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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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
2.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后,同意议付的,办理议付。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拒绝议付的,应及时作出书面拒绝议付通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人。议付行可以根据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议付,仅为其办理委托收款。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付款。、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
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索偿。
第六节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支付结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其支票或全部的支付结算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非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5.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和信用卡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明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汇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属于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骗取信用证的,属于信用证诈骗活动。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或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9.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违规使用信用卡行为。
有上述情形且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章思考题
1.办理支付结算有哪些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有哪些主要区别?
3.汇票、本票和支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汇票、本票、支票丧失后在补,救措施上有什么不同?
4.借记卡和贷记卡有哪些区别?关于银行卡透支有哪些规定?
5.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6.单位和个人违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主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自1996年1月1目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4.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2004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6.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7.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8.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
9.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0.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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