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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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把立法权定义为“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
按照黑格尔自己的逻辑来讲,代表普遍性的立法权应该较优越于代表单一性和特殊性的王权与行政权。然而政治上的保守立场却使他处处在贬低立法权。
首先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
“国家制度本身是立法权赖以建立的、公认的、坚固的基础,所以它不应当由立法权产生。”
这样国家制度另有其超立法的独立自存的基础,不是立法权所能过问,反之,立法权必须以国家制度为前提、为基础。这样立法权就被剥夺掉建立国家根本大法——国家制度的最本质的任务,因而其地位和权限受到很大的贬抑和限制。
黑格尔所设计的立法权或议会包括三个等级:(一)贵族地主等级,他又叫做实体性的等级。
(二)普遍等级,这就是行政官吏的代表,因为他赞成英国的制度,主张政府成员、内阁大臣同时任国会议员。
(三)私人等级,即工商业的代表。在这三个等级中,他特别重视贵族地主等级,因为他们参加立法权“只是由于他们的出生,并非取决于选举的偶然性”,可以作君王和市民社会的中介。
他把贵族地主等级看成“王位和社会的支柱”。行政官吏等级黑格尔认为最“精明干练”,“就是不要各等级〔即是说,不要议会〕,他们同样能把事情办得很好。”。
而工商业等级则被他贬斥为私人等级,认为“它们都是由单一性、私人观点和特殊利益产生的,所以它们总想利用自己的活动来达到牺牲普遍利益以维护特殊利益的目的。”因此在黑格尔的立法权里不惟听不见工农劳动人民的呼声,甚至连工商业者也没有充分的发言权,这鲜明地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
黑格尔限制立法权或议会作用的另一个理论,就是他根本反对与政府相对立的党派,他要人民绝对信任统治阶级政权,绝对相信“国家权力的其他环节〔指王权和行政权〕从来就为国家着想,并献身于普遍目的。“不许怀疑反动统治者的”善良意志“。他斥责说,”政府好象是受邪恶的或不大善良的意志所支配这一假设为出于贱民的见解和否定的观点。”
黑格尔要求资产阶级与贵族合作的君主立宪制,他又不允许议会代表人民说话,对统治阶级起监视和约束作用,而坚决认为“政府并不是与其他党派对立的党派”,说什么“政府对各等级〔即议会各阶层代表〕的关系,在本质上不应当是敌对的,相信这种敌对关系不可避免,是一种令人丧气的错误。”
黑格尔是煞费苦心在消除立法权中的革命因素和“叛乱基础”,但是这种唯心观点是违反现实的,因为普鲁士政府与各等级以及与人民的关系本质上是有阶级矛盾的,是敌对的,这种敌对关系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到立法权中。所以马克思一语破的地批判了黑格尔,说政府与各等级的敌对关系之不可避免不是“一种令人丧气的错误”,“其实应该说:是‘一种令人丧气的真理’。”①
马克思也指出,“事实却恰恰〔与黑格尔所说〕相反”,②反动的政府正是与其他党派对立的党派。
黑格尔似乎也意识到立法权的伸张与群众力量、人民力量以及舆论力量的伸张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他就在贬低立法权的同时发出了他反对人民群众、轻视舆论的最保守、最反动的言论。他首先否认人民、甚至否认人民自己了解什么对他们最为有利,什么是他们的真正需要,并否认人民自己有“实现这种最美好东西的不可动摇的意志”,说:“人民就是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知道别人需要什么,尤其是知道自在自为的意志即理性需要什么,则是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结果,这恰巧不是人民的事情”。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7页。
②同上。
他诬蔑人民自己不知道他们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只有少数骑在人民头上的哲学王、资产阶级寡头、行政官吏才具有所谓“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真正知道人民的真意或黑格尔所谓“理性需要”。
显然,他这里神秘化了人民的需要,也神秘化了少数统治者的“深刻的认识和判断”。
其实人民要求土地、要求生活、要求革命、反对剥削,人民不特自己知道,且常表现为农民起义、工人罢工的行动,这是谁都知道的事情,就是黑格尔恭维为有“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反动统治阶级偏偏不知道,偏偏要反对。这就可以充分看出,黑格尔的政治立场不是站在人民一边,而是站在寡头的剥削阶级或贵族与资产阶级的联合一边,所以在黑格尔提到人民时,我们读到的都是他反人民、反群众、反民主的最保守、最反动的词句,说什么“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人们往往喜欢称之为‘人民’)的确是一种总体,但只是一种群体,只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因此,他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这的确反映了被法国大革命吓坏了的德国资产阶级的意见。
最后黑格尔对于公共舆论的态度也一面表现了他崇拜伟大人物的唯心主义历史观,另一面也表示他轻视舆论和反民主的保守思想。
他说:“在公共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可是实体性的东西是不能从公共舆论中找到的”。他又说,“公共舆论又值得重视,又不值一顾。不值一顾的是它的具体意识和具体表达,值得重视的是在那具体表达中只是隐隐约约地映现着的本质基础。”
他认为,舆论本身不值得一顾,值得重视、恭维的乃是能够在同错误搅在一起的舆论中发现其真理的“伟大人物”。因为据他说,“公共舆论中有一切种类的错误和真理,找出其中的真理乃是伟大人物的事。谁道出了他那个时代的意志,把它告诉他那个时代并使之实现,他就是那个时代的伟大人物。”
须知伟大人物在舆论中发现的真理已不是舆论,而是伟大人物的天才睿智、“深刻的认识和判断”,在黑格尔看来,伟大人物不是从舆论中、从群众中逐渐成长起来的,他是高于群众,亦即脱离群众、站在群众之上的天才,所以黑格尔所了解的伟大人物就表现出轻蔑群众,藐视群众的一面。
他以崇拜脱离群众的天才英雄的语气说:“脱离公共舆论而独立乃是取得某种伟大的和合乎理性的成就(不论在现实生活或科学方面)的第一个形式上条件。”又说,“谁在这里和那里听到了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去藐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的事业来。”所以,黑格尔谈舆论,其目的不是教人尊重舆论,重视民主,而是教人藐视舆论,崇拜“伟大人物”;再则黑格尔谈立法权,不是教人重视立法权,发扬民主,而是教人更信任王权,更信任“精明干练”、“有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官吏和官僚集团。
立法权只是在三位一体的逻辑上聊备一格,以资点缀而已。这里我们又读到马克思对黑格尔论立法权的精辟的总结式的批评。
马克思说,在黑格尔那里,“各等级的代表〔即指议会代表〕只是一种纯粹的奢侈品。所以各等级的存在,究其实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①
又说,“黑格尔之所以要等级要素〔议会、立法权〕这一奢侈品,只是为了迎合逻辑。”②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3页。
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4页。
(六)
以上着重评述了黑格尔关于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论述,三权亦即“对内主权”,被认作属于“内部国家制度本身”。和国家对内主权相对应的他叫做“对外主权”。
国家在诸国家之中也是一个个体。
一个国家对别的国家的关系也是个体对个体的关系,都具有“排他性的自为存在”,都是“独立自主的”。国家的独立自主被他看成“现实精神的自为的存在在这种独立性中达到了它的定在,所以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
据此黑格尔论证爱国主义说,为了保卫国家的独立、自由和荣誉,牺牲个人的利益和权利,乃是“肯定个人的绝对个体性”(这他又叫做“实体性的个体性”),而所放弃的乃是“个人的偶然和易变的个体性。”因此个人对国家就“有义务接受危险和牺牲,无论生命财产方面,或是意见和一切天然属于日常生活的方面,以保存这种实体性的个体性,即国家的独立和主权”。
黑格尔不唯从资产阶级保守主义的立场出发,来宣扬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他还进一步提出他著名的荒谬学说,所谓“战争的伦理性”,替资本主义世界的国际战争辩护。
他大肆宣扬“战争的伦理性因素”。说“战争不应看成一种绝对的罪恶”。他论证了战争的必然性,认为战争不是基于“纯粹外在的偶然性”。
他认为战争的发生不是偶然地出于“当权者或民族的激情,不公正的事由,或任何其他不应有的事”。换言之,战争,在他看来,不惟是必然的,而且是应然的。他不具体分析战争的社会根源、历史条件或种种基于客观条件的必然性,而唯心主义地从伦理出发去宣扬一般战争的必然性与应然性。他也不区别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而漫无差别地宣扬战争有保持民族伦理生活的健康、防止长期和平会使民族腐化堕落的作用,①这显然是替资本主义国家的军事冒险和殖民主义扩张提供理论的基础。
①参看本书第324节。
当然,当黑格尔歌颂战争的伦理意义时,他心目中也许是想到拿破仑战争曾导致普鲁士王国的复兴,似乎增进了日耳曼民族的所谓“伦理的健康”。这显然表示黑格尔只是片面地、孤立地、表面地看问题,对拿破仑战争缺乏科学的、历史的分析,才会得出这种唯心的错误的结论。我们看到,黑格尔的后人两次发动世界大战,为全世界、为欧洲人民,特别为德国人民带来重大灾殃,已讽刺地用历史事实驳斥了黑格尔认战争有保持伦理健康和防腐作用的荒谬思想。
黑格尔绝对化了国家,把国家看成自在自为的东西。
他强调:“作为国家的民族,其实体性的合理性和直接的现实性就是精神,因而是地上的绝对权力。”
每一个国家因此都有其特殊意志,于是国与国的关系就“处在自然状态中”,亦即互相争战中,国与国的关系和权利,没有“超国家权力的普遍意志”来予以规定。所谓“国际法的那种普遍规定总是停留在应然上”,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
因此,照黑格尔看来,“如果特殊意志之间不能达到协议,国际争端只有通过战争来解决。”足见他不唯论证了国际战争的不可避免性,他还指出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唯一手段或唯一仲裁者。这种说法不仅表示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说没有出路,也反映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没有出路。
然而黑格尔绝不会承认自己的国家哲学没有出路。为了结束他的“法哲学”,为了粉饰除了用战争外,国际争端无法解决,最后提出他的唯心主义的抽象概念“世界精神”来拯救困难。于是他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摇摆不定的,也没有裁判官来调整这种关系,唯一最高裁判官是普遍的绝对精神,即世界精神。”这就是说,把国际争执的解决,战争的胜负、和平的实现一概推到空洞遥远的人类历史、世界精神那里去了。
他认为世界精神就是历史哲学研究的对象,世界精神就是贯穿在世界历史进程的理性力量。这样“法哲学”的结束就过渡到历史哲学的领域了。
(七)
以上我们按照原书次序简单地评述了黑格尔《法哲学》一书的主要内容。由于阶级的限制,由于时代的限制,特别是由于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和晚年特别保守的政治立场出发来论述《法哲学》,使得这书成为他的保守的政治思想的集中表现,而他的唯心主义体系之应用来论证《法哲学》,其反动和危害的后果,尤其是显著地暴露出来。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却充满了批判的、革命的哲学的天才光芒,有深刻、丰富的内容值得我们深入学习挖掘。除于上文中已多处引证了马克思的批判观点外,现在简单综述一下马克思批判此书,由破而立的几个主要论点,以作结语。
第一,就政治上说,马克思从革命民主的立场,驳斥了黑格尔主张的君主制。
在批判黑格尔君主制的同时,马克思正面提出民主制的优越性说:“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从君主制本身不能了解君主制,但是从民主制本身可以了解君主制。”①
又说:“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②
针对黑格尔把宗教和君主制,把上帝和君王联系起来的看法,马克思是把反宗教与反君主制结合起来的。
第二,从经济上说,马克思从反对私有制的立场驳斥了黑格尔对私有财产的崇拜。
黑格尔尽管把国家说成是“伦理理念的现实”,但是结合到黑格尔对于财产的看法来分析,却揭露了“伦理理念的现实在这里成了私有财产的宗教”。③
马克思痛切指斥黑格尔之替私有财产制辩护,正是出卖伦理或“转让伦理”,抹煞人的意志自由。马克思说,在黑格尔那里“私有财产成了意志的主体,意志则成了私有财产的简单谓语。”④
马克思又说:“凡私有财产不可转让的地方,‘普遍的意志自由’和伦理却可以转让。……私有财产的‘不可转让’同时就是普遍的意志自由和伦理的‘可以转让’。……在这里我的意志已经不在支配客体〔私有财产〕,而是意志本身在受客体的支配。”⑤
这些话已经说明了在阶级社会的私有财产制度下,象黑格尔那样的唯心主义者大谈其“伦理实体”或“意志自由”完全是骗人的东西。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页。
②同上书,第281页。
③同上书,第373页。
④同上书,第370页。
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71页。
第三,在批判《法哲学》的过程中,马克思从根本上有力地摧毁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
马克思首先批判了黑格尔把“法哲学”当成“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或者把国家制度当成伦理理念的实现这一根本唯心主义出发点。马克思说:“在这里,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在这里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①这里正好把黑格尔颠倒过来,我们认为第一性的东西是“事物本身的逻辑”即现实事物发展的规律,而黑格尔认为第一性的东西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