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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经济发展理论-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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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任何特定的、纯经济的范畴。所以,“领主”与共产主义经济的领导者之间的差别,只是一种程度上的差别。按照共产主义社会的观点,增长的利益属于整个社会,而在领主心目中则可能只有他个人的利益,这一事实并不构成任何根本性的差别。     
  从这里我们又可以进一步看出,时间因素在这里并不具有独立的影响。诚然,领导者必然会把正在计议中的某一组合的结果,拿来和同样的生产诸要素以原先的方式加以利用,在同等的时间内可以取得的结果,进行比较;同时还要和其它新的组合用同样的生产手段可以带来的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后者需时较少,其它可供选择的若干组合在那可以节省下来的时间内能够产生的结果,就必须加以考虑,以便估量各种互相竞争的利用方式的相对重要性。因此,时间要素必将出现在一个非交换经济中,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其影响是由利息来表现的,这点我们在后边将要谈到。不过,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甚至在这里,时间也不起什么别的作用。比方说,它并不会使等待的必要性,或对于未来享受的欲望变得更小,成为特殊的因素。人们之所以不情愿等待,只不过是由于在这个时期内能够做些别的事情。未来的享受之所以显得较小,只不过是由于实现这种享受的时间越晚,则对照 “可在其它情况下来实现的享受”来说,应该打的折扣就越大。     
  于是这样一个社会的这位领导人,不论其地位如何,把一定数量的生产手段从它们原先的用途中抽取出来,用以实现一种新的组合,例如生产一种新商品,或以一种更好的方法生产某种已有的商品。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位领导人究竟是从至今制造同一商品的工业分支中抽取这些必需的生产手段,或者他容许现有的厂商以惯常的方式继续工作,而同时开始应用新方法与之并肩进行生产,并且从完全不同的工业分支抽回必需的生产手段,这些都是关系不大的。根据假定,新产品较之原先以同等数量的生产手段制造出来的产品具有更高的价值 ——不管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估价是怎样形成的。关于新产品的归属过程,究竟是怎样进行的呢?当新的组合已经完成而产品已经生产出来之时,其价值就决定了。所有参予新组合的诸要素的价值将会是如何形成的呢?我们最好还是以决定实行新组合的那个时刻为基准,并假定一切都是按照那个决定进行的。     
  首先,生产者们必然要进行价值评定:新产品的价值,必然要和前此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以同样的生产手段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值,相互比较。显然,为了要估量新组合的优越性,进行这样的价值评定是必要的,否则下一步就不知该怎么办。现在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的核心是,在用那些生产手段生产出来的两个价值中,哪一个将被归属于那些生产手段?有一点是清楚的:在决定实行新组合之前,只能是与旧法生产相符合的价值。因为事先就把新组合的剩余价值归属于生产手段是没有意义的,其原因是:如果那样办,实行新组合就显得没有什么好处了,从而对新旧两种办法产出的价值加以必要的比较的基础也就丧失了。但是,当实行新组合的决定一经作出,情况将又如何呢?难道这些生产手段这时实现了更高的价值,需要得到的全部满足不该象门格尔所说的那样,全部归属于生产手段,正如在循环流转中那样;从而使新产品的全部价值,如果一切都运转完善的话,能够在所使用的生产手段中得到反映?     
  我的回答是否定的;我认为甚至在这里,劳动和土地的服务都应该按它们的老的价值来估价。这实际上是由于以下两点理由:第一,老的价值是人们习惯了的价值。长久以来的体验已经决定了这些价值,而在人们的心目中这些价值是确定了的。这些价值,只有经过一段时间并在更为长久的体验的压力之下,才能更改。这种价值是高度稳定的,特别是由于劳动和土地的服务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它就更加稳定。与此相反,新产品的价值乃是现有的价值体系之外的东西,就象资本主义制度下新产品的价格那样。新产品的价值与老的价值不是互相连贯的,而且是各自分开独立的。因此,任何生产品的价值只能按照并非它的现实使用方式所实现的价值来估量的这种说法,还是有道理的。因为只有这个价值,亦即我们所说的前此流行的价值,才是与具体的生产手段相关联的。如果这些产品不存在了,它们也将会被从其它的使用方式所产生的其它单位所替代。任何一个单位商品都不能把价值定得比同样的另一个单位要高,如果它们要同时存在的话。现在,新组合中雇佣的劳力和租用的土地的服务,与那些同时存在的其它组合中雇佣的劳力和租用的土地的服务是同质的 ——如果情况不是这样,就肯定会出现价值差异,但对这种差异我们很容易说明其原委而不致影响原则——因此,前者与后者的价值不应该有差异。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这一经济体系的全部生产力都投入到新组合中使用,在这个阶段,这些生产力也必须是按前此流行的价值来投资。如果新组合失败,这些生产力的价值还可以再实现;如果这些生产力完全赔光,那么,损失多少也要以前此流行的价值作为基础来计量。因此,成功的新组合,也会在非交换经济中导致价值的剩余,而不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才如此;事实上这种价值的剩余,可以说,乃是一定的价值量,对于它,生产手段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归属的权利,它不仅仅是超过原来状态的一种满足的剩余。我们还可以说,发展中的剩余价值不只是一个与个人有关的现象,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与我们迄今在前边谈到的资本主义的企业家利润,在各方面都是同一的东西。     
  第二,通过另一途径也可达到同样的结果。领导人的企业家性质的活动 ——它的确是实现这个组合的一个必要条件——可以看作是一种生产手段。通常我不这样去设想它,因为更令人感兴趣的是将其活动和生产手段来对比它们的不同之处。但是在这里,这样的想法有好处。为此,让我们暂时把领导者的作用看成是第三种独立的生产要素。于是,显而易见,新产品的某些价值应归属到它的名下。但是,那是多大的一部分呢?领导人和生产手段是同等重要的,而新产品的整个剩余价值仰赖于他们两者的合作。对此我们无庸置评,而且它与我们在前段里的论述并不矛盾。所有价值范畴的适当份量只有由竞争力量来决定,对商品如此,对个人亦然。由于在非交换经济中不存在第二种竞争,而且由于什么是利润与什么不是利润的差别在非交换经济中也不象在交换经济中那么重要(我们立刻就将谈到这一点),因此,其价值在非交换经济中,常常就不象在这种差别非常重要的交换经济中,那样清楚。尽管如此,但我们仍可就大多数情况具体说明,有多少价值应归属到企业家的作用项下去。在大多数情况下,正如我们已经论述过的那样,生产手段是可以被替代的,但领导人却不能。因此,在必要实行生产手段的替代的情况下将会损失掉的那一部分价值,应该归属于生产手段,其余则应归属于领导工作所起的作用。而应归属于领导者作用项下的价值,乃是新产品的价值减去在没有这种领导的情况下所能实现的价值之后的差额。因此,剩余在这里是同对价值归属的特殊要求相对应的,从而发源于生产手段的那一部分要求无论如何也是不能夸大的。     
  但在这里切切不可忘记,如果我们始终是就迄今流行的价值来谈论生产手段的价值归属问题,那也是不很正确的。由于生产手段从原先的用途中抽调了出去,原先使用的生产手段的边际价值确实是增长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我们观察到同样的现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企业家的新需求而导致生产手段价格的上涨,恰好符合于这种价值变化的过程。为此我们的表述方法也必须相应修正。但在根本上并无什么更改。当然,价值的这种增长,决不可以同发展所导致的对生产手段的价值归属,混为一谈。     
  谁也不能说,上述估价过程是不真实的;也不能说,作为一种特定的价值量度的利润,在非交换经济中没有意义。即令是一个非交换经济,也必须确切地知道它正在做些什么,它的新组合将会产生些什么好处,以及这种好处从何而来。但是人们或许可以说,在一个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作为一个分配范畴,没有什么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确是这样。在封建式的非交换经济中,领主确实可以根据对他的 “服役”任意地支配产品的数量,他可以任意地处置一切收益,他给予劳动者们的报酬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他们的边际劳动生产率。而在共产主义式的非交换经济中,利润完全归于全体人民——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这一点本身与我们的论述无关。但是我们能不能推断说,特别是就共产主义方式而言,利润是被工资吸收了,现实生活把价值理论撇到一边去了,而工资吞没了全部产值,不,我们必须区分开报酬的经济性质和人们对它的处置。报酬的经济性质是以其生产性服务为根据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工资称呼为应该归属于劳务的那一部分报酬。在交换经济的自由竞争下,这一部分报酬或收益归之劳动者,但这纯然是由于按照自由竞争的原则,报酬是按边际的重要性来取得的。其所以必须如此,则仅仅是由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恰恰是这种工资起着鼓励努力的作用。如果这种努力依靠了另外一种方法得到保证,例如靠社会责任感或靠强制,那么这个工人所得将较少;但他的工资仍然取决于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并且,他的所得报酬如果较此为少,那就应核视为他的经济工资的一种扣除。这个扣除部分也应算是工资,与付给工人的工资,本无二致。在共产主义社会,领导人当然不会获到利润。而且可以完全肯定地说,不能认为因此发展就成为不可能。相反,这样一种组织内的人们可能经过一定时期就会形成一种颇为不同的思想,以至他们再也不会对利润提出任何要求,正如在这种社会内一位政治家或一位将军不可能企图把战利品全部地或部分地归于自己那样。但利润总归是利润。把利润看成劳动力所得的工资是不行的,这只要把庞巴维克关于利息的经典性表达应用到这上面来就全明白了。那个表达同样适用于土地的地租,土地的生产性贡献的价值及其性质,应该和某些特定个人所得到的收入区别开来。     
  那么,利润应该算是哪些工人的工资呢?对这个问题可以设想两个答案。第一个答案是,可以认为:它是作为在新产品上工作的工人的工资的一部分。现在,这样是不可能的。因为要是这样,那么这些工人,根据我们的假定,就要比他们的伙伴们所得到的工资高一些。可是,他们的伙伴们付出的劳动丝毫不少于他们,劳动的质量和他们相较也毫不逊色。因此,如果我们接受这个答案,我们就要同一条基本的经济原则相抵触,这条原则就是:同质商品的不同部分,不应有不同的价值。这种看法是否公允,姑置不论,但按这种看法,确有可能产生一些格外受惠的工人。根据这种看法而进行的某种安排是可能的,但是这些工人所得到的这种剩余却不是工资。     
  另一个可以设想的答案是:我们称之为利润的那一部分价值,以及数量与之相对应的那部分产品,不过是国民利得的一部分,理当平均分摊到有关的经济时期内起作用的一切劳动服务上去 ——假定这些劳动服务都是同质的,或者按照具体情况,依据劳动服务上任何可以识别的差异来分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参与新产品生产的工人们的所得,就高于他们的劳动的产品了。但是,迄今为止,在经济学里还没有说过,工资能高于产品总值。因此,人们很容易看到,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人所得到的份额并非全部属于经济学上所谓的工资,有一部分收入应冠以某种非经济的称号。的确,这样一种处理也是可能的,许多其它处理也同样是可能的。社会总要以某种方式来处理它的“利润”,正如总要处理其他收益一样。社会必然要按照有利于工人的方式来处理利润,因为没有别的什么人有资格来享有它。而在这么办的时候,人们可能按照千差万别的原则来行事;比方说,可以按照人们需要的迫切程度来分配,也可以为了促进总的目标而不分配。但这并不构成经济范畴的任何变化。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工人们所取得的收入,恰恰如同土地一样,不管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不可能多于他们经济上的产品,因为超过其产品的部分并不存在。如果在我们正在考察的例证中可能有此情况,那全然是由于某些其它生产要素没有得到它的产品,如果我们把那个含混的表述“剥削”定义为:当某种必要的生产要素,或者根据情况是此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其所得在经济意义上低于其产品时,就会出现剥削;于是,我们可以说,工人们所得到的额外支付,只是由于剥削了领导人,才成为可能。如果我们把这种表述仅限于某些人力服务被剥夺了它的产品的情况——目的是排除把剥削的概念应用到土地上去的情况,考虑到在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地主,应用到土地上去是不切实际的——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说,出现了对领导人的剥削;我们这样说,确实无意于作出任何道义上的判断。     
  因此,那怕把利润全部给予工人们,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利润也不会变成工资。在实际上,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并经常把利润和工资区别开来,这对于共产主义制度是重要的。因为对于共产主义制度下的生活的一般了解,以及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显然有赖于这一认识。所有这些考虑启迪我们,上述现象是独立于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之外的。于是导致这样一个一般的真理:利润作为一种特殊的和独立的价值现象,根本上是与经济制度中的领导职能相联系的。如果发展既不需要引导,也不需要力量,那利润也将确实存在;它将会作为工资和租金的一部分而存在,但它并不是别具一格的一种经济现象。只要情况并不是这样,也就是说,只要大多数人民,那怕只是在极其微小的程度上,与我们对之有任何程度了解的一切国家的民众,有相似之处,那么,就不能把全部收入都归属于劳动力和土地的服务,甚至在非常合乎理想的完善的丝毫没有摩擦和毫无时间因素的经济进程中,也是这样。     
  但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也不是永久存在的。在这里,不可避免的变化也会出现,从而使利润消失。新的组合被付诸实施;其成果指日可待,一切怀疑均已消散;从而新组合的好处,以及获得这些好处的方式方法,也就昭然若揭了。这时,充其量还需要一个经理或一个工长,而不需要一位领导人的创造能力了。这时,只需要照旧行事以取得同等好处就行了。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一个领导也未尝不可。即使由于摩擦而产生的阻力仍然必须克服,但问题在本质上已不同了,而且较容易解决。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来说,好处已经成为现实,并且,新产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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