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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世界中世纪政治史-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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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建制度在加洛林王朝的采邑制度中已具雏形,但是查理曼的统治控制了它 

  的进一步发展。它的最终确立,是在内战和北欧丹麦人的入侵时期。这一时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第302 页。 


… Page 21…

  期社会的基本特点就是无政府状态。而生活在无政府状态中的人们的最迫切 

  的需要,就是保护与安全。正是这种无政府的状态和社会对秩序的迫切需要, 

  使社会中已有的各种因素碰撞综合,形成了新的封建秩序。 

       一位学者描述了这个过程:“在查理曼以后,各种制度都没有了。但是 

  在这时期,从国家的瓦解里培养了尚武好战的一代作为补偿。每个小首领稳 

  固地立脚在他所占据的或他所保持的领地上。他保有这领地,不再在受托的 

  地位或在使用的地位上,而是作为财产和遗产了。那成为他自己的庄园、自 

  己的村庄、自己的郡邑了。那不复属于国王;他要求它是属于自己权利范围 

  的。 

       在这个时期,保护人,即保管人,就是一个能够战斗或能够保卫别人的 

  人……贵族按当时的语言,就是战士即士兵……是勇猛的人,有权势的人, 

  善于使用武器的专家;他不逃走,不付赎金,在队伍的前头挺出胸膛稳固站 

                                           ② 

  立,以他的宝剑,来捍卫寸土尺地。”由于这些勇士,普通的农民得到了保 

  护和安全。而他们获得保护和安全的代价,是付出自己的土地和失去自由。 

  他们献出土地,与保护人订立委身契约,成为依附于保护人的附庸或不自由 

  的农奴。他们替保护人工作,耕种他的土地,交纳地租,维持他的部队。 

       由庄园的领主和依附于他的农民——农奴及少数自由人——构成的社会 

  组织,是建立在以城堡、堡垒或设防的寺院为中心的庄园里面的。庄园本身 

  是一种组织,一种制度。在这制度中,庄园的领主可以是国王、大贵族,也 

  可以是一个骑士。庄园主人的领主地位和农奴对人的人身依附,都是不可改 

  变的身分,就像个人的私有财产一样要世世代代的世袭下去。庄园是一个将 

  政治、宗教、军事、经济等多种性质综合在一起的社会。每个庄园都有自己 

  的法庭、军队和行政管理制度,王室也无权过问。庄园的管理中心是庄园法 

  庭。通常是设在庄园领主的城堡里。庄园的领主对庄园内的农民享有司法权、 

  征税权和政治统治权。凭借这些权力,庄园主得以向农民征收土地税——实 

  物或现金、人头税——只有农奴及最低等级的人交纳、专利税——庄园主通 

  过垄断公共经济事业,如磨房、酿酒作坊、烘面包房甚至村庄水井等,获得 

  的税款;要求农民承担庄园的各种劳役;解决人们的争端,惩罚罪行。在理 

  论上,庄园的土地分为两类:领主的保有地和农民的份地。耕种领主土地, 

  是庄园中最为普遍的农民义务。城堡是庄园政治、军事权力的象征。通常, 

  建造城堡这样的军事设施,属于国家的主权,也是王室的特权。社会的无政 

  府状态将这权利赋予了大大小小的封建主。国王对此也无可奈何。皇帝秃头 

  查理曾颁布诏令,承认自己对保障安全无能为力,并指示地主贵族应以建造 

  城堡作为社会义务。从而默认了国家主权和自己权利的丧失。 

       同样是出于保护和安全的需要,大大小小的领主又通过明确各自权利与 

  义务的契约,结成封君和封臣关系——封建政治体制的重要部分。在这种封 

  建体制中,封君与封臣相互负责。封臣宣誓效忠封君,并承担封建义务,包 

  括为封君服军役,提供物资,交纳“协助金”等。封君的义务是保护封臣的 

  荣誉、生命和财产,维持封臣及其家庭的生活——或直接提供衣食,或授予 

  封土,10世纪后,封土制十分盛行。封建制度的格言是:“没有无土地的领 

  主,也没有无领主的土地。”封君封臣关系世袭。封土的领有也是世袭的。 



② 坦尼:《旧制度》,引自[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 



第316—3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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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由封君封臣关系构成的政治体制,使国家成为由契约维系的松懈的 

政治共同体。在这里,国王与其所统治的人民,与他的陪臣之间也有明确的 

契约关系。国王在加冕时宣誓:国王的责任是执行正义而自己也服从法律。 

如果他未能做到,人民就没有义务效忠国王了。当然,国王是否执行正义要 

由基督教教皇来判定。这就潜伏下后来教皇与世俗政权的冲突。按照封建法 

律,一个附庸有权撤消他的臣服誓约,向他的宗主甚至国王提出挑战,只要 

宗主违反了正义。同样的原因,领主也可废止对附庸的保护。 

     领主与附庸之间产生了争端,一般由封建法庭来解决。法庭由贵族联合 

组成,国王只是众多法庭成员中的第一位,即“同等的人们中间的第一人”。 

在理论上,法庭保证每一位陪臣由同他身分相同的人们来进行审判。无论领 

主还是封臣,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不公正的侵犯,都可诉诸法庭的 

其他成员予以裁决。法庭的裁决必须执行,必要时甚至可以违背国王的意愿。 

这一点由法庭成员联合起来的力量所保证。 

     教会与世俗社会一样封建化了。根据僧职授予权,一所寺院的创立人, 

保留对该寺院财产的所有权。于是,教区的财产已为俗人所控制。主教、住 

持、教士都为各自的庇护人所委派。教区土地成了他们个人的领地。教会也 

常常将土地分封给男爵,后者成为对教会负有封建义务的附庸。教会内部也 

像世俗社会那样划分出上层与下层等级和独立与依附等级,形成了森严的教 

阶等级制。 

     在这种普遍的主人和附庸的契约关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与义 

务,哪怕是农奴,也有与其社会地位相联系的传统权利。由此而构成的政治 

制度,通过宗主权和附庸地位、保护与封建义务等一系列行为规范,把统治 

与保护联系起来,使巨大的私有财产同时负有维护公共秩序、管理公共事务 

的社会责任;把被奴役与受保护联系起来,使社会经济活动有了必不可少的 

稳定和秩序,如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所说:“下级人的责任,是尊重上司,但 

后者方面也必须帮助那在他们之下的人们,并供应他们的需要。”从而将无 

政府状态下贵族对土地和财产的无节制的贪婪与农民的无所适从,转化为对 

封建秩序的服从精神,给中世纪的欧洲带来了稳定和秩序。在这种契约关系 

中只有表面的平等。依据不同的财产与势力、不同的需要与要求:领主对土 

地的贪婪、农民对安全的渴求,封君对扩大势力的需要,封臣对土地和财产 

的需求,一句话,在不对等的条件下形成的契约中,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僵 

化的、不平等的。它的僵化在于不仅把财产视为社会政治地位的直接根据, 

即便是贵族,只拥有一个庄园的领主在封建阶层制度里一定是处于最高阶 

层;而且还将这种社会政治地位看做是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不变的社会秩 

序,从而造就了具有三个确定社会责任和社会地位以及确定的工作和利益分 

配的人群,三个不变的社会等级:祷告、赞扬上帝并在精神上拯救人类的教 

士,防御侵犯、维持秩序、主持公道、管理公共事务的贵族,辛苦劳作支持 

上面两个特权等级的农民。在这种不变的社会秩序中,如果每个人都自觉地 

接受他的社会地位,安份守己,社会生活将稳定而有秩序。在这里,柏拉图 

的《理想国》似乎已经在现实中实现。但是,这种僵化的、不变的社会秩序 

本身就是巨大的不平等。它使权利成为特权,使义务成为束缚人的桎梏,从 

而孕育着利益的冲突与对抗。当然,在农业社会,也唯有这类僵化的、不平 

等的制度可以使社会获得秩序。 

     这种相互负责的社会政治体制,形成了相应的道德观念:封君的公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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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臣的忠诚,宗主的仁慈与骑士的勇敢,领主对下人的宽厚与农奴的安分、 

  服从,以及家族的或姓氏的荣誉等等,都为社会所珍视。 

       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冲突和战争也是经常的。但是,无一例外的涉及权 

  利,是关于侵权与捍卫正当权利的冲突和战争。哪怕是无耻的掠夺,也要为 

  自己寻求权利的依据。在这里,也蕴含着中世纪的欧洲所继承的罗马法律传 

  统,人们尊重公正的法律,认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容侵犯。 

       基督教教义是这种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它以上帝的名义论证了特权与 

  等级的合理:“上帝自己已经凭借其意志的力量使人类之中一些人必须是领 

  主,而另一些人必须是农奴。以这种方式,领主尊崇并爱戴上帝,而农奴则 

  爱戴和尊重他们的照使徒之言行事的领主;农奴诚惶诚恐地服从你们世俗的 

                                            ① 

  领主;领主以公正和平等对待农奴。”教会做为上帝意志的解释者,做为社 

  会的精神权威,还负责提供判断社会政治制度的价值标准,判断什么是正义 

  的,什么是公平、公正的,同时也是世俗政权理论上的监护人。世俗政权也 

  只有通过教皇的加冕,才能获得充分的合法性。罗马教皇格利高里七世在阐 

  释教皇地位和权力时宣称:“一切王侯应仅向教皇一人行吻足礼。……他(指 

  教皇)有 (上帝)所赋予废黜帝王之权。……他有权解除人民向违反正义的 

  统治者之效忠誓约。” 



① [美]马文·佩里主编:《西方文明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93 年9 月第1 版28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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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11至15世纪的西欧政治 



     封建制度的建立,使欧洲在经历几个世纪的动荡之后重新获得了稳定与 

秩序。10世纪以后,西欧进入了中世纪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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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城市自治和行会 



     商业和城市及其随之产生的社会政治组织——城市自治共同体、商会、 

行会等的兴起,是这一时期西欧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事情。 

     当中世纪的社会较有秩序、较为安定的时候,商业开始复苏,商业组织 

——市集、城镇和城市随之发展起来。欧洲自古就有城镇,但在罗马帝国崩 

溃后的无政府时代,许多城镇被毁,遗留下来的城镇多为没有经济功能,依 

靠赋税维持的“大教堂城镇”。而且,按照某些传统主义者的看法,城市还 

是罪恶的渊薮,它使人们失去了质朴的交换。10世纪以后,社会的安定和秩 

序为农业和各地区及各国之间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大教堂城镇的郊区 

或要塞之外的平民区,逐渐形成了地方农产品和手工艺品的交易市场,形成 

经常性的市集,产生出作为工商业交易的集中场所的城市;也有些城市是由 

商人、工匠、手艺人、酒店店员们在伯爵或主教占据的老城镇之外的郊区建 

造的。要塞在德语中称之为“burge”(自治市),后来,这一词汇主要用来 

称呼“城镇”而离开了原意,那些居住在城镇,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的人们就 

被称为“自由民”或“市民”,最初的资产阶级就是从这市民阶层中产生的。 

     集市、城镇、城市都是建造在公爵、侯爵、伯爵或国王的领地内的。在 

领主的统治下,在城市里经商、做工的人们还要向领主交纳各种捐税。一些 

领主则利用自己的特权垄断磨房和面包房,在一定时期实行酒肉专卖,通过 

管理市场谋取利益。而且,市民每年还必须为领主服封建劳役。适应自给自 

足经济的领地的封建秩序限制了商业活动不可缺少的贸易自由和人身自由, 

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共同的生活经验和共同的利益使商人和工匠们形成了共同的意识,形成 

了关于他们自己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的观念,形成了一种新的市民精神。当时 

有人这样称道这种市民精神:“市民能深思熟虑,对公共事务勤劳而又热心; 

他们拒绝屈从别人,并防止任何人侵犯他们的自由。他们制定自己的法律并 

服从这些法律。”市民们并不要求完全推翻领主的权力和封建制度,只是希 

望在封建制度中谋求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他们同意由城市统一向领主 

交纳税金,但不允许领主以其封建秩序束缚城市的经济活动,城市的经济要 

由城市自己管理。他们要求的是自由贸易的权利。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市 

民们组织起来,分开地或秘密地建立起自己的组织,如协会、公会、联盟等, 

有些城市建立了都市联盟,以顽强的斗争争取自治权利。他们的口号是:“如 

属可能的话以和平手段争取,必要的话就使用暴力争取。”组织起来的伦敦 

的市民刺杀了当地的主教,在德国的科伦、美因兹、特里尔,西班牙的康坡 

斯特拉、卢戈、奥尔维耶托、萨贡,人民起来反抗教会和领主的统治。这些 

新兴城市团体争取自由的决心和毅力是无与伦比的,拉昂的人民举行了3次 

武装起义,韦泽雷举行了5次,图尔举行了12次。城市市民争取自治的斗争, 

常常与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结合在一起。他们或联合小贵族反抗大贵族,或 

联合贵族反抗教会,或与国王打击领主的封建割据、扩张王权的努力统一起 

来。 

     城市获得自由的途径各有不同。有时,城市通过武装斗争获得自治权, 

如法国北部的琅城,意大利的米兰。有时,城市通过向国王或大领主交纳一 

笔巨款而得到自治权利,如 1111年亨得一世所赐的“斯拜耳特权”宪章。 

12世纪以后,封建领主逐渐发现在自己的领地上建立城市对自己有利: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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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农奴逃亡到别地,征收现款也比征收实物租税更容易。因而他们往往建 

立城市,颁布保护贸易自由的法律和其他优惠条件,如香槟的威廉主教在 

1182年赐予波蒙居民的宪章。由于城市的自治权利是各个城市在不同条件下 

获得的特殊权利,因而在不同城市也就具有不同的内容,从而城市之间所获 

得的自由和自治的程度也不相同。在一些城市,市民团体享有独立的司法、 

行政、财政权力,可自行决定宣战和媾和。在另一些城市,如法国的卢昂、 

里昂和南特,市长和最高法官则要由国王指定。有一些较小的城市,是领主 

为了增加收入自行在领地内建设的,这里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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