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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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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货币.还是获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应视为有偿转让货物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的销售虽在广义上也属于货物销售的范围,但考虑到不动产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或销售上述劳务,即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不论受托方从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费是以货币的形式,还是以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都应视作有偿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出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1)转让货物但未发生产权转移;
  (2)虽然货物产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的销售方式;
  (3)货物产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转移也未采取销售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上述三种情形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五)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如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服务等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例4-1】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成套设备,并负责运送该设备和培训相关人员。根据合同约定,销售该成套设备的货款以及运输、人员培训费用由B公司一并支付。分析A公司销售该成套设备与运输、人员培训的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解析】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A公司向B公司销售成套设备),又存在提供非应税劳务(A公司负责运输设备和培训相关人员),且在该项业务中,这些行为都是由A公司实现的,价款均从B公司收取.所以该项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为了便于税收征管,解决混合销售行为中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问题,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问题作了规定,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有关内容将在本章第三节中介绍。
  上述所说“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
  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这里有两种特殊情况应征收增值税:
  (1)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又称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增值税的劳务,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点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业务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两者难以分开核算;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可以分开进行核算。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时,又在酒店内开设商品销售部,由于住宿和餐饮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销售商品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这种经营方式属于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七)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如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融资租赁业务;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等。
三、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申报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的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中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其中“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采取了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即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的办法,而不采取税款抵扣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一般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4)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如果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但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200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到180万元之前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填写、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表4-1),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2)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表4-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申请单位:(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地址

电话

邮编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职工人数

开户银行

账号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20___年
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年度资料
批发、零售的销售额

(万元)
应税销售额合计


固定资产规模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会计财务
设置账簿种类

核算状况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

备注

基层税务部门意见


(盖章)
县(区)级税务
部门意见


(盖章)
  
四、增值税税率
(一)增值税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除实行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所有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增值税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3%的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国家陆续对一些货物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如农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
(三)增值税零税率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这里所说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主要有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糖;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商品,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铂金等。
(四)增值税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一些特殊货物,如建筑用的砂、土、石料等,因其进项税额不易确认和计量,可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来水,除适用13%的低税率外,也可按6%的征收率直接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办法的规定,除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的征收率均为6%。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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