旦因债务而沦为奴隶,是很难再获得自由的。在古代罗马也曾存在过债务奴隶,但是,从罗马早期开始,罗马法即遵循这样的原则:罗马市民不应当变为另一罗马市民的奴隶。那些被出卖或因犯罪而被移交的〃家子〃,被迫为第三者服务,处在〃受役〃状态,但仍然被当作〃自由的人〃看待。后来的发展把〃受役者〃和奴隶更加明确地区分开来:〃受役者〃不能白白地受主人欺辱,而且允许他们提起〃侵辱之诉〃,他们可以通过财产登记而变成自由人。
 g.合伙契约
 这类合伙契约在汉代并不多见,却向我们透露出当时民法的发展程度。汉代的合伙契约,目前发现两份,现分述如下。
 《中舨共侍约》:
□□三月辛卯,中舨舨长张伯、□兄、秦仲、陈伯等七人相与为舨约:入舨钱二百;约二会钱备,不备勿与同舨;即舨,直行共侍;非前谒病不行者,罚日卅,毋人者以庸贾;器物不具,物责十钱;∠共事已,器物毁伤之及亡,舨共负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舨吏令会不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为舨吏□器物及人。●舨吏李仲。
 〃舨〃或被释读为〃服〃,对这个字的解释歧义很大 。尽管如此,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这是一份为了共同的意愿而缔结的合伙契约:契约规定入伙者必须缴纳二百钱的入伙费,否则不许入伙;入伙者必须自备必要的〃器物〃(当指工具),否则要接受一定的处罚;此外还规定了入伙以后所应履行的职责和遵循的规范。
 《东汉建初二年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
 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廼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僤,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僤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即訾下不中,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其有物故,得传后代户者一人。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田。它如约束。单侯、单子阳、尹伯通、錡中都、周平、周兰、□□、周伟、于中山、于中程、于季、于孝卿、于程、于伯先、于孝、左巨、单力、于稚、錡初卿、左伯文□、王思、錡季卿、尹太孙、于伯和、尹明功。
 〃里父老〃是汉代基层社会中的头面人物,负责沟通官方与民间事务,接受官府差遣,但没有俸禄。因此出任父老一职,在获得当地居民尊重的同时,也要承受一定负担。〃父老僤〃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由民间自发设立的:侍廷里中有出任父老资格的的居民共同组织父老僤,集体购买土地,以土地收获物作为僤内成员充当父老时的费用。这的确是一个了不起的创见,既解决了出任父老者的后顾之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乡官里吏对老百姓的盘剥。
 汉代的契约仍然处于自发阶段,法律并未对契约的种类、形式、内容、程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看到官员干预契约签订的事例,似乎一切都是约定俗成;签订契约时一般也没有罗马法那种神秘而庄重的象征性仪式。尽管如此,其所涉及的领域已包括买卖(贳卖)、借贷、合伙(结僤)、遗嘱等多方面,标的已囊括大到土地、奴婢,小至刀剑、布匹的几乎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就契约文书的程式而言,其详细者已基本具备后世契约的全部内容。

  二、官府与经济契约的关系

 汉代官府虽然不直接干预契约的签订,但是并不否认契约的法律效力,在督导契约的执行与排难解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周礼·秋官·士师》:〃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郑玄注引郑司农云:〃傅或为符。辩读为风别之别,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从注文看,缔约双方发生争议时,是要找官府去明断是非的;而官府判断是非的根据正是契约。
 应劭《风俗通》记载这样一个事例:
沛中有富豪,家訾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早失母,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必当争财,男儿判不全得,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诉之。司空何武曰:〃剑,所以断决也。限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幸矣。〃议者皆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
 此沛中富豪虽立有遣嘱,对死后财产有明确交代,且有本家族人作证,却未必能够确保其遣嘱的真正执行。何武的判决,无论是他自作聪明,还是确实体会到了死者的良苦用心,都向我们表明,如果没有官府的督导,没有相应的法律,不管契约本身对缔约者的权利、义务规定得有多么明确、具体,也未必能真正落到实处。
 《东汉光和二年河南县王当买田铅券》:
 光和二年十月辛未朔三日癸酉,告墓上、墓下、中央主士,敢告墓伯、魂门亭长、墓主、墓皇、墓拧呵喙撬廊送醯薄⒌埽梗导案冈耍У龋Т雍幽稀酢酰ё笾倬矗ё铀锏龋蚬熔Mげ咳畚飨鎏锸叮晕<种鼻颉G慈毡稀L镉姓沙撸恚ㄈ┦槊靼住!
 券文中的墓主士、墓伯、亭长、墓主、墓皇、墓拧龋际侨嗣窍胂笾械内ぜ渲髂股窳椋档米⒁獾氖牵庑┥窳榈拿朴牒捍质瞪钪械墓倮裘葡喾拢缤こぃ褪堑笔钡墓倜T峒以谡飧雎虻厝邢晗讣鞘隽斯褐媚沟氐木⒘⑾率难裕薹窍Mü飧雎虻厝蜈ぜ涞闹鞴苌窳橹っ魉勒叨阅沟氐乃腥ā2渖衩氐谋硐螅蛭颐峭嘎读苏庋男畔ⅲ聪质瞪钪械娜嗣窃诰媒煌兄缘藿崞踉迹耸苌缁岬赖潞拖八自际氨舜诵湃蔚囊蛩赝猓匾模蚴撬窍M⑶乙蚕嘈牛诜⑸婪资保泄俑桥拍呀夥住
 居延、敦煌汉简则向我们展示了汉代西北边塞地区的有关情况。
 汉代西北边塞地区既有生活在当地的编户齐民,也有从全国各地征发来驻扎在那里的戍卒,而戍卒中的基层官吏,如燧长、候长等,又从当地居民中的青壮年男子中选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情况,使戍卒与当地居民之间的交往非常密切。另外,戍卒的衣食之需全部由国家供给,而烽燧基层官吏则要自备衣服、装备等,由于边塞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物产也不丰富,因此,国家供给戍卒的衣物有时便成了交易的对象,居延、敦煌汉简中的大部分经济纠纷也由此而起。如:
 居延汉简4。1:二月戊寅张掖太守福、库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卒人:谓县律曰:臧它物非钱者以十月平贾计。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贪利贵贾贳予贫困民,吏不禁止,浸益多,又不以时验问。
 居延汉简213。15:毋得贳卖衣财物,大守不遣都吏循行 严教受卒记长吏各封臧
 4。1号简是一个以张掖太守和库丞(兼行丞事)的名义向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发出的文告,文告认为戍田卒将〃官袍衣物〃(即官府发给的服装)高价卖(或贳)给了当地居民,因此希望有关部门加以禁止,并要求在十月份对有关物品进行平贾估算。看来戍卒高价出卖所配给的〃官袍衣物〃是不允许的,不过如果是平价出卖的话,则不在禁止之列。而213。15号简似乎是要禁止一切贳卖活动。可能这一禁令在不同时期有所调整,或者这类禁令只是在某些特殊时期施行,因为从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情况看,贳卖活动是大量存在的,而且贳卖契约也是被官方所承认的。
 居延汉简EPT56:17就记载了一个高价贳卖衣物的事例:
 第五隧卒马赦贳卖□□袍县絮装,直千二百五十,第六隧长王常利所。今比平,予赦钱六百。
 隧卒马赦曾以一千二百五十钱的价格将衣物贳给隧长王常利,后来经有关部门平贾估算,王常利只付给马赦六百钱即完事。
 贳卖契约签订之后,有的买主不能及时还清欠款,或者只是部分地还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双方不能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那就只好求助于官府了。如《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  中的170号简:
 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广汉县廾郑里男子节宽竟卖布袍一,陵胡隧长张仲孙所,贾钱千三百,约至正月□□任者□□□□□□□(A面)
 正月责付□□十。时在旁候史长子仲、戍卒杜忠知券约。沽旁二斗。(B面)
 这是贳卖契约文书,但与普通贳卖契约的不同之外在于,它实际上是由时间不同而又前后相承的两份契约结合成的。A面为最初达成的协议:买卖双方确定了标的(布袍一件)及其价格(一千三百钱),贳买一方就还清欠款期限做出承诺。B面则是到了规定的期限时,贳买一方似乎并没有把欠款全部还清,于是又续签了一个契约,而且还请证人饮了酒。如果贳买一方始终不能履行承诺,一般由卖主向主管官吏提出控诉,如:
 居延汉简35。6:灭虏燧戍卒梁国蒙东阳里公乘左咸年卅六,自言责故乐哉燧长张中实皂练一匹直千二百。今中实见为甲渠令史。
 居延汉简206。28:□既 自言五月中行道贳卖皂复袍一领直千八百 □卖 缣长袍一领直二千 皂绔一两直千一百 皂□直七百五十 ●凡直六千四百 居延平里男子唐子平所
 居延汉简217。15+217。19:吞远燧卒夏收自言责代胡燧长张赦之,赦之买收缣一丈直钱三百六十
 居延汉简EPT51:70:司马令史腾谭,自言责甲渠燧长鲍小叔负谭食粟三石,今见为甲渠燧长
 居延汉简EPT51:302:第廿五燧卒唐憙,自言贳卖白紬襦一领直千五百,交钱五百●凡并直二千
 居延汉简EPT59:7:临之隧卒魏郡内黄宜民里尹宗,责故临之隧长薛忘得铁斗一直九十,尺二寸刀一直直卅,缇绩一直廿五,凡直百卌五。同隧卒魏郡内黄城南里吴故,责故临之隧长薛忘得三石布囊一、曼索一,具皆。忘得不可得。忘得见为复作。
上面有的简文字比较完整,有的残缺,但所记录的内容基本都能看得出来。在这些卖主(原告)中,绝大部分是燧卒,个别也有边塞系统的基本小吏如EPT51:70中的司马令史腾谭。买主(被告)中大部分是边塞系统的基层小吏,也有当地居民。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EPT59:7,简文中的薛忘得曾任临之隧长,他贳买(或借用)了两个戍卒的物品,有的尚没归还,有的则已经用坏而没有赔偿,因而受到了这两个戍卒的指控。麻烦在于,薛忘得正在服刑(复作),已无暇顾及他们。看来具体的情况的确很复杂。
处理类似经济纠纷是当地主管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他们似乎定期调查戍卒贳卖物品的情况,汇总上报,集中处理。因此居延汉简中保存了很多〃贳卖名籍〃之类的资料:
 居延汉简EPT3:2:第十七部甘露四年卒行道贳卖名籍
 居延汉简EPT53:25:甘露二年五月己丑朔戊戌,候长寿敢言之:谨移戍卒自言贳卖财物吏民所,定一编,敢言之。
 居延汉简EPT56:253:●不侵候长尊部甘露三年戍卒行道贳买衣财物名籍
 居延汉简EPT56:263:甘露三年二月卒贳卖名籍
 居延汉简EPT56:265:●第廿三部甘露二年卒行道贳买衣物名籍
 居延汉简EPT59:47:□年戍卒贳卖衣财物名籍
 〃贳卖名籍〃,大概就是主管官吏把卖主(或债主)所反映的情况按一定格式记录下来(如上面所引用的),汇编成册。居延汉简EPT59:645就属于〃贳卖名籍〃:
 伐胡卒□憙
 伐胡卒□□
(以上为第一栏)
 责□□布□一领直千八十……已得钱二百,少八百八十
 责广地次□燧长陶子赐练襦一领,直八百三十,今为居延市吏……
 责……
(以上为第二栏)
 如果买卖双方都在同一部、燧,情况比较简单,但有的不属同一部、燧,甚至分属于兵、民两个系统,这就需要有关部门之间的互相协调:传送公文、审该当事人,记录口供,并把处理结果汇报给有关部门。
 居延汉简35。4:第廿三候长赵倗责居延骑士常池马钱九千五百,移居延收责重●一事一,十一月壬申令史同奏封。
 居延汉简58。11:不侵守候长成赦之责广地燧长□丰钱八百移广地候官●一事一封,八月壬子尉史并封。
 居延汉简EPT53:186: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己酉,临木候长福敢言之:谨移戍卒吕异众等行道贳卖衣财物直钱如牒,唯官移书,令觻得泺涫收责,敢言之。
 候长是边塞烽燧系统中〃部〃的长官,骑士是边塞屯兵系统的骑兵,令史和尉史是〃部〃的上级主管部门〃候官〃的属吏。  因此,35。4号简当是由烽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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