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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11章

小说: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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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种虚设机构避税的方法是在国际避税中利用国际避税地的有效手段,而此法在国内避税中,利用国内低税区,如特区、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进行避税,可以说是国内纳税人从国际避税中得到启示并吸取这一有益作法而采取的有效避税手段。 
一、信托避税法的原理和依据 
信托是指一个人(信托人)把资产或权利(信托财产)移交给另一个人或公司或法人实体(受托人)成为财产的独立所有者,并负责用受托人自己的名义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受益人。这个受益人可以是信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也可以是信托人本人。 
跨国纳税人通过信托财产,可以既不用真正迁出高税国,又不用虚假迁出高税国,而是仍然留在高税国,只是信托别人在某个国际避税地管理其所得和资产,以创造机会,逃避所得税、遗产税或赠予税等。一个高税国的跨国自然人,可以在某个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个人持股公司是批发消极投资收入占总收入65%以上,股份的50%以上被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持有。由于这种公司被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以很容易被这个跨国自然人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而实际上却是他一个人所控制的公司。然后,这个跨国自然人就可把在高税国的财产信托给这家公司经营,并逐步将在高税国的财产及其经营所得转移到避税地。他本人可以是这笔信托财产的一个受益人。他死后,这笔财产也可以按事先确定的办法,分配给他指定的受益人。这样,就可以逃避掉全部或一部分所得税和遗产税。除了运用设立信托财产这种方式,还可以不迁出高税国而运用订立各种其他形式的信托合同来逃避税收。例如,跨国纳税人可通过合同与银行建立起类似信托的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可以代信托人收取利息。如果银行所在国是个国际避税地,而且它和利息支付国还有减征预提所得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但是跨纳税人所在国和利息支付国之间却没有这种税收协定,那么,跨国纳税人就可以利用这种信托关系来逃避一部分税收。像这种利用各种信托形式来逃避税收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因为要建立子公司作为逃避税收的公司,往往有许多管理上的不便,而且费用太大,还不一定有效。所以,不如利用一个在国际避税地或其他有减免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国家的银行,来承担逃避税收的任务为好。 
建立信托财产不但可以被利用从事消极的逃避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活动,也可以被利用来掩盖股东在公司的投机,从事积极投资的逃避税收活动。例如,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银行或信托公司和一个持股公司,通过持股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然后通过持股公司信托人那个银行或信托公司来逃避税收。这时,持股公司的股权合法地归银行或信托公司所有,并由银行或信托公司管理持股公司。但是,这些公司财务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却是信托人兼受益人的高税国跨国纳税人。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的方法。 
二、信托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行财产信托是常见的一种。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拥有机器设备房产,却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义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案例五十六' 
江西南昌东湖区一集体企业1995年将整个企业财产金额虚设为珠海市金保信托公司的财产,1996年该企业提利润收入1340万元,按当时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应纳税497.3万元。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为78。21万元,躲开了420万元的税额。 
'案例五十七' 
企业集团明帆公司在深圳登记注册,因此享受深圳各项有关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在其盈利后的前两年免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然而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深圳公司总部就成了一个虚设机构,除了几人留守外,其经营活动都在区外进行。因此消除了大量收入,也躲避了大量税收。因明帆公司获得的利润在头两年可以免税,而在区外按规定要缴33%所得税,后3年仅纳7。5%的所得税(因深圳所得税税率为15%)。明帆公司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则5年盈利期间实际交纳税款为: 
20×3×7.5%=4.5(万元) 
实际税负:7.5%×3÷5×100%=4.5% 
比该公司设在区外少纳税款: 
20×5×33%…4。5=28.5(万元) 
减少税负: 
(33%…4.5%)÷33%=86.6% 
很明显,将经济特区作为企业的登记注册地有非常大的税收好处。 
三、信托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税务工作者在对信托避税法进行反避税时,其突破点是受托一方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具备经营能力,是否真正地从事了委托方所委托的经营事项,只有抓住这个突破点,才能有效地进行信托避税法的反避税。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信托投资公司都是虚设的,只要仔细调查,就很容易发现它们的漏洞,弄清受托与委托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同时必须关注两者的税率是否相同,如果两者税率相同,避税可能性小;如果两者适用税率不同,且差异较大时,避税可能性就很大。 
'案例五十六'中,只要税务工作者去查明珠海金保信托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实地考查其经济活动业务,就会发现其属于虚设信托投资公司,从而查明受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再查实南昌主体企业利用信托避税的事实,进而作出合法的处理意见。 
四、信托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五十八' 
税务人员1996年12月审查斯维亚机械公司“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明细账时发现,该公司1月5日72#凭证汇出汇款100万元,至今尚未报销。经核对斯维亚机械公司的业务往来,发现很少与汇款所在地有业务往来。 
'案例解析' 
税务人员怀疑其中有挪用资金行为。首先要求斯维亚机械公司提供外埠存款账户资料。在申请书上申请的理由为“为采购商品需要,在×地开设临时采购户”。在要求提供采购户对账单时,斯维亚机械公司以尚未收到为名拒绝提供。查账人员调阅72#凭证,其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其所附信汇凭证注明开户行:中国工商行浔东支行第二办事处,收款单位为:斯维亚机械公司采购部。 
税务人员分析认为,巨额汇款必定是用于投资,决定前往第二办事处取证。经与第二办事处取得联系,核对对账单,发现其存款余额为150万元,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均为深银证券公司,其中有一笔提现10万元。 
税务人员反复核对证实,第二办事处为了吸收存款,同意斯维亚机械公司设立账户,并以外埠采购户为名,实际上允许斯维亚机械公司自由存取存款,违反结算纪律。斯维亚机械公司的外埠存款实际上是为便于买卖有价证券而开设的。通过证券交易赚取收益,并不反映投资收益,以此交易收入作为公司“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查账人员取证之后,向斯维亚机械公司指出上述问题,斯维亚机械公司供认不讳。 
斯维亚机械公司公司在深圳进行投资,没有经董事会批准,不应作为投出资金;在深圳开设的外埠存款账户属于套取银行信用,应撤销;对于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如实在账面反映,根据上述要求,应作发下调账处理。 
借:现金        100,000 
银行存款        1,50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0 
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1,000,000     
^v^v^v^v^v^v^v^v^v               
第十二节  技术引进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技术引进避税法的成因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设备时,通过使本企业符合特定名义和进口项目,从而避征进口关税,享受国家对进口先进设备优惠,即是技术引进避税法。 
目前,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技术、仪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内地企业引进技术的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而必须引进关键设备仪器减半征收关税和增值税;二是开放地区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于随着进口合理的零部件、备件,其价值不超过进口设备总额的5%的部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超过部分照章征收。 
这里有三种避税的可能: 
一是非内地企业通过挂靠内地企业,以内地企业的名义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避征进口关税。 
二是非开放地区企业以开放地区企业享受开放地区免征进口税和增值税。 
三不是先进进口设备享受免征待遇来避税。对于企业最为关键的避税因素是怎样让税务部门认可,从而确信你是在免税之列。采用什么样的手段让税务当局认可,是避税和逃税的分水岭。 
如何被确认,对企业来说,首先不能明显与规定项目发生冲突,换句话说,企业必须牢记不能享受优惠的项目。就技术引进而言,不能优惠的有:一是含有技术引进内容的成套设备合同、关键设备合同、合作生产合同等合同条款下进口设备和生产产品的零部件;二是进口的机器设备未在技术引进合同中订明,或虽在合同中提及但与转让技术无关或需另行签订合同才能订购的机器、设备仪器;三是国内能够生产或列入国家限制进口、控制进口的机电设备。 
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软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进口硬件部分价值占软硬件合计进口总值的33%以下的,免征硬件部分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硬件部分占软硬件总值33%以上至50%,其硬件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按法定税率的1/3计征。 
(4)进口硬件部分占软件总值50%以上的,其硬件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按法定税率1/2计征。 
为有效避税,申报申请也很关键。可享受上述优惠的工矿企业和单位,必须持凭经贸技术进出口公司出具的符合规定的技术引进合同证明送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同意后,由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手续,并抄送工矿企业所在地海关。此外,享受优惠的单位要按其引进技术可行报告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技术经济效益报告,对未达到可行性报告要求的,所在地海关可酌情补征已减免的税款。如果在提供的技术引进合同中有不真实的情况,一旦查出,除取消优惠、补征法定税款外,还应处以应纳税额两倍以下罚款。 
二、技术引进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五十九' 
广东冠华智能电子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共投入资金人民币800万元,其中5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然后经过平整,再行评估,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720万元。 
该企业本打算将自己在台湾研制开发的一项智能电路板技术投入生产,但考虑到避税问题,于是通过自己在台的关联企业,在新加坡注册一台光电子研究所,故花1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30万元)从新加坡台光电子研究所购得专利权,从而早就收回投资,运用贷款资金进行生产和购制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使投资风险为零,同时也有效地进行了避税。 
另外,还有很多外资企业通过进口生产用机器设备,在自己使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然后再销售给国内其它企业,从而避免了高额进口关税,并获得丰厚的利润。 
三、技术引进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税务工作人员在对技术避税法进行反避税时,其突破点主要是技术引进所需的设备来源于哪里,来源于什么公司,该设备的生产地在哪里;在技术引进所需的专利技术即无形资产,税务人员则重点查实专利的发明人是谁,专利的申请注册地在哪里,专利号是多少,这样才可能有效阻止企业利用引进设备进行避税。 
'案例五十九'中,税务人员只要重点查实新加坡政府有没有该项专利申请,有没有政府的专利号,该专利的发明人是谁就可以了解广东冠华智能电子公司是否有避税嫌疑,然后再作出合法的处理。 
技术引进核算主要涉及“无形资产”账户,并且摊销时只能采用直线法,又不存在备抵账户,因此,相对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来说,对其的检查要相对容易一些。 
(1)首先应检查的仍是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计价、确认时间、人账处理等是否正确。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本应把记人“无形资产”的相关支出记人“待摊费用”或直接记人本期费用、支出的情况,检查企业固定资产估价是否合理,是否已正确登记人账。 
(2)检查企业无形资产摊销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已恰当记录。在检查摊销时,应着重看摊销期间的选择是否合理、数据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四、技术引进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六十' 
税务机关对珠海经济特区的奇通电子有限公司自开业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该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为15年,并且历年来被确定为先进技术企业。该企业1992年初开业,其自1992年至1998年的获利及纳税情况如表4…10:    
表4…10  企业获利及纳税表 
年  度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获利情况5060128360360490520 
已纳所得税009。618274952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案例解析'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1992年至199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账簿等进行了检查核对,认为该企业会计资料正确地反映了其生产经营和财务变动状况;并且其利润逐年递增,并无异常情况出现;企业内部核算严格,成本、费用的记录、分摊符合相关规定;该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往来业务也有清楚反映,对于应调整的事项在计税前已正确调整;因此可以合理地确认,该企业的获利情况计算正确,无少计、隐瞒情况。 
为了确认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专门审查了相关的文件、协议等资料。经查,该企业确实历年来均被国家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应正确计算如下: 
(1)1992年度,企业开业第一年即盈利,且当年经营期超过6个月,应把本年确定为营利年度,计人减免优惠期。根据税法规定,1992年、1993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1994年至1996年年度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该企业设在珠海经济特区,适用税率为15%,又因减半征税,实际执行税率应为7.5%。 
1994年企业应纳所得税=138×7.5%=9.6万元 
1995年企业应纳所得税=240×7.5%=18万元 
1996年企业应纳所得税=360×7.5%=27万元 
(3)1997年、1998年,该企业仍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继续延长3年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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