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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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圈。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1)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同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如曼谷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如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此外,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如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制度,关税配额内的,适用较低的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上述税率的形式的规定执行,适用较高的配额外税率。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出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是对出口货物征收关税而规定的税率。目前我国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与进口关税税率一样,出口关税税率也规定有暂定税率。与进口暂定税率一样,出口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规定的出口关税税率。
未订有出口关税税率的货物,不征出口关税。
3.特别关税。为了应对个别国家对我国出口货物的歧视,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如对进口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可以对原产于该国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报复性关税,是指对违反与我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我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国家或地区所采取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销他国的补贴。保障性关税,是指当某类货物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采取的一般保障措施,主要是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公布。征收反倾销与反补贴税和保障性关税的适用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逐步完善关税的税率结构,更好地发挥关税的作用,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从量定额、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混合使用的复合税率及滑准税率。
四、关税的计税依据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关税。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货物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下列费用应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同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作为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问接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下列费用、税收,如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不计人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2.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对于某些特殊、灵活的贸易方式(如寄售等)下进口的货物,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依据,为此,《进出口关税条例》对这些进口货物制定了确定其完税价格的方法,主要有: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费、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对于留购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的买方,除按留购价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
(5)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6)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7)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8)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9)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来确定其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 海关审定的该货物 申请补税时实际巳使用的时间(月)/
价格 = 原进口时的价格 × ' 1 — 监管年限×12 '
上述公式中的监管午限,是指海关对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的年限。
(10)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五、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计算方法
从价税,是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从1997年7月1171起,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从价税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适用税率
(二)从价税计算方法
从量税,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进口分别以重量、容量、面积计征从量税。从量税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关税单位税额
(三)复合税计算方法
复合税,是指对某种进(出)口货物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目前,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实行复合税。复合税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 应税进(出)口 关税单位 应税进(出)口 单位完税 适用
纳税额 = 货物数量 × 税额 + 货物数量 × 价格 × 税率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四)滑准税计算方法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货物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目前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的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例4-32】某进出口公司进口摩托车1000辆,经海关审定的货价为180万美元。另外,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包装费10万美元,运输费8万美元,保险费2万美元。假设人民币汇价为1美元=7.81元人民币;该批摩托车进口关税税率为23%。计算进口该批摩托车应缴纳的关税税额。
【解析】该批摩托车的完税价格=180+10+8+2=200(万美元)
应缴关税税额=200×7.81×23%=359.26(万元)
六、关税的征收管理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归类,并依据其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海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人申报的的价格,并依据有关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本章思考题
1.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应如何计算?
2.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税法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3.对既需缴纳增值税又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其增值税销售额和消费税销售额是否为同一金额?简要说明理由。
4.税法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如何规定均?如何正确计算委托加工业务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纳税额?
5.税法对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的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如何规定的?在确定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时,它们之间有何区别?
6.税法对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如何规定的?关税中的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祝有何不同?
7.税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开具范围、开具时限以及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规定?
8.分析比较税法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纳税义务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的规定有何异同?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 (93)财法字第038号)
3.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6年10月28日 国税发'1994'15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 '1994'0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23日 国税发 '1994'1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7日 国税发 '1994'12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年10月17日 国税发 '2006'156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 (93)财法字第。3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1993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3'15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4日 国税发'1994'02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26日 国税发'1994'13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于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19日 国税发'1995'094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6日 (94)财税字第091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