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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世界中世纪政治史-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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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坦尼沙国兴起。至7世纪初,国王波罗羯罗伐弹那(即戒日王,606—647) 

再次统一北印度,都曲女城。但戒日王死后,庞大的帝国也很快就解体了。7 

世纪后印度西北部的拉其普特诸王国崛起,北印度又陷入各国纷争的混乱局 

面。南印度也一直处于各国征战的分裂状态。到8世纪,剩下三个国争夺全 

印度的统治权,即北印度的古吉拉——普拉蒂哈拉王国,以孟加拉为中心的 

巴拉王国和南印度的拉喜特拉库特王国。三国间的战争互有胜负。10世纪 

末,这三个国家都衰落了。其时,南印度的朱罗王国强大起来,一度统一南 

印度,但到12世纪末也再度陷入分裂。 

     印度是佛教的发源地,但到笈多王朝晚期,佛教在印度已经衰落,综合 

婆罗门教、佛教等的印度教兴盛起来。印度教教义包括种姓制度和造业轮回 

的思想,同时继承了佛教“四谛”的观点,认为死是人生的解脱,而脱却生 

死的轮回,才是最终的解脱。印度教认为,达到最终的解脱,可通过认知达 

到梵我如一;可通过苦修,由神解脱;也可通过持虔诚之道,衷心侍奉神。 

     笈多帝国及其后的诸王国,都是政教分离的君主制国家。各国政权一般 

对宗教采取宽容政策。宗教所给予政权的最主要的支持,主要是使王权神圣 

的观念成为深入社会权威观念。当时,国王被看作是住在地上的天神,只是 

按照世俗行事时才是凡人。王位通常是世袭的。有时,在国家生死存亡的关 

头,选择国王的权利也会交给贵族集团。国家机构较为简单,主要是辅佐国 

王的枢秘顾问、大臣、将军等,往往由王族成员担任。由于各国之间的战争 

非常频繁,还多设置专门主管宣战和媾和的大臣。地方行政常分为三级:伏 

帝(省或行政区)、毗沙耶帕蒂(县)、库拉姆(联合村)或格拉马(村)。 

村级政权由地方自行选出,在王室官吏的监督下管理水池、庙宇和司法事务。 

国家的赋税很低,通常为收成的1/6。玄奘对当时印度政治的印象是:“政 

教既宽,机务亦简,户不籍书,人无徭役。” 

     法制简单。各种法典均为婆罗门所记述,包括传说、习俗、种姓规范、 

习惯法等多方面内容,并非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正所谓“王治不用刑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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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东晋佛教学者法显语)。审判通常采用神裁法,由国王或他所委托的婆罗 

  门法官主持。 

       国王理论上是国家土地的所有者,《摩奴法典》说“国王有权分得古代 

  埋藏物和地下金属矿的一部分,因为他作为大地的主人保护了它们”。但实 

  际上,国王封赐给寺庙和大臣的土地,他们可以不经国王认可即转赠他人, 

  农民只要按章交税,也就享有土地的转让、出卖的权利。 

       早在孔雀王朝时期(公元前324—185),种姓制度就已经出现,规定人 

  们“不得操自己职业或手艺以外的行业,如士兵不能改行为农夫,工匠不能 

  改行做哲学家”,但未能严格施行。此后,历代统治者都不断“确定种姓和 

                                                                ① 

  等级制度”,“把各种种姓限制在各自本分的范围以内。”至笈多帝国以后, 

  种姓制度基本确立。最高种姓婆罗门包括僧侣、官吏等。最下层的种姓为旃 

  荼罗,为不可接触者种姓,又曰恶人,从事各种贱役,“与人别居,若入城 

  市,则击木以自艺。人则自识而避之,不相唐突。” 

        (2)德里苏丹国(1206—1526) 

       阿拉伯伊斯兰教徒所建立的德里苏丹国,使印度的政治史进入一个新的 

  阶段。 

       7世纪以后,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就侵入过印度。8世纪,阿拉伯人征服了 

  信德(现于巴基斯坦)。10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突厥人在阿富汗建立了伽 

  色尼王朝,并曾攻掠北印度的旁遮普、曲女城等地。12世纪,信奉伊斯兰教 

  的古尔王朝取代了伽色尼王朝,苏丹穆罕默德继续向印度内地扩张,征服德 

  里、曲女城、比哈尔、孟加拉等地。1206年,穆罕默德遇刺身亡,其驻印度 

  的部将库特布·乌丁自立为苏丹,德里苏丹国的统治由此确立。 

       德里苏丹国的政治体制为政教合一的神权政体。苏丹集君权和教权于一 

  身,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名义上奉阿拉伯哈里发为宗主,实际上完全独立。 

  苏丹下设立维齐尔 (首相),主管国家的岁入与支出,同时有监督中央各行 

  政部门的权力。中央政府包括军事、宗教、司法等部,各部设大臣主管。地 

  方行政分为省、舍克、巴尔加那、村社四级。省设总督,为省的最高军政长 

  官。边远地区的土邦由印度王公统治,处于半独立状态。 

       为了在印度民众中推行伊斯兰教,历代苏丹均实行歧视印度教的政策。 

  印度教徒不能担任高级官吏和高级军官,只能任最低级的官员,如村长;印 

  度教徒要交纳穆斯林免交的人头税,土地税也要比穆斯林多交。一些时期, 

  还会对印度教徒采取迫害手段,如禁止印度教徒举行宴会,禁止印度教徒理 

  发,破坏印度教庙宇,打碎印度教的神像等。伊斯兰教化运动使印度的伊斯 

  兰教徒迅速增加。许多下层的和低级种姓的民众改宗伊斯兰教,这样,可以 

  免交人头税,也可不再受高级种姓的歧视。在旁遮普、信德、克什米尔、孟 

  加拉等地,伊斯兰教徒已大大超过了印度教徒。德里苏丹国后期,下层伊斯 

  兰教徒形成苏菲派,不重视祈祷、斋戒、朝圣等伊斯兰教的仪式,强调内心 

  修炼;宣传不分贫富,伊斯兰一律平等。印度教中形成虔诚派运动,主张崇 

  奉唯一的神,不管它是安拉还是黑天,反对偶像崇拜和种姓制度,一度影响 

  很大。虔诚派运动后来逐渐衰落,但其中的一个宗派演化为后来的锡克教。 

       根据伊斯兰教“一切土地皆属安拉”的教义,苏丹国在印度建立了封建 



①  '印度'R ·C马宗达、H ·C·赖杜乔里、卡利金卡尔·达塔合著: 《高级印度史》上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 



1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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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国有制。国有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苏丹的领地,称为哈斯,由 

国家财政部门直接管理,耕种这些土地的农民向国家纳税,一般为收成的 

1/3,供宫廷和国家的支出;另一部分为苏丹赏赐给王公贵族和国家官员的封 

地,称为伊克塔。领有伊克塔,就有义务为苏丹服军役,并提供相应数量的 

士兵。伊克塔起初并不世袭,苏丹有权随时收回;随着受地者的职位的变动, 

地点也不断变动。到德里苏丹国后期,王权衰落,伊克塔逐渐成为世袭,并 

拒绝向苏丹服军役。此外,苏丹还把部分土地赐予清真寺、学校等,称为瓦 

克夫,免收赋税,收入充作经费。封赐给神职人员的土地称为伊纳姆,由受 

封者世袭。原印度王公也还保留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为他们的私产,但须向 

苏丹纳税。农民基本已没有自己的土地。在伊克塔、瓦克夫、伊纳姆上耕种 

的农民,都逐渐成为依附农民,每年的租赋要占收成的1/3。 

     国家军队为常备军。士兵主要由各省和伊克塔提供,多为突厥人、波斯 

人、阿拉伯人。后来也有印度人当兵,但印度军人一般不得担任高级军官。 

     城市的市长由苏丹任命,负责管理市场和征收赋税。工商企业除少数官 

营工业和小生产者的手工业作坊外,多为高官贵族的产业。 

     德里苏丹国末年,苏丹的权力已经衰落,只能控制德里和旁遮普周围地 

区。王公贵族纷纷独立,北印度邦国林立。 

      (3)南印度国家 

     德里苏丹国并未能完全统一南印度。13世纪,德干高原北部的巴曼(苏 

丹国的总督辖区)形成独立的国家,建都比达尔。德干高原南部是印度教王 

公建立的维查耶那伽尔王国。至16世纪,这两个国家都先后分裂了。 

     维查耶那伽尔王国保留了印度教国家的特点。土地分配方式与笈多王国 

时大致相同。王族土地由国家管理;国王赐予官吏和贵族的土地成为他们的 

世袭领地;寺院土地免收赋税。农村公社虽然缩小了,但仍然存在。在村子 

里,农民有自己的份地,世袭使用,并可以买卖,但公社成员享有优先购买 

权。草地、荒地为公社的公地,大家共同使用。此外,还有一种婆罗门公社, 

由高级种姓婆罗门组成,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和免税的特权;公社集体领有土 

地,分给每个婆罗门一份,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直接向婆罗门交纳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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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朝鲜 



       7世纪末年,朝鲜半岛的新罗国联合中国唐朝军队灭百济、高句丽,统 

  一朝鲜半岛。735年,新罗与唐朝缔结条约,确立了新罗独立国家的地位。 

        (1)新罗统一时期的朝鲜半岛(676—935) 

       新罗采用唐朝政治制度,为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国王集政治、军事、经 

  济大权于一身,是全国的最高领袖。中央设执事省,下辖内务、军事、司法、 

  财政等部。地方行政分为州、郡、县、乡四级。州、郡、县的最高官吏由国 

  家任命。8世纪末年又引进了中国的科举制度。 

       在理论上,国王也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但国王并不剥夺地主的土地, 

  只是占有前朝王公贵族的土地。新罗统一后,国王以大量土地赏赐功臣、贵 

  族,作为他们的食邑。对于无地的农民,根据唐朝的土地税赋制度,新罗国 

  建立了丁田制和租庸调制。按照丁田制,年满15岁的男子为丁,领受丁田, 

  随即被固着于丁田之上,不得随意迁徙。丁田包括两部分:一为口分田,由 

  受田者终生耕种,60岁时归还国家;一为永业田,受田者世代享用。丁田为 

  国有土地,不得买卖。租庸调制则是关于受田者交纳租赋,承担国家义务的 

  制度。 

       新罗朝后期,土地兼并加剧,国有土地逐渐为地主所侵蚀,丧失土地的 

  农民往往沦为地主的依附农。国家的财政日益枯竭。王权衰落。地主随意侵 

  凌农民,封建秩序不复存在。9世纪末年,农民被迫铤而走险,爆发了席卷 

  半岛的“赤裤起义”和北原起义。此后,兴起了后百济和后高句丽两个独立 

  政权。朝鲜半岛进入后三国时期。 

        (2)高丽王朝(936—1329) 

       918年,后高句丽将领王建自立为王,建都松岳 (今开城),改国号高 

  丽。935年,高丽灭新罗;936年,灭后百济,统一了朝鲜半岛。 

       高丽朝汲取前朝的教训,强化土地国有制度,于976年在全国实行田柴 

  科制度。国家将官吏和将士分为 79品,根据品级分配相应数量的耕地和山 

                             ① 

  林,最高官吏得田110结 ,柴110结;最低得田21结,柴10结。这些田为 

  私田,但不能世袭,死后要归还国家,官员只享有收租权。国家分配给无地 

  农民的土地为公田,受田农民需要向国家交纳租赋,承担劳役。田柴科制将 

  土地集中于国家,剥夺了贵族占有土地的封建特权,受到抵制。977年,国 

  家宣布赐予功臣的土地允许世袭,为勋田,受田者可世代享用。于是,土地 

  兼并日益加剧,私田侵蚀公田,公田不断减少。13世纪,田柴科制度基本无 

  法实行了。 

       高丽朝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中央政府不再设执事省,改设内史门下 

  省和尚书省。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构,下设吏、礼、兵、刑、户、工六部。 

  另设中枢院掌军务,御史台负责监查国家官吏,以及中央秘书机构翰林院。 

  以上各省、部、院的官员均由文官担任,称为文班。军队实行府兵制,常备 

  军16万,分为两军六卫,由称为武班将统领。全国划分为十道,设节度使主 

  持地方政务,节制地方军政官员。 

       13世纪中叶后,蒙古人屡次侵入朝鲜半岛。1258年,高丽朝向蒙古人称 

  臣纳贡。蒙古在朝鲜半岛设征东行省。高丽朝名存实亡。 



① 按产量计算土地面积,一结约合稻谷两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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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8年,元朝灭亡。朝鲜获得独立。1388年,高丽朝大将李成桂兵变。 

1392年,李成桂推翻高丽朝,改国号朝鲜 (一般称为李朝),迁都汉城。 


… Page 115…

                                      3。日本 



        (1)大化改新——封建制度的形成(646—701) 

       6世纪下半叶,日本的部民制度已经解体,部民演化为贵族的依附农民, 

  贵族之间为争夺土地互相争战。社会矛盾尖锐,社会秩序几近丧失,国家衰 

  落。日本皇室和部分留学中国的留学生,决意改革,推行中国隋唐的政治制 

  度,以振兴国家。 

       592年,推古天皇即位,由圣德太子摄政。圣德太子废除官职世袭制度, 

  制定冠位12级;颁布17条宪法,提出天皇至上,提高皇室地位,强化中央 

  集权和法制;继续向中国派遣留学生,加强与中国的联系。 

       645年,中大兄皇子、中臣镰足领导革新派发动宫廷政变,消灭苏我氏 

  贵族势力,废除皇极天皇,拥立孝德天皇即位。次年 (大化元年),孝德天 

  皇颁布改新诏书,改革日本经济、政治制度,史称大化改新。改新的主要内 

  容是:第一,没收王室和私人的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部民成为国家公民。 

  第二,实行班田收受法,国家按人口向农民分配口分田,6年调整一次,由 

                                                       ① 

  农民终生耕种,死后归还国家;受田者承担租庸调 。第三,仿唐制确立中央 

  集权制度。中央政府设立神祇官掌管祭祀,太政官掌管行政;太政官下设8 

  省,负责人事、财政、司法等各方面的行政事务。地方设国、郡、里三级行 

  政;国和郡的长官称司,由中央任命;里长由地方贵族担任。第四,改革兵 

  制,实行国家征兵制度,军队分为中央直属和地方军队两种。 

       664年,部分反对改新的贵族恢复了部民制。672年,大海人皇太子领兵 

  击败反对改新的贵族,并于673年即位,号天武天皇,继续进行改新。675 

  年,彻底废止部民制,并将诸王诸臣的“山泽岛浦、林野陂池”也收归国有。 

  701年 (天宝元年)颁布《大宝律令》,将改新以来的各项措施以法典的形 

  式固定下来。日本的封建制度最终确立。 

        (2)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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