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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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 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第一百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应当作 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 产负债表日存 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二)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或者行长(经理)会议,或者类似机构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会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但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 利(或以利润转增资本)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 所属期间发生 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容,但不包括 现金流量表正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 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 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 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3。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4。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 债表日存在状 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三)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四)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
第十章 或有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 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 济利益流出金融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金融企 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一)该义务是金融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金融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 需支出的最佳 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如果按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 第三方或其他 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一百三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形成的原因 ,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一)已承兑商业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二)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三)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四)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金融企业的或有负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 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
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按本制度规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金融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金融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原因。
第十一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 控制、共同控 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二)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三)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当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上述(一)至(三)的关系,或根据上述(五)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直接控制时,彼此应当视为关联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 们之间有无交 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 表附注中披露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关联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二)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 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 度财务会计报 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 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 财务情况说明 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金融企业除外)。金融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金融 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金融企业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 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金融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6。分部报表;
7。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
8。其他有关附表。
第一百四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1。会计报表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事项;
2。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投资额、母公司所持有的权益性资本的比例及合并期间。报告期纳入 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有增减变动的,还应说明增减变动的情况以及合并范围变动的基准日。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1。贷款的种类和范围;
2。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根据个别款项的实际情况认定的准备,应说明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抵押担保充分性等的评价;
3。回售证券的计价方法、收益确认方法;
4。收入确认原则;
5。对于外汇交易合约、利率期货、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应说明其计价方法;
6。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外币业务折算方法、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短期投资核算方法、坏账核算方法、 存货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委托贷款计价以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 费 用的摊销政策、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付债券的核算方法、收入确认的方法、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金融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1。分类列示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披露计算依据;
2。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3。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4。按贷款性质(如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披露短期贷款;
5。按性质(如国债、金融债券回购)披露回购证券;
6。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不同期限的中长期贷款;
7。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8。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9。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10。按境内、境外披露同业拆入期初数、期末数;
11。披露存入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外汇买卖交易保证金等短期保证金期初数、期末数;
12。披露发行的短期债券名称、面值、发行日期、到期日、发行金额;
13。披露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它们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 况;
14。披露委托交易的期初数、期末数;
15。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头寸,如信贷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6。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的基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方法、对采用贴现方法提取准备金的说明(使用的贴现率及确定依据)、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 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及采用的主要精算假设;
17。关于投资连结产品,应披露独立账户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净资产变动情况以及独立账户资产估值方法、单位净资产、单位卖出价和买入价等情况;
18。关于万能寿险产品,应披露保单持有人利益等情况;
19。分红保险产品,应披露可供分配的分红产品收益、公司留存的分红产品收益、分红比率等情况;
20。投资型财产险,应披露保证收益率等情况;
21。披露自营证券分类、计价依据,以及自营证券成本结转方法;
22。分类披露代买卖证券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23。按承销方式披露代发行证券款的期初数、本期承购数、本期支付发行人数和期末数;
24。按债券种类披露代兑付债券款的期初数、本期收到兑付资金、本期已兑付债券、本期抵扣手续费收入和期末数;
25。因信托投资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等。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