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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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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应受到强制执行。规定这一条件的目的,是为了 

化解诉讼与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之间的冲突和保障债权人及时实现权利。对符 

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将依法制作、审批和出具公证书,从而赋 

予该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就为债权人进一步实施讨债方案创造了 

有利的条件。 

     2。债务人不履行已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应及时申 

请强制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 

第207条第二款)。所以,在债务不履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 

债权人应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 

人的经济居住地 (即债务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与 

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债务人的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执行管辖权; 

债务人的财产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可由债务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 

使管辖权;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债务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行使执行管辖权。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确定了执行管辖 

后,债权人即可及时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 

请执行的理由和要求,并附具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经 

审查申请执行书和债权文书,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即制订执行方案和开展 

执行工作。 

     上述两种实施方案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合作,但债权人在具体实施上述 

方案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遵守 

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如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 

将不予执行。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见之于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 

规定;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算日见之于有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根据《公 

证程序规划(试行)》第38条的规定,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词 

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应从公证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公证书规定债务人分期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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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的补救措施。在一般情况 

下,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 

行。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如该债权文书不真实、不合法,人民法院 

即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遇有上述情形, 

债权人应分别情况,采取相应的办法: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虽被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但在诉讼时效的期间内,债权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②如果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是 

因确权的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完备造成的,债权人应设法取得充分有利的证据 

和依法补办手续,待证据充分或手续完备时,当事人仍可依法向公证机关申 

办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③如果债权中仅有一部分为不真 

实、不合法的,债权人不应因此而放弃对另一部分合法权利的请求,在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诉诸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通过公证形式,“再获” 

强制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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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攻心 



     法律攻心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有针对性地强调法律 

后果,帮助债务人提高认识,依法还债。 

     在企业拖欠款中,有些债务人长期拖欠并非无力偿还,而是由于法制观 

念薄弱,权利到手就不管义务。这类债务人“千年不赖帐、万年不还钱”, 

 “只要为集体、咋干咋有理”。对这类债务人,应当采用宣传教育的方法, 

增强其法制观念,同时启发债务人计算效益帐、损失帐、利益帐,明确指出 

一旦提起诉讼,债务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以种种理由拖欠的债务人,债务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攻心, 

对其进行《经济合同法》的教育。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债权人同债务人应当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列举有关证据;其次, 

摆出债权人一方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事实;再次,根据法律有关规定, 

说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并计算出债务人应承担的利息总额; 

     最后,分析利害关系,告知债务人,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债务人不 

但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而且要付继续拖欠的利息,花费大量人力、物力、 

财力,影响债务人企业的信誉等等。运用法律攻心的办法,帮助债务人明确 

利害关系,权衡利弊得失,使其择善从之。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应选派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清债人。企业 

最好选用企业法律顾问,或聘请律师、兼职法律顾问进行工作。律师在协商 

追欠款时,对方可能提出种种理由和客观原因拖延或拒绝付款。对此律师都 

应将对方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的有关规定说清,把采用诉讼以解决 

和非诉讼解决的利弊关系讲清,达到追回欠款的目的。债权人切忌选派缺乏 

法律知识,或一知半解、信口开河的清债人进行法律攻心。如果这样,不但 

会使债务人半信半疑,而且使债务人感到不过如此,从而丧失了法律攻心的 

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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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即用金融管理措施制裁债务人,以实现讨债目的。这一方法 

的采用一般只限于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 

作社,将货币贷给经济组织或个人后,如接受贷款的一方不按期归还本息, 

银行有权给予信贷制裁,包括提高贷款利息,从企业收入中扣回逾期贷款本 

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封存作为贷款的物资 

等,如此迫使债务人及时归还欠债。 

     金融机构应聘用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在代理清债过程中,一般 

采用以下几种作法:1。是把清理前的大部分信用贷款协商变更为担保贷款或 

抵押贷款;2。是对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实行公证,逾期不还者,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履约;3。是对数额大、逾期不还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依法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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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仲裁能保证公正, 

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 

     在申请仲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仲裁必须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载协议。 

没有仲载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 

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 

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 

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 

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 

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在纠 

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 

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 

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 

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 

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申请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申请仲裁的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 

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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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和住所。 

     5、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 

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 

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 

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 

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 

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 

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 

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 

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 

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 

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 

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7、仲裁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 

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8、申请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 

院应当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9、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 

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 

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 

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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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 

盖章。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 

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规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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