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的归宿-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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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奇夫人在捐款信函中除了表示对董事会的运作不予干涉、不加限制外,特别说明授权董事会将不超过1/4的资产本金进行年收入不低于3%的投资。这一规定是很有远见的,因为以后许多基金会都将遇到自身的收入问题,大多采取了类似的政策。
卡耐基在信函中提出其宗旨是在英语民族中消灭战争、个人决斗和其他方式的争斗以及奴隶制。在这些目标实现之后,董事会就该考虑下一步消灭的罪恶和提倡的善事是什么,以继续促进人类的进步和幸福。
1916年成立的罗森瓦尔德基金会,其创办人在捐款人信函中特别申明,为避免沦为官僚机构,基金会应该有一定的年限,他要求董事会在他死后第25年解散基金会。实际上,在他死后第14年——1946年——该基金会就宣布解散。⑦
(3) 申请免税。
在注册手续完成,依法正式成立为非营利公益组织后,基金会并不自动享受免税待遇,还需正式向国税局有关部门申请批准。这一申请要在运行一年以后提出,除原章程外,需交出全年的详细财政报表和工作报告,以证明实际运作与宗旨相符,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才开始享受免税。后来由于基金会太多,都集中到联邦政府税务局显然行不通,遂授权基金会所在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审批。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董事会
2 董事会
与企业一样,基金会的决策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最初一届董事的产生多半就是注册人,也就是捐款人和他的家人或极少数亲密朋友,通常包括一名法律顾问和一名财务实际负责人。在章程中要先确定董事会人数和填补空位的规则,以后再由历届董事会聘请新的董事。必要时,董事会也可以扩大人数。董事会成员也可以兼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一般说来,初建时捐款人或其家人在董事会中掌握实权较多,过了几代以后,大的基金会的各部门实际负责人与董事会日益分离,其中只有个别是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每年只开一次或两次会议听取会长报告工作,批准下年预算以及作出一些重大决定。这种运作方式与大公司差不多。不同的是,由于董事并非财产拥有者,多数是以名气和地位受聘,所以往往并不掌握基金会的实权,只是在法律上代表基金会。像卡耐基、洛克菲勒、罗森瓦尔德、福特、凯特林等等都有这样一个过程。公司基金会大多数董事会的成员来自母公司,如果该基金会的工作与其职工福利关系较大,则也有职工代表。但是有些公司基金会为取信于公众,避免被指责为借基金会之名变相为本公司谋福利,特别注意董事会中包括公司以外人士,这种做法日益普遍。
社区基金会则情况有所不同。其资金来源是本社区居民集资,委托某个银行代为经营,银行再定期以收入(有时包括部分本金)交还给社区基金会使用。为此,基金会需要一个管理委员会决定资金的用途。该委员会多半是由具广泛代表性的社区居民组成。以最早成立的克利夫兰社区基金会为例,其章程规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为:克利夫兰的居民,对福利工作感兴趣,了解本社区公民、教育、物质以及精神等方面的需要;不得有两人属于同一教派,准备竞选公职者没有资格参加。关于产生的办法,该基金会章程规定:2人由克利夫兰信托公司(即基金的管理机构)指定,最好就是该公司人员;1人由克利夫兰市市长或市政办公室主任指定;1人由目前库亚霍加县(基金会所在地)辖区的最高法官指定;1人由美国管理北俄亥俄州地区的区法院院长或高级法官指定。⑧
这种模式在早期成立的社区基金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当然产生的办法,由谁指派,各有不同。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指定的办法日益不能反映广泛的社区需要,也不足以吸引居民的关心和信任,而且容易产生谋私的弊病。所以成功的社区基金会大多有一个扩大范围的过程。第五章所举代顿基金会的例子就有典型意义。克利夫兰实际上也差不多。此处不再重复。
董事的人数除纯粹家庭基金会外,一般规定不少于3人,最多则不等。任期从一年一选到终身都有,即使规定定期改选,实际大多为无限期,只有死亡或因故自动辞职才会终止其任期。罗森瓦尔德是少数例外,从一开始就规定,除董事长和会长外,董事的任期为3年,只能连任两届,即6年,以便经常有新的思想进来。
关于董事会成员是应该无偿还是有偿,也有不同的做法。多数基金会的做法是没有津贴,只有开会或为基金会执行任务的旅差补助。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有意在地区上使董事会分散化,为鼓励全国各地的董事参加会议,规定可以带家属,由基金会报销费用。有的基金会按当年收入的一定比例付给董事津贴。福特基金会付给董事每年固定5000美元。对于董事是否应有报酬,反对者认为基金会本来就是志愿公益事业,董事应该把它作为一种社会义务,如果给报酬,容易使公众认为有人利用免税的钱给其亲友好处;另一种说法是基金会的工作占去董事们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如果都是无偿的,那么只能在富人中遴选董事。目前主张无偿或极有限的补助的还是占上风。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财政管理
3 财政管理
任何机构或企业都有财政管理。基金会的特殊处在于它享受免税,而其收入来源既有捐赠又有投资所得,但是各种不同类型的或大小不等的基金会情况又不相同,无法得其详,只能略加概述。
美国慈善捐赠免税的规定始于1917年税法。当时个人所得税很低,影响不大,捐赠的资产大多为股票形式。根据最初的法律,基金会本身的投资所得享受免税,国会和公众对此都没有争论。个人向基金会捐款部分也从应交税收入中扣除。对个人免税的限额是收入的30%,对公司是5%。后来,随着福利国家的形成,所得税的累进制逐步提高,免税问题变得日益复杂,弊病也越来越多。为此,美国进行过多次税法改革。最重要的一次是1969年通过的税法,一直沿用至今,只在比例上有所调整。最重要的变化是,从那以后,基金会的投资所得也要交税(最初是6%,现在是4%),另外,每年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捐赠款项不得低于其当年资产的5%(详情见第四章)。与此同时,捐赠型基金会与社区以及运作型基金会的区别也固定下来,后二者不受此限制。
大的基金会除一般行政班子外,有几类专业人才是必需的:熟悉税法者,以保证基金会在税务上不出问题;金融或投资专家,负责经营投资;另外,视基金会的工作重点,还应有各类专业“项目管理”人员。也就是说,一部分人是赚钱的,确保基金会财源不断,一部分是花钱的,其职责是使钱用得得当。
大基金会大多有专门的投资代理人或机构,与它的运作部门完全分开。基金会的捐资者与其企业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公众和政府所关心的问题。直到20世纪70年代,许多大基金会与其“老板”的企业关系还很密切。例如,1964年,洛克菲勒基金会的8。62亿美元资产中的5。53亿美元投到6家石油公司,其中45%属于新泽西美孚石油公司;杜克(Duke)基金会的5。96亿美元中4。76亿美元投在杜克发电公司;凯洛格基金会投入凯洛格公司的股票比例是4。14亿美元/4。61亿美元,使其控股51%;哈特福德基金会将3。97亿美元中的3。46亿美元投入大西洋与太平洋茶叶公司,保证其控股;霍华德·休斯(Howard Hughes)基金会把霍华德飞机公司的5亿美元资金给了迈阿密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自己成为惟一的董事,这样,保持了控制,又免除了税金,同时又享受从事慈善事业的满足感;皮尤纪念信托基金(Pew Memorial Trust)将2。64亿美元中的2。19亿美元投资太阳石油公司(Sun Oil)股票,并持有矿产开发公司的全部有选举权的股份;利里基金会将3。34亿美元中的2。33亿美元投入利里公司,使其持股23%;伍德拉夫(Woodruff)基金会是以可口可乐为投资基地;克莱斯格(Kresge)基金会持有100%的克莱斯格—纽瓦克公司股票;休斯顿(Houston)基金会拥有商业与工业人寿保险公司的全部股票;默特(Mott)与斯隆(Sloan)基金会持有通用汽车公司的大量股票。这样,最大的50家基金会的半数(包括前12家中的9家)都为某一家与捐赠者有关的股票所控制。⑨
有鉴于此,1969年的税法要求基金会分散投资,同时给一个缓冲时间,以免股票大跌,以1979年为限期,在此以后一家基金会在任何一家公司持股不得超过20%。福特基金会则早在50年代就开始注意分散投资,它曾一度持有福特汽车公司88%的股份,到1972年只有16%。以后又进一步分散,并与其他基金会如克莱斯格交换股票。
关于资产运作情况,以福特基金会为例。1999财政年度的投资估价为118亿美元。2000年为145亿美元,这一年的回报率为30。3%;绝对增值数为24。32亿美元。3年平均回报率为22。2%;项目支出7。15亿美元,比上年增加1。37亿美元,行政管理费2400万美元,投资费用3000万美元;此外与公益事业有关的投资1。367亿美元(以贷款或证券形式)。其捐赠比例经常超过税法规定的5%,2000年被承认的支出总数为7。587亿美元,大大超过规定9580万美元。另外,按规定,投资所得应交2%的税,但是基金会如能满足某些捐赠的条件,就可减至1%。福特基金会大多数年份都能满足这一条件,因此可享受此项减税,于是又把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增加项目支出。⑩
基金会对其原出资的企业是否起公关作用,特别是公司基金会,这是很难说清的问题。在客观心理上,是否接受过有关基金会资助的人就倾向于购买同一公司的产品?在主观上,基金会在决定资助方向时是否有意向有利于产品推销的方向倾斜?这都很难一概而论。像福特、洛克菲勒这样历史悠久的大基金会实际上已与原来的企业脱钩。今天接受福特基金会资助的人也不会想到购汽车时选择福特产品。但是有些小一些的公司基金会无形中带有公关性质。1935年国会通过税法,允许公司以5%的收入用于享受免税的公益事业。实际上到1974年,只有1%的收入用于免税的公益事业。但是绝对数增加很大,1940年为3800万美元,1945年为2。66亿美元,70年代为9亿美元。
基金会本身的开销和庞大的工作班子也是受到诟病的一个问题。福特基金会20世纪60年代在纽约以2400万美元建成有室内花园、大部分为玻璃建筑的超豪华办公楼,有400名工作人员。这是引起舆论批评的一个典型。不过这与福特的资产相比还是极小部分,而且福特的工作人员素质和效率都较高,所从事公益事业的规模也与之相称,舆论也就不太苛求。总之,“人头费”与其贡献的比例说明一定的效率,但也不尽然,因为有的基金会以高薪聘请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其捐赠的效益差别却很大。另外,各种基金会的运作方式不一样,有的只出资赞助其他机构办事,有的自己直接从事一些项目,所需人力和费用就不一样。办公费占预算的比例最少的不到1%,最多达60%。大部分在5%—10%左右。福特原来占不到10%,1969年税法之后,陡增至15%,其中原因之一是新的税法要求更加详细和频繁的工作报告和手续。
五、 基金会行业组织和学科的出现
基金会自己成立的行业组织是20世纪后半期的一项新事物
。基金会的盛衰与美国经济的起伏以及政府和国会的态度与政策有相当的关联。在日益壮大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社会更多的注意,基金会常常是一浪又一浪公众舆论的批评和国会质询的对象。基金会行业组织的出现最初是出于联合自保的需要。许多基金会感到自己的地位脆弱,在众多的非营利机构中最易受攻击,因为它们没有有组织的固定群众,不像学校那样有校友,教会有信众,医院有病人,都可以发动起来对付那些与它们作对的国会议员或政客。同时基金会缺乏宣传,因而一般人对其运作不了解,经常被误解。另外,基金会也确实存在种种弊病,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就本身的发展而言,各基金会也感到有必要互相交流、协调合作,不断改进工作以适应变化着的需求和政府以及公众的审查批评。行业组织因此出现了,非营利组织或私人公益事业本身也成为一门学科。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基金会理事会
1 基金会理事会(Council on Foundations)
“基金会理事会”现在是美国基金会中最大的、会员最广泛的全国性组织,总部在华盛顿。每年出版权威性的年鉴《基金会年鉴》(The Foundation Directory)。它的成立有一个发展过程。最早的组织是1949年成立的“基金会与社区福利信用社全国委员会(NCFTCW)”,主要是为社区基金会服务的,旨在促使其过于分散的捐赠更有计划性,取得更好的效益。这一组织代表22家社区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没有正式会员,只有一名兼职执行主任,就是刚从芝加哥社区信用社的领导岗位退下来的卢米斯(Frank Loomis),其办公场地也由芝加哥社区信用社提供。成立后最初的工作是印发有关社区基金会的活页文章、开展大量的通信,并于1950年出版了第一本有关手册,题为《美国社区信用社(1914—1950)》,对这一事物作了详细介绍。该组织本意原非为应付政府的审查,只是在1952年国会考克斯委员会对
私人基金会进行调查时,特意订了国会情报委员会有关这个问题的报告,发给各社区信用社和基金会,以便了解情况。1954年,该组织改名为“社区基金会全国委员会”,以便扩大合作面,包括一切社区信用社、金库、基金会以及全国其他也为社区福利服务的组织。组织总部也迁至纽约,年预算为8800美元。1957年正式注册为非营利组织,改名为“社区基金会全国理事会”(NationalCouncil on munity Foundations)(以下简称“全国理事会”),宣布宗旨为“促进、鼓励和提高基金会对社会和公众福祉的回应和贡献”,并首次任命一名专职主任。1958年,“全国理事会”决定与私人基金会建立联系,在纽约举行第一次联席会议,洛克菲勒基金会带头捐款45000美元,1960年,福特基金会又捐50000美元,鼓励其成为全国性的机构。以后全国各地其他各类私人、公司和家庭基金会陆续通过捐款成为“全国理事会”的非正式成员。
1964年,“全国理事会”在芝加哥举行年会,修改章程,凡从事捐赠的各类基金会都得以成为正式有选举权的成员,从此改名为“基金会理事会”(Council on Foundations)(以下简称“理事会”),成为美国全国各类基金会的组织,并选出第一名专职会长负责全面工作。该组织成立之后所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应付1969年的税法改革。税法问题在国会提出时引起基金会界很大震动,“理事会”会长马上代表基金会在国会作证,为其辩护,解释其功能,强调让基金会继续健康发展对整个国家的重要性,同时向新税法的起草人陈述基金会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另一方面,“理事会”也负责向各个基金会解释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