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理论-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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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基本读物中都可以找到的阐述,那是无意义的。说一切形式的信贷,从银行券到帐面信贷,在本质上都是同样的事物,而且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信贷都增加了支付手段的数量,那也是无可争议的。
论述至此,只有一点可能是有争议的。绝大多数的流通手段,如果不具备由法币或商品所构成的依据,那显然是不能凭空产生的。我相信,当我对工商业者或理论家说,生产者的汇票表现为这种流通手段的典型例子的时候,我并没有说错。生产者在完成了他的生产并销售了他的产品之后,通常就向他的顾主开出汇票,要求立即支付 “货币”,这时,那些商品就起了“依据”的作用——具体说来就是提货单——即令这个汇票没有现存的货币为其后盾,它却有现在商品为其依据,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仍是以现存的“购买力”为依据的。以上所提到的存款,显然在很大的程度上,也产生于对这种商业票据的贴现。似乎满可以把这种情况看成是提供信贷或把信贷工具投入商业渠道的正常情况,而把其他情况看成是非正常的。但即令在正常的商品交易的结算不存在问题的场合,人们往往也要求有附属担保品。因此,我们所说的信贷“创造”无非是一个把现有资产灵活运用起来的问题。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重新回到传统的概念上来。事实上,传统的观念似乎是占了上风,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不但是流通手段全都有其依据,甚至连货币也可以从流通过程中抽走不要,因而如果追溯到头,一切都是以商品交换商品,换言之,纯属商品范畴的过程了。这种说法也解释了为什么一般人相信“货币的创造”只不过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对于经济生活的一般理论并无什么较深的重要意义,而只要在有关银行业务经营方式的一个章节中去论述一下就可以了。
我们不完全同意这个观点。目前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凡属实践表明为 “非正常”的,却只是那种装扮成是正规商品交易的结果的那种流通手段的创造而已。除此而外,金融票据却不能简单视为“非正常的”。它们确实不是为了给新的组合提供资金的产物,但它们在很大的程度上却往往起着同样的作用。至于附属担保品(在这种场合,不可能是现存的产品而只能是别的东西),从原则上说,其重要意义不是在于构成附属担保品的资产,由于银行据以给予信贷而被“灵活运用”了起来。这件事的本质特征,主要不在这个方面。正相反,我们必须区分开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家可能拥有某种可以拿到银行去作抵押的担保品。这种情况的确使得他更容易获得信贷。但这不是最纯粹形式下的事物的性质。分析和经验都告诉我们,企业家的功能在原则上与拥有财富没有关系,尽管就事实而言,企业家拥有财富会构成一种实际的便利。在没有这种便利条件的情况下,我们的观点也经得住考验。由此可见,把信贷说成似乎是“硬币财产”,并不是对事情的一种充分的表述。其次,企业家也可能把凭藉借来的购买力所获得的商品作为抵押。提供信贷在先,提出附属抵押品在后,至少在原则上是这样,不管这两者之间的间隙多么短暂。在这第二种情况下,将既有资产引入流通的概念所得到的支持,甚至比在第一种情况下还要少。这倒正好完全清楚地表明,在第一种情况下,当购买力被创造出来时,并无任何新商品与之相对应。
因此,可以说,在实际生活中,信贷总量肯定要比有充分担保品才能提供的信贷量大一些。信贷结构显得不仅超过了现存的黄金依据,也超过了现存的商品依据。这样的事实也是很难否认的;只是它在理论上的重要意义倒是可以置疑的。然而,正常信贷与非正常信贷之间的划分,对我们来说,却是重要的。正常信贷创造了对社会所得的要求权;它代表着并且可以被视为对于服务已经提供和现有货物已经交付的确认。那种被传统意见指为非正常的信贷,也创造对社会产品的要求权;但由于缺少以往的生产性服务的基础,为此,只能看作是对未来服务或尚待生产的货物的证书。这样,就出现了这两个范畴在性质及效应方面的一个基本的差异。两者都从属于支付手段的目的,而且在外观上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它们两者中,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却有对社会产品所作的贡献与之相联系,而另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则迄无与之相联系之物,至少,是没有对社会产品所作任何贡献与之相联系,尽管这个缺欠时常由别的事物加以弥补。
这些前导性的叙述很简短,希望不致因此而引起任何误解:接着我就要进入本章的主题了。我们首先要证明一个乍看起来颇为新奇的说法,那就是在原则上只有企业家才需要信贷;或者证明这一说法的一个远非那么新奇的推论,即信贷是为产业发展服务的。业已证实的是,企业家在原则上并且照例总是需要信贷,其意义是需要暂时转让给他以购买力,为了使他最终能够进行生产,借以实现其新组合,从而成为一个企业家。但是这种购买力不会自动流向企业家;这与在循环流转中制造商通过销售其前一时期的产品而使购买力自动流向他们是不同的。如果这个企业家恰好是一个没有购买力的人 ——如果他拥有购买力,那只不过是前此的发展的结果——那他就必须借入购买力。如果他借不到,那么显然他就不能成为一个企业家。这里所谈的,完全不是出于虚构,而只不过是概括尽人皆知的事实。企业家只有先当债务人,才能成为企业家。企业家由于发展进程的逻辑而成为债务人,或者换句话说,他之成为债务人是由于事理之必然,不是什么不正常事情,也不是什么应该用特殊情况来加以解释的偶然事件。他最先需要的是信贷。在他需要任何商品之前,他需要取得购买力。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他是典型的债务人。
现在我们必须用反证法来完成我们的论点,也就是证明上述企业家举债的情况与任何其他举债的情况不同,任何别人都不是由于这种经济职能的性质而成为债务人的。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借与贷的其他动机。但是应予指出,在那些情况下,信贷并不构成经济过程中的本质要素。首先消费信贷就是如此。撇开消费信贷的重要性只可能是有限的这一点不谈,我们要指出它并非产业生活的基本形式及必需条件的一项要素。任何个人经济的性质也没有规定他必须负消费性债务,任何生产过程的性质也没有规定该生产过程的参予者必须为了他们自身的消费目的而去借债。因此,消费信贷现象对我们这里没有更多的意义;不管它具有多大的实际重要性,我们仍然对它不予考虑。这并不牵涉任何抽象过程,我们承认它是事实,只是我们对它没有什么特别的话要说。一个企业也许因为时运不济,遭逢困难,纯粹为了撑持局面而需要举债;对这种情况我们也不去谈它。所有这些被我归入 “消费性——生产性信贷”的概念之下的情况,也不是经济过程的本质部分,也就是说,不去谈它并不影响对经济有机体的生命的理解。因此,对我们说来,此刻也同样不必对它们加以深究。
既然各种为 “创新”目的而提供的信贷,根据定义,是给企业家提供的信贷,并且构成经济发展的一种要素,那么,我们在这里唯一留下来的需要考虑的一种信贷,就是为了在循环流转中运行企业所提供的信贷(熊彼特称之为“Betriebs
kredit”,可译为“经营信贷”。——校者)。如果我们能够阐明:在我们所规范的意义上,这种信贷是“非根本性”的,那么,我们的证明就完成了。那么,又如何来阐明呢?
我们在第一章已经看到,经营信贷的接受并不是循环流转的本质部分,当生产者已完成其产品制造之时,根据我们的概念,他立即将其出售,并利用其所得进款重新从事生产。诚然,实际情况并非总是这样。也有可能在他交货给顾主之前,他就希望开始再生产了。但关键在于我们能够把这一过程限制在循环流转的领域内,如同在那里生产通常都是以营业进款来通融的,而不致忽略任何基本事理。信贷在业已打下基础的企业的经常业务中,其所以有实际上的重要性,完全在于发展,而发展则使暂时闲置的资金可能被动用起来。因此,工商业者无不尽快利用收到的款项,同时又借进他所需要的购买力。如果没有发展,那么,为做生意所必需的资金按理就会只好由厂商或住户保存起来,而当这些资金没派用途时,它们只好被闲置起来。所以说,是发展改变了这种状况。发展把种种所谓从来不欠债的自豪感一扫而光。最终当所有新老企业都被拉进信贷现象的圈子里的时候,银行家们甚至仍然宁愿进行这种信贷,因为它的风险较小。许多银行,特别是 “储蓄”型的银行以及几乎所有的老字号,事实上都这样干,而且或多或少专搞这种“活期”信贷。但这只不过是已经蓬勃发展的结果而已。
我们的这种说法,并不象有的人可能设想的那样,会把我们置于与流行的说法相对立的地位。相反,与通常的观点完全一致,我们认为,为了要理解循环流转的经济过程,我们可以把信贷略而不论。只是因为流行的理论采取与我们同样的观点,而且与我们一样地认为,在经常性商品交易中靠信贷来调剂资金一事,与对事物的理解没有什么本质关联,因此这种理论才能在对经济过程的主要特点加以论述时,对此略而不论。仅仅是由于这个缘故,流行的理论才能将它的视野限制在商品范围之内。在商品世界,类似信贷交易的东西自然是可以找到的,对此我们已经有所理解。无论如何,流行的理论与我们一样,并不认为创造新购买力在这一时刻有多大必要性;而在任何其它时刻,流行的理论也看不到这种必要性。这再次表明,流行的理论只是静态的。
因此,在我们的论述中,这种活期信贷可以如同消费信贷一样,理所当然地可以略而不论。由于我们认为此种信贷只是便利交换的一种技术上的权宜措施 ——当然,这是就循环流转而言,至于对于发展来说,由于前述的理由,那又当别论——是一种对于经济过程并没有什么深远影响的权宜措施,我们才能得到以下的结论。为了将此种活期信贷,与那种起着根本性作用,缺乏了它就无法完全理解一定经济过程的信贷,作一鲜明对比,我们假定,在循环流转中,一切交换都是用金属货币来进行的,而且这种金属货币的数量恒定不变,其流通速度也不变。显然,在一个不包含发展的经济的整个流通中,也可能包含有信用支付手段。但是,既然这种支付手段,作为现存的商品和已经提供的劳务的“证书”,起着如同金属货币一样的作用,从而这些证书与金属货币并无本质差别,那么,我们这样来解说,不过是要说明,我们所认为的信贷现象中的本质要素,在这种循环流转的领域内,不可能在活期信贷中找到。
这样,我们既证明了我们的命题,也确切地规定了其中的含义。于是我们可以说,在原则上,只有企业家需要信贷;只有就产业的发展而言,信贷才起着一种根本性的作用,而考虑这种作用,对于理解全部经济过程是极关重要的。再者,从第二章的论证已可立即看出与这一命题有关的另一论点,即在领导人对生产手段无直接支配权力的情况下,发展在原则上非有信贷莫办。
在我们所谈的意义上的信贷,其基本作用在于使企业家能够把他所需要的生产品从它们原先被派的用场中抽取出来,按需要加以利用,从而迫使经济体系进入新的渠道。现在我们的第二个命题可以表述如下:凡属不是以过去企业的成果为凭借的信贷,或者一般说,凡属不是以过去的发展所创造的购买力的蓄水池为凭借的信贷,只可能是特别创设的信贷支付手段,它的后盾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也不是已经存在的产品。这种信贷确实可以用非产品的其他资产,也就是用企业家恰好可能拥有的任何一种财产来担保。但这首先是不必要,其次是并没有改变事物过程的性质,而这个过程的本质乃是,为生产品创造了一种新的需求,却并未同时为这些生产品创造出来一种新的供给。这一命题无需在这里进一步证明了,它只是第二章的论证的引伸。它使我们看到借出与信用支付手段之间的联系,并把我们引向我认为是信贷现象的本质的东西。
由于在经济过程中至关紧要的这种信贷只能拿这种新创设出来的支付手段来支付(假定不存在早先的发展的成果),同时由于,从反方面说,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这样一种信用支付手段的创造才起到一种不仅仅是技术上的作用,因此,提供信贷就相应地意味着创造购买力,而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要能起作用,就只限于把信用给予企业家;并且也只限于以此为目的之时,新创设的购买力才是必需的。这是唯一的不能用金属货币去取代信用支付手段的情形;如果竟然可以取代,那就会损害我们的理论的真实性。由于并没有什么事物是以绝对的金属货币量为依存条件的,因此我们可以假定,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金属货币量;但是我们却不能假定,对货币量的需求的增长是恰好出现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因此,如果我们从贷放以及从信用工具的创造中,排除掉在那里信用交易和信用工具的创造并不起重要作用的那些情况,那么,贷放和信用工具的创造两者必然会相互一致起来,如果我们把前此发展的结果略而不计的话。
在这种意义上,于是,我们可以把信贷现象的要旨规定如下:信贷在本质上乃是为了授予企业家以购买力而进行的对购买力的创造,但并不单纯是现有的购买力的转移。在原则上,购买力的创造标志着在私有财产及劳动分工制度下实现发展的方法。凭借着信贷,企业家在对社会商品源流还不具备正式的要求权之前,就取得参与社会商品源流的活动的机会。可以说,信贷暂时以一种虚拟的要求权来替代了这种要求权本身。在这种意义上的提供信贷,有如一道命令要求经济体系去适应企业家的目的;也有如一道命令要求提供商品去满足企业家的需要:这意味着把生产要素托付给他。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从完全均衡状态的简单循环流转中出现经济的发展。这种功能构成了现代信贷结构的基石。
由于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产品和生产手段之间不一定存在着差距,同时由于可以假定生产者购买一切生产品都是现金交易,或者,一般说,任何购买者都是先售出了同样价值的商品才去买进: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信贷并不是至关重要的。但在实现新的组合之时,可就确实出现了一个有待弥合的缺口。弥合这个缺口是贷款者的职能,他履行这种职能的办法就是把特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交由企业家去支配。这样一来,供应生产品的人们就不需要 “等待”,而企业家也就不需要预付给这些供货者以货物或现金了。缺口于是得到弥合;如果不是这样,在私有财产制的交换经济中要想实现发展,即令不是不可能的话,也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