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古代中期经济史-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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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之祠用饯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
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
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①
从李悝上述话中,可以看出:当时魏国一个五口之家的小农,种田百亩,
每年亩收一石半,共收粟百五石。每年缴什一之税十五石,五人共食九
十石,还余有四十五石。一石粮值三十饯,四十五石值饯千三百五十,
每年社闾之祠用钱三百,余下钱千五十。每人每年穿衣用钱三百,五人
用钱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此外,疾病死丧之费及国家其他的赋■,
还未包括在这个数目之内。这就是农民所以常常困苦不安心耕田的原
因。李悝这一段话表明,战国初期各国的主要生产者已经是个体小农了。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的主要生产者也是个体农民。整个社会的主要生产
者和赋税的承担者是个体农民,这对于认识战国社会无疑是重要的。
农民的个体生产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所以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
赋税承担者是个体农民,就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出现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
的前提条件。
3。战国的阶级结构与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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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以什么为标准来区分呢?从生产关系方面来考
察就是要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阶级结构
区分为不同的形态。战国社会是个建立在以个体农民为经济基础之上的
封建社会。个体农民与不同的土地占有关系相结合就产生了不同的封建
依附农,这些封建依附农就是当时的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被剥削者,这
就决定了当时的社会性质。
(1)受田制下的土地关系与个体农民
战国时,周天子更加衰微,对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权无法行施。各
诸侯国国君对国内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这表明在各国之间可以互相兼
并、割让和授受土地,在国内也可封赏和接受土地。国家利用土地的一
种最广泛的方式,就是把土地授给直接生产者,以供盘剥。 《汉书·食
货志》载周代实行“受田制”,一夫百亩,“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
《管子·乘马篇》强调“均地分力”,就是要把井田平均地分授给民户。
直到战国末期魏国还保留着受田制,《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抄
录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的魏户律规定:“自今以来,叚
(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 (予)田宇。”这段
律文可译为:从现在起,商贾 (叚门)和开客店的(逆吕),以及“赘
壻”这些身分下贱的人,都不准立户,不分给田地房屋。这说明对平民
是让立户和授给田宅的。秦国也实行受田制,《秦律十八种·田律》载: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顷入刍三石、稾二石。”①这一律文
说每顷地应缴刍稾按所受田地数量缴纳,每顷缴纳刍三石、稾二石。这
条律文是秦曾实行过受田制的明证,银雀山汉墓竹简 《田法》说五百家
为一州,十州为一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这些材料都
说明战国时受田制是确实存在的。在受田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农民对土地有占有权与使用权。
这里需要说明的受田制与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并不绝对矛盾。
这从两方面可以看出:一方面受田制是早已存在的制度,受田制下的个
体农民在春秋时已经产生,上引 《孙子兵法、吴问》所载晋国六卿制田
下的农民就是受田制下的个体农民。个体农民产生后,就不免发生贫富
两极分化,随着某种程度的土地转让或买卖就可能发生。而贫困、破产
的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去后,遇到适当时机又会从国家控制的土地得到
一份受田。
在受田制下,一户农民一般耕田百亩, 《管子·轻重甲》说:“一
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管子·臣乘马》:“一农之量,壤百亩也。”
《管子·山权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汉书·食货志》载
战国时魏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孟子·梁惠王上》说战国时
的个体农民是“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荀子·王制》则说“百亩
一守”。这种农民一般为数口之家。银雀山汉墓竹简 《田法》说:“食
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
《孟子·万章》:“耕者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
上次食八人。……”《孟子、尽心》说:“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
之家,可以无饥矣。”这样的农户,经常下地干活的应有一个劳动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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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乃至两个半劳力。据《田法》记载可知,一个男劳力的年龄在十六
岁到六十岁之间。年六十以上和十六至十四岁被算作半劳力。在一般情
况下,只要国家赋役不太繁重,年景不太坏,这样的农民可以得到温饱。
《孟子·梁惠王上》说:“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
矣。”《荀子·大略》说:“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
时,所以富之也”。
这种耕田百亩的个体小农,每年向国家缴纳的田赋,约为收获的十
分之一。《汉书·食货志》引李悝说魏国的农民每年缴“什一之税”。
前引《管子·大匡篇》也载齐国平均每年收十分之一的田赋。《管子·幼
官图篇》说“三会诸侯,令曰: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
联系上下文看是讲齐桓公九合诸侯时,每次都实行一些惠政,三会诸侯
时令“田租百取五”云云,显然是临时措施,并非经常如此。《管子·治
国篇》说:“府库之征,粟什一。”说明一般征收十分之一为田赋。农
民所负担的力役十分繁重,《管子·臣乘马篇》说:“不夺民时,故五
谷兴丰。”《管子·山国轨篇》会说“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
害芸事。秋十日,不害敛实。冬二十日,不害除田。”《荀子·富国篇》
说:“罕兴力役,无夺民财”。这都说明当时的力役征发十分繁重,常
常侵夺农时。为征取力役,据《管子·度地篇》说,国家常在每年秋天
登记户口,未成年老人可以免役,成年服役,废疾者可免役,轻度的残
疾人半役①。除田赋、力役的负担之外,还有“布缕之征”。《孟子·尽
心下》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
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这说明“布缕之征”与“粟
米”、“力役”的负担并列,是农民三大负担之一。这些负担,再加战
国时战争频繁,临时性的征发繁多,所以农民的生活是很困苦的。
这些农民人身受着国家的控制,不许逃亡, 《管子·治国篇》说:
“逃徒者刑”,说明对逃亡农民的惩处是很严的。对不耕田的游惰者,
也要严加处罚,《管子·揆度篇》说:“力足荡游不作,老者谯 (谇)
之,当壮者遣之戊边。”这就是说对于能耕作而又不耕作的人,老的要
受责难,青壮年要遣送戊边。商鞅变法的法令中规定:“事末利及怠而
贫者,举以为收孥”,即没入官府作刑徒,为 官府服役。《吕氏春秋·上
农篇》说:“民不力田,墨(没)及家畜(蓄)”,即不力耕者及家中
积蓄均没于官。银省山汉墓出土 《田法》说:“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
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
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鲸刑以为公人”。《汉书·食货志》
所载李悝所说的耕田百亩的农民,每年生产粟百五十石,每年缴纳田赋
十五石即一百五十斗。《田法》中说:“中田小亩,亩二十斗”,则百
亩共收二千斗,每年缴纳什一之税为二百斗。每年如少纳税百斗,就罚
为“公人一岁”;少纳二百斗,罚为“公人二岁”。每年少纳三百斗,
受鲸刑后“为公人”。所谓“公人”就是在公家服役之人,服役年限分
别为一、二年和终身等。
上述这些农民耕种着国家的土地,赋役负担繁重,人身受着国家的
超经济强制。所以,他们是封建国家的封建依附农。
除上述封建依附农之外,国家还有一种叫做“新甿”(新民)或“宾
萌” (客民)的封建依附农。这种人是外来人,所使用的土地等生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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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也是国家授给的。《周礼·地官·旅师》说:“凡新;甿之治(所求)
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美恶为之等”。郑玄注:“新甿,新徙来者
也。治,谓有所乞求也。使无征役,复之也。……以地美恶为之等,七
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与旧民同”。这
就是说对新民要像对旧民一样授与土地。此外,新民在一定时期内还可
以复免徭役。《管子·问篇》载:“外人之来从而未有田宅者几何家?”
说明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外来人都是会得到田宅的。《孟子·滕文公上》
载:“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 ‘远方之人
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住所)而为氓(田民)’。”这里虽只说授与
住宅,但宅与田地是连在一起的。 《周礼·地官·遂人》说周代授田时
“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
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
亦如之”云云,表明授与住宅、田地是同时进行的。如果只授给住宅,
不授给田地,这些外来人是无法生存的。因此,在“受一廛(住宅)”
的同时,也就得到了相应的田地。战国时,有的国家招诱了大量的新民
或客民,秦国就是这样一个很典型的国家。《商君书·徕民篇》说:秦
国地广人稀,“田数不满百万”。这里的一田应是一户农民耕种的百亩
之田。“田数不满百万”表明农户也不满一百万。而邻近的三晋地区地
少、人多,有“寡萌(宾萌)贾息民,上无通名(在官府无户籍),下
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这就是说三晋地区有大量“宾萌”(客
民)无户籍又无田宅而靠“好务末作”维持生活。针对此情况,《商君
书·徕民篇》提出从三晋招诱百万民夫来秦的计划(“足以造作百万夫”),
其办法是“利其田宅”,“复之三世,无知军事”,即给与田宅,复免
兵役,令其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这些人被秦招徕之后,就成了一种基于
“对土地的依附”而产生的秦国家的封建依附农。《文献通考·兵考一》
说秦“诱三晋之人,优利其田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大率百人则五十
人为农,五十人习战”。这说明战国时一些国家招诱的客民曾在政治、
经济生活中起过重大作用,因此是值得引起重视的。
(2)食封制下的土地关系与封建依附农
战国时在国君之外,最有势力的封建主是封君。与此相适应的制度
是食封制度。封君不像西周的奴隶主贵族、西欧的封建领主在封邑和领
地上握有军事、行政、司法、经济等大权,也不像地主那样有土地私有
权。封君分享着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对封邑有不同程度的土地占有权。
封君对封邑享有衣食租税的收入,并让封户承担其他相应的封建义务和
服徭役等等,对封户进行着超经济强制。战国时封建主的食封制度在各
国很盛行。如:孟尝君“相齐,封万户于薛”。赵国平原君封于“东武
城”。魏国信陵君封于“信陵”。春申君封淮北“十二县”。商鞅变法
后,秦国设二十等爵制,第九等爵王大夫“则税邑三百家”,即有三百
家封邑和租税。十六等爵大上造到二十等爵彻侯食邑更多,如商鞅爵大
上造,因军功封“於、商(二县名,在弘农)十五邑”。文信侯吕不韦
食河南洛阳十万户,《国策·秦策五》则说食蓝田十二县。从封君与封
邑内封户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彼此之间无疑是一种封建关系。
封君除剥削封邑中的封户分享国家的赋役外,有的封君在封邑内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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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大量客、客民一类人供其盘剥。齐国的孟尝君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
大封君。《史记·孟尝君列传》载:
“太史公曰:吾尝过薛,其俗闾里率多暴桀子弟,与邹、鲁殊。
问其故,曰:孟尝君招致天下任侠,奸人入薛中盖六万余家矣。世
之传孟尝君好客自喜,名不虚矣。”
太史公在这里指出的孟尝君在其封邑“薛”中招致的这“六万余家”是
些什么人呢?从有关记载中可以看出:第一,这“六万余家”不可能是
脱离生产的宾客、食客。 《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孟尝君时相齐,
封万户于薛。其食客三千人,邑入不足以奉客”。封邑内的收入要养活
脱离生产的“食客三千”还有困难,要养活这“六万余家”自然更非可
能,所以这“六万余家”不可能脱离生产。第二,这“六万余家”与奴
婢也不同。孟尝君家有奴婢,这些奴婢不仅不生产,生活还很奢侈。孟
尝君曾对其父田婴说他们家“富累万金”,“后宫蹈绮縠而士不得短褐,
仆妾余梁肉而士不厌糟糠”就说明了这一点。第三,这“六万余家”是
属于客民、客一类的人。太史公所说“世之传孟尝君好客自喜,名不虚
矣”这就明了这一点。这“六万余家”客民被招诱到封邑后,占有、使
用的土地是孟尝君给的。在孟尝君庇护下,他们逃避了国家赋役。孟尝
君招这些人是为了壮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势力,所以这些人应对孟尝君
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这些人当然是孟尝君隐庇下的一种封建依附人
口。《韩非子·诡使篇》说:“悉租税,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
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孟尝君就正
是这样一个隐蔽大量客民、客的典型封建主的代表人物。
此外,封君还养了数量可观的脱离生产的宾客、食客。这类客春秋
时已出现,晏子以越石父为“上客”就是明证。战国时养客之风日盛,
尤以封君养客最令人注目。客是由贫苦平民、市民和士阶层转化而来的。
封君则是以封建特权的享有者和对封邑内土地占有者的身分而养客的。
养客的数量动辄数千。 《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在薛,招致诸
侯宾客及亡人有罪者,……顷天下士。食客数千人”,又载孟尝君有“食
客三千人”。这说明“食客三千”是食客很多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