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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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银行本票的程序
1.申请签发本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
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出票银行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3.交付收款人或背书转让。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4.提示付款。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6.代理付款银行与出票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银行本票流转程序图参见图8-12。
(三)本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五、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1.概念。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2.种类。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样式参见图8-13、图8-14、图8-15、图8-16、图8-17和图8-18。
(二)办理支票的程序
1.出票。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出票人的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2.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借记支票)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贷记支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则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3.出票人开户银行(付款人)与持票人开户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支票流转程序参见图8-19
4.持票人收妥票款。持票人开户银行将票款收入到持票人存款账户。
【例8-7】2006年2月26日,G市C企业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G市D银行承兑,收款人为H市E企业,E企业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F公司因购买生产原料未背书就将汇票交付给了M公司。之后,M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H市B公司。2006年8月26日汇票到期后,B公司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该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A银行向G市D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申请。G市D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后,以“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予以退票。分析D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类推。只要票据背书在形式上是连续的,票据付款人就应无条件付款;反之,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本例中,F公司未做背书就将汇票交付给了M公司,导致了该汇票背面签章不衔接,形成背书不连续;而B公司在接受汇票时,则未做背书连续的审查。因此根据上述规定,D银行予以退票的做法是正确的。
【例8-8】2006年7月5目,某建设公司接受本市某水泥厂转让的一张银行承兑;12票,金额为2万元。该建设公司因为与自然人郝某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随即将该汇票转让给了郝某。郝某因为家庭装修欠某装修公司装修费用2万元,于是郝某又将该汇票转让给了该装修公司。分析该装修公司能否接受该汇票?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是我国商业汇票的一种,而商业汇票的使用主体,目前在我国仅限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本例中,郝某作为自然人接受并转让银行承兑汇票,不符合《票据法》上关于商业汇票使用主体的规定,因此该装修公司不应接受该银行承兑汇票,否则将产生提示付款或背书转让的麻烦。装修公司应要求郝某采用其他支付方式。
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作为支付工具的一种,具有使用方便、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特点。今年来,我国银行卡的使用量越来越大。目前,借记卡在我国已广泛使用,随着社会信用程度的逐渐提高,贷记卡的使用也呈上升趋势。
一、银行卡的分类
(一)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可以透支,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1.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二)银行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
(三)银行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
(四)银行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芯片(1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该外汇账户及存款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人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讨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三、计息和收费
(一)计息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白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自银行记账日起支付按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和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5‰。,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二)收费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持卡人在他行ATM机取款,应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由发卡行确定)。
【例8-9】A企业某会计人员于2006年11月在其开户银行B银行为单位开立了一个单位人民币借记卡账户,并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款项100万元。2006年12月3日,异地C企业业务人员随身携带现金4万元来与A企业洽谈业务。洽谈结束后,C企业按照洽谈结果,需要预付货款5万元。C企业业务人员交付携带的现金后,A企业授意其将剩余的1万元从C企业的异地账户直接汇入A企业的银行卡账户。2006年12月10日,A企业收到C企业剩余的1万元预付款,同时A企业会计人员到开户银行B银行将该单位银行卡账户中的2万元转入该企业总经理在D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分析以上做法中哪些违反了信用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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