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关联交易讲解-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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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企业,B企业当期从A企业购入一台闲置不用计算机,其账面价值2万元,经双方协议,B企业按照市场公允价格1。5万元购入。由于A、B企业日常经营中很少有业务往来,这次交易是其成为关联方关系5年来的第一次,并且对A、B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对这一交易可以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分别关联方披露,是指分别各个关联企业和关联个人予以披露;分别交易类型披露,是指按照交易的各种类型分别披露,这种类型是指本准则中就关联方交易所举的例子的内容。如果关联方之间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例如,A企业有两家联营企业B和C,B企业和C企业当期从A企业购入材料分别占B企业和C企业当期购入材料的1%和2%,在这种情况下,A企业和B、C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二)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三)在具体执行上述披露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包括企业与其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包括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以及与他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易。
2、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应当披露连续两年的比较资料。如果两年比较资料中有一年属于重大交易,另一年属于非重大交易,也应当分别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予以披露,不能采用合并披露的方法。
3、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如涉及当期和以后各期的,应当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披露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数量及金额。
4、在披露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时,应当披露累计余额,不需要披露本期发生额。
(四)下列情况下,关联方交易不要求披露。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合并会计报表是将集团作为一个单独整体反映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在合并会计的表中,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年待,企业集团内的交易已不属于交易,并且已经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予以抵销。因此,在正确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已没有集团内部交易可以披露。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因为,母公司会计报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并向外提供,而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母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交易,有的被抵销,有的已经如实反映;而且会计报表阅读者主要是看整个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的会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很重要。
3、关联方之间虽然有交易,但交易是零星的、非经常性的,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
十四、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及其他国家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一)关联方的范围
从关联方所涉及的范围看,主要区别在于:
1、本准则中的关联方包括合营企业,国际会计准则中未包括合营企业。
2、本准则中未将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作为关联方,而国际会计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3、本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均未将同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作为关联方。本准则中仅将同受某一企业控制或同受某一个人直接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国际会计准则中将同受一个人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的关系视为关联方。在加拿大的相关准则中将同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的关系视为关联方。
(二)关联方关系的披露
本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均规定当存在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说明关联方的关系。但是,本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比国际会计准则更详细,主要是为了与我国的其他法规衔接一致,以满足证券市场的要求。本准则要求披露:(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2)企业的主营业务;(3)所持有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而国际会计准则只要求披露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没有要求披露其他内容。中国台湾相关准则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如有重大交易事项发生,需要披露关联人的名称、与关联人的关系等。美国、英国特别指出,即使关联方之间没有交易,也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1、本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性质予以披露,性质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但未在准则中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仅在相关指南中说明: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按重要性原则,对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净收入的10%及以上)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性质披露;性质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国际会计准则及其他一些国家要求相同性质的关联方交易,除非为了理解关联方交易对报告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而必须分别列示外,可以汇总披露。在美国,实务中将关联方交易在会计报表中被认为最相关的地方披露,与关联方的往来款项在金额较大时通常在资产负债表上加以列示,与关联方的销售或购买交易通常在利润表上列示,也有些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有的信息。中国台湾准则中规定,一个关系人的交易金额或余额如达该企业当期各该项交易总额或余额10%以上的,单独披露,其余则加总后披露。
2、本准则未说明当母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在本国可以公开取得时,在其完全拥有的国内子公司(该子公司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因为,会计准则暂在上市公司执行,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可能由其母公司完全拥有,即母公司不可能拥有其100%表决权资本,如果本准则中加上这一实际操作中并不存在的内容,似无必要。因此,本准则未涉及这一不要求披露的内容。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则不要求披露他们之间的交易,因为,母公司作为子公司会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已经了解了子公司关联方交易的消息,因此,不需要在子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这些交易的信息。另外,子公司会计报表的其他使用者倾向于更多地依赖母公司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因而,母公司的会计报表比子公司会计报表更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披露母子公司间的关系即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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