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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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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年2月15日和3月22日,财政部先后印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范围。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纳税人所在地差别比例税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来确定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例6-7】A市区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年8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300000元,缴纳消费税400000元,缴纳营业税200000元。因故被加收滞纳金21 00元。已知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计算该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解析】该企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300000+400000+200000)×7%
  =63000(元)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时间。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应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也是一致的。除特殊规定外。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与“三税”是一致的。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国家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印发《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车辆购置税的办法、文件等,这些构成了我国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这里所说的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立方厘米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二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立方厘米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立方厘米,空车重量不大于400公斤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包括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这里所说的无轨电车,是指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有轨电车,是指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包括全挂车和半挂车。这里所说的全挂车,是指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半挂车,是指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5.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这里所说的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千瓦,载重量不大于500公斤,最高车速不大于40公里/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重量不大于500公斤,最高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四、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辆的计税价格。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这里所说的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的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有关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按如下办法确定:
  1.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交通部于2000年印发的《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换算确定。换算公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最低征费额÷10%
  2.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执行。
  3.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如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4.免税、减税车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需要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5.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但非贸易渠道进口的旧车,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的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采用固定比例税率,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例6-8】某公司进口的一部免税车辆现因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已知该车原价10万元,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为15万元,该车已使用3年,规定使用年限为15年,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需要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其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该公司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15×(1-3÷15)'×10%=1.2(万元)
六、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作用:一是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二是抑制炒买炒卖土地投机获取暴利的行为;三是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1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5年1月财政部印发《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以及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均属纳税人之列。区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因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而取得了收益,只要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而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①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里所说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这里所说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以下几条标准来判定: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因此,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出租、抵押等未转让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取得土地减去取得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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