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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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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准予扣除项目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其中,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2)费用。即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①销售费用,是指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人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②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③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税金。即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人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即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即指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其他支出。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同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9.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五)不得扣除项目
  1.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六)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增加这些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立法的内容,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助义务,对成本分摊协议的认可和规范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权,防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乱摊成本费用,侵蚀税基。
  《企业所得税法》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出了规定,在内容上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反避税规定,把因不合理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的行为都纳人了调整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独立交易原则亦称“公平独立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等,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
  2.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关联业务往来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经济业务事项。其中,关联关系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预约定价亦称预约定价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通过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3.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人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资本弱化行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七)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指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亏损弥补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如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企业境外业务在同一国家)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以确保税前弥补数额的准确。
  【例5-1】某企业1999~2005年度的盈亏情况如下表所示。请分析该企业亏损弥补的正确方法。
年度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盈亏(万元)
…120
…50
10
30
30
40
70
  
  【解析】该企业1999年度亏损12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申请用2000~2004年5年的盈利弥补。虽然该企业在2000年度也发生了亏损,但仍应作为计算.
  1999年度亏损弥补的第一年。因此,1999年度的亏损实际上是用2001~2004年度的盈利110万元来弥补。当2004年度终了后,1999年度的亏损弥补期限已经结束,剩余的10万元亏损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 2000年度的亏损额5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申请用2001~2005年5年的盈利弥补。由于2001~2004年度的盈利已用于弥补1999年度的亏损,因此,2000年度的亏损只能用2005年度的盈利弥补。2005年度该企业盈利70万元,其中可用50万元来弥补2000年度发生的亏损,剩余20万元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和抵免税额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硬水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内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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