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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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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非正常户处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连续地登记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核算财务收支的重要依据,它能够为课税提供基础计算依据,所以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管理、核查的重要依据。因此,账簿、凭证管理就成为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保证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与税务管理的需要。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所谓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是其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直接关系到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合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例7-6】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该期限为()。
  A.7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解析】正确选项为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即现在的省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所谓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1.发票的种类、样式和内容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由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发票样式参见表7-5—1、表7-5—2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所谓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负责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企业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参见表7-6
  表7-5—1              ××省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G110000000000000     发票联   (03)                               (样票)
  乙5  No                           5000000
  客户名称                            支票号                         ×国税
  平
  印
  2
  万
  本
  2003.12
  此发票系×
  ×
  ×国家税务局印制不准仿制
  编号
  商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开票单位(盖章)               开票人:             年   月  日
  表7-5—2                    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承租人

  地址

  承租合同期限

  租用性质

  所属期限  年  月
  月租金
  金额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金额(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代扣房产税(%)

  
  2.发票的印制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3.发票的领购
  (1)领购发票的对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2)领购发票的程序。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和使用办法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发票领购申请审舭表》参见表7-7
  
  表7-6企业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申请印制发票理由

纳税人地址

电话

邮编







发票名称

本数

份数/本
年号

批次号

金额版
文字版
规格

联式

纸质

装订
方式
起始
号码
终止
号码














































































企业(章)    财务负责人:    发票负责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基层税务机关意见
(盖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上级税务机关发票
管理部门审批
(盖    章)

经办人:         负贵人:                   年  月  日
  
  
  表7-7                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发票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发票名称
规格
联式
金额版
文字版
数量
每月用量
























































申请理由: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
用章印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发票名称
规格
联式
金额版
文字版
数量
每月用量
购票方式


























































发票管理部门
审批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情形,是指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的,不包括来本辖区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固定经营者;所谓“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4.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填开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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