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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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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五是利用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为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一、综合利用避税法的免税原理 
综合利用避税是指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 
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综合利用减免税范围: 
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以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 
三是废液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 
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高炉散放气等生产的产品。 
五是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或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六是利用盐田水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 
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国有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属于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制定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范围以内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减免税范围: 
一是废金属,指用轻薄料、钢铁屑进行加工生产的炼钢、铸造原料,利用有色金属的灰渣、溶液和无器件提纯金属和生产的其他产品,利用废胶片、废牙膏皮、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白炽灯泡提炼的有色金属和生产的化工产品。 
  二是废旧造纸料,指以破旧布、麻、鞋、棉、纸类物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纸;以废化纤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三是废化工原料,指以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制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废胶粉,再生胶;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工业原料或制品;利用碎玻璃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四是其它。 
上述范围可谓是很宽松,给企业带来避税良机。企业为达到避税目的,需努力做到两个事:一是使自己的产品挂上减免税范围;二是争取得到官方认可。此二者乃避税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企业放弃避税的努力才是合理的,那就是以上两项努力的成本大于减免税的好处。如某企业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取减免税的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导致更大损失;又比如,为了使产品得到官方认可,花去太多的成本,也得不偿失。 
二、综合利用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五十二' 
浙江金华前进砖瓦厂,从1983年开始,在掌握国家制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目录》中有关利用碎屑、粉末、粉尘生产产品的信息,自行开发研究运用发电厂的废煤屑生产建筑用空心砖,其用料比例为泥土、水泥和煤屑(6:1:3),抗压能力增强,质量更好,虽然生产成本为每块砖由原来0.128元升为0.141元,但由于受到减免税政策的优惠,实际每块砖的收益比原来提高了近二倍,年收益款提高了近600万元,获得了更大成功。 
当然,该产品也经过了浙江省有关部门的查测认可,并报税务机关审批。 
三、综合利用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税务工作者在对综合利用避税法进行反避税时的突破点就在于该企业所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是否真正是利用“三废”生产出来的,是否产品中含有“三废”经过处理后的有效成份,同时对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工艺必须查实。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只是在实施过程中动用了对“三废”加工利用工艺,但最后生产时,时用时不用,其产品只是有其名无其实,这是税务工作者值得注意的一个重要环节。 
'案例五十二'中,如果金华前进砖瓦厂将不含煤屑的砖瓦和已含煤屑砖瓦一并经营与销售,那么税务部门就要查实并要求分开核算,正确免税和正确应税。这种“搭车”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也是非常普遍的。 
四、综合利用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五十三' 
1995年10月,四川重庆市国税局稽查分局检查人员在对本辖区纳税户进行检查时发现,重庆香万里酿造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凯香白酒厂自该年1月以来,月应纳税额明显下降,尤其消费税应纳税额下降更大。 
'案例介绍' 
  税务人员进驻企业后,首先审查了企业的财务报表,注意到企业1994年销售成本无多大变化。通过核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发现在包装、质量、数量都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企业粮食酒类产品销售额1994年8月比1994年7月平均下降30%多。检查人员从企业采购原材料开始,对企业生产环节、销售环节逐部门进行检查,在对销售部检查时发现客户在购货时要到两个窗口交完款后,才能办好提货单。对此,财务人员解释:一个窗口是收酒款的,另一个窗口是收运杂费的。当检查人员提出白酒厂账面未记载运杂费收入时,财务人员解释说本厂在销售过程中一切装卸和运输业务均由市某运输队承包,客户买酒由该运输队运送。检查人员对这个窗口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运输队在收取运费时通过有意加大运输里程等手段,超额收取运杂费。针对这一不合理现象,检查人员采取到运输队取证的办法进行调查。原来该运输队也是市酿酒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自1994年8月通过多收运杂费的方式,将市白酒厂的部分销售收入转移出来,多收的部分,交完营业税后以上交管理费的形式交给市酿酒公司,市酿酒公司再以借款的方式拨给白酒厂。这样白酒厂通过外部配合,以只缴3%营业税的极少代价,偷逃了17%的增值税和25%的消费税。 
'案例解析' 
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我们应该注意到一种新的避税动向,即将销售收入从税率高的企业向税率低的企业转移,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向缴纳地方税的企业转移,利用税收征收管理的空隙,达到避税目的。对此类问题,要认真对待,一查到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0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的规定,检查人员对该厂从1994年8月至1995年9月累计转出的销售收入171.11792万元(含增值税)补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征管法》第40条规定,认定白酒厂行为为偷税,除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外,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企业在处理决定公布后,按规定期限上缴了税金、罚款。 
账务处理如下: 
1.将从市酿酒公司取得的白酒销售收入1711179.20元记人销售,计提增值税、消费税。 
借:应付账款——暂借公司款      1,711,17920 
贷:产品销售收入——粮食酒      1,462,54632 
应变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48,63288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65,63658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65,636。58 
2.缴纳税款、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48,632.88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65,636.58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614,269.46 
贷:银行存款        1,228,538.92     
^v^v^v^v^v^v^v^v^v               
第十节  横向联合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横向联合避税法的原理 
横向联合避税法是指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避开交易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 
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办法,以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人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这给避税带来方便,企业可在瓜分和转移利润是否合法或能否让税务机关认为是合法是避税的关键,否则若是非法转移就成为逃税。 
为了鼓励再投资,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为了获取以上税收的好处,企业尽可能挂靠“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以联合为名求避税之实。关键有三个问题:一是挂靠本身有名实之分;二是即使挂靠联合法,也能享受优惠,但仍不能获取足够补偿,即避税成本高低问题,成本高就不能挂靠;三是挂靠交通能源也有名实之分,避税成本太高的问题。因此,此项避税在实践中回旋余地不大,其根本原因是利润不大和资金壁垒太大。 
二、横向联合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五十四' 
湖北西林电子仪器食品总公司与江西华益电子件公司、湖南芝新电器件公司实行强强联合,组成新的经济联合体,未组建联合体之前,有关资料如下: 
江西华益电子件公司生产A型电子件,进价100元,售价210元(其中原材料100元,直接人工20元,制造费用30元,其它管理费用等20元)生产周期10天,库存1天,然后进行销售,实际销售周期11天。 
湖南芝新电器件公司生产C型电器件,进价100元,售价180元(其中原材料100元,直接人工10元,制造费用20元,其它费用等20元),生产周期9天,库存1天,然后进行销售,实际销售周期10天。 
湖北西林电子仪器总公司生产W型电子仪器,每台销售800元,进A型电子件进价210元,进C型电器件进价180元(其中原材料90元,直接人工25元,制造费用30元,其它费用等45元),生产周期18天,库存时间2天,实际销售周期20天。 
根据协议,江西华益公司和湖南芝新公司为湖北西林公司提供零部件,江西华益公司和湖南芝新公司进原材料款可由各自负担,不足或不够时由湖北西林公司支付,平时所需日常管理费用由西林公司暂借,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利润分配,实行“先分后税”办法,平时A电子件和C电器件按移库移交办理。 
根据这份协议,从税收情况分析,国家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未少交,只是交纳的时间有些推迟,从而形成了大量税金滞留在企业周转,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难度,从而实现了避税之目的。 
三、横向联合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税务工作者在对横向联合避税法进行反避税时最主要的是查验组建联合体的具体批文,验明组建联合体的“具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的实物产品转移方式与会计核算、资金利润结算方式,从而判明是否属于避税范围。特别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提供产品的交易方式。 
'案例五十四'中,三企业的最终税负没有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额也未损失,但是江西华益公司和湖南芝新公司每次交纳增值税的时间就无形中都推迟了20天,为每次资金周转缓解了紧张的矛盾,同时为江西和湖南两省完成税收任务增加了压力,而湖北省税收任务就较易完成,当然,江西和湖南两省的地方收入也相应有所减少。所以,税务工作者可以根据税法,要求江西和湖南两地的公司交纳增值税。 
四、横向联合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五十五' 
税务人员在审查珠海拓普工业公司“长期投资”的分户账“其它投资”的记录和投资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以及有关的文件资料时,发现1998年3月珠海拓普工业公司将一批价值10万元的投资,向深圳达亚文电子公司投资,并于年末收到深圳达亚文电子公司的投资利润2500元。查账人员调取了证明这批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的文件资料,但却没有机关批准的允许动用这批物资进行投资的批文或其他证明文件。有关记账凭证记录如下: 
(1)对外投资时的记账形态: 
1988年3月20日10#记账凭证反映的会计分录是: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100,000 
贷:专项储备物资        100,000 
(2)在年终12月30日收到被投资企业划来的投资利润时的记账形态: 
1988年12月30日98#记账凭证反映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2,500 
贷:投资收益        2,500 
'案例解析' 
根据上述资料,查账人员确认珠海拓普工业公司擅自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对外投资,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珠海拓普工业公司应收回这项违规投资,并将收取的投资利润金额上缴国家。 
'账务处理' 
有关珠海拓普工业公司纠错账务处理如下: 
(1)收回投资的账务处理: 
借:专项储备物资        100,000 
贷: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100,000 
(2)投资利润上缴国库的账务处理: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00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国库非法收益  2,500 
上缴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国库非法收益  2,500 
贷:银行存款        2,500        
^v^v^v^v^v^v^v^v^v               
第十一节  信托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信托是指一个人(信托人)把资产或权利转移给另一个人或公司或法人实体,让受托人成为财产的独立所有者,并负责用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受益人。这个受益人可以是信托人的名义管理和使用指定的第三者。 
通过这种方法将企业所拥有机器、设备、厂房、有价证券等统统虚设在特区,或开发区等税收优惠地,然后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或税收优惠地的信托公司名下,从而使特区或税收优惠地境外利润所得可以通过向特区转移而减少纳税。此法的运作结果与虚设常设机构类似,在此不再举例评述。 
实际上,这种虚设机构避税的方法是在国际避税中利用国际避税地的有效手段,而此法在国内避税中,利用国内低税区,如特区、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进行避税,可以说是国内纳税人从国际避税中得到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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