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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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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与自己相结合。这样,它才成为〔真正的〕主体,或者说,主体本身才成为理性推论。
    〔说明〕在下面的考察里,对于理智的推论,按照通常的意义,予以主观方式的表
述。即按照我们作抽象的理智的推论时所采取的那种主观方式去表述。事实上,这只是
一种主观的推论。但这种推论也有其客观的意义:它仅足以表达事物的有限性,不过是
根据思维形式在这里所达到的特定方式去表达出来罢了。在有限事物里,它们的主观性,
作为单纯的事物性(Dingheit),与它们的特质、它们的特殊性是可以分离的,同样,
它们的主观性与它们的普遍性也是可以分离的,只要当这种普遍性既是事物单纯的质,
和此一事物与别的事物的外在联合,而且又是事物的类和概念时,也是可以分离的。
    附释:依据上面所提及的认推论为理性的形式的看法,于是有人便将理性本身界说
为进行推论的能力,同时又将知性界说为形成概念的能力。除了这种说法是基于一种肤
浅的精神观念,即把精神仅仅当作是许多彼此并立的力量或能力的总合以外,对于这种
将知性与概念排列在一起,将理性与推论排列在一起的办法,我们还必须注意到:正如
概念决不可仅只看作知性的规定,同样推论也决不可毫无保留地认为是理性的。因为,
一方面形式逻辑在推论的学说里所常讨论的,事实上除了单纯是一种理智的推论外,并
不是别的东西。这种推论实在够不上享受“理性形式的美名”,更够不上享受“代表一
切理性”的尊荣;另一方面真正的概念亦不单纯是知性的形式。甚且还可以说,概念之
所以被贬抑为知性的形式,乃是抽象的理智在其作用。因此又有人常习于将单纯的知性
概念与理性概念区别开,但这却不可了解为有两种不同的概念,而毋宁必须认识到这只
是表示我们的〔认识〕活动或者仅停留在概念的否定的和抽象的形式里,或者按照概念
的真实本性把概念理解为同时既是肯定的又是具体的东西。例如,如果我们把自由看成
必然性的抽象的对立面,那么,这就是单纯的自由的概念。反之,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
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同样,所谓自然神论提出的对于上帝的界说,
也仅仅是上帝的知性概念,反之,那认上帝为三位一体的基督教便包含了上帝的理性概
念。

    (1)质的推论(Qualitativer Schluss)

    §183

    第一种推论,如前节所指出,就是定在的推论或质的推论。其形式(一)为E—B—
A。〔E代表个体性(Einzelnheit),B代表特殊性(Besonderheit),A代表普遍性(A
llgemeinheit)〕。这就是说,作为一个个体的主词通过一种质〔特殊〕与一种普遍的
规定性相结合。
    〔说明〕不用说,主词(小项)除个体性外尚有别的特性,同样,另一极端(结论
里的谓词或大项)除了单纯的普遍性外,也还有别的特性,这里都不加考察,只着重论
述它们所借以作出推论的那些形式。
    附释:定在的推论是单纯的理智推论,至少就在定在推论中,个体性、特殊性及普
遍性各自处于抽象对立的情况来说,它确是一种抽象的理智推论。所以这种推论可以说
是概念的高度的外在化。这里我们有一个直接的个体事物作为主词;于是从这主词里挑
出任何一特殊方面,一种特质,并且通过这种个别特质就来证明这一个体事物是一个普
遍的东西。譬如,当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红是一种颜色,故这玫瑰花是有颜色的。
通常逻辑著作所讨论的大都是这类形式的推论。从前大家认这种推论为一切知识的绝对
规则,并认为一切科学的论断,只有经过这种推论加以证明,才算是可靠的。相反地,
现今三段论法的各种形式,除了在逻辑教科书外已不易遇见,而且对于这种推论形式的
知识已被认作空疏的学院智慧,对于实践的生活以及科学的研究都没有更多用处。对此,
我们首先要指出,如果我们每一认识场合,都要炫耀这一全套形式的推论,实属多余,
且有学究气。但推论的各种形式却又同时在我们的认识活动中不断地在起作用。譬如,
当一个人于冬天清晨听见街上有马车辗轧声,因而使他推想到昨夜的冰冻可能很厉害。
这里他也可算是完成了一种推论的活动。这种活动我们在日常多方面的复杂生活中不知
要重复多少次。一个作为有思想的人,在他的日常行为里,力求明白意识到这类推论形
式当属不无兴趣,犹如我们研究我们有机生活中的各种机能,如消化、营养、呼吸等机
能,甚或研究那围绕着我们的自然界的事变和结构,也公认为极有兴趣一样。但我们无
疑地也须承认,我们无需先研究解剖学和生理学,然后才能适当的消化和呼吸;同样,
我们也并无须先研究逻辑,然后才可作出正确的推论。
    亚里士多德是观察并描述三段论法的各种形式(所谓推论的诸式)的主观意义的第
一人。他作得那样严密和正确,以致从来没有人在本质上对他的研究成果有任何进一步
的增加。我们对亚里士多德的这项成就虽然给予很高评价,但是不要忘记了他在他自己
的哲学研究里所应用的思维方式,却并不是理智推论的诸形式,也不是一般有限思维的
形式(参看§189说明)。

    §184

    第一、这种推论中的各项是完全偶然的。因为那作为抽象特殊性的中项只是主词的
任何一种特性。但这直接性的主词,亦即具有经验的具体性的主词,尚有许多别的特性。
因此它同样可以与许多别的普遍性相联系。同样,个别的特殊性也可具有许多不同的特
性,所以主词可以透过这同一中项以与别的一些不同的普遍性相联系。
    〔说明〕形式的推论之所以失其效用,由于流行的风气使然者多,由于洞见其错误
者少,而且还由于人们无意于用论证方式去辩明形式的推论所以无用的缘故。此节及下
节即在于指明这类的推论对于求真理是空疏无用的。
    依上文所说,即可看出,利用这类的推论可以“证明”(象一般人所叫做的“证明”)
许多极不相同的结论。只须随便拾取一个中项,即可根据它过渡到〔或推论出〕所欲达
到的结论。但假如从另一中项出发,也可根据它来“证明”另一个东西,甚至与前此相
反的某种东西。一个对象愈是具体,它所具有的方面就愈多,亦即属于它的、足以用来
作为中项的东西就愈多。要在这些方面之中去决定哪一方面较另一方面更为主要,又须
建立在这样一种推论上:而这种推论坚持着某一个别的特性,而且同样也很容易为这同
一个特性寻出某一方面或某一理由,据此去证明它确可以算是必然的和重要的。
    附释:虽说我们很少在日常的生活交往里时常想到理智的推论,但它仍不断地在实
际生活中发生作用。譬如,在民事诉讼里,辩护律师的职务就在于强调那对当事人有利
的法律条文使之有效。从逻辑观点看来,这种法律条文不过是一个中项罢了。在外交交
涉中情形亦复相同,譬如,当各个强国都要求占有同一块土地时,在这种争执中,继承
权,土地的地理位置,居民的祖籍和语言,或任何别种理由,均可提出加以强调,作为
中项。

    §185

    第二、不仅如前节所说这种推论中的各项是偶然的,而且由于它在各项的联系中的
形式,这种形式推论也同样是偶然的。按照推论的概念看来,真理在于通过中项来联系
两个不同的事物,这中项就是两者的统一。但用中项来联系两极端(所谓大前提和小前
提),在推论里毋宁是一种直接的联系。
    换言之,它们中间并没有可以作为联系的真正的中项。
    〔说明〕推论的这种矛盾又通过一种〔新的〕无限进展表现为这样一种要求:即两
个前提中的每一前提,都同样地要求一新的推论加以证明,然而,由于后一推论又同样
具有两个直接的前提,于是又重新需要两个推论予以证明。所以,这直接的前提又重复
其自身,而且永远有要求双重推论的需要,直至无穷。

    §186

    这里为了表明经验的重要性所指出的(一般人以为绝对不错的形式)推论的缺点,
在对推论的进一步规定中必定会自己扬弃其自身。因为我们现在已进入概念的范围,正
如在判断里那样,相反的特性不单纯是潜在的,而且是明白建立起来时,所以要分析出
推论逐渐进展的过程,我们只须接受或承认推论在它的每一阶段里通过自身建立起本身
的过程。
    通过直接推论,(一)E—B—A,个体性,(通过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结合,并且建
立一个有普遍性的结论。所以那个个体的主词,本身就是一普遍性,因而便成为两极端
的统一或中介者。这样便过渡到第二式的推论,(二)A—E—B。
    这第二式的推论便表达出第一式的真理:即中介过程只是在个体性里面发生,因此
便是偶然的。

    §187

    第二式将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这普遍性是在前一式的结论里,通过个体性的
规定,而过渡到第二式,于是就取得直接主词的地位。因此这普遍性便通过这一结论而
被建立为特殊性,因而成为两极端的中介,而这两极端的地位现在则为别的两项(特殊
性与个体性)所占据。这就是推论的第三式:(三)特殊——普遍——个体(B—A—E)。
    〔说明〕所谓推论的诸式(亚里士多德很正确地只举出三式;第四式是多余的,甚
至可说是近代人的无聊的附加),在通常的研究方式里只是依次列举出来,极少有人想
到指出它们的必然性,更少人想到指出它们的意义与价值。因此无怪乎这些式后来仅被
当作空疏的形式主义来处理。但是它们却具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这意义建立在这样的
必然性上面:即每一环节作为概念规定本身都有成为全体并且成为其中介作用的根据的
必然性。——至于欲寻出命题的哪一种形态(如究竟是普遍命题或否定命题等等),才
可以使得我们在各式的推论里推绎出正确的结论,这乃是一种机械的研究,由于这种研
究的无概念K的机械性和无有内在的意义,理应被人们忘掉。那些以这类研究和对理智推
论的研究为异常重要的人,恐怕很难引起亚里士多德的垂青,虽然他曾经描述过这些推
论形式以及别的无数的精神和自然的形式,并曾经考察过表述过这种种形式的特性。但
是在他的形而上学的概念K以及他关于精神及自然的概念里,他离开以理智的推论的各式
作为基础或标准的办法实异常之远,我们可以说,如果他接受理智的抽象法则的束缚的
话,则他的这些概念将没有一个会产生出来,或者会被留存下来。至于亚里士多德对于
分类描述和抽象分析,虽说有不少的特有贡献,但他的哲学的主导原理仍永远是思辩的
概念,至于他最初曾有过那样确定地表述的理智推论,他决不让它闯进这种思辩概念的
领域里。
    附释:推论的三式的客观意义一般地在于表明一切理性的东西都是三重的推论。而
且,推论中的每一环节都既可取得一极端的地位,同样也可取得一个起中介作用的中项
的地位。这正如哲学中的三部门那样:即逻辑理念,自然和精神。
    在这里首先,自然是中项,联结着别的两个环节。自然,直接〔呈现在我们前面〕
的全体,展开其自身于逻辑理念与精神这两极端之间。但是,精神之所以是精神,只是
由于它以自然为中介。所以,第二、精神,亦即我们所知道的那有个体性、主动性的精
神,也同样成为中项,而自然与逻辑理念则成为两极端。正是精神能在自然中认识到逻
辑的理念,从而就提高自然使回到它的本质。第三、同样,逻辑理念本身也可成为中项。
它是精神和自然的绝对实体,是普遍的、贯穿一切的东西。这三者就是绝对推论中的诸
环节。

    §188

    既然每一环节都可以依次取得中项和两极端的地位,因此它们彼此间的特定的差别
便被扬弃了。这种各个环节之间的无差别形式的推论,首先就以外在的理智的同一性或
等同性作为它的联系。这就是量的或数学的推论。如两物与第三者相等,则这两物相等。
    附释:这里所提及的量的推论,人人皆熟知,在数学上叫做公理,与别的公理一样,
据说它们的内容是不能证明的,但是由于它既是直接自明之理,也就无需乎证明。其实
这些数学的公理不是别的,而是一些逻辑的命题,这些命题只要能表达特殊而确定的思
想,就可以从普遍的和自身规定着的思维中推演出来。推演这些命题的过程,也可以看
成是对它们的证明。数学上所提出的作为公理的量的推论,情形便是如此。量的推论实
际上是质的推论或直接推论的最切近的结果。——总之,量的推论是完全没有形式的推
论,因为在量的推论里,概念所规定的各环节之间的差别已被扬弃了。究竟哪些命题应
作为量的推论里的前提,这取决于外在环境。因此当我们应用这种推论时,我们就以那
已经在别的地方被确立了并证明了的东西作为前提。

    §189

    这样一来,首先在形式方面就产生两个结果:第一、每一环节既已一般取得中项的
特性和地位,因而即取得全体的特性和地位,因此便自在地失掉其抽象的片面性了(§
182和§184)。第二、中介过程已经完成了(§185),同样也只是自在地完成的,换言
之,也只是圆圈式的彼此互相以对方为前提的中介过程。在第一式的推论个体——特殊
——普遍里,“个体是特殊”和“特殊是普遍”两个前提,还没有得到中介。
    前一前提要在第三式里,后一前提要在第二式里才可得到中介。但这两式中的每一
式,为了使它的前提得到中介,同样须先假定其他两式。
    依此看来,概念的中介着的统一不复被设定为抽象的特殊性,而是被设定为个体性
与普遍性的发展了的统一,甚至首先可以说是被设为这两个规定的反思的统一,即个体
性同时可以被规定为普遍性。这种的中项便发展出反思的推论。

    (2)反思的推论(Reelexions-Schluss)


    §190

    如果中项首先不仅是主词的一个抽象的特殊的规定性,而且是同时作为一切个别的
具体的主词,这些主词也是与别的主词一样,都同具有那种规定性,那么我们就得到
(一)全称的推论。但这种推论的大前提,以特殊性,中项,即全体性为主词,却已先
假定了结论,其实结论本应先假定大前提才对。因此(二)全称的推论便建立在归纳上
面。在这种归纳式的推论里,中项就是所有个体的完全的列举,甲乙丙丁……等。但由
于直接的经验的个体性与普遍性总有差距,因此对于所有个体的完全列举决不能满足。
于是归纳的推论又建筑在(三)类推上面。类推的中项是一个个体,但这个个体却被了
解为它的本质的普遍性、它的类或本质的规定性。——为了得到中介,第一种全称推论
就引向第二种归纳推论,而归纳推论又引向第三种推论,即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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