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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世界古代中期经济史-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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畔”。战国初,魏国还存在实行爰田制的痕迹。《吕氏春秋·乐成篇》 

载,“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就反映了这一点。 

     其二是“作爰田”的对象包括些什么人?《左传》所说“朝国人而 

以君命赏”,所以“作爰田”首先应在国人中实行,这里毫无问题的。 

然而,“作爰田”又不局限于国人,因为“作爰田”与“作州兵”二者 

是联系在一起的。 《周礼·地官·大司徒》说“五党为州”,每州两千 

五百家。蒙文通先生在《孔子和今文学》一文中指出:据《周礼》遂(管 

理庶人的组织)不出兵。“诸侯三郊三遂,《管子》谓统州者谓之遂, 

作州兵就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扩大出于三遂”①。这就是说庶人 

也要服兵役,与此相联系,“作爰田”的对象是包括庶人在内的。 

     总之,“作爰田”就是实行“自爰其处”的固定长期使用耕地的田 

制。实行这种田制有利于提高直接生产者的积极性。“作爰田”的对象 

包括国人、庶人。 

     ③鲁国的“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公元前594年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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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税亩”,开始按亩收税。这是鲁国土地赋税制度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左传》宣公十五年载:“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这就是说 

按西周的传统是用“藉法”即借民力助耕公田直接榨取剩余劳动的,开 

始实行的按亩收税制不合周礼。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初税亩”是对 

公田以外原不征税的农民私田和可供农民垦闢的国有土地也许农民耕 

垦,而后计亩征税。《左传》宣公十五年杜预注云:“公田之法,十取 

其一。今又履其余亩(指公田以外的私田),复十收其一”。这就是说 

实行“初税亩”后,劳动者除了助耕公田时交纳十分之一的劳役地租外, 

在私田上又要按亩纳十分之一的实物税 (租)。《谷梁传》也说“初税 

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也是申明初税亩并不是去消公 

田按亩收税,而是在公田之外劳动者的私田上按亩而税,而原来在公田 

上的劳役盘剥并未废除。因此,可以说“初税亩”的实行是统治者的加 

重剥削和扩大剥削。所谓加重剥削,是指直接生产者除了在公田接受十 

分之一的劳役之外,现在又要在私田上交纳十分之一的实物税 (租), 

他们受的盘剥增加了一倍,由原来的十分之一增加到了十分之二。所谓 

扩大剥削,是指统治者的税源扩大了,增多了。原来统治者只在公田上 

盘剥劳动者,此外在直接生产者的份地和井邑所属的大片草地、森林、 

荒地等等都无税收,这就是所谓“公田而收其入”,“而不税民之私也”。 

这样,统治者剥削收入的来源仅仅限于领地的一小部分公田上,对其余 

绝大部分土地都不能课税,没有剥削收入。实行“初税亩”后不同了, 

对劳动者的份地要交税,不为农民使用的草地、荒地等公用土地也可以 

借贷、租赁方式归农民使用而由统治者收税。当统治者发现向农民征收 

实物税(租)是一种省力、省事、收入更多的剥削方式时,他们就会放 

弃公田上对徭役劳动的榨取,也改而采用实物税 (租)制。这样就使整 

个社会剥削方式和制度发生了大变化,旧的制度衰亡了,新的封建的剥 

削方式和制度出现了。因此,“初税亩”出现的意义是重大的。 

      “初税亩”后的四年,鲁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 

①。《春秋》:“三月,作丘甲”。《谷梁传》称:“作,为也,丘为 

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作丘甲,非正也。作丘甲之为非正何也?古者 

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 

有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所能为也,作丘甲,非正也。”②按注家 

解释:周制: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丘十六井, 

出戎马一匹,牛三头。丘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 

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范文澜先生认为,作丘甲“就是一丘出一定 

数量的军赋,丘中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不同于公田制农夫出同等的军 

赋”③。“作丘甲”是继“初税亩”之后鲁国赋税制度的又一变化。 

      《左传》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季孙在鲁国“用田赋”。 

这是继“作丘甲”之后,鲁国军赋制度的又一变化。关于“用田赋”诸 

家解释虽多,然无确解,按其意思,应是按田亩数征收军赋的一种新的 

收赋方法。《汉书·刑法志》师古注云:“田赋者,别计田亩及家财, 

各为一赋。言不依古制,役烦敛重也”④。这一解释可作参考。这一改 

革值得注意的是按田地征收军赋之后,用田赋后剥削是加重了。《左传》 

哀公十一年载:“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私於冉有曰: 

  ‘君子之行也,度於礼,施取其厚,奉举其中,敛从其簿。如是,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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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亦足矣。若不度於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 

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而何访焉?’弗听。”所 

以次年就有“用田赋”之事发生。从孔子私下与冉有的谈话中,可知“用 

田赋”不是西周传统的征赋方法,加重了对民众的盘剥。 

      《汉书·刑法志》说周代“税以足食,赋以足兵”。税就是田税(租), 

赋就是军赋。春秋时鲁国的赋税制度就是从这两方面进行改革的,“初 

税亩”是在田税方面实行按亩收税 (租),“作丘甲”、“用田赋”则 

是在军赋方面实行按劳动者实际占有的田地数而收军赋的办法。这种赋 

税制度的变化是与当时土地制度的变化相适应的。 

     ④楚国“量入修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载, 

楚康王十二年,子木(屈建)为令尹,■掩为司马。子木让整治赋收, 

计算甲兵,即整顿田制、军制。司马■掩书写登记,测量了各种如平原、 

山地、低洼、沼泽、山林等各类土田,然后计量各种收入数量,而后修 

定赋税,这就是“量入修赋”,并据此征收“车兵、徒兵,甲楯之数”。 

这样作的作用是打破了旧的田制、军制的框框使占土地多收入多的富人 

多纳军赋,并提高其社会地位。 

     ⑤郑国的“田有封洫”与“作丘赋”。公元前563年,郑执政子驷 

 “为田恤”①,清理整顿田界,侵犯了一些贵族的利益。这些贵族发动 

叛乱,杀死了子驷等人。不久,平定叛乱有功的子产执政。公元前 543 

年,子产又进行改革,“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②。田有封洫主要是清理田界,承认个体农民的合法性,稳定农民个体 

经济,建立与此相应的制度,按什伍加以编制。并限制旧贵族势力,因 

此有些旧贵族曾试图发动叛乱。子产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 

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①。这说明子产改革 

时,确曾侵犯一些人的田地交给直接生产者去使用,所以他们咒骂子产, 

甚而说“孰杀子产,吾其与之”。过三年以后,这些人又“诵之曰:我 

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子。子产而死,谁其嗣之?”② 

说明子产的改革确实见到了成效。 

     公元前538年,子产又“作丘赋”。国人骂子产:“其父死於路, 

已为虿尾(蝎子尾巴)”有人把这事告诉子产,子产回答说:“苟利社 

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 (法制),故能有济也”。子产 

的“作丘赋”与鲁国的“作丘甲”相同,其办法应是以丘为单位出一定 

数量的军赋,丘中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与共耕公田时直接生产者出相 

同军赋有别。这样作一些耕地多的国人出军赋多了,所以咒骂子产。另 

外,“作丘赋”也承认了一些个体生产者有作甲士的资格,提高了其社 

会地位。这都促使阶级关系发生变化。 

      (6)秦国的“初租禾”与“制辕田”。秦国是后进国家,战国时才 

进行改革,秦简公七年 (公元前408年)“初租禾”,这是与鲁国“初 

税亩”相似的改革,是秦国开始对耕地收实物税 (租),但在时间上却 

比鲁国“初税亩”迟了一百八十余年。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4年)“为 

户籍相伍”,也是在承认个体农民合法性的同时,按什伍组织把他们初 

步编制起来。这与子产在郑国改革时使“庐井有伍”是相似的,但在时 

间上比子产改革晚了一百六十余年。公元前350年,商鞅才废井田,开 

阡陌。《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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阡陌封疆”就是把旧井田制的田界打破,并按新的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的 

亩制把田地交给个体农民耕种①。这样就需要重新设阡陌和封疆。云梦 

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有关于商鞅变法后田间仍有阡陌封疆的内容。如: 

 “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阡)佰。顷半(畔)封 

殹 (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②这 

段话译成语体文为:“私自徙封,应赎耐刑。什么叫封,封就是田地的 

阡陌。一顷田的田界算不算是封?如私自移动,便判处赎耐,是否太重? 

算封,判刑不重。”这就说明商秧废井田,开阡陌之后,实行新的田制 

田与田之间也需要标明田界,也有阡陌封疆。 

     那么商鞅废井田后在秦国推行的是什么田制呢?《汉书·地理志下》 

说:“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渚侯”。什么是“制辕田” 

呢?张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割列田地,开立阡陌, 

令民各有常制”。这里“开立阡陌”一语讲的非常好,就是商鞅在废井 

田开阡陌时,还要“立”新的阡陌,只有如此,才能使“民各有常制”。 

孟康曰:“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 

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辕、爰同。” 

这就是说商鞅废井田后实行的是“爰(辕)田”制,即让劳动者长期固 

定地占有使用耕地(自己在这块土地轮换耕种)的“自爰其处”的田制。 

这是与稳定个体农民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土地制度。 

     上述六个国家土地和赋税制度变化,可代表春秋战国时期变化的总 

的趋势。这一变化的结果,导致了旧的奴隶制的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新 

的社会结构的产生。 



      (3)个体农民广泛出现 

     上述土地,赋税制度的变化所导致的第一个后果是个体农民广泛出 

现。一般来说到春秋末年,除了像秦国那样的后进国家,个体农民就广 

泛出现了。 

     从齐国的情况来看, 《管子·大匡篇》说齐桓公即位十九年“案田 

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这就是 

说管仲在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之后,按土地的美恶收税,两年收一 

次税,上等年景征收十分之三的税,中等年景征十分之二的税,下等年 

景征十分之一,平均收十分之一的税。齐国公室的剥削对象,在农业上 

就是向国家缴纳实物税的个体农民。此后还发生过什么变化不详。《史 

记·田敬仲完世家》载:“釐子乞 (田乞)事齐景公为大夫,其收税于 

民以小斗受之,其粟予民以大斗,行阴德于民而景公弗禁。”这一记载 

反映了齐国国君和田氏的主要剥削对象都是缴纳实物税(租)的个体农 

民。二者的区别在于:田氏以小斗收税,减轻了剥削;用大斗贷出粮食, 

解决一些民众的生活困难。 

     春秋末,晋国六卿专权时,剥削的主要对象也是个体农民。《左传》 

哀公二年载“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龙税焉”,说明范氏在周人给的 

土地上征收实物税(租)。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子兵法·吴问》 

为了解当时的个体农民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 

     为亩,而伍税之。其囗田陕 (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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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智氏 

     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囗田狭,其 

     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臣奢,冀功数战, 

     故为范:中行是次。韩、巍 (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 

     亩,而伍税(之),其囗田陕,其置士多,伍程之,公家富。公家 

     富,置于多,主乔臣奢,冀功数战,是故,为智氏次。赵氏制田, 

     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 

     置士少,主佥 (敛)臣收,以御富民,故日固国,晋国归焉。”① 

上述引文所说的“■”(畹)是什么呢?一般认为畹是土地面积单位。 

 《说文解字》说:“畹,田三十亩”;另一说为畹十二亩也。用这些说 

法解释《吴问》,均不通。《说文解字段注》载有一种意见说“田之长 

为畹”。作者认为把畹理解为田之长或宽有道理,以之解释《吴问》可 

以贯通。周代一亩宽一步,晋国六卿范、中行、智、韩、魏、赵分别以 

八十步、九十步、百步、百二十步为畹 (宽)。周代一亩长一百步,晋 

国六卿分别以百六十步、百八十步、二百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长度。 

所以一畹分别为八十亩、九十亩、百亩、一百二十亩。一畹就是一夫或 

一户小农的耕田面积。可以看出,各家的亩制均比周代井田制下百步为 

亩的亩制为大,各家一户个体农民耕田面积分别为周代一夫百亩制的 

一·二八倍、一·六二倍、二倍和二·八八倍。这说明旧的井田制已遭 

破坏。除赵氏外,范、中行、智、韩、魏都按“伍税之”的办法征税。 

所谓“伍税之”就是征收五分之一的税。赵氏的“公无税焉”是说赵氏 

没有新增税而是按原来的低税率收税的,这些事实说明,随着各国的改 

革,耕种国家土地并缴纳实物(租)的个体农民广泛出现了。 

     战国初期,李悝曾讲述了魏国个体小农的情况,内容如下: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 

     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 

     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饯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 

     春秋之祠用饯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 

     五百,不足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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