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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管理:任务、责任、实践+德鲁克-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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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正是由于这个工厂从一开始就是不经济的,所以联合碳化物公司对于要使之净化的所有要求那么长久地进行抵制。当然,在对就业职位的关心远超过对环境的关心的四十年代,人们不可能预见到达个具体的要求。但总要预计到会有某些要求提出来。所以,为了承担社会责任而做某些经济上不合理和难以支持的事,永远不能算作是负责任,而只能说是感情用事。其结果必然是造成更大的损害。
同样的,布宜诺斯艾里斯的德尔特克公司在其它的大肉类包装公司都得出企业不再能存在下去的结论时仍把工厂维持下去,也可以被批评为感情用事而不是对社会负责。它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它的能力限度。其动机是良好而可敬的——正如联合碳化物公司的那个例子一样。可能有人会辩论说,德尔特克公司是在冒一种经过计算的风险。而且,其结果是阿根廷国内政策的结果,而并不是由于德尔特克公司做了或没有做某项事。但无论如何,德尔特克公司还是承担了一种与真正的社会责任不相容的大风险。
非经济机构的社会责任也有着同样的限度。其管理人员也对保持他所负责的机构的成就能力负有责任。如果使这种成就能力遭到损失,无论其动机多么高尚,都是不负责任。这些机构也是社会的资产,而其成就也是社会所指望的。
这是采取一种很不得人心的立场。诚然,成为一个“进步的”机构要更受欢迎得名。但是管理人员,特别是社会的关键机构的管理人员,并不是拿了工资去成为通俗报纸上的英雄,而是为了取得成就和承担起责任。

能力的限度
承担一个人在该方面缺乏能力的工作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是一种残酷的行为。它使人抱有希望,以后却又陷于失望。
一个机构,特别是一个工商企业,必须获得承担它自己造成的影响所需的任何能力。但是,在那些不是由它自己造成的影响产生的社会责任的领域,其行动的权利和义务却要受其能力的限制。
特别是,一个机构最好不要去从事那些同它的价值系统不适应的工作(关于这点,见第五十八章)。技能和知识是比较容易获得的,但一个人的个性却不容易改变。没有哪个人会在他所不重视的领域中干得很好。如果一个企业或其它任何机构由于一种社会需要而在这样的领域中进行工作,它不大可能把能干的人放在该项工作上,也不会给予足够的支持。它不大可能理解该项工作的含义。几乎可以肯定,它会做些错事。其结果是,它只会造成损失而不会带来好处。
一个机构不应该去做的事,可以用美国大学在六十年代的例子来说明。当时,美国大学一窝蜂地去承担大城市中各种问题的社会责任。这些问题是的确存在的,而在大学中也有着同各种问题有关的各个领域的能干的学者。但是,这些工作主要是政治方面的工作,所涉及的价值主要是政治家的价值而不是学者的价值。所需要的技能是妥协、动员各种能力,尤其是决定轻重缓急。而这些技能并不是学者所赞扬和尊重的,更谈不上擅长了。它们同学者所擅长的客观态度和“探求真理”几乎恰恰相反。这些工作超出了大学的能力,并且同大学的价值系统是不相容的。
因此,大学急于承担这些工作的后果不可避免地是没有成就和成果。它还损害了大学的威信、地位和信誉。大学未能帮助解决城市中的各种问题,却严重地损害了在他们自己的领域中取得成就的能力。
纽约市的大公司如果响应林赛市长的号召而“收留黑人贫民区”,就是极不负责地行事。它们所能得到的结果只是使黑人贫民区和它们自己遭受损害——正如它们显然认识到的那样。
什么是能力的限度,部分地决定于环境。如果登山队的一个队员在喜马拉雅山上得了急性阑尾炎,假如不动手术几乎肯定会死去,那么登山队中的任何医务人员,即使是从来没有动过一次手术的皮肤科医师,都必须去做这个手术。但是,假如在一个可以找到合格的外科医师甚或一个全科开业医师的地方,一个皮肤科医师却去做阑尾手术,那么,尽管他是一个合格的医师,也将被指责为医治不当和草菅人命。
因此,管理当局至少必须知道自己及其机构在哪些地方是真正无能为力的。企业通常在一个“无形的”领域中是完全无能为力的。企业的长处在于能够计算和衡量,即有关市场测试、生产率衡量和利润率要求等方面。凡不属于这些领域的,基本上就不是企业的长处,也不属于企业的基本同情范围,即不属于它们自己的价值系统。如果成就的标准是无形的,如“政治的”意见和感情,社区的批准或不批准,社区力量的动员和权力关系的结构,企业就会感到格格不入。企业不大会尊重那些有重大关系的价值,因而很可能不会拥有那方面的能力。
但在这些领域中,常常可以为某些特别的部分工作制定明确而可以衡量的目标。一个问题虽然在企业的能力范围之外,但常常可以把它的一些部分转化为能适合于企业的能力和价值系统。
在美国,没有人在训练长期失业的黑人青少年使之能获得工作和职位方面做得非常好。但企业所做的并不比其它机构如学校、政府的训练班、社区机构等所做的要差。这项工作可加以确定并使之明确化,制定出目标,衡量其成绩。于是企业就可以在这方面取得成就了。
管理当局在承担某项社会责任并处理某项问题以前,最好仔细考虑一下,那项工作有没有以及有哪些部分可使之适合于自己机构的能力。是不是有的部分可以用具体的目标和可以衡量的成绩(正如企业管理人员对这些含糊词语所理解的意义)来予以规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可以认真地考虑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的问题。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而在很多领域中答案都会是否定的——那么,不管问题是多么重要面对企业来解决这问题又是如何迫切,企业最好还是不要承担。如果勉强承担了,只会对社会和本企业造成损害,而不会取得成就,因而也就是不负责任。

职权的限度
在社会责任上最重要的限度是职权的限度。法学家认为在政治词典中并不存在着“责任”这个词,而存在着“责任和职权”。任何人要求职权就要承担责任,而任何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要求职权。这两者是同一硬币的两面。因此,承担社会责任始终意味着要求职权。
作为社会责任的限度的职权问题并不是由于一个机构的影响产生的。因为,影响是行使职权的结果,尽管它是附带的成无意的,因而有相应的责任。
但是,当我们这个多组织社会中的企业或任何其它机构要求承担社会或社区中某个问题或弊病的社会责任时,其管理当局必须认真考虑一下,这项责任所包含的职权对它来讲是否合法。假如不是,那它就是篡权和不负责任。
任何时候,当人们要求企业承担某项责任时,应该问一下,“企业有这种职权吗?它应该有这项职权吗?”如果企业没有而且不应该有这项职权——在很多领域中企业是不应该有职权的——那么由企业来承担责任就大可怀疑了。那不是承担责任,而是贪求权力。
在第二十四章中讲过,米尔顿?弗里德曼关于企业应坚守其业务(即经济领域)的论点并不是否定责任,实际上是自由社会中唯一一贯的论点。它可以有力地辩护说,采取其它任何论点都只能使自由社会遭到破坏和损失。因为,其它任何论点都只能意味着企业在经济以外的领域中、在归属或应该保留给政府或其它个人或机构的领域中摄取权力、职权和决策权。因为,再说一通,谁承担了责任,很快就将获得职权。历史上的很多事例都证实了这一点。
从这种观点来看,目前那些对大企业进行批评的“批评家”可以恰当地被指责为把大企业推向成为我们主人的地位上去。
美国的用户第一主义者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真诚地认为自己是大企业的敌人,也被企业和公众认为是大企业的敌人。当纳德要求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起责任来时,他所涉及的肯定是企业的合法责任,即取得成果和贡献的责任。唯一的问题是——且不说他所举的事实的准确性及他那作战的作风——纳德对于产品尽善尽美的要求是不是会比他所攻击的缺点和缺陷使消费者付出更大的代价。唯一的问题就是转换。
但是,拉尔夫?纳德尤其要求大企业在产品和服务以外的许多领域中承担责任。如果接受了他的要求,只能导致大公司的管理当局在许多本来应该属于其它机构的领域中成为最高权力当局。
这正是纳德以及其它鼓吹企业承担无限制的社会责任的人的论点很快会得到的结果。纳德属下的一个人员于1972年发表意见,对杜邦公司及其在德拉华这个小州(杜邦公司的总部在该州,并是该州的一个主要雇主)的作用进行批评。该报告甚至没有讨论杜邦公司在经济方面的成就。杜邦公司在普遍通货膨胀期间却能使其产品的价格持续地下降。而其产品在许多情况下是美国经济的基本材料。该报告根本不提这种情况,似乎是不相干的,却尖锐地攻击杜邦公司没有运用它的经济力量迫使该州的公民着手解决种族歧视、卫生保健和公立学校等社会问题。杜邦公司由于没有承担起德拉华州的社会、政治、法律等方面的责任而被粗暴地指责为不承担其社会责任。
这件事使人感到讽刺的一点是,传统的自由派或左翼分子多年来对杜邦公司的批评却正好相反,即他们批评杜邦公司运用它在一个小州中的巨大影响“干预并统治”德拉华州并行使“不法的职权”。
纳德派的这种观点只是在反企业言词的外衣之下的大力宣传,实际上是为使大企业成为最有权力、占统治地位、拥有最高权力的一种社会而辩护。当然,这种结果是违反纳德的本意的。但是,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结果却违背了其本意,这大概不是第一次了。
纳德派观点最可能导致的后果既不是他本人也不是管理当局所想要的。其结果或者是所有各种权威的毁灭,即彻底的不负责任;或者是极权主义,即另一种形式的不负责任。前一种情形在历史上的先例是,在封建社会的初期,贵族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导致王权于1000年左右在欧洲大陆的彻底毁灭和封建诸侯的无控制的专权。
但是,米尔顿?弗里德曼的“纯粹”观点——逃避所有的社会责任——也是不能接受的。存在着一些巨大的、迫切的、令人绝望的问题。尤其重要的是,存在着“政府的弊病”,它造成一种责任和成就的真空,而且,政府愈大则这种真空也愈大。在我们这个多组织社会中,企业和其它各种机构,保持纯粹的经济立场是不可能的,不管那是多么的可取。它们自己的自我利益也迫使它们关心社会和社区并准备承担它们自己的主要领域的工作和责任以外的责任。
但是,它们在这样做时,必须意识到存在的危险——对它们自己以及对社会的危险。它们必须意识到风险。像我们的社会这样的多元社会,如果社会中的关键机构不为共同利益而承担责任,就不能成为一个社会不能进行工作。但是在多元社会中始终存在的威胁是共同利益同贪求自己的权力极易混淆。
在某些领域中,可以制定出一些指导方针。企业(或大学)不应用自己的职权去代替合法组成的政治统治机构、政府的职权,不应在显然是国家政策的领域中行使职权。在一个自由社会中,一个企业当然有权不参与那些活动,即使被政府批准甚或鼓励,也有权不参与。它可以置身局外。但它肯定无权使自己处于政府的地位。它也无权运用自己的经济权力把它的价值观强加给社会。
用这个标准来看,第二十四章中所讲的那位教友派“贤人”对他那位钢铁厂经理的批评是正确的。他批评那位经理运用大公司的经济权力把消除种族歧视的一点措施强加于四十年代的一个美国南方城市。那位经理的目的肯定是正确的,但从道义上讲,他用的手段并不恰当,他行使了一个企业并不拥有的职权。这正如最热烈地信奉种族平等的人所指责的那种行为一样,是“帝国主义”的。那家钢铁公司多年来没有在它宣称信奉的种族平等方面做什么事,这是可以加以责备的——我认为也理应受到责备。它没有去探求有什么可行的办法来实现种族平等,这是可以责备的——而且有理由受到责备。但是,两件错事加在一起并不会变成一件正确的事,两件不负责的事加在一起并不会变成一件负责的事。
用这个标准来看,要求一个像ASEA这样的瑞典公司不参与葡萄牙在非洲殖民地的电力工程(而该工程是瑞典自己的社会主义政府支持的),从逻辑上和道德上看,就大可怀疑了。不久以前,“老左派”常常批评对老左派支持的国家政策进行抵制的企业是不道德和不负责任。那么,对新左派不予支持的老左派的国家政策进行抵制的企业也同样是不道德和不负责任。

什么时候应该拒绝
要求企业或其它任何机构承担社会责任而事实上是要企业等篡夺权力时,对这种要求应予拒绝。这种拒绝也是为了企业自己的利益。篡夺者的权力总是不稳定的。拒绝这种要求,正是以真正的社会责任为依据的。因为,那事实上是一些不负责任的要求。不论这种要求是真诚地和带着真正的痛苦提出的,还是在花言巧语的外衣之下追求权力,都是不负责任的要求。任何时候,当企业或其它任何机构被要求承担它自己的成就领域和自己造成的影响以外的责任时,它最好问一间自己,“我们在这个领域中有这种职权吗?我仍应该有这种职权吗?”如果其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为了对社会负责,就不应该接受这种要求。一种责任实际上是要求非法的职权时,必须予以拒绝。但是,当的确存在着一种现实问题时,它最好仔细考虑并提出另一种代替的方法;如果问题的确很严重,最终必须予以处理。如果管理当局只是置于不理并拒绝提出的任何办法——即使它对提出的任何一种解决办法的拒绝是合理的并且的确是从负责态度出发的——那么其最终解决办法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在一个多元社会中,为共同利益而承担责任是一个从来没有得到解决的中心问题。要人们对社会责任不予关心的唯一途径就是使社会成为一个极权主义的社会。因为,极权主义政府的意义就是它对任何事情拥有权力而对任何事情都不承担责任。
由于这个原因,所有主要机构,包括工商企业的管理当局,必须关心社会的严重弊病。只要有可能,它们就应该把这些问题转化为做出成果和贡献的机会,以此来解决这些问题。它们至少要仔细思考这是什么问题,以及怎样才能予以解决。它们不得不关心这些问题。因为,在这个多组织的社会中;没有其他的人来关心这些真实的问题了。在这个社会中,各个机构的管理人员就是领导集团。
但我们也知道,一个发达社会需要各种有成就的机构,这些机构都有自己自治性的管理当局。发达社会不可能作为一个极权主义社会来行使职能。事实上,一个发达社会的特点——以及实际上使它成为发达社会的——正在于它的绝大部分的社会职责是在各种有组织的机构之内并通过这些机构来实现的,而这些机构都有它们自己的自治性管理当局。这些组织,包括绝大多数政府机构,都是有着特殊目标的机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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