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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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时,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重大影响”、“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等术语。
(5)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删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并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上述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等术语。
(六)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会计责任。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
(1)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责任的声明。除审计业务约定书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认定会计责任的重要书证。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审计期间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各种重要口头声明的书面陈述,一般应由被审计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如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供必要的书面声明,或拒绝就重要的口头声明予以书面确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从而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内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已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管理当局负责;财务会计资料已全部提供给注册会计师;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已全部提供给注册会计师查阅;被审计期间的所有交易事项均已入账;关联方交易的有关资料已提交注册会计师检查;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均已向注册会计师提供,重大的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均已在会计报表中作相应的调整或披露;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所有重大调整事项已作调整;无违法、违纪、舞弊现象;无蓄意歪曲或粉饰财务会计报告各项目的金额或分类的情况;无重大的不确定事项;其他需作声明的事项。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注明的日期应为审计报告日,以确保其具有与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审计相关的声明。
2.审计责任。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
(1)审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审计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清楚地表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现阶段,审计责任以验证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允性为主,同时也要求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和舞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
(2)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责任的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的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按照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难以保证能发现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只能合理确信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应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错误或舞弊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注册会计师应视情况分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例2-9】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近几年效益一直不稳定。2004年12月,公司董事长指示会计部门把账做得“漂亮”一些。公司会计部门遂虚拟了若干笔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出。当地财政部门在2005年初的《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重大会计作假行为,并依据会计有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万兴公司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该公司董事长认为,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理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分析万兴公司董事长的观点有无不妥之处。
【解析】万兴公司董事长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中未严格履行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根据上述要求,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依法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机构、会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与审批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问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责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1.委托人的职责。(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2.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责与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此外,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组织领导能力和较好的身体等。
四、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会计法》以及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总会计条例》等,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任职资格、职责权限等作出了规定。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法》并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规定,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根据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1.总会计师的职责。根据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总会计师的权限。根据规定,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五)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总会计师,可以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的总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登记: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
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