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屋2003-07-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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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是南北战争。南北战争是一次国内战争,北方说战争是为了捍卫国家统一,南方说战争是为了捍卫南部各州的自治权利。交战双方对己方行为的合法性都很有信心,所以,当弗吉尼亚州宣布脱离联邦以后,在北方任职的弗吉尼亚人罗伯特·李立即向斯科特将军辞去军职,回到里士满为南部邦联作战——对于他的辞职,斯科特将军虽然很惋惜,但也表示理解。这次战争将两种国家原则——即基于国家主权的统一原则与基于民主的自治原则——之间的对立表现出来了,并且没能给出一个答案;仅仅由于北方的军事胜利,美国的统一才未被破坏。战争结束以后,得胜的联邦没有对发动战争、主张分裂的南方的任何一个政治家或者任何一个作战的士兵进行报复;在战争中牺牲的北方士兵和南方士兵都受到人们的悼念,每年内战停战纪念日,他们的坟头都同样缀饰着簇簇鲜花。
第三次是“一战”,第四次是“二战”。对这两次战争美国一开始都是置身事外,到后来战火烧到了自己身上,于是便参加了战争。这两次战争的合法性基本上是不受怀疑的,因为这是为了自卫和维护世界和平;在国会对参战的投票表决中,都只有一张象征性的反对票。
第五次是朝鲜战争。这次战争是在朝鲜内战爆发以后,经联合国授权,美国与盟国一道参战的。战争的结果自然不是很让美国人满意,但在美国,其合法性并不受到怀疑。可是,按照现在的政治准则,我们也不能责备北朝鲜:他们作战是为了“祖国统一”。
第六次是越南战争。越南战争的起因其实与朝鲜战争并没有本质区别:1954年的日内瓦条约将越南沿北纬17度线一分为二。这是大国之间为了追求势力平衡而划分势力范围的做法,却不幸又一次埋下了战争的种子。美国出兵越南是因为他们觉得南越的“自由制度”有可能被共产党人推翻,从而使南越被共产主义的北越吞并。美方的合法性源于捍卫“自由民主”的决心,而北越的合法性与北朝鲜一样源于对“祖国统一”的追求。这次战争不断升级,死亡惨重,导致美国民众普遍的反战情绪。由于此次战争的合法性受到广泛怀疑——1967年,罗素还组织了著名的“罗素法庭”,缺席审判美国总统约翰逊在越南犯下的战争罪行——战争结束以后,华盛顿的越南战争纪念碑上刻着在越战中阵亡或失踪的近五万八千名美国军人的名字,此外再也没有一个多余的字——这与武则天的无字碑颇有异曲同工之妙,很有一点“千秋功罪,谁人曾与评说”的意思。
第七次是海湾战争。这次战争是经联合国授权的反对一国侵略他国的战争,其合法性也没有受到怀疑。
在这几次战争中,耐人寻味的是南北战争与朝鲜战争、越南战争。
如上所说,南北战争反映的是国家内部两种政治原则之间的冲突;这两种原则通常都是同时被肯定的,然而,至高无上的原则只能有一个,一旦两者发生龃龉而又无法和平地解决,暴力就成为最终的解决手段。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冲突依然没能消除,人们依然没能为这个问题给出一个答案。这种冲突的例子是很多的,比如英国北爱尔兰问题、俄罗斯的车臣问题等等。对于此类问题,如果你更加认同自由政治原则,那么,你就会同情争取独立的一方或者赞同通过和平的途径决定分离还是统一——正如格莱斯顿(William
Gladstone)所说,他“决不住在用刺刀把一半人钉在另一半人身上的国家里”。在这方面,加拿大对魁北克问题的处理方法别具一格。如果你更加认同国家主权原则,那么,你自然就不反对国家为维护统一而采取的暴力行为。比如,对于车臣事件,曾是“持不同政见者”的俄罗斯生物学家科沃耶夫公开强烈谴责政府部队的野蛮行为,而另一个更著名的“持不同政见者”、“俄罗斯民族的良心”索尔仁尼琴则采取沉默的姿态。
许多战争反映的是国际上两种政治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与自由、人权原则之间的冲突。当这两种原则无法调和时,通常就只有由战争来解决问题。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冲突没能消除,所以,当北约因为科索沃问题而对南斯拉夫发动基于捍卫人权的战争时,一些国家对这一侵犯国家主权的行为表示强烈抗议。
上面所说的这两种冲突其实质是一致的,我们可以统一概括为主权原则与人权以及由人权而引申出来的自由民主原则之间的冲突。当这一冲突仅限于国内时,它很可能意味着国内战争;当这一冲突突破国界或者引起国际社会关注时,就会产生国际冲突。是赞同国家本位还是赞同个人本位决定着人们选择认同哪一种政治原则。这两个原则并不总是发生冲突的,事实上,在自由主义者眼中,主权国家本来就负有——且只应负有捍卫人民的自由权利的使命。但是,许多人忘掉了国家的本来使命,结果,国家仿佛成了一种获得了自己的生命的活物,仿佛成了一个被置于高高的祭台上、需要人们顶礼膜拜的圣物。于是,国家就成了一种能吃人的东西,而许多活生生的人则被当作了献祭的牺牲。
我们再回到文章的主题即战争的合法性问题上来。当战争不涉及“主权-人权”这一冲突时,战争是否具有合法性是比较容易判定的,比如我们伟大的抗日战争。而当战争涉及这一冲突时,战争的合法性就会成为问题,因为这两种原则并行于世,没有哪一个原则被认定为至上的原则。对于这个问题联合国也没什么办法。就联合国而言,作为一个主权国家间的组织,它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原则,而出于人道主义,它也要呼吁和倡导人权原则。所以,一旦发生此类冲突,联合国就只能成为讲坛而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比如,它无法阻止前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在南斯拉夫国内对阿族人的种族清洗政策。
在为战争寻找合法性的时候,人们通常都诉诸主权原则或人权原则——比如,一方诉诸主权原则,一方诉诸人权原则,或者双方都诉诸主权原则(比如双方争夺有争议的领土,英阿马岛战争、印巴冲突等等就是典型例子),或者双方都诉诸人权原则。如果这两个原则都套不上,那么,在当今世界上,其合法性就很成问题——比如日本在二战时声称要建立“大东亚共荣圈”,纳粹德国诉诸荒谬的人种学说等等。
主权概念的产生是很晚的事,近代主权国家的形成大约是十七世纪以后的事情;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即认为个人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个人应该享有一系列的自由权利的观念)的产生也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后的事。那么,在主权观念与人权观念形成以前,战争的合法性诉诸什么呢?
其实,现代意义上的主权观念和人权观念虽然产生很晚,但它们的萌芽产生很早。主权脱胎于君权,人权观念则有一个自身的演进过程。古时的战争合法性通常也是诉诸君权或者朴素的人权原则,此外,由于宗教在许多古代社会中居于核心地位,所以也是经常诉诸的对象——不过,在中国通常是用“天命”代替宗教。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战争合法性问题的产生并不如战争本身的历史那么悠远。原始部落之间互相征战杀戮的时候未必就意识到,杀人——杀本部落以外的人——还需要什么理由。这时候,外族人并不被视作与自己同类的人,因此,敌人的尸体完全可以像普通猎物一样作为一顿丰盛的晚餐。
后来,部落之间在征战中渐渐互相联合,慢慢地形成了国家。于是就有了法律,规定了一套社会秩序。国家形成以后,原则上必须由国家的暴力机关来垄断暴力的行使。因此,在一国内部,要想挑起战争——比如反叛君主或者一个统治集团对另一个统治集团的战争,通常就必须为战争寻找一个堂皇的理由,也就是必须将战争合法化。比如,黄帝讨伐蚩尤,《史记·五帝本纪》上的说法是:“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这里,战争的合法性诉诸君权,蚩尤“不用帝命”,于是便该讨伐。三国时代,曹操之所以要“挟天子以令诸侯”,就是因为以皇帝的命令征战可以为战争赢得一定的合法性。
古希腊已经有了现代人权观念的胚芽。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的第一批牺牲者葬礼上,伯里克利发表了一个著名的演说,在演说中,他强调雅典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最能保障民众的自由、安全和幸福。古时中国虽然没能形成平等、自由为核心的人权观念,但是,朴素的“人权”观念还是有的。儒家大力倡导要实施“仁政”,虽然我们常作诛心之论,说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某某阶级的统治,但他们毕竟是希望民众能活得好些。
古时中国人为战争寻求合法性最经常的做法是宣扬对方失德,黎民咸怨,因而丧失了天命,现在自己要“吊民伐罪”、“解民倒悬”云云。
例如,在汤出师伐桀之前,汤发布誓词说:“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曰:‘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夏德若兹,今朕必往。”〔3〕武王在伐纣之前,也照例发布誓词说:“今商王受,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沉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焚炙忠良,刳剔孕妇。皇天震怒,命我文考,肃将天威……”〔4〕桀纣是否真的这么坏呢?其实是很可疑的。子贡就说过:“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5〕为了师出有名,就必须扛着“吊民伐罪”的大旗。等把“罪”伐掉了,天下就是我的了——当然,还可以伪善到底:“汤以伐桀,而恐天下言己为贪也,因乃让天下于务光。而恐务光之受之也,乃使人说务光曰:‘汤杀君,而欲传恶声于子,故让天下于子。’务光因自投于河。”〔6〕
自然,这种“解民倒悬”的解放战争人民应该拥护,所谓“东征西夷怨,南征北狄怨”〔7〕。民众的支持往往使战争具有天然的合法性。
在中世纪西方,由于宗教在人们的观念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在宗教中寻求战争的合法性也就是很自然的了。罗马天主教所进行的八次十字军东征都是打着捍卫圣教的旗帜。伊斯兰教的“圣战”也是以宗教为旗帜。前苏联对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的入侵打的是捍卫“社会主义”的旗子,其合法性也是诉诸一种信仰。现在,由于信仰自由原则,这种捍卫信仰的战争在国际上已经不具有合法性了。
其实,要找个战争的借口是很容易的——即便是占山为王的强盗,也会打着“替天行道”的幌子;而且,真的做一两件替天行道的事大约也不是很难:一个人或一个团体通常还不致于光做坏事不做好事;做了一两件好事便可能自觉高尚起来,其他的丑事便被有意无意地遗忘了或者被当作为实现某一崇高理想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于是,自己心下也就坦然了,至多不过午夜梦回的时候脊背发凉罢了。而且,一件事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往往也是可以商榷的,你说它是坏事,我未必就不能给出几条义正辞严的道理来。高尚从来都是卑鄙者的通行证;不管自己是为上帝而战还是为撒旦做前驱,正义的旗帜总是要举得高高的。
寻求合法性的一个前提是人们对某一有关合法性的理念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因此,寻求合法性实际上就是寻求社会意识形态的支持;用我们熟悉的语言说就是“得民心者得天下”,不得民心的战争要想取得胜利未免要费事些。所以,只要原有的合法性理念依然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认同,那么,即便国家已经陷入了无政府状态,实力成为裁定一切的手段,为战争寻求合法性通常还是有必要的。孟子说:“春秋无义战。”〔8〕即便不是“义战”,找个打仗的说得出口的理由至少也可以鼓舞士气。
然而,历史上也有许多战争是不需要理由、不需要寻求合法性的。人类文明是一步步演进的。一国内部确立了统治秩序从而结束了部落之间的战争状态之后,国与国之间——其实更准确地说是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战争还长期进行着,持续了几千年之久。这些民族之间并无一致的有关合法性的理念,因此,战争往往就是纯粹的利益争夺。翻翻中国历史,中原农耕民族与边疆游牧民族之间持续的战争永远是各朝各代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当然,元朝与清朝这两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朝代除外。匈奴、突厥、契丹、女真、蒙古……与中原王朝永无休止的征战造成了多少幽闺怨妇。雷纳·格鲁塞说:“突厥-蒙古人的掠夺性入侵是经常性的,除在汉唐全盛时期以外,几乎每十年就有一次”〔9〕。这种战争从来就不需要给出什么理由而纯粹以赤裸裸的掠夺为目的。倘若你问伟大的成吉思汗为什么要到处征战,我想他是不屑于回答这个问题的:草原上的汉子不打仗干嘛?对于那时的游牧民族来说,战争是一种生活方式,是男人的天职。成吉思汗的大军在征服了中国北方以后,按照蒙古人的意思,应该将这里的人民杀得干干净净,将耕地变成牧场;幸赖耶律楚材方才让这里的百姓免于屠戮。用孟夫子的话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10〕这种战争的野蛮的确与禽兽无异甚或愈于禽兽。
到了近代,西方文明逐渐向全球扩展,主权和人权的理念也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尽管人权在许多非民主国家依然受到压制和摧残,但至少它们不敢公然否定这些原则的合理性。由于国际社会有了一套公认的政治原则,战争的进行也就必须诉诸这些原则;又由于这些原则之间有着内在冲突,涉及这些冲突的战争的合法性又不免成为有争议的问题。
毋需多言,为战争寻找合法性许多时候只是为了掩盖自己的不那么光明正大的企图。我们来看一个小故事:
蔡女为桓公妻。桓公与之乘舟,夫人荡舟。桓公大惧,禁之不止,怒而出之。乃且复召之,因复更嫁之。桓公大怒,将伐蔡。仲父谏曰:“夫以寝席之戏,不足以伐人之国,功业不可冀也,请无以此为稽也。”桓公不听。仲父曰:“必不得已,楚之菁茅不贡于天子三年矣,君不如举兵为天子伐楚。楚服,因还袭蔡,曰:‘余为天子伐楚,而蔡不以兵听从’,遂灭之。此义于名而利于实,故必有为天子诛之名,而有报仇之实。”〔11〕
这个故事是很可玩味的。假如美国出兵伊拉克真如萨达姆所言是为了石油,那么我们就可以做一个类比:
周天子——联合国
齐国——美国
蔡国——伊拉克
楚国——本·拉登
蔡不出兵——伊拉克没有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与恐怖主义有牵连
蔡女——石油
这里之所以可以做这么一个类比,是因为故事中的周天子尚有一点权威,就像现在的联合国有一点权威一样;人们对这个权威具有一定的认同。两者比较,齐桓公伐蔡合法性要强些,因为周天子没有声讨这次行动,而美国是在认为联合国没有能力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出兵伊拉克的,毕竟是擅自行动。当然,倘若美国出兵真是为了“free
the people”而不是为了石油,那这么类比就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
注释:
〔1〕可参看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