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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0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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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 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金融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  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 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 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  金融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 法取得时发生 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 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条  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 平均摊销,计 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一条  金融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尚未开发或 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金融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该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条  金融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 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  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 长期待摊费用、存出资本保证金、抵债资产、应收席位费等。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 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 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 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 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 摊销,计入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 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从事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存出资本保证金应于金融企业成立后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在实际发生时 ,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 
    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生的 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四)应收席位费,是指金融企业向法定交易场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费用。交易席位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并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六节 资 产 减 值 
    第四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 行检查,根据谨 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合理计提,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金融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 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金融企业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 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金融企业在采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 %及以上),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其自营证券也按上述原则计提跌价准备。 
    第四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 保费等,但不 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金融企业自行确定。金融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 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 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 额提取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 委托贷款,下 同)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 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 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 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 进行检查。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新技术的产生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 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五十条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 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第五十一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 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如果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 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  金融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 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五十五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 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 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七条  金融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高于已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 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 余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八条  如果金融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 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金融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或少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或补计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 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五十九条  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 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 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 负 债
第六十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 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六十一条  金融企业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应付债券、 长期准备金和其他长期负债等。 

    第一节 流 动 负 债 
    第六十二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内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  金融企业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活期存款、1年(含1年)以 下的定期存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票据融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应付利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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